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
房地产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中心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名为“XX花园”。
项目于2011年开始销售,购房者李某(以下简称“购房者”)在2011年6月购买了该项目的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购房者以人民币XX万元购买该住宅,开发商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合同中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2年6月30日,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交付房屋。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者应如何主张权利。
三、案件分析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2. 购房者应如何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2)赔偿损失,即要求开发商支付因延迟交付房屋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者的装修费、搬家费、租房费等;(3)支付违约金,即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2. 开发商应赔偿购房者因延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包括装修费、搬家费、租房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3. 开发商应支付购房者违约金,违约金为购房者房款的XX%。
房产登记管案例分析整理(2011版)
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大纲(2011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编目录前言 (2)培训考核内容及要求 (3)第一部分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 (3)一、民法、行政法知识 (3)二、房地产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4)三、房地产登记档案 (10)四、房地产测绘基础知识 (11)五、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12)第二部分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 (13)一、《房屋登记办法》 (13)二、房屋登记实务 (13)三、房地产登记案例分析 (14)考场要求 (24)考核说明 (26)一、考核题型 (26)二、考核题量 (26)三、评分规则 (27)培训考核参考书目 (28)前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委托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编写了《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大纲》(2011版)。
本大纲是2011年度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以下简称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的指南。
本大纲对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内容及要求具体区分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
要求“掌握”的是重点内容,要求“熟悉”的是重要内容,要求“了解”的是应知道的内容;对考核设备配置、场地等软、硬件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对考核题型、题量和评分标准做出了具体说明。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大纲要求做好培训考核工作。
参加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的人员应按照本大纲要求备考。
为帮助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参加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的人员及相关人员更好地掌握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的具体内容,本大纲推荐了2011年度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参考书目,供选择使用。
培训考核内容及要求第一部分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一、民法、行政法知识(一)民法1.民法总论掌握: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
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应试版)
B 涉及最高额变动申请变更登记的, 应提交其它抵押权人的同意证明
C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应当办理最高 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D 最高额抵押权只适用对将要连续发 生的债权进行的担保
A公司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C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 将来可能发生的10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从2010年 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抵押人对这个期间发 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实际发生的债权 次数是不确定的,并且是接连发生的,比如,A公司在1月份 向C银行借款100万元,2月份又借了300万元,5月份又借了 400万元,6月份还了60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0万元,以此类 推,甲公司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要借款余额不超 过1000万元,甲公司抵押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 1000万元的借款的偿还作担保。如果到了2010年12月31日借 款期限届满时,债权确定800万元,最高额抵押权也转为普通 抵押权,后续再发生的债权无优先受偿权。 如果2009年10月 份A公司向C银行贷款150万元,双方同意可以转入这个最高额 抵押权额度中。
下列哪些登记发放登记证明()
A房屋初始登记 B预告登记
C房屋变更登记 D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 登记时,对于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 体业主所有的配套用房等房屋应当 ()
A一并申请登记 B单独申请登记
C分别申请登记 D不申请登记
下列情形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但应参与分摊所在幢相关的共有Fra bibliotek筑面积有( )
A.他项权利 B.变更
C.注销
D.转移
产权的() 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 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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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1]
第三部分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章至第六章
v 16.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自留房的所有权登记规定 v 了解:解放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阶段房地产登记制
度的变革,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阶段房屋登记的主管 部门、登记程序。(P161) v 17.解放前去台人员房产发还和登记规定(P163) v 了解:解放前去台人员房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房 产发还和登记的程序。
v (一)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
v 共80题,其中: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限60秒内完成;多 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限120秒内完成;判断题共20题,每 题限30秒内完成。
v (二)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
v 共60题,其中:多项选择题共15题,每题限120秒内完成; 判断题共20题,每题限30秒内完成;综合分析题共5大题,
定标准。 v 18.不动产善意取得(P209) v 熟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v 19.抵押权与典权(P213) v 掌握:抵押权与典权的概念和特征。 v 20.反担保(P217) v 熟悉:反担保的概念及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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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1]
第三部分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章至第六章
认定,民事生效裁判对物权取得时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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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1]
第三部分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章至第六章
v 14.互易(P202) v 熟悉:所有权互易与使用权互易的区别。 v 15.解除合同(P204) v 熟悉: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v 16.物权与债权的区分(P234) v 掌握: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v 17.夫妻共有财产(P208、P211) v 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范围和具体类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
房地产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开发商在某市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该项目名为“幸福家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应支付首付款50%,余款在房屋交付后30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购房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件分析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导致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开发商在本案中构成违约。
2. 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项:(1)赔偿损失: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导致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赔偿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延期交房而遭受的损失,如租房费用、误工费等。
(2)支付违约金: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未按期交付房屋,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房地产法律实务案例精解(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法律实务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精解,探讨房地产法律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以期为房地产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成交价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定金10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
乙遂诉至法院,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鉴于甲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构成违约。
故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乙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启示:1.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避免因房屋存在抵押权等权利瑕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三、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1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
租赁期间,乙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
合同到期后,甲要求乙支付房屋修缮费用,乙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乙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判决乙支付甲房屋修缮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导致房屋损坏。
法院判决乙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启示:1.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租赁房屋期间,承租人应爱护房屋,避免因不当使用导致房屋损坏。
四、案例三:房地产开发商违约责任纠纷案情简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一栋住宅小区,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
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
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一、《房屋登记办法》掌握:《房屋登记办法》条款具体内容及内涵。
二、房屋登记实务(一)综合实务(掌握)房屋登记的客体为房屋。
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基本特征:固定界限;二是可以独立使用1、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如幢号、室号、房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1、整幢某一权利人以幢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2、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宅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3、办理登记时最小的基本单元不能小于间,最大基本单元不能大于栋,位臵相邻的基本单元可以登记为一个产权人。
2、开发商销售的层高在2.2米以下的房屋,能否办理产权登记只要是来源合法,权界明确,要件齐备,2.2米以下的房屋也可以办理房屋登记。
3、开发商分割出售的相互间没有分隔墙体的房屋、地下停车位、敞开式或开放式商铺如何办理登记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对它的分割是有限度的,不能无限制的分割,特别是非住宅类房屋。
房屋的分割必须满足: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正常的房产交易。
可凭买卖合同、售房发票和其他有关文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测绘图件上对权属界限准确反映”。
4、老式的非单元式住房,能否分别为多个住户办理单独的房产证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是可以分别办理产权登记的。
但共用的楼道、厕所、厨房应作为共有面积进行分摊。
5、关于构筑物登记的问题构筑物初始登记注意事项: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2、登记前要进行房屋测绘,计算构筑物的建筑面积;3、现场查勘时拍照留存,登记时登记簿和权证上在“其他”中填写构筑物名称,“附记”中要填写构筑物的自然属性如形状,大小、容积、高度、颜色等,发放《房屋所有权证》;4、收取资料:申请书;测绘成果;身份证明;构筑物立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构筑物竣工验收证明。
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
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一、引言房地产登记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监管。
在房地产交易中,登记是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登记的实务操作和相关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房地产登记的重要性和操作流程。
二、房地产登记的概念与意义2.1 概念房地产登记是指将房地产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记录和公示的制度。
通过登记,可以确立房地产权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障权益的安全性和流转的顺利性。
2.2 意义房地产登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保障权益:房地产登记可以确保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效防止欺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 促进交易:房地产登记提供了权益保障,可以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信心和安全保障,促进交易的进行。
- 维护社会稳定:房地产登记可以减少房地产纠纷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房地产登记的操作流程3.1 登记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第一步是申请登记,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权属证明: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 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
- 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 其他相关材料:如银行贷款证明、法院判决书等。
3.2 登记受理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受理。
受理后,会给申请人一个受理凭证,作为后续查询和办理的依据。
3.3 权证发放经过审核,如果申请符合要求,登记机构会颁发相应的权证,包括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权证是房地产权益的有力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3.4 公告公示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会将相关信息以公告的方式公示出来,一般包括权属人、权益范围、用途等信息。
公告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知晓房地产的权益状况,并且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
3.5 异议处理如果有人对房地产登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登记机构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最终进行确认。
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
04
房地产登记中的法律责 任
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
登记错误、遗漏或延迟的法律责任
如果登记机构因疏忽或故意错误、遗漏或延迟登记,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登记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如果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如未按规定公示、公告等,导致当事人 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案例
案例概述
某房屋所有者欲将房屋转让给受让人,需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登记流程
房屋所有者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当地房地产登记 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收回,并向受让人颁发新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案例分析
在转移登记过程中,双方需确保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此外 ,双方还需了解登记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产生纠纷。
的环节。
02
房地产登记实务
房地产登记的程序
01
02
03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登 记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对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 是否受理。
审核与公告
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 详细审核,必要时进行公 告,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和合法性。
核准与发证
登记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 请进行核准,并颁发相应 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地产登记的种类
所有权登记
抵押权登记
地役权登记
其他权利登记
对房屋所有权的取得、 转移、变更等进行登记。
对房屋抵押权的设立、 转移、变更等进行登记。
对地役权的设立、转移、 变更等进行登记。
如租赁权、土地使用权 等其他权利的设立、转 移、变更等进行登记。
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金绍达2012)
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河南省2012.9.1一、登记程序(一)登记的一般程序。
1、申请;(申请的启动、单方申请问题)(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4)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5)房屋灭失;(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受理;受理登记的条件(关于其它必要文件)询问申请人3、审核;4、记载于登记簿;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二)登记的申请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三)询问与实地查看。
1、询问。
必须询问的三个问题:(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3)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4)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2、实地查看的三种情形:(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3)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公告。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五)公证与认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1、公证。
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认证。
认证又叫领事认证。
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房地产实务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项目。
该项目于2011年开始建设,预计2013年底完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一系列购房合同。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导致购房合同无法按时履行。
购房者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住宅一套,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3年底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合同还约定,若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2. 开发商违约情况(1)房屋交付延迟:由于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导致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
最终,房屋交付时间延迟至2014年6月。
(2)房屋质量不合格:在房屋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经鉴定,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三、法律分析1. 购房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购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有效。
2. 开发商违约责任(1)房屋交付延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质量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屋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1)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总结版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总结版案例一:A先生购买B小区一套商品房,交易流程与权属登记问题。
案例分析:在房地产交易中,购买房屋的第一步是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了买卖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物业权属等。
在本案例中,首先需要确认A先生与卖方之间是否有签订购房合同。
其次,需要查验合同是否规范,是否有明确的房屋交付时间、交易金额等内容。
如果合同存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若卖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可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在购房合同签订之后,需要进行产权过户和权属登记。
在中国,房产交易需要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在登记簿上办理登记、领取权证。
总结:房地产交易中,签订购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需要明确交易条款、交房时间等。
权属登记是房屋交易的最后一步,买方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办理产权过户和权属登记。
双方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案例二:C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存在权属纠纷,要求解决问题。
案例分析:在房地产交易中,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需要及时解决,以保障买方的权益。
在本案例中,C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存在权属纠纷。
首先,C先生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问题。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此外,权属登记机构也需要加强对房屋信息的查验和审核。
对于涉嫌违法或有纠纷的交易,可以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总结:在房地产交易中,如发现权属纠纷应及时解决,买方可与卖方协商或起诉相关争议。
权属登记机构应加强审核与管理,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购房合同签订是房地产交易的首要步骤,买卖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权属登记是保障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环节,买方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产权过户和登记手续。
3.对于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地产交易,买方可与卖方协商解决或起诉有关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登记官培训课件(案例)
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 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 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女 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 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 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 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 上经查属实。问题: 1.在被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 ,法院可否判 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 为宜? 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
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是因为 本案中王某有赌博恶习,经过一次判决不 准离婚的诉讼后还不悔改,应认定王某有 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而且双方经过法院判 决不准离婚后超过一年的时间双方没有同 居,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 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准 予双方离婚;
婚姻法案例
案例一: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 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 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 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 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 决不同意离婚,并向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 望妻子能回心转意。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 某终日沉迷于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 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 母女两人的生活。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 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 与女儿共同生活。
房地产9个涉税实务案例分析
房地产9个涉税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1月份通过出让方式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全部用于开发商品房,支付土地价款1090万元,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合计1万平米。
3月份预售建筑面积0.3万平米的商品房,每平米销售单价6540元(含税,税率为9%),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月份申报期预缴增值税。
10月份将3月所预售的建筑面积0.3万平米商品房交付购房者。
解析预售商品房,收到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义务未发生,不计算销项税额。
3月借:银行存款 1962万元(0.3万平*6540元/平)贷:预售账款 1962万元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54万元[1962万元/(1+9%)*3%] 贷:银行存款 54万元10月借:预收账款 1962(0.3万平*6540元/平)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万元[1962万元/(1+9%)]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62万元(销项税额)[1962万元/(1+9%)*9%]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7万元(销项税额抵减)[1090万元*0.3/(1+9%)*9%]贷:开发产品 27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35万元(转出未交增值税)(162-27)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54万元[1962万元/(1+9%)*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1万元(135-54)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报:6020000000000000000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
湖北省规定: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
不动产登记典型案例典型案例011
典型案例011:未经竣工验收已入住的商品房怎样办理登记基本情况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某小区于2012年开工建设,总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房屋总套数1046套。
2013年年底,开发商因建设资金及债务纠纷等原因弃建,小区各项配套设施均未完成,但已入住746户。
由于未竣工验收,因而不能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解决办法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该小区无法办理登记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该小区土地手续齐全,并全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办理消防验收;二是未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三是开发单位欠缴税款,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针对这一情况,市政府于2017年5月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问题的处理进行了全面研究,本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做出如下决定:一是坚持把办理不动产登记与解决开发商违规问题区分开来;二是由房产管理局组织业主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进行安全鉴定、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三是开发商欠缴税费等问题,有关部门继续追缴,地税部门按照要求为购房者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四是进一步核实产权状况,对产权明晰、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给予登记发证。
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要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认真落实。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社会发布了公告,于2017年7月10日开始正式为该小区办理不动产登记。
截至2017年7月底,已为该小区居民办理不动产权证书627本。
经验总结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未竣工验收、欠缴各项税费、各项手续不全等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渐显现。
七台河市解决这些问题的经验如下:一是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民生为先的原则,出台了《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政策依据;二是政府出面、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区别对待、分类实施。
提供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总结版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行政案例)1.从三起案例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案例(一)中介甲冒充租房客,先租下房屋,后将房主乙的真房屋产权证掉包,伪造了房主身份证,将房屋在房屋登记部门过户,卖给丙。
丙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分析:属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第一种情况,善意购买人相信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购买不动产。
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善意的买受人因相信登记而购买了不动产,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是出让人无处分权,二是买受人为善意,三是合理价格转让,四是已经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应当即时取得所有权。
案例(二)租客甲假装租房,将房主乙的真房屋产权证掉包,伪造了房主身份证(名字为乙,照片为甲,仿真),将房屋在房屋登记部门过户,卖给丙。
丙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分析:登记机构存在过错,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核对实际处分人是否为权利人。
没有核对身份证和签字的真实性(与原来的登记文件核对),登记机构具有重大过失。
判定房屋登记机构是否有责任的标准在于:是否尽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
如核实当事人、鉴别权证真伪、查询房屋权属情况等。
案例(三)甲和乙办理了房屋登记,后来发现房屋被同时卖给丙。
而甲、乙却不知情,甲和乙现在手里的证是假证,真实的权证已经在过户时被收回。
分析:房屋第一次登记时已经存有甲和乙的身份证(复印)和签字,登记机构应该认真核对。
提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审查义务的,根据其过错及其在损害中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善意购买人相信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购买不动产,应当即时取得所有权.2.房屋登记机构应否办理预告登记?案例:乙与甲公司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未到过户时间,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登记机构以没有具体规定为由拒绝办理。
分析:《物权法》并未将预告登记的范围限制在期房上,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协议而产生的请求权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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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一、《房屋登记办法》掌握:《房屋登记办法》条款具体内容及内涵。
二、房屋登记实务(一)综合实务(掌握)房屋登记的客体为房屋。
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基本特征:固定界限;二是可以独立使用1、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如幢号、室号、房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1、整幢某一权利人以幢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2、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宅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3、办理登记时最小的基本单元不能小于间,最大基本单元不能大于栋,位臵相邻的基本单元可以登记为一个产权人。
2、开发商销售的层高在2.2米以下的房屋,能否办理产权登记只要是来源合法,权界明确,要件齐备,2.2米以下的房屋也可以办理房屋登记。
3、开发商分割出售的相互间没有分隔墙体的房屋、地下停车位、敞开式或开放式商铺如何办理登记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对它的分割是有限度的,不能无限制的分割,特别是非住宅类房屋。
房屋的分割必须满足: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正常的房产交易。
可凭买卖合同、售房发票和其他有关文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测绘图件上对权属界限准确反映”。
4、老式的非单元式住房,能否分别为多个住户办理单独的房产证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是可以分别办理产权登记的。
但共用的楼道、厕所、厨房应作为共有面积进行分摊。
5、关于构筑物登记的问题构筑物初始登记注意事项: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2、登记前要进行房屋测绘,计算构筑物的建筑面积;3、现场查勘时拍照留存,登记时登记簿和权证上在“其他”中填写构筑物名称,“附记”中要填写构筑物的自然属性如形状,大小、容积、高度、颜色等,发放《房屋所有权证》;4、收取资料:申请书;测绘成果;身份证明;构筑物立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构筑物竣工验收证明。
申请主体是与房屋物权设立和变动(变更、转移、消灭)有关联的当事人或其受托人。
1、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还能否进行房屋买卖和房地产抵押不能,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2、登记主体可否包含非法人团体、分支机构(如银行、新华书店、电信等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即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非法人团体,分支机构可以成为不动产权利主体。
3、买卖双方是否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交易由代理人一人实施,应当被禁止。
如代理人只是依照委托人已经建立的债权关系,向登记机构提出物权登记的申请,而并不代理订立合同。
因此,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4、协议离婚的,根据离婚协议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可否单方申请转移登记,如果另一方不予配合怎么办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该共同申请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协助办理义务。
登记类型:1、企业所有的房产因为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要办理房产转移或者变更登记,这两种登记类别在实践中应如何区分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
其形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吸收合并是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新设合并是指公司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
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为存续分立;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的,为新设分立2、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其房产办理何种登记,公司名称变更应提供何种变更证明公司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的变化是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变化,不影响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的存在,房屋的权利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需要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3、拆除旧房后翻建的房屋是初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新建房屋登记属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而房屋翻建后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由于两者收取的登记文件不同(申请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而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因而还是要将这两种不同的登记种类加以区分。
房地产登记档案是房地产档案中的一种,是指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物权登记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它反映了房地产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情况,是城市房地产物权登记工作的真实记载和重要依据。
1、抵押权注销以后,抵押档案是否还要保存如果抵押登记档案没有保存,一旦对抵押登记或注销登记产生争议,就无法提供作出登记或注销行为的依据。
因此,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当抵押权被注销以后,其档案还应当予以保存。
2、预告登记的档案,是否需要永久保存《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预告登记的档案,与其他登记档案一样,需要永久保存。
(二)登记程序(掌握)1、为什么要把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作为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条件?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注意哪些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预告登记和查封都是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事项同样不能与之发生冲突。
②处分权应由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行使。
③在初始登记时,应考虑到该处原来是否还存在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
2、如何认定“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已生效?可否作为申请房屋登记的依据?生效的判决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二审判决,因二审判决一经宣判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另一种是上诉期间届满未上诉的一审判决。
但对于登记机构而言,不可能得知当事人是否上诉。
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让申请人拿一审判决书到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注明“判决已生效”的字样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生效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主要出现在判决或者调解作出以后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上规定的义务,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果法院通过裁定强制性地将房屋转移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名下,那么就要对登记机构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裁定书。
这种情况下登记机构无须审查裁定书是否生效,因为这类裁定书一经下达就立即生效,当事人即便申请复议也不能停止裁定的执行。
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是“一裁终局”,与法院的关系是“或裁或审”,所以,一旦当事人选择了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就意味着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够立即得到执行,其他仲裁机构不能再次对同一案件进行仲裁,法院也不能就此再进行判决。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3、什么是认证?为什么要办理认证?《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认证也称为领事认证,认证一般是对公证而言,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行为。
在香港、澳门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章转递确认;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须经湖北省公证协会确认。
(三)登记簿、权属证书与登记证明(掌握)1、房屋登记簿如何设立?如何防止登记簿记载错误?房屋登记簿在形式上是一张张格式统一的表格,一般每一件登记即一个业务宗号为一页(份)。
一般地说,对外发一个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就相应有一页(份)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的内容应当包括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事项等三个组成部分。
2、《物权法》实施以前和之后登记的房屋如何建立登记簿?第一,《物权法》实施以前登记的房屋,现阶段不进行统一建立登记簿的工作,而是根据原登记档案中所记载登记的事项,只对已登记房屋建立该房屋的登记簿。
第二,《物权法》实施后办理登记的房屋,应当建立房屋登记簿,如果无法实现电子登记簿,也应当记载在纸质登记簿上。
3、登记证明是不是权属证书?哪些要发证?哪些发登记证明?登记证明不是房屋权属证书,两者属于并列关系,且房屋权属证书所记载的是物权,而登记证明记载的不一定是物权。
房屋权属证书物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四)所有权登记(掌握)登记原则:①权利主体一致②公示公信原则③依申请登记④物权法定⑤属地管理土地、房屋登记先后顺序①先地后房:国有初始登记、独立宗土地转移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供役地为土地的地役权登记;②先房后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转移、变更、注销,更正登记,供役地为房屋的地役权登记。
③土地登记类型: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④房屋登记类型:房屋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①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②维护交易安全③规范登记行为④产生公信力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①取得是善意②合理的价格③已经登记申请启动登记程序形式:申请登记为主,嘱托登记、径为登记为辅。
申请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依申请进行登记,不申请不能启动登记程序。
如:赠与转移登记嘱托登记类型:司法协助登记、依法征收、没收所有权等径为登记类型:登记机构信房屋、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职权办理更正。
登记的程序:①申请②受理③审核④记载于登记簿⑤发证基本单元登记:非住宅最小单元“间”,住宅最小“套”,最大“幢”。
单方申请的范围: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2)申请异议登记、所有权注销登记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部分共有人申请的特殊情况:①所有权变更、换发、补发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对共有房屋权利归属判定的。
(如:共同继承并明确各自份额、离婚分割)符合登记申请的条件1)主体一致2)房屋资料一致3)内容与材料一致4)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权利不冲突法定原因取得所有权的登记:①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征收决定;②继承或受遗赠;③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行为设立或消灭,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公示效力受理登记机构的职责1)查验材料2)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4)其它职责(现场查看、补齐资料)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登记1)监护人的判定2)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外文登记材料处理1)必须登记中文姓名:公证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2)境外文书、委托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证后经本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