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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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巴政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见附件)已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2日目录总则分则附则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实施细则。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决策原则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三、决策事项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巴政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14〕7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巴彦淖尔市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0日巴彦淖尔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办法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各旗县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民政、公安、环保、水务、人防、城管执法、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广播电视和电业等部门及供水、供热、燃气、通讯等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制度,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筹)委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6日巴彦淖尔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0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打造一流政务营商环境,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市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以市委“五大行动”为抓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支撑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推动全市政务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邢贵平人大代表

邢贵平人大代表

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公告按照法律规定,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了换届选举。

市属临河区、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和巴彦淖尔军分区于12月5日至14日召开了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军人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了出席我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6名。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三届人大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选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定由上述选举单位选举的306名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有效,现予公告。

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25日五原县(47名)邢贵平(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石磊刘小良刘巍齐轩张广勇张永平李如恒李恒赵勇杰钟慧王林元王俊梅(女、回)王福任俊明刘彩霞(女)何巧花(女、蒙)张立生赵学燕(女)都日娜(女、蒙)丁凤玲(女、回)郭占江辛中明张广明布和(蒙)詹美(女)查干朝鲁(蒙)李存梓张明中周玉林牛俊雁杨海山(蒙)苏茂荣(女)郑文惠贺学东殷旭阳高立(女)王世华刘效飞高明巴崖尔(蒙)李文忠张永胜孟丽琴(女)萨仁高娃(女、蒙)龚丽珍(女、朝鲜族)莎仁其其格(女、蒙)临河区(81名)王梅(女)白志灵刘桂帧(女)祁平李光伟李树光邱进文邱熹廷(女)张二亮张明太张萍(女、蒙)赵焕然郝续宽郝续东郭建军龚志良马桂梅(女、回)王永明王秀丛(女、蒙)冯刚刚邢彩琴(女)许振金李连生吴平吴伟明串智慧(女、满)张常在张毅敏陈怀森武梅竹(女)徐寿平黄文忠梁恩洁(女)蔺埃荣(女)于海宇王志坚(蒙)王贵平吕秀其朱耿生何永林张少甫赵文勇姜涛钱永喜(蒙)徐宏伟菅桂桃(女)龚明珠(蒙)于建光王翻玲(女)乌云巴图(蒙)杨荐中武志杰曹平董瑞卿(女)王普生刘文海(蒙)刘慧莉(女)孙建春(女)苏海慧李斐李鹏张满仓陈利军(蒙)郑云生胡蔚豪贺玉柱袁宝玲(女)徐翔高亚恒黄魁路兴歌(女、蒙)裴承华(女)樊文日魏博(女)妙闻屈美平(女)赵林枝(女)高岫珊(女、满)魏政新(女)邓广权朱永明乌拉特前旗(52名)敖特(蒙)刘玉宋爱华张学斌王春玲(女)史永强侯志达梁宝东杨志忠赵海玮周和平(满)全二平邬志刚张亮张润梅(女)傲特更桑(女、蒙)范贵明王翠王亮王来祥杨三吉木斯(女、蒙)朝鲁孟(女、蒙)王长命王向阳王俊义乔平白劼夫(蒙)闫民贞(女)苏远中(达斡尔)何涛陈占英陈永明罗润虎王学君贾文广巴图(蒙)白洁(女)赵儒林张佐卿张岳英(女)许天云娜仁图雅(女、蒙)刘海霞(女)李振亮钟志晶(女、回)陆彬金山(蒙)闫敏(女)刘秀珍(女)都日斯哈拉(女、蒙)余海霞(女、蒙)乌拉特中旗(27名)张秀仁李来喜乔文胜尹宝堂贾江丽(女)武秀梅(女)黄瑞冠(女)其木格(女、蒙)乌汗格日乐(女、蒙)吉日嘎拉(蒙)菅茂华智安宁马麟蔺富民于文学边保全(蒙)佟格日乐(女、蒙)徐茂龙袁耀峰陆东红(女)张宏伟赵峰(蒙)段瑞敏(蒙)耿松儒庞玉英(女)陈瑶(女)何治坤乌拉特后旗(19名)杜俊魁郝来春樊瑞君(女)敖日格其其格(女、蒙)徐守清乌云娜(女、蒙)巴达玛(女、蒙)达来(女、蒙)图布吉(蒙)陈功明段志强(蒙)陈和平(蒙)陶格陶(蒙)魏新杜占贵(蒙)李建军刘永基黄荣斌(蒙)党希荣(女)杭锦后旗(49名)王永强张卉(女)刘文莲(女)王金凤(女)王献峰(女)李玺平(蒙)王平韩岳鹏刘治河刘奋泽田有凤张星王巧凤(女)乔月飞查干呼很(女、蒙)李云霞(女、蒙)胡鹏张丽梅(女、蒙)刘雪茹(女)王玉兰(女)夏永茂贺永华程国权李进才贾林刘志德刘希扬牛金龙(蒙)王惠忠周慧明白占荣王智和聂建文郝文明刘先勇温埃清王东刘奇俊李顺成安兰伟杨凤英(女、蒙)陈国武许金嵘高琴(女)王智王国胜贾润莲(女)曾俊华郑晓燕(女、蒙)磴口县(26名)吴东(蒙)马进文(回)曹汉辉贺红兵邢永强崔志刚周永东王钧乌日格玛(女、蒙)赵娜(女)何秀芳(女、回)满都日娃(女、蒙)连泽蔡明学田有光斯庆(蒙)张元胜郭介中秦霞(女)杨海明庞平艾宝明聂玉梅(女)薛维民赵俊新(女)建廷解放军(5名)王孝国马庆国岩松(蒙)陈义忠谢永。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5•【字号】巴政办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0〕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经市政府二00九年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一月五日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强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巴彦淖尔市国省干道、铁路、渠系两侧规划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局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行政执法局是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各旗县应成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旗县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规划审批实行专家论证和委员会审批制度。

成立规划建设专家论证委员会、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城乡规划重要事项进行论证把关和科学决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服从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有权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稳住经济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稳住经济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稳住经济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巴政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稳住经济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巴彦淖尔市稳住经济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6日巴彦淖尔市稳住经济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全区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自治区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稳住经济基本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强化财税政策支持1.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

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退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按月调度各级财政支出进度情况,督促指导各旗县区尽快分解下达和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加强库款保障。

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年)-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年)-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年)正文:---------------------------------------------------------------------------------------------------------------------------------------------------- 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9年12月31日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上位法已经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水管网提供用户使用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严格监督、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通知-巴政字[2009]248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通知-巴政字[2009]248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通知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通知(巴政字〔2009〕24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加快推进河套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精神,全市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精心组织,选派专业人员深入调查、挖掘,经过认真筛选、论证和评审,49人被评定为市级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现予以公布。

附件:巴彦淖尔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名单二○○九年九月七日巴彦淖尔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名单编号项目传承人申报单位1乌拉特服饰孟克托雅乌拉特中旗文体局格日乐玛乌拉特前旗文体局宝音德力格尔乌拉特后旗文体局那顺巴雅尔乌拉特后旗文体局呼日查乌拉特后旗文体局2乌拉特民歌娜仁陶格斯乌拉特中旗文体局孟克托雅乌拉特中旗文体局苏拉乌拉特前旗文体局花日乌拉特前旗文体局乌力吉琪琪格乌拉特前旗文体局图?苏亚拉图乌拉特前旗文体局满都拉乌拉特后旗文体局额阿拉腾沙乌拉特后旗文体局那布其乌拉特后旗文体局3乌拉特《福禄腾飞》“和睦日德,格金德,力格图贵”字画贡布古日乌拉特中旗文体局巴彦淖尔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名单编号项目传承人申报单位4乌拉特蒙古族传统擀毡宝迪乌拉特中旗文体局5乌拉特蒙古族传统小孩去胎发礼俗宝迪乌拉特中旗文体局6乌拉特蒙古族传统老人过寿礼俗宝迪乌拉特中旗文体局7传统《羊拐》游戏孔图雅乌拉特中旗文体局8乌拉特蒙医“色布苏”疗法达楞太乌拉特前旗文体局9河套爬山调“山曲儿”高金泉乌拉特前旗文体局范玉莲乌拉特前旗文体局苗牡丹乌拉特前旗文体局薛世厚乌拉特前旗文体局马成士乌拉特前旗文体局段奕瑞杭锦后旗文化馆刘候利杭锦后旗文化馆10阿贵庙传说《莲花生镇压妖魔》苏瓦迪磴口县文化馆11河套面塑叶翠花杭锦后旗文化馆闫桂琴杭锦后旗文化馆12乌拉特婚礼沙仁格日乐乌拉特后旗文体局巴彦淖尔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名单编号项目传承人申报单位13河套二人台刘力杰河套二人台艺术学会王占昕河套二人台艺术学会刘先普河套二人台艺术学会王治国河套二人台艺术学赵久青河套二人台艺术学会赵生田河套二人台艺术学会张正己河套二人台艺术学会李玉刚河套二人台艺术学会赵学东河套二人台艺术学会花秀英河套二人台艺术学会马俊生河套二人台艺术学会马成士河套二人台艺术学会崔兰芳河套二人台艺术学会冀秀珍河套二人台艺术学会孙贵英河套二人台艺术学会赵树枝河套二人台艺术学会郭勇河套二人台艺术学会14祭拜自然现象额尔登乌拉乌拉特前旗文体局六十一乌拉特前旗文体局15石哈河地区莜荞面的传统制作工艺斯格素乌拉特中旗文体局——结束——。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巴彦淖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年1月15日巴彦淖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6月27日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年1月15日巴彦淖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三)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四)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各族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五)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实施意见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实施意见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巴政办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07〕4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现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议案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议案、建议,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履行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提案,是指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在履行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议案、建议、提案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负责地办理建议、提案,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监督,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议案、建议、提案的范围:㈠上级人大、政协和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㈡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㈢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经主席团审议决定的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议案;㈣市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㈤代表、委员在视察、检查等活动中提出的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巴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巴彦淖尔市“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日巴彦淖尔市“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21〕17号)、《巴彦淖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十三五”时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目标圆满完成,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全市6529名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全部脱贫,残疾人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20650名困难残疾人得到生活补贴,21679名重度残疾人得到护理补贴;为10757名重度残疾人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实现全覆盖;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人数达到29284人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人数达到17114人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7.43%,为855名贫困残疾大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提供资助;城镇和农村牧区残疾人稳定就业人数分别达到1028名和8816名;为2140名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建立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社区6个,建设残疾人“温馨家园”9个;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2456名;为1618户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了危房改造;为1602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了无障碍改造。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巴政发电[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巴政发电﹝2012﹞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2012年4月23日3时,乌拉特前旗兴亚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主井口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井下作业的9名工人被困,目前已发现4人死亡,市矿山救护队及时赶赴现场对其余5人实施搜救。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市委何永林书记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立即行动起来,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全面、深入的安全大检查,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推动矿山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大检查工作重点各地、各部门(单位)立即行动起来,在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4.23”瓦斯爆炸事故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周密安排、落实责任,迅速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大检查主要内容(一)煤矿1、依法依规开采情况。

是否存在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是否按规程作业;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2、“一通三防”管理情况。

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是否稳定,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有值班室,是否有值机人员;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消防火管路是否到位,是否有水;“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

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工程对土壤盐渍化的影响

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工程对土壤盐渍化的影响

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工程对土壤盐渍化的影响摘要:内蒙古河套灌区位于黄河中游,是黄河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灌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中套灌区规划灌溉面积861万亩,实际灌溉面积约达到1154万亩,河套灌区在开发和建设过程中,由于盲目开发、盲目引水、盲目灌溉等原因,导致了地下水过度开采及土壤盐渍化等问题,对灌区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在河套灌区进行调查研究时,发现大型水利工程的兴建改变了灌区水环境,造成地下水开采量增加、地下水位上升及土壤盐渍化等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河套灌区水利工程对土壤盐渍化的影响因素,探讨了在不同灌溉制度下,河套灌区土壤盐渍化程度及其变化趋势。

关键词: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工程;土壤盐渍化;影响河套灌区是我国北方地区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也是黄河流域最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

河套灌区以农业为主,水资源利用率相对较低,土壤盐渍化问题突出。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河套灌区的灌溉面积不断增加。

但是,由于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使得河套灌区土壤盐渍化问题越来越严重。

在这种背景下,加强对河套灌区土壤盐渍化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概述河套灌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是黄河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灌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开发建设与管理直接影响着整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由于气候变暖和水资源匮乏等因素的影响,河套灌区土壤盐渍化问题逐渐加剧,这也成为河套灌区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一个制约因素。

目前,河套灌区主要采用“引黄灌区”灌溉模式,这种灌溉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干旱缺水地区,通过引黄灌溉形成自流灌溉;二是在平原区通过引黄实现半自流灌溉。

其中,引黄灌溉形成自流灌溉是河套灌区的主要灌溉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河套灌区也面临着水资源短缺、地下水超采、土地荒漠化等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土壤盐渍化问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1]92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30【实施日期】2011.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9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 99 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直部门第一批行政职权事项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凡未公布的行政职权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

对违反本《通知》擅自增加行政审批或者执行已经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政府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职权事项的监督举报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巴彦淖尔市市直部门第一批行政职权事项(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政府投资项目2、企业投资项目3、外商投资项(二)市教育局4、民办学校设立(三)市科学技术局5、审批市级科技示范园区建设6、国家自治区级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申报材料审核7、科技成果登记、鉴定8、审批地方科技计划项目9、申请国家和自治区各类技术计划项目审核(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10、设立宗教院校1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12、活动场所登记项目变更1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14、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15、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16、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认定17、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18、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19、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盟市民族工作部门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五)市公安局20、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21、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2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5、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2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27、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28、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29、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包括跨省区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30、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31、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32、麻黄素运输许可33、集会、游行、示威审批34、公务用枪持枪证35、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36、外国人出入境签证37、外国人居留证38、外国人旅行许可39、台湾居民入境、停留、暂住、定居许可40、华侨定居证4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核发42、港澳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43、内地公民前往港澳通行证44、国出入境通行证核发4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46、机动车登记47、驾驶证核发48、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审批49、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5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5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审批52、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5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5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六)市民政局55、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56、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七)市司法局57、律师执业证初审上报58、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上报59、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上报60、法律职业资格认可61、公证员执业证初审上报62、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初审上报6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八)市财政局64、会计从业资格审批65、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许可6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67、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年检68、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9、职工工伤认定70、职工劳动能力鉴定71、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属抚恤金调整审批72、劳动用工备案73、特殊工时审批74、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75、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76、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77、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审批78、职业资格鉴定79、职工退休审批80、职工工龄核定81、特殊工种认定82、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审批8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84、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零售药店资格审批85、企业经济性裁员审核86、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核定87、劳动集体合同审查88、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审批89、劳动保障年检90、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审批91、失业保险基金核定征缴、申领发放92、公共职业介绍业务93、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审核、审批与微利项目贴息9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95、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96、社会保险申报登记97、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98、养老保险缴费核定99、养老保险待遇审批100、养老金发放101、养老金调整审批10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103、医疗保险缴费核定104、医疗保险待遇审批和支付105、工伤保险缴费核定106、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和支付107、生育保险缴费核定108、生育保险待遇审批和支付(十)市国土资源局109、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及以联营联建方式使用未利用土地限额以上进行非农建设用地审批110、城市(镇)分批次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111、新增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查报批1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13、划定矿区范围114、采矿权新立115、采矿权转让116、采矿权延续117、采矿权变更118、采矿权抵押119、采矿权注销登记120、采矿许可证丢失补领12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1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123、临时用地审批12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审批 125、宅基地审批126、土地初始登记127、土地变更登记128、土地抵押登记129、矿产资源储量备案130、矿山资源占用储量登记备案13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备案132、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市土地勘测院)(十一)市。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21年)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21年)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19日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21年4月26日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三)倾倒、填埋、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农业生产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对准保护区内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已建项目,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采取措施限期退出。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本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批准擅自通行;(四)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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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结束——。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巴彦淖尔市“三聚氰胺”污染奶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巴彦淖尔市“三聚氰胺”污染奶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巴彦淖尔市“三聚氰胺”污染奶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0•【字号】巴政办字[2008]186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巴彦淖尔市“三聚氰胺”污染奶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通知(巴政办字〔2008〕18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三聚氰胺”污染奶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王波市政府代市长常务副组长:王建平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云治厚市政府副市长蔺富民市政府副市长李石贵市政府副市长贾英祥市公安局局长李茂市人大副巡视员、奶业协会会长成员:李茂龙市政府秘书长刘树森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杨春生市委副秘书长贾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白忠平市政府副秘书长任逸群市政府副秘书长银德市政府副秘书长周玉峰市发改委主任王惠忠市经委主任贾林市财政局局长杨玉林市监察局局长殷满厚市卫生局局长王志云市农牧业局局长刘健市商务局局长王俊义市安监局局长利军市工商局局长贺联市质监局局长白利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连泽临河区政府区长额尔敦仓杭锦后旗政府旗长丁凤玲磴口县政府县长蔡明学五原县政府县长王学军乌前旗政府旗长边保全乌中旗政府旗长杜占贵乌后旗政府旗长牛金龙市农垦局局长二、其他事项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刘树森(兼)。

㈡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人员若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二OO八年九月二十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9•【字号】巴政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巴政发〔2013〕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现将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段志强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监察、审计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监察局、审计局。

牛俊雁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和工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招商引资、金融、政府法制和信息化、政务公开、应急管理、公共节能、公车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含驻京联络处、驻呼办、党政办公大楼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急办、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政府法制办、地志办)、政务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贸易促进会(招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城投公司、农投公司)、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协助市长分管审计、监察工作。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工商联、烟草专卖局、盐务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电业局、石油公司、各通信机构、银监分局、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斯庆副市长负责民政、教育、民族宗教、外事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民政局(双拥办)、教育局、河套学院、市委政府督查室、外事办公室、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粮食局。

联系:巴彦淖尔军分区、市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老龄委员会、乌拉特海关、乌拉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其毛都边防检查站。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0•【字号】巴政字[2009]315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巴政字〔2009〕31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报请市委同意,决定停止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废止巴彦淖尔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巴彦淖尔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巴署发[1998]77号),同时废止市本级所发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面的相关文件。

各旗县区对本级出台的相关文件统一清理废止。

二、2009年12月31日停止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在职人员,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一次性退还本人;2009年新退休人员直接由原单位供养和管理;已由社保基金供养的退休和遗属人员全部恢复原渠道供养和管理,终止与社保的供养关系。

所有退休人员不再实行个人缴费与退休待遇挂钩政策,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退还工作与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及绩效工资发放一并进行。

三、发放退休费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属全额拨款单位人员由财政全额承担;属差额拨款单位人员由财政和所在单位按比例承担;属自收自支单位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今后,调整退休待遇标准及各种福利补助,按恢复后的隶属关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办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2009年提高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及绩效工资增资部分直接由原单位发放。

四、已参加行政事业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五、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已经组织、人事部门以考录、调动、转任等方式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或职员编制序列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符合退费条件的,1999年1月1日前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从1999年1月1日开始退费;1999年1月1日后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进入之日起开始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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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10名,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共有代表305名。

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临河区代表团的王肇晟、张泽恒、朱永明,乌拉特前旗代表团的樊阔,乌拉特中旗代表团的刘杨,乌拉特后旗代表团的白海林、聂边疆,五原县代表团的高虎社,磴口县代表团的胡姗姗,解放军代表团的武尚英先后调离巴彦淖尔;临河区代表团的武梅竹去世;临河区代表团的李树光被临河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代表职务;乌拉特前旗代表团的闫民贞、卢卓友,乌拉特后旗代表团的郭刚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乌拉特前旗、乌拉特后旗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其辞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被罢免的……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上述15人的市四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市委同意,由临河区人大常委会补选熊卫华、张翔林、孙亚红、刘一平、王志平;乌拉特前旗人大常委会补选崔振武、乌德木、苏常亮;乌拉特中旗人大常委会补选杨志钢;杭锦后旗人大常委会补选高源;磴口县人大常委会补选何敏;巴彦淖尔军分区补选刘丙生为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上述单位补选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补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确认熊卫华、张翔林、孙亚红、刘一平、王志平、崔振武、乌德木、苏常亮、杨志钢、高源、何敏、刘丙生12名代表资格有效。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巴彦淖尔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目前,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02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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