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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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一、引言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过程,旨在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二、竣工验收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申请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施工内容和施工单位、主要工程质量标准等信息。

2. 资料准备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准备齐全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3. 现场验收竣工验收组织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工程结构、设备安装、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4. 技术验收竣工验收组织人员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测量,确保项目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 结果评定根据现场验收和技术验收的结果,评定建设项目的合格与否,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告知。

三、备案管理1. 提交备案材料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备案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图纸、施工记录等。

2. 材料审核备案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对与竣工验收结果一致性,并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备案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并发放合格标识或备案证书。

4. 监督检查备案管理部门将对备案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四、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五、结语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是建设项目的最后一道关口,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规范的程序和科学的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可靠、安全的基础设施。

建设单位和备案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改进与提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格式和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4月4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0年4月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行为,制定本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过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任务后,经验收人员对工程质量、数量、安全以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项目自主验收和监督验收两种形式。

第六条项目自主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组织的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由建设单位作出。

第七条监督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机构,对工程竣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的验收活动。

监督验收结果由第三方或专业机构书面确认。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结合相关文件和规范,进行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安全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包括申请验收、备案审查、现场审核、资料审核、验收会议、验收报告及文件归档等环节。

第十条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和证明,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审核:验收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检查工程质量、工程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资料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会议:召开验收会议,审核工程竣工情况,讨论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验收报告:由验收机构编写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竣工情况、验收结论和建议。

第十六条文件归档: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整理归档,并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达到设计要求;(二)工程量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任务;(三)工程安全无重大事故发生,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四)工程技术参数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部令第78号[200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200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1日发布 2000年4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难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78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7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完成验收后提交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期限自工程完工日起保存10年。

第二章备案情况第四条竣工验收备案档案以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为主要内容,备案登记表由申报单位填写完成并提交,同时包括以下内容体系:(一)工程概况;(二)施工资源;(三)成果合格证书、质量证书及其报告;(五)其他有关文档及证件;(六)工程成果展示照片;(七)验收作业报告;(八)其他补充资料。

第五条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内容应详实明确,不得缺少、粗疏或虚假报告任何报告内容。

第六条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应完整、真实、准确、有效。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当保证备案档案内容的安全性,并在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市建设局报批前提交报局审核,报局认可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流程如下:(一)申报方:建设单位、用户单位和责任单位交验单位,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备案材料;(二)交验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和备案材料;(三)市建设局:核实所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发出备案书;(四)建设单位、用户单位和责任单位:收到备案书,按要求确认后发出备案通知书;(五)市建设局:对备案档案的内容进行汇总,编制《备案登记表》,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章其他第九条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内容应当与施工和检测的相关记录保持一致,相关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_第78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_第78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负责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与备案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工程验收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安全员等组成。

2. 工程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工程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公正、客观、全面。

3. 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验收的总体工作负责,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核,确保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质量监督员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6. 安全员负责工程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无隐患。

三、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应自行组织预验收,并形成预验收报告。

2. 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正式验收。

3.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

4. 工程验收小组应对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5.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重新报验。

6. 验收合格后,工程验收小组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并由各参与方签字确认。

四、备案流程1.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 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3. 审查合格后,行政主管部门将发放工程竣工备案证书。

4.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备案证书,并妥善保管。

五、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工程竣工备案制度

项目工程竣工备案制度

项目工程竣工备案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过程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规范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提高工程竣工备案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工程竣工备案的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三、竣工备案主体1.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2.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竣工验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检查,并提供监理报告。

4.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竣工验收有关文件及工程设计文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程序1. 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相关人员编制竣工验收计划,并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通知。

2. 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组成竣工验收组,进行工程验收。

3. 竣工验收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工程结构、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等方面。

4. 竣工验收组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

5. 竣工验收组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由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备案。

五、工程竣工备案材料1. 项目业主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材料:(1)竣工验收计划;(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相关验收记录和资料。

2.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供以下材料:(1)竣工验收报告;(2)监理报告;(3)设计文件;(4)其他相关资料。

六、工程竣工备案流程1. 项目业主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将竣工验收报告交由工程部门进行初审。

2. 工程部门进行初审后,将竣工验收报告上报总经理办公室。

3. 总经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将竣工验收报告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归档。

4. 归档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建设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证明。

七、工程竣工备案监督1. 建设部门负责对竣工备案程序进行监督,确保程序的规范和完整。

2. 相关部门应配合建设部门的监督工作,积极参与竣工验收过程,提高工程质量和备案质量。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安全、质量、合同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使用性能。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全面。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施工记录及验收文件的审查、验收报告的编制、竣工报告的备案等环节。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工程部署和准备阶段;2. 工程质量检测;3. 施工记录及验收文件的审查;4. 验收报告的编制;5. 竣工报告的备案。

第八条工程部署和准备阶段:1. 验收单位应与工程建设单位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并告知各参与单位。

2. 验收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的培训,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验收单位应准备好验收所需的工具、设备和文件资料。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1. 验收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类型和规模,确定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2. 验收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3. 检测结果应与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对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施工记录及验收文件的审查:1. 验收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合同要求和相关规范。

2. 验收单位应查验工程验收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核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章和盖章情况。

第十一条验收报告的编制:1. 验收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检测和文件审查的结果,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基本信息、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文件审查情况、工程建议和意见等内容。

第十二条竣工报告的备案:1. 验收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送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竣工报告后及时进行备案并发放竣工验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3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3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正常运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进行技术评审。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完成工程的各项检查和试验,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竣工验收分为技术验收和管理验收两个环节。

技术验收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技术验收的内容包括:检查工程结构、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测试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指标是否达标;评估工程的运行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管理验收的内容包括:查验工程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核实工程成本和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评估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第九条技术验收和管理验收应同时进行,并分别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建设单位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配合验收工作的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专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对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报告是评价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竣工验收的结果和处理措施第十五条竣工验收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整改不合格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工程,可以责令停工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应依法处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78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7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4月4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0年4月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所做的验收和审查,包括工程质量评定、安全评估和各项技术检测等。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依法依规进行,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结果由有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出具。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同时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项目完成施工后,及时进行。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整理备案准备、技术材料准备、专家评审、现场检查、质量评定、安全评估、前期手续核查、验收报告编制、审核批准等。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按照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但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顺序和关键节点应当明确,涉及到相关责任方的合作和配合。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时结合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主要包括: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环境标准、相关规范要求等。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和技术论证,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成果之一,应当详尽、准确、全面地反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工程概况、工程质量评定、安全评估、技术检测结果、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等。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由有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出具,并经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1-(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2-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 号2000 年5月8 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 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 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勤务员,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

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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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地震灾后重建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玉树灾后重建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玉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树灾后重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灾后重建工程,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时限办理项目竣工备案手续。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灾害评价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规划“一书两证”、施工图、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二)环评专项验收已通过;
(三)规划专项验收已通过;
(四)节能专项验收已通过;
(五)消防专项验收已通过;
(六)防雷专项验收已通过;
(七)电梯专项验收已通过;
(八)钢结构专项验收已通过;
(九)幕墙专项验收已通过;
(十)人防专项验收已通过;
(十一)分户专项验收已通过;
(十二)新型工艺、新型材料专项验收已通过;
第六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如十五日内办理竣工备案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七条工程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八条初步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业主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或建委会参加。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在州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使用单位等参建各方代表参加。

第十条县属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各县政府主管领导牵头,邀请州县建设、财政、发改、审计、纪检、监察、消防等相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政协、人大代表组成监督、指导小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结古镇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州政府主管领导牵头,邀请省州县相关部门的领导及专家、州县建设、财政、发改、审计、纪检、监察、消防等相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政
协、人大代表组成监督、指导小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成员若干人。

竣工验收组由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按项目所属,由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并对验收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组织验收单位与各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组,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总结,审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实地察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并对工程设计、施工、抗震、节能降耗和竣工资料等作出全面评价。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应提出限期完成的要求。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及程序
第十六条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初步验收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齐全,准确、有效,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业主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环保、规划、消防等专项验收。

(二)审查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

(三)察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议,协商成立竣工验收组,确定会议议程。

(二)听取和审议各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初步验收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关于对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总结。

(四)审议、审查竣工资料。

(五)现场察验工程建设情况
(六)对审议、审查和察验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要求,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及限期完成的工作安排。

(七)由会议组织者对竣工验收会议进行总结。

(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根据验收情况出具质量检查报告。

(九)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章专项验收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前的专项验收包括:环评专项验收、规划专项验收、节能专项验收、消防专项验收、防雷专项验收、电梯专项验收、钢结构专项验收、幕墙专项验收、人防专项验收、分户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办理完专项验收手续,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文件要求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资料是指从工程项目的可研、立项、审批、
勘察、设计、施工到建成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

竣工资料是建设项目的重要技术档案,是工程投入正常使用后,维护、检修或改造、扩建的依据,竣工资料必须齐全、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竣工资料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汇集和形成,确保竣工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前期工作资料、勘察设计资料、工程管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等五个部分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前期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文件;
(四)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规划“一书两证”。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资料包括:
(一)设计基础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实验报告及水文、气象、地震等其他设计基础资料;
(二)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总体规划设计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工程管理资料包括:
(一)征用土地有关资料:包括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拆迁及补偿协议书;
(二)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包括勘察、
设计、施工及监理等);
(三)工程建设监理资料。

第二十七条施工资料包括:
(一)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
(二)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工程联络单、材料代用单、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或纪要;
(三)地基处理记录及验收资料;
(四)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
(五)材料、构件的出厂和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化验、检验等资料(成批材料可用复印件,但要注明使用部位);
(六)土建施工资料:如地基验槽记录、混凝土施工记录、防腐、防火施工记录等;
(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评估报告;
(八)竣工报告;
(九)其他:如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有“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如存在较大问题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安排等;
(十)施工资料按单位工程进行编辑和立卷。

第二十八条竣工图
竣工图是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竣工图必须齐全、准确,竣工图应包括所有的施工图,做到竣工图与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记录“三对口”。

竣工图的来源有两个方面:
(一)施工中没有变更的施工图,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二)施工中有部分变更的施工图,可在原图上修改,修改的部分加盖“竣工图核定章”,全图修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竣工决算和工程质量保修
(一)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
(二)工程竣工决算时,应按照合同价扣除5%的质量保修金,其余的部分则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保修期满,按照约定应及时返还工程保修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玉树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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