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村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新农合个人出资部门补贴资金的意见1
关于对农村一女户和二女户家庭提前五年实行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农村一女户和二女户家庭提前五年实行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市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二○○五年十月)为了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农村二女结扎户和只生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提前五年实行奖励扶助政策。
现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2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前实施奖励扶助政策的重大意义对农村二女结扎户和只生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提前实行奖励扶助政策,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农村二女结扎户和只生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和厚爱,有利于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改变“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提前享受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六个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双方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4、年满55周岁以上(1950年1月1日以前出生);5、生育两个女孩,夫妻一方未满40周岁的必须落实结扎手术;6、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本人生育一孩后落实了上环手术,二女落实了结扎手术。
三、奖励扶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直至亡故为止。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实行专帐核算直接拨付的办法,由市农村信用社建立个人账户进行统一发放,每年于7月和12月各发放一次。
本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原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办理程序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由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初审并张榜公布七天后报送乡(镇)、街道计生办把关;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后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后报送市计生局;市计生局审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各村,再次公示七天。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财社〔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
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4月20日。
独生子女费补贴发放新规定2022年
独生子女费补贴发放新规定2022年独生子女一年补贴多少钱篇一第一,只要是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领到至少60元以上的补助,一直到孩子长到18周岁为止。
第二,独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是年满59岁后,国家都会给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补助,需要说明的是,想要领取这项补贴是需要经过审核批准的,具体条件请详询当地部门。
第三,只有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办理名望证,凡持有《独生儿女父母名望证》的夫妻,自领证到儿女满足18周岁前,每个月可付出10元独生儿女嘉奖费。
第四,国企工人们所熟知的退休补助,即独生子女的父母按前提措置退休的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
第五,针对农村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即村落独生儿女户的养老保险补助。
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购买新农保时,给予必定补助,有的处所还是全免的。
第六,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奖。
独生子女费发放到多少岁篇二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独生子女费补贴发放新规定2021年篇三1、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发放的养老补助独生子女的养老确实是一个问题,为此国家近几年放开了计划生育政策,另外很多省份针对独生子女父母出台了一些补助措施,比如河南给每个家庭每年补助960元养老补助;辽宁则直接给2000元补助;湖南给的最多每年5000元。
桂人口发〔2011〕48号 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桂人口发…2011‟48号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自2007年我区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村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为了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和鼓励,进一步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导向作用,国家人口计生委“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提出建立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提高奖励扶助标准。
经研究决定,部分特别扶助金标准和奖励扶助金项目调整如下:一、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给予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救助金,直至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办法》规定由市(县)财政负担的金额不变,自治区本级财政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给予每人每月发放奖励扶助金60元,申报程序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办理。
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上述第一、二条规定从2012年1月起执行;第三条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保险明白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明白纸
为稳定我镇低生育水平,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独生子女家庭社会保障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意见:一、参保对象一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女方为农村居民),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下;二是农村双女户家庭(女方为农村居民),父母年龄在50周岁以内(以上参保对象必须按时参加每季度育龄妇女查体,不按时查体者,取消入保资格)。
二、保险费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费每户每份30元/年,每个家庭最高可投保5份,镇政府为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购买一份,多参保部分由入保家庭自愿自费购买。
三、保险金额每户每年保费30元,保险金额如下;投保多份按比例累加。
1、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30000元(父亲、母亲、子女每人10000元);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6000元(对父母、子女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最高为6000元)。
四、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次年投保对应日止)交保费户数:独生子女和终身只要一女孩户数1233X30元=36990元双女户户数455X30元=13650元合计:50640元。
一、全部由镇政府承担,需交50640元。
二、个人承担10元,缴纳16880元;镇政府承担20元,缴纳33760元。
全镇查体未到站人员名单全部查体人员未查人员陈静虎:许家村 104 19孟家村 72 5宫家村 75 10店子村 25 3北张村 45 20北王村 65 7侯家村 72 13张福洲:前缪村 117 4后缪村 78 2南张村 100 1大赵村 57 9张龙龙:前岳村 98 29后岳村 123 46十八图村 154 58刘占双:耿家村 143 19郝家村 135 55许建厂:大务村 220 17吴杨村 125 52迟沙村 104 38王沙村 45 19宋沙村 112 26孙家村 130 42樊家村 130 96。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金”)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金是各级财政部门为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而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
第三条奖励扶助金实行“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委托发放、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四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试点工作意见》、《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和《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规定的条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承担的比例编制奖励扶助金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编制的奖励扶助金预算,安排资金。
第六条省、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资金以转移支付的形式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将本级安排的奖励扶助金连同省、市的补助资金于每年5月底以前存入“奖励扶助金专户”。
第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奖励扶助金拨付给委托发放机构。
第三章资金发放第九条奖励扶助金采取委托发放的办法。
可以委托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邮政部门发放。
委托发放机构的确定要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定。
第十条委托发放机构一经确定,要与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
第十一条奖励扶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底以前发放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次年1月底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
第十二条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为每一个人建立一个个人账户。
关于计划生育双农独女户家庭奖励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关于计划生育双农独女户家庭奖励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帮助部分家庭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村计划生育双农独女户家庭奖励保障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计划生育双农独女户奖励保障政策的实施对象凡属瑞安市范围内的双农独女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政策。
1、本人及配偶均为瑞安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瑞安市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只生育一个女儿的。
二、奖励保障政策的具体内容(一)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符合上述条件的双农独女户的夫妻女方年满40周岁时夫妻双方均可按自愿的原则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执行使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按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保期15年内的所需保险费用由市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
其中市财政负担50%个人负担50%。
有条件的村可以由村集体资金为其负担一部分个人费用。
在企事业等单位工作并已由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再享受此待遇。
(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已享受上述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双农独女户对象不再享受瑞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未享受上述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双农独女户夫妻各自年满60周岁后享受瑞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三、奖励保障政策的暂停享受和取消享受 (一)、计划生育双农独女户家庭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户暂停享受计划生育女儿户奖励保障政策;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 2、不按时参加“三查”管理的; 3、不接受落实四项节育手术的;待其落实相应措施、履行法律责任后恢复享受暂停期间的待遇不再补给。
(二)、双农独女户家庭夫妻如有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该户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双农女儿户奖励保障政策已补助的金额全部予以追回。
规范奖励资金运行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
为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奖励资金运行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计划生育对象手中,推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加快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和《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七年月日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手中,维护育龄群众利益。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补助实施方案》和《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奖励。
对农村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4000元奖励。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
对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对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放50元扶助金。
(三)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补助。
对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领养,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给予扶助;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扶助金;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放80元的扶助金。
(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补助。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8.02•【文号】财教[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2005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现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双女户家庭实行的
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双女户家庭实行的
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支部、村委会:
为进一步稳定计划生育低生育水平,激励广大群众更加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创建和谐稳定的人口环境,经办事处政府研究,决定对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双女户家庭在以下6个方面提供优先优惠政策。
一、优先为女孩户免费提供生殖健康服务,优先对2009年1月1日后落实了绝育手术的双女户奖励2000元绝育奖。
二、对实施节育手术的女孩户,处计生服务中心优先派出计划生育专用服务车辆,免费接送。
三、优先为女孩家庭提供科学致富信息及生殖保健知识。
四、对贫困女孩家庭优先给予经济和项目支持,优先纳入农村低保救助,并组织开展结对帮扶。
五、独女户和双女户在孩子入托、入学、承包农业项目、审批宅基地地,享用优先优惠的权利;
六、优先安排独女户、双女户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七、对在校的初高中学校独女户、双女户家庭的子女优先提供奖学金。
八、在开展计划生育帮扶工作时,在项目技术安排、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独女户和双女户;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的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三政办[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的意见(三政办〔2008〕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推动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下同)提出奖励扶助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奖励扶助制度为目标,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努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奖励扶助内容(一)加大对农村独女户的奖励力度。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独女母亲年龄满50周岁以上的每户每年发放500元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市、县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负担。
(二)提高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
扶助金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600元,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
三、方法步骤(一)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公示、信息备案五个步骤:1.个人申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独女母亲年龄满50周岁以上的,在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申报,并填写《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2.村级评议。
农村双女户补贴政策详情
农村双女户补贴政策详情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中国农村地区的劳动力逐渐减少,农村人口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培养和保障,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农村扶持政策,其中就包括了农村双女户补贴政策。
一、政策的背景和意义农村双女户补贴政策是指对于农村家庭中有两个或以上女孩的家庭,政府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以鼓励农村家庭生育女孩,提高女性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这项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解决“男孩优先”的问题,改变农村地区的性别比例失衡问题,提高女性的地位和尊重;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鼓励农村家庭生育女孩,提高女性的教育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政策的具体内容农村双女户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1、双女户补贴标准政府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和人口情况,制定不同的双女户补贴标准,一般为每户1000元至3000元不等。
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也包括各级政府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2、补贴对象双女户补贴对象是指农村家庭中有两个或以上女孩的家庭,包括已婚女性的家庭。
家庭中的女孩不限年龄,可以是未成年人,也可以是成年人。
3、补贴申请双女户补贴需要家庭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女孩出生证明等。
申请可以在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办理,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进行。
申请时需要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补贴发放政府将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款项直接转入申请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补贴发放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下半年,具体时间根据当地政府的通知为准。
三、政策的实施效果农村双女户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女性的地位和尊重农村双女户补贴政策的出台,表明了政府对女性的重视和尊重。
这不仅可以改变农村地区“男孩优先”的现象,也可以促进女性的自尊、自信和自立。
2、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双女户补贴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女性的教育和就业,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技能水平,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保障及优惠政策》
《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保障及优惠政策》及优惠政策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区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做到“四纳入一保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计划生育经费保障及农村计划生育户优惠政策规定如下:一、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奖扶资金保障规定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区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到202x年,全区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达到30元,社会抚养费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达到人均8元,其他财政投入为22元,年均增长2元,省、市、区按5:2.5比例分担,区级财政在202x年对全区区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时,应按全区总人口人均7.0元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要在原基数上调高,因独生子女保健费从202x 年10月1日起由原每月5元调至到每月10元。
行政机关人员工资与行政运行、机关服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等基本支出,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公用经费要按在编人员情况、车辆使用情况也要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
2、将村、社区计生专干、计生宣传员、中心户长的报酬,纳入转移支付预算。
3、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4、对农村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并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一次性给予4000元(省、市、区按8:1:1列支)奖励金,每户400元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5、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及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女户女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支付部分均由区财政局负担,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6、对农村当年双女户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妇给予的一次性1000元奖励金,当年符合政策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妇给予一次性300元奖励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第一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是年满60周岁。
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条。
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1、2、4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
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1、3条的基础上,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金(2008年度以前是600元,从2009年度开始增加为720元)。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金。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
2、村级评议公示(2月15日前)。
3、乡级初审公示(3月15日前)。
4县级审批确认(3月31日前)。
5、省市备案(4月30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3、迁出(迁到省外);4、死亡;5、审批错误等。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 周岁;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实行优先优惠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实行优先优惠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防政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实行优先优惠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防政发〔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我市《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防政办发〔2005〕64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防政发〔2008〕5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开展关爱关怀活动,使其在精神上得到鼓励,生产上得到扶助,生活上得到实惠,优先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通过逐步建立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实行优先、优惠和奖励,使其真正在政治上感到光荣、经济上得到实惠,从而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二、适用对象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优先、优惠和奖励政策的对象为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双女结扎的家庭。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原则。
各级政府是实施强农惠农政策的主体,要做好强农惠农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兼容。
职能部门要发挥好主观能动作用,认真实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利益的“加法”工作。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
农村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
农村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2019年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努力创造一个更有序、更稳定的生育环境,并为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帮助改善农村家庭的生活条件,改善社区环境,建立一种人人享受社会福利的制度。
首先,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应享受重点补贴政策。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营养改善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指出,全国各级政府要鼓励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特殊家庭营养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并及时向农村家庭提供必要的农资支持,实施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一站式”营养改善服务。
其次,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应实施家庭营养改善政策。
农村居民应优先享受政府发放的有关就餐补贴,以及基本生活性消费补贴、优惠消费、节日慰问物品等,鼓励农村居民特别是特殊家庭到餐厅就餐,改善家庭的营养水平。
此外,对农村独生子女应实施赡养费补贴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农村劳动力赡养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农社行字〔2018〕178号),每月向农村劳动力赡养费补贴付款,以及每年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施的补贴。
此外,为改善农村家庭的生活条件,改善农村独生子女的学习环境,重点对农村独生子女应实施学习补贴政策。
根据《中央财政农村独生子女学习补贴暂行办法》(财政部发〔2016〕第5号),农村独生子女应享受每月4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学习补贴,以及每年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施的学习补贴。
最后,重点对农村独生子女应实施就业补贴政策。
根据《中央财政农村独生子女就业补贴暂行办法》(财政部发〔2016〕第5号),农村独生子女应当享受每月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就业补贴,以及每年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施的补贴。
总之,农村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为农村家庭改善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应继续坚持正确的生育观念,积极实施独生子女补贴政策,以确保农村独生子女能够得到充分赡养和教育。
同时,政府还应改进财政支持,给予特殊家庭更大的帮助和照顾,更有效地改善农村经济水平和社会环境。
管与土地偿对双女户和独生子女的补偿法
管与土地偿对双女户和独生子女的补偿法一、农村征地补偿,独生子女能否获得额外补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本村的村民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但独生子女是不能获得额外补偿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201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201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201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三明市卫健委:《关于我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的建议》(第22201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一、关于免征收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医保费的建议近几年来,农村的发展越来越好,三明市政府对农村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大力支持,对计生特殊家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老人予以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其享受相应政策。
2021年,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2168人,独生子女家庭16317人,资助金额517.58万元。
二、不断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城乡居民医保”,农村和城市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持续深化医改红利,有效减轻城乡居民就医负担。
在门诊方面:一是提高门诊支付限额,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0元/人提高至200元;将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等4个门诊特殊病种支付限额从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二是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针对脑血管疾病引起的偏侧肢体活动障碍,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还将阿尔茨海默症、脑卒中后及后遗症、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等老年人的门诊慢性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进行保障,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达31种。
三是实行免费送药,对已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6种慢性病患者给予免费提供39种限定的基本药物,还将拜耳厂家的“阿卡波糖”纳入糖尿病免费基本药物范围。
2021年,免费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基本药物82.52万人次,报销784.66万元。
在住院方面:实行C-DRG收付费管理,首次做到把病种结算范围扩大到个人自付部分,不分医保目录内外,不设起付线,根据不同险种、不同等级医院设定不同的医保报销比例,进一步解决了患者的用药困境。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布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发布日期】2006.10.09【实施日期】2006.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制定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确认第三章资金管理和发放第四章监督评估第五章档案和信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136号)、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5〕84号)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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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对农村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参加新农合给予一定补贴的意见
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冀发[2007]17号)第八条第二十一款规定:“卫生部门在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农村独生子女18周岁以前,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负担”。
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八部门出台的《关于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若干意见》(冀人口联[2009]12号)第六条规定:“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可由县级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中共保定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保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保育联字(2010)1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由县政府负担”。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以下条件由县政府给予补贴:1、未满18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且全家长期在农村居住,三人均为农业户口;2、政策内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3、政策内生育一个子女,夫妻一方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二、“双女”户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由县政府给予补贴。
1、未满18周岁的农村双女户,且全家长期在农村居住,均为农业户口;2、符合生育政策,且持有《二胎生育证》的双女户家庭;3、政策内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手术的。
三、补贴标准。
对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补贴30元;对未满18周岁政策内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长效节育手术的家庭,补贴3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
每年1月底前,由人口计生部门核查上年度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报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
财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人口计生部门按核查结果予以发放。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