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四审 城管将受规范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手 册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手册。
第二条:本规范手册适用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告知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确保证据确凿、充分、合法。
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规范用语,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或者其他不文明用语。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多种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奖惩等挂钩,激励执法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依法行政综合试题题库及答案(共600题)
依法行政综合试题题库及答案(共600题)一、单项选择题1.《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自(b)印发a、2011年6月30日b、2010年10月10日c、2012年1月1日d、2012年7月1日2.《行政强制法》自(c)开始实施。
a、2011年6月30日b、2011年7月1日c、2012年1月1日d、2012年7月1日3.以下哪一个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4.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c)。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b、划拨存款、汇款c、吊销许可证、执照5.行政强制执行由(a)设定。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6.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d)。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7.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d)。
a、查封b、扣押c、冻结d、代履行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以自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c)个月内。
a、一b、二c、三d、六9.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c)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6b、12c、24d、4810.《行政强制法》中(c)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5b、7c、10d、1511.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a)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b、被执行人c、执行标的d、上一级行政机关12.经国务院批准,(d)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b、设区的市c、县级以上d、省、自治区、直辖市13.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c)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强制法训练题 单选
行政强制法训练题单选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A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B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C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D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答案:D第一条2、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A行为 B执行 C 程序 D 设定和实施答案:D 同上题3、《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A 行政强制程序B 行政强制行为C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强制执行答案:C第二条第一款4、行政强制措施指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
A 终局性控制 B暂时性控制 C 制裁 D 处分答案:B第二条第二款5、某市林业局接到关于王某毁林采矿的举报,联合县政府、矿产资源管理局共同发出责令王某停止违法开采,恢复整治被破坏的生态的通知,责令王某停止违法开采的决定属于()A行政处罚 B 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处分答案:B第二条第二款6、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行为B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控制行为C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D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行为答案:D。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7、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A 行政机关B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C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D 人民法院答案:C。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8、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采取的强制手段B行政强制执行为暂时性控制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为人民法院D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答案:D。
行政强制法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法解读5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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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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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国务院部委: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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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 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扣押财物两 项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地方政府:Leabharlann 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 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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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 益的统一、平衡。
5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 强制为单位、个人谋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说明理由 ,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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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排除适用下述行政强制行为:
1、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 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 临时措施;
2、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 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这些行政强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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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为什么经历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
行政强制法析读
行政强制法析读——市城管执法局徐智峻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共分七章71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责任、附则。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这部法律,是各级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
一、关于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背景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共7个法律部门组成。
——行政法: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1.行政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机构编制条例等。
2.救济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
3.行为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诸多单行法。
行政强制法属于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制定,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立法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这三部法律是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是对一类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是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循的行政行为的法律。
行政处罚法(1996年)行政许可法(2003年)行政强制法(2011年)通过制定法律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制约,是中国行政立法的重要特点行政法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实质,是使国家不再凌驾于社会之上,行政机关的权力不再是官吏的特权,而是依法行使的职权。
《行政强制法》就是这样一部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法。
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问题分析
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问题分析一、本文概述《行政强制法》作为保障行政权力有效运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实施对于提升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法的实施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有效执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行政强制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并探讨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以期为完善行政强制制度、提高行政强制执法水平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社会环境和公民认知等多个方面出发,全面剖析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我们将关注法律条文本身的明确性、可操作性和适应性,分析这些因素如何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
我们将探讨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对行政强制法执行的影响,特别是在面对复杂、敏感案件时,如何确保执法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体现公平正义。
我们还将关注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行政强制法实施的影响,分析这些因素如何为行政强制法的完善和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本文旨在为推动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强制执法水平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本文也期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行政强制法实施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行政强制法实施现状自《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以来,其在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法律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行政强制法实施中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
一些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存在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准确、执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行政强制措施的效力受到质疑。
一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出现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等现象。
行政强制法实施中还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大立法。
该法并非如工商执法人员所期待的赋予更多执法手段来强化行政权,而是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行政权的行使,兼顾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
着力寻求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限权与赋权的平衡,其确立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制度也将改变传统执法操作模式,对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行政强制的含义及立法背景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的构成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为了维护某种特定秩序状态,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行政行为。
例如,查封、扣押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说:“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
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行政强制法就是从法律上规范了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的“乱”象。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讲座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讲座教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讲座教案》一、教学目标1、使学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2、帮助学员掌握行政强制的概念、种类和设定。
3、让学员熟悉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和法律责任。
4、培养学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二、教学重难点1、重点(1)行政强制的概念、种类和设定。
(2)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2、难点(1)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
(2)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系统讲解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知识。
2、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加深学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3、讨论法:组织学员讨论相关问题,促进学员思考和交流。
四、教学过程(一)导入通过列举一些行政强制的实例,如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扣押违法物品等,引发学员对行政强制的关注和思考,从而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二)立法背景和意义1、立法背景(1)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如行政强制设定权不规范、实施主体混乱、程序不健全等。
(2)为了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意义(1)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3)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推动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三)行政强制的概念、种类和设定1、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的种类(1)行政强制措施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
一、《行政强制法》是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
• 今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之年,也是国务院加大力度实施《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 政府建设的意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 重要一年。《行政强制法》值此时机出台, 意义十分重大,既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又切实适 应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顺应 了行政强制规范化、法治化和法典化的发 展趋势。
• 为了理性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立 法机关多次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 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建议,借鉴了《行政 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 同行为的重要行政法律的立法经验,
• 着力聚焦解决行政强制“散”、“乱”、 “软”等 • 实践问题,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 权益,协调处理多种复杂关系,遵循行政 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内在逻辑,努力在保障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与保护行政相对人 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 法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行 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以 及大量规范行政机关某一管理领域行政行 为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昭示着 我国行政行为与程序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形 成。
• 但是,勿庸讳言,作为我国行政法部门居 于主体和核心地位的行政行为法律制度, 由于《行政强制法》这一重要的综合性法 律一直未能出台,而直接影响了其健全和 完善的速度,并进而对我国整个行政法律 体系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 全和完善产生了明显影响。
• 在多次调研并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 地方人大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意见 的基础上,于2002年4月形成了《行政强制 法(征求意见稿)》,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 《行政强制法(草案)》,并于2005年12月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 行初次审议。
2024年度行政强制法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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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救济途径
2024/3/24
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监 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也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情况进行监督。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因行政机关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法
2024/3/24
1
contents
目录
2024/3/24
• 行政强制法概述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 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 • 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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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4
01
CATALOGUE
行政强制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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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作用
定义
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 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法律制度。
济途径,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通过申诉机制维权,
最终获得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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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4
05
CATALOGUE
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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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2024/3/24
监督检查机构的设置
01
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行政
强制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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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2024/3/24
27
2024/3/24
24
学员心得体会分享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这一条规定了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要求无论是行政强制的设定还是实施都必须对手段和目的进行衡量,准确把握行政管理目的,在确保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基础上,尽量采用非强制性手段或者选择较轻的强制性手段,所选择的行政强制手段与要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需求程度相当。
只有在其他行政管理措施不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时,才可以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执法机关应把行政指导置于实施行政强制之前,用足用尽行政指导措施。
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2010年10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联系《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规定,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指导性执法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强制性执法方式,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强制性执法方式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将行政指导融入其中。
对于依法应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和指导性执法不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机关不能用指导性执法代替强制性执法。
一、适当原则的涵义及要求《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对公安行政执法的审视
《行政强制法》对公安行政执法的审视摘要:《行政强制法》对公安行政强制实践的检视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前,行政强制并不是完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规制行政强制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中。
就公安行政强制而言,主要的规范依据有《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据此公安行政强制的行为表现有盘查,留置,强制传唤,保护性约束,扣留,强制戒毒,强制收治,收容教育,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强制拘留,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收缴,强制铲除等等。
《行政强制法》将会弥补此前各单行法对行政强制规制的疏漏之处,与它们共同发挥作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强制职责。
对照《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可以检视一下公安行政强制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之提出今后进一步规范的要求。
关键词:公安行政;劳动教养;强制措施一、劳动教养亟待立法完善早在1996 年《行政处罚法》、2000 年《立法法》颁布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关注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位阶。
《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而今《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④第四项⑤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劳动教养的直接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一行政法规,作为法律位阶低一级的行政法规,可以撇开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争议不谈,其对劳动教养的规定直接违反了多部上位法律,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强制法》的颁布使这个问题更加凸显,让立法冲突的矛盾无法回避,当务之急便是提升劳动教养的法律位阶,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动教养予以规范。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3修正)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产生违法建筑,违章建筑在各个城市中或多或少均有存在,有些城市甚至大量存在,我国城市建设量中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违章建筑。
事实上,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此乃“过罚相当”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于违法建设是一广义的概念,所以规划执法部门在执行该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于随意,甚至成为行政执法中脱缰的野马。
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划处罚指导意见》)。
笔者对《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的法理依据及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以助规划执法人员、政府法制人员、法官在处理规划处罚案件时拓宽少许思路。
一、比例原则乃该指导意见的法理依据2004年初步估计全国拥有66亿平方米“小产权房”(属于广义的违法建筑),曾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责成国土资源部牵头十四个部委研究拿出解决方案,现已提交国务院至今没有结论。
违法建筑包括存留违法建筑和在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处理应当区分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可以改正。
笔者认为《规划处罚指导意见》不仅为存留违法建筑即“小产权房”处理提供依据,而且为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罚提供精准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条解读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进一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学习、理解、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内容要点及适用,本文对《行政强制法》的法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条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4个立法目的。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的设定是行政强制的源头,指的是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自行创设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责任的行为。
如果不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一旦行政强制滥用,很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法律没有赋予所有机关行政强制设定权,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过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行政强制的实施是指是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
一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强制的实施予以规范:一是实施的主体,即由谁行使行政强制权,作出行政强制行为;二是行政强制行为,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行为;三是行政强制的程序,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采取的方式、步骤等。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3个方面:(1)“软”。
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执行不力。
上诉人潘长城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潘长城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苏文王燕李丹丹【审理法官】刘苏文王燕李丹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长城;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潘长城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潘长城【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柴国京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金波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李晓春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柴国京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金波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李晓春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柴国京金波李晓春【代理律所】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潘长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4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接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江苏省南京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及《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国函〔2016〕119号《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第二点的规定,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为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一,被上诉人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过程中,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相对人,在此情况下进行公。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现场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国市监稽发〔2024〕98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已经2024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6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0月18日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坚守“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的基本职业道德。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不受干扰,维护执法权威性,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作风纪律规范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八个严禁”:(一)严禁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随意执法;(二)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裁量,选择执法;(三)严禁吃拿卡要、以罚代收,趋利执法;(四)严禁畸轻畸重、过罚不当,机械执法;(五)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简单执法;(六)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七)严禁态度恶劣、训斥威胁,粗暴执法;(八)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十个不得”:(一)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三)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信息等;(四)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五)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六)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八)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九)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城管在执法过程过中应注意什么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什么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以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文明:一、遵守法律法规1.遵循法律程序:城管在执法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依法履行职责:城管应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二、坚持公正文明执法1.公正执法: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对所有违法行为一视同仁,不得进行选择性执法。
2.文明执法:城管应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同时,举止应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有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在公共场所吸烟等不雅行为。
三、保障当事人权利1.告知权利义务:城管在执法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如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2.听取陈述申辩: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剥夺其表达意见的机会。
四、规范执法行为1.亮明身份:执法时至少应有2名执法人员到场,并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规范着装:城管执法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保持整洁完好。
3.记录执法过程:应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五、保护当事人财产1.妥善保管证据:对于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管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擅自处置。
2.合法处理物品:对于没收或暂扣的物品,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占有或挪用。
六、接受监督1.自觉接受监督:城管执法行为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畅通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渠道。
七、提升执法素养1.加强学习训练:城管执法人员应不断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升执法素养和能力水平。
2.注重形象建设: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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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四审城管将受规范
立法过程
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
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研究和试拟稿的起草
199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启动《行政强制法》的起草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一审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
2011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四审
昨天,行政强制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四次审议。
草案对行政强制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
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范,草案同时增加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违法建筑、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四审稿将三审稿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改为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从早在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工作算起,这部《行政强制法》的起草至今已经历时近23年了。
四审稿
变动
代履行不得使用暴力
行政强制法草案四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
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第三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实施代履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
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
此前行政强制法草案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
经研究,草案四审稿还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强制拆违法院“退位”
三审稿规定对违法建筑、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经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审稿草案,取消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代履行,也不再考虑“除法律另有规定”,而直接规定为: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针对这一调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四审稿的修改将强制拆违归由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而非法院执行,可能考虑到法院是很多老百姓的在面对社会不公时的最后一道防线,将法院推到第一线上,如果不慎做出错误的审判结果,那么老百姓将会对此失去信任,甚至连申诉的机会都没有了。
因此,四审稿的修改是结合实际的。
同时,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代履行时,可能会造成诸如“天价拖车案”等负面的效应,容易激化矛盾可能因此取消了在拆除违建方面的代履行。
姜明安建议,法条的设定应该考虑给行政相对人一个提出异议和寻求救济的机会。
他建议加上一项: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公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除公共利益紧急需要外,暂停公告的实施。
公告期滿后,当事人既不自行拆除,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设下述五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设下述五类:(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五)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审稿
延续
拟定措施须事前论证
行政强制制度影响行政管理效率,更与公民权利保护密切相关。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审稿根据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草案四审稿延续了三审稿关于事前论证的程序,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草案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经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草案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四审稿
重申
行政强制禁搞“夜袭”
四审稿草案重申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的五大“雷区”,其中,“夜袭”“断水断电”等强制方式将被禁止。
行政强制法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规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规定的,将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聚焦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限
草案变迁:
一审稿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对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一些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审稿经过讨论修改表述为: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设定法律,或者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以及其他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和扣押财物两类行政措施。
三审稿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
四审稿规定:将“或者”改为“且”,回归到一审稿初始时的意义。
专家解读
姜明安认为,纵观四次审议,四审稿最终从“或者”改回“且”,这是非常必要的,也是说明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是这部法案的关注焦点,虽然是字眼上的修改,但是也正是经过慎重考虑和博弈的。
因为“或者”意味着两个条件具备一个即可,而只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授权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违宪。
这是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进一步严格。
姜明安表示,首先,如某一事项虽属“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地方性事务”,但已制定了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再允许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就等于允许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
其次,如某一事项虽未制定法律,但不属“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地方性事务”,若允许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就等于允许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地方人大常委会超越权限行事。
因此,四审稿的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强制措施权行使主体
草案变迁:
一审稿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审稿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在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应当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
三审稿在此基础上加上了附加规定,即“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四审稿进一步做出修改规定,在三审稿基础上加上一款表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专家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处罚法为解决对一些事项多头执法的问题,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后,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当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实施,否则,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就难以落实。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认为,四审稿的修改实际上是流程上的权力的集中。
也就是说一个相对集中的行政部门以前能够集中作出处罚决定,现在通过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与有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相对应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力。
这种权力的集中,也许从实际部门来说,有利于执法的效率。
但是也有理由担心,权力在纵向流程上的过分集中,对于公民组织的合法权利,保护相对方的权益来说会有不利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