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试行版终稿)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ing railway station and terminalGB 50091-9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9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铁路线路设计规范》、《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1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的要求,由铁道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铁路线路设计规范》、《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50090—99、GB50091—99,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J90—85、《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J91—85,同时废止。
该两项规范由铁道部负责管理。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由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由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
该两项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前言本规范系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通知,在国家计委1986年发布的《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J91—85(以下简称原《站规》)的基础上,对其部分内容补充、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内容包括:总则,车站设计的基本规定,会让站、越行站,中间站,区段站,编组站,驼峰,客运站、客运设备和客车整备所,货运站、货场和货运设备,工业站、港湾站,枢纽,站线轨道。
本规范根据我国铁路技术发展方向,本着逐步贯彻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体现铁路科技进步和注重投入产出的原则,吸纳了原《站规》执行以来铁路设计、施工、运营的成功经验和科研成果,力求避免工程建设规模“大而全,小而全”,并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后,增订和修订了如下主要内容:1.本规范所适用的旅客列车最高行车速度由120km/h提高到140km/h。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〇一六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01)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01)第三章建筑间距 (07)第四章建筑退让 (11)第五章建筑规划设计 (13)第六章规划指标计算 (15)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19)第八章附则 (26)附录:1.名词解释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3.恩施市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范围示意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恩施州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恩施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县(市)以上开发区参照执行。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航空、气象、水务、燃气、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为目标,切实保护自然山水生态格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人防、园林、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1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为完善的区域。
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三区四线”(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城市紫线、绿线、蓝线、黄线)空间管制要求;(二)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三)临近受保护的山体、水体周边区域的,应当注重保护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特色城市景观,其建筑高度、面宽、开敞面、后退绿(蓝)线距离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及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6年修订)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6年修订)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鄂政函〔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6年修订)的批复鄂政函〔2017〕85号恩施州人民政府:你州《关于审批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6年修订)》(恩施州政文〔2017〕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恩施市地处武陵山区,是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核心城市之一。
《总体规划》的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在退耕还林、扶贫搬迁、移民建镇、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先行先试,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恩施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的武陵山区区域性中心城市。
三、恩施市是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府,州市同城,恩施州人民政府同步组织编制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是州域市、县规划建设的重要依据。
规划期内,州域将形成以恩施市城区(含龙凤新区)为州域中心城市,利川城区、来凤县城为州域副中心城市,“一主两副三组群五节点、‘工’字型主轴”的城镇空间结构。
四、《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包含龙凤镇及中心城区舞阳坝、六角亭、小渡船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31个村及居委会,面积为308平方公里。
五、重视城乡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要注重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对接协调和共建共享,加强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方面协调对接。
恩施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9年2月1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乡功能,改善城乡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是指城市、镇和建制乡。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集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建制乡人民政府受上一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公安、民政、交通、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在城市管理中,按照规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大对城乡建设的投入。
土地出让净收益主要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投资收益。
第二章城乡规划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会同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批准部门】8;818;81801;【批准日期】2009.05.27【发布部门】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5.27【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9年2月1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乡功能,改善城乡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是指城市、镇和建制乡。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集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建制乡人民政府受上一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公安、民政、交通、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在城市管理中,按照规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大对城乡建设的投入。
土地出让净收益主要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投资收益。
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
《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0——2030)》于2009年10月正式启动,经过对上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专题研究,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专家评审,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几个阶段的工作,目前即将进入对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进行专家评审阶段。
为使本次总体规划修改成果更加科学、合理、超前,更加符合恩施发展的需要和实际,保证恩施州城建设快速、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切实保障公众参与规划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局现将《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0——2030)》方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和全体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为2011年3月24日至2011年4月24日,需要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州规划信息网(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文本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编制目的为贯彻中央“五个统筹”发展要求,加快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科学引导和规范恩施市各项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编制《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文本中“加粗斜黑体下划线”为强制性条文内容。
第2条规划原则区域协调发展原则;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节约及集约用地、环境保护原则;彰显城市民族地域文化及历史特色原则;规划连续性原则。
第3条规划期限近期:2010—2015年中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30年远景:2030—本世纪中叶第4条规划层次1.市域恩施市域国土面积为3967平方公里,辖10个乡、3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共172个行政村、34个居委会。
2.城市规划区规划区行政管辖范围包括:龙凤镇的小龙潭村、龙凤村、双堰塘村、三河村、三龙坝村、向家村、吉心村、二坡村等8个村行政区划范围及中心城区的大龙潭村、何功伟村、枫香坪村、耿家坪村、金子坝村、阳鹊坝村、旗峰坝社区、黄泥坝社区、核桃坝村、松树坪村、小渡船社区、三孔桥社区、高桥坝村、书院社区、舞阳坝社区、五凤山村、窑湾社区、七里坪村、周家河村、头道水村、谭家坝村以及鸭子塘村高速公路以西部分,共23个村、居委会行政管辖范围。
老城区改造,旧城更新策划方案
建筑质量:按建筑质量把地块内现状 建筑划分为三类,一类为新建或砼结 构建筑,建筑面积约为6.0万平方米, 二类为陈旧或砖混结构建筑,建筑面 积约为11.8万平方米三类为棚房或土 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7万平方 米。 拆迁量:考虑到地块现设施落后,建 筑质量较差,欲对地块进行重新统一 规划,拆迁量约为19.5万平方米。
得天独厚的区位条件
地块位于恩施市龙凤坝带水河西北岸,北靠自然山体,西临金龙大道。龙凤大道从地块中部穿过,交通便利。地块周边自然环境优美。规划面积433158.7平方米,约合 649.7亩。
3.1 基地理解–区位分析
3.2 基地理解–现状分析
基地主要为农田和已建成区, 地 块西北角有少量山体,地块内现状建 筑较多,以私人建房为主,主要沿道 路两旁分布。地块地势起伏较小,最 低点高程438.6米,位于地块西部,最 高点高程472.1米位于北部山体顶部。 现状对外交通主要依靠贯穿地块中部 的318国道(道路红线宽度12米)通 行能力较差。带水河从地块西南部流 过,水体景观未得到充分利用。
2.5 城市更新研究–我们的应对
1 项目背景 2 城市更新研究 3 基地理解 4 理念与目标 5 规划设计 6 市政工程
Background Analysis Urban Renewal Analysis Site Finding Design Philosophy And Goals Planning and Design Municipal planning
为独立的城市组团,功能以居住为主。设计应考虑主轴带动作用,全面考虑 到总规对用地及空间的要求,顺应城市发展的总体方向。 《湖北恩施全国综合扶贫改革试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地块位于试点规划空间结构中的发展主核上,是龙凤新区的综合极核, 块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 《龙凤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 ' 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城乡规划部分Urban and Rural Planning(2013 年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进行了清理。
为便于有关监督机构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清理后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汇编。
本《强制性条文》在2000 年版基础上,纳入了2013 年5 月31 日前新发布的城乡规划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方面的强制性条文。
在使用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根据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本《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秘书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秘书处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 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13E-mail :qtw@cabr.com.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3 年6 月第一篇用地规划1 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 的规定。
3.《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4. 1. 3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 1. 3的规定。
表4. 1. 3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5. 1. 1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 1. 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
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
《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0——2030)》于2009年10月正式启动,经过对上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专题研究,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专家评审,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几个阶段的工作,目前即将进入对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进行专家评审阶段。
为使本次总体规划修改成果更加科学、合理、超前,更加符合恩施发展的需要和实际,保证恩施州城建设快速、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切实保障公众参与规划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局现将《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0——2030)》方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和全体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为2011年3月24日至2011年4月24日,需要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州规划信息网(
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文本
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编制目的
为贯彻中央“五个统筹”发展要求,加快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科学引导和规范恩施市各项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编制《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文本中“加粗斜黑体下划线”为强制性条文内容。
第2条规划原则。
恩施市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办
恩施市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绿化、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恩施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四线是红线、绿线、蓝线和紫线的统称。
其中红线指城市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边界线,即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线;蓝线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规划控制线;紫线指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四线规划管制是对划定的四线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和规划控制。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恩施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城四线规划管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交通、园林绿化、水利、文化、市政、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四线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四线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五条城市四线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市四线规划的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四线规划制定过程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在内的程序。
审查城市四线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织部分。
城市四线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经批准后的城市四线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四线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确需调整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城市四线规划在审批前,应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
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乡功能,改善城乡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是指城市、镇和建制乡。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集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建制乡人民政府受上一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公安、民政、交通、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在城市管理中,按照规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大对城乡建设的投入。
土地出让净收益主要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投资收益。
第二章城乡规划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会同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该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
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字体:小大】工程编号:A2002102005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OO四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1条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城市建设活动的准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2条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内,凡因城市建设需要编制本规划期内各专项规划的部门或单位,均以本规划作为依据。
第3条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修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4条恩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北起龙凤,南至大沙坝长约24公里,宽为6公里的地域,由中心城区和龙凤坝、高桥坝、七里坪、大沙坝等四大组团组成,规划区范围总面积139平方公里。
第5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4、《恩施州、市“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发展规划》5、《恩施州、市统计年鉴》6、《恩施州、市主要部门的“十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7、《宜万铁路的建设及实施计划》8、《恩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9、国家及省其它相关的规定及技术规范10、《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1996年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第6条规划指导思想按照区域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立足武陵山区自然环境和特色,结合恩施市城市化进程,本着适应市场经济和节约土地的原则,加强城市综合载体的功能,合理布局,完善恩施市区域中心职能,营造高质量城市综合环境,为城市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以适应城市未来发展的需要。
1、适应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快市域城镇化进程,以高起点的城市规划促进中心城市的经济辐射力和带动作用的发挥。
2、从区域经济体系、市域城镇体系布局的角度出发,合理定位城市的空间发展形态、城市性质、城市规模等要素,完善加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与辐射能力。
3、紧抓中国加入WT0、市场经济环境进一步活跃带来的机遇,优化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城市用地布局结构,以经济规律优化配置城市空间。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恩施州政发[2015]19号【发布部门】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5.08.24【实施日期】2015.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恩施州政发〔2015〕1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美丽恩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城镇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城镇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责任加强城镇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是节约集约、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美丽乡村、新型农村社区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城镇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房有规划可依、有制度可循、有队伍管理、有违建必查。
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增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意识,统筹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强化村镇规划管理职能,加强对村镇规划编制、管理、实施和执法的监督指导,对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土地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农村建房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受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完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成立由乡镇长为主任,村镇规划建设、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环保、供电、供水等部门为成员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涉及村镇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农村居民点建设等事项进行审议决策以及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工作。
恩施日照分析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以下简称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新建建筑,应作为主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县(市)以上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日照控制第四条居住建筑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㈠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具有合法产权的单栋私人住宅建筑居住空间少于四个的应保证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的日照标准满足要求;居住空间四个或四个以上的应保证至少有两个居住空间的日照标准满足要求。
㈡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㈢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㈣客体建筑住宅居住空间在主体建筑建设前已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主体建筑建成后对客体建筑住宅居住空间日照造成恶化的,应按不满足日照标准处理。
第五条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客体建筑)在申报建筑(主体建筑)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
以本条确定的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为对象,应考虑其东、西、南三个方向一定范围内的其他遮挡建筑,与申报建筑一并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章日照管理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工程项目,可能对周边居住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在规划设计时建设申请人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主客体建筑中的居住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形成《日照分析报告》,并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连同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试行版终稿)
某某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试行版)某某州城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强度第三章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四章绿地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七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九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X围表3.某某市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X围示意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城乡规划法》、《某某省城乡规划条例》、《某某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GB50180-93-2002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X,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某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规划区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其他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县(市)以上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某某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X并结合本规定编制。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筑总平面设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审批。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分类使用。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X围表》(详见附录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在建设项目用地X围内核算。
建设项目用地一般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扣除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后的用地。
对于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代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用地的,其建设项目用地X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容量管理,划分为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住建委关于2013年城镇管理工作检查考评方案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住建委关于2013年城镇管理工作检查考评方案的通知正文:----------------------------------------------------------------------------------------------------------------------------------------------------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住建委关于2013年城镇管理工作检查考评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住建委关于《2013年城镇管理工作检查考评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7日2013年城镇管理工作检查考评方案(州住建委)一、考评对象全州8县市城区和77个乡镇集镇。
州级负责考评8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工作,县市负责考评所属乡镇集镇的管理工作。
二、考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城镇管理工作状况;坚持注重实效,以市容市貌、示范路(街)创建和长效机制建设为重点,注重提升城镇管理水平;坚持以查促管,形成比学赶超的城镇管理局面;坚持严肃纪律,确保检查工作风清气正。
三、考评方式检查考评采取年中巡查和年底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和综合检查成绩分别占全年考评总分的40%、60%。
(一)巡查。
由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组成巡查组,重点针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采取即查即评的方式开展巡查,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并下发重点督办问题通知单,要求受检县市实施整改。
(二)综合检查。
年底由州住建委组成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方式开展综合检查,重点检查巡查组督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城市管理总体成效、示范路(街)创建成效。
对巡查组督办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的,在综合检查中不予扣分;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按照检查标准予以双倍扣分。
在进行城市管理检查的同时,每县市抽查不少于30%的乡镇集镇,重点检查镇容镇貌、道路通畅和规划执行情况。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城乡规划部分Urban and Rural Planning(2013年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进行了清理。
为便于有关监督机构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清理后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汇编。
本《强制性条文》在2000年版基础上,纳入了2013年5月31日前新发布的城乡规划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方面的强制性条文。
在使用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根据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本《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秘书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秘书处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13E-mail:qtw@cabr.com.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3年6月第一篇用地规划1 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5.1.1 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恩施州政办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意见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06〕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州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使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现就做好州政府2006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要注意把握规律,确保制度规范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要遵循制度规范的自身规律,做到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起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和权限的规定,妥善处理权力与权利、政府调节与市场机制、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把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对确需政府管理的事项,制度设计要在明确管理目标、管理标准、管理规则以及监督责任的前提下,强化事后管理、动态管理和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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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试行版)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强度第三章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四章绿地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七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九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3.恩施市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范围示意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恩施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规划区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其他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县(市)以上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本规定编制。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筑总平面设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审批。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分类使用。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核算。
建设项目用地一般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扣除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后的用地。
对于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代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用地的,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容量管理,划分为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参照《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表2.1)并结合周边环境和城市设计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总量。
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详见附录3),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容量指标按相关规划执行。
表2.1 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类别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 容积率居住用地低层住宅≤40 ≥1.0多层住宅≤35 ≤2.0 ≤35 ≤2.0 高层住宅≤25 ≤4.0 ≤30≤5.5商业用地多低层≤45 ≤3.0 ≤45 ≤3.0 高层≤45 ≤5.0 ≤45≤6.0商住混合用地≤40 ≤5.0 ≤45 ≤6.0办公用地多层≤35 ≤2.0 ≤40 ≤2.5 高层≤30 ≤5.0 ≤40 ≤4.5工业用地≥30 ≥1.0仓储用地≥30 ≥1.0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容量指标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
建设用地最小建设单元为5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小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筑布局应符合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配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经济、景观、交通、环境、净空、日照及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建设:(一)相邻地块已完成建设或被既成道路、河道或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交通条件改善、景观打造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三)临城市道路、广场、河流、公园等开敞空间的单体建筑;(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进行建设的。
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以及城市重要节点、重点项目、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强制性指标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方案、市政管线、场地竖向、交通组织、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方案等内容。
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项目用地及各项规划指标的构成情况。
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核实的法定依据。
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标明建筑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明确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臵。
第十三条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中未计入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章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第十五条计容建筑面积(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出现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居住建筑:1.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即3.6+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2.层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即5.8+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3.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4.跃层式居住建筑:⑴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0%且高度小于或者等于6.6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⑵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0%或者高度大于6.6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1、2、3项的规则计算。
⑶除门厅、起居室、餐厅、与起居室相连的封闭式阳台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1、2、3项的规则计算。
(二)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1.单层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⑴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者等于7.3(即5.1+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⑵层高大于7.3米、小于或者等于9.5(即7.3+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⑶层高大于9.5米的,以此类推。
2.单层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000平方米的⑴层高大于6米、小于或者等于8.2(即6+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⑵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于10.4(即8.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⑶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
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须专题论证。
(三)办公建筑1.层高大于4.5米、小于或者等于6.7(即4.5+2.2)米的,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2.层高大于6.7米、小于或者等于8.9(即6.7+2.2)米的,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3.层高大于8.9米的,以此类推;4 .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须专题论证。
(四)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五)居住建筑的架空层部分,用于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公共通道、公共停车库等非经营性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按1/2建筑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凡超过2.4米的按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七)地下空间1、建设项目中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停车场、设备用房、公共通道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2、建设项目中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用作商业等盈利性设施的部分按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第四章绿地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定第十六条绿地率计算规定(一)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JB50180-93(2002版)(二)下列情形的绿地率计算规定:1、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用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含地下建筑物屋顶)、景观水体(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生产水池等)及宽度小于2.1米的人行步道计入绿地面积。
2、绿地内的硬质铺装,其面积小于等于绿地面积(含硬质铺装)20%时,按全面积计算;其面积大于绿地面积(含硬质铺装)20%时,应扣除硬质铺装的面积计算;集中布臵的硬质铺砖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3、项目内生态停车场,按20%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建筑密度计算规定(一)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者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的面积。
(二)建筑基底面积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1、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2、建筑底层的走廊、门廊、门厅、架空层及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阳台、飘窗,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室外楼梯按其地上首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基底面积,但高度小于2.2米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除外。
4、独立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地下室出入口,顶盖高度大于2.2米的,按其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基底面积。
(三)下列情形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1、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室配套设施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2、地上首层挑出外墙的起围护作用的阳台、走廊、幕墙等,若其底板距室外地坪悬高大于等于2.1米时,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
3、地上首层挑出外墙的飘窗、空调板、雨篷、遮阳板等,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应当满足消防、交通、防震、环保、安全、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以及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其间距还应同时符合日照有关管理规定。
但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已与相关权益人达成协议的待拆迁的建筑物,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居住建筑半间距: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5米。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4倍。
4.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21米;面宽大于50米的,半间距为4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