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11.22•【文号】中证协发[2011]201号•【施行日期】2011.11.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日)废止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201号)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纳入常规监管,标志着直接投资业务从试点业务转为证券公司常规业务,为证券业发展壮大带来了新的机遇。
《指引》出台后,部分会员单位针对执行《指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建议,希望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以便行业能够准确理解和统一执行《指引》。
为加强行业自我约束,规范会员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维护行业诚信形象,协会投资银行业专业委员会认真研究了会员单位的意见及直接投资业务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本通知。
经协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请各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投行子公司,下同)认真执行。
一、深刻领会《指引》精神《指引》的出台,对于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证券公司应当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指引》精神,准确掌握监管政策,对照《指引》要求,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人员管理,强化信息披露,防范投资风险和利益冲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指引》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对照《指引》进行全面自查《指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提出了明确监管要求。
为了尽快落实《指引》中各项规定,防范业务风险,已经设立直投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对照《指引》的各项要求,就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京国资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08〕11号)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上市公司数量少、主业资产重复、盈利能力不强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京办发〔2007〕18号),加快推进优势企业和优质资产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市属国有上市公司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落实国有经济“十一五”规划,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动国有企业上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优化重组,提高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10年末,形成主业清晰、治理完善、盈利能力强的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集群,整体或主业资产上市企业达到10家以上,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数量增加到60家,30%以上的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进入上市公司。
二、工作原则(一)要借助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实现国有资本价值最大化。
(二)要发挥上市公司的治理优势,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监管效率。
(三)要发挥资本市场的监管优势,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
(四)要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和再融资效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6号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5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的承诺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第三条【总体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承诺人的承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原则】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要件】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承诺的具体事项;(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是指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上市公司应遵守的一系列监督管理规定和措施。
这些指引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保持稳定增长的重要依据。
下文将对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进行详细讨论。
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投资者获取公司真实情况、做出理性决策的重要途径。
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披露内容符合真实、全面、客观的要求。
二、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管理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
上市公司应遵守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应有效履行监督、决策和管理职责,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监事会应行使监督职能,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
上市公司还应公开透明地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接受社会和投资者监督。
三、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风险管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是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经营稳定的重要手段。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权限范围,有效识别、评估和管理内部风险。
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防范和避免损失。
监管机构会定期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公司运营合规。
四、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证,也是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和风险的主要依据。
上市公司应聘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真实、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机构应按照国际、国内最新的审计准则和规范,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并发表审计意见。
监管机构会对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可信度。
五、信息披露风险与处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准确、虚假或者遗漏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公司声誉和信誉。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引言:上市公司是指经过审核获得发行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许可的公司。
上市意味着公司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和公众的关注,因此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引。
一、建立透明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应建立透明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要完备、准确、及时。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由独立董事担任关键职位,以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公司还应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的委员会,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加强内部控制体系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财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公司应设立内部控制部门,负责监督、评价和改进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此外,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和股东提供相应的报告。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应主动公开重要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全面。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通过公告、年报、财务报告、中期报告等形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要信息。
同时,公司还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回答股东的提问。
四、规范业务经营行为上市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不得从事未经合法审批的商业活动,不得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虚假宣传。
公司应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公司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关注员工权益、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方面的责任。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主动关注和回应社会的关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结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是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透明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可以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和竞争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这些指引,确保规范运作,为投资者提供更大的价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要求披露辅导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要求披露辅导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京证监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要求披露辅导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41号)各相关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相关的辅导协议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发行人注册地证监局网站披露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进展;辅导工作结束后,应对辅导过程、内容及效果进行总结并在上述网站披露”。
根据《意见》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等规定,现对辅导工作有关信息的披露事项通知如下:一、保荐机构与注册地在北京的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有关的辅导协议后,应按照《意见》要求,及时披露辅导期间相关信息。
二、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辅导协议并报我局备案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我局网站披露辅导基本情况。
三、辅导期内,保荐机构向我局报送辅导报告后,应将辅导报告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我局网站披露。
四、辅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向我局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后,应将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我局网站披露。
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应对辅导过程、内容及效果进行总结五、辅导期内解除辅导协议的,保荐机构应在向我局报送终止辅导相关文件后,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我局网站披露解除辅导的协议。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辅导协议但尚未向我局提交辅导验收申请的保荐机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保荐机构网站披露已完成的辅导工作情况;已向我局提交辅导验收申请的,应按《意见》规定完善辅导总结报告并在保荐机构网站上披露。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28•【文号】北证公告〔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3〕76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9月2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2.21•【文号】北证公告〔2023〕110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3〕110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的公告为进一步健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常态化现金分红机制,规范上市公司送转股行为,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2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相关信息披露及业务办理行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包括利润分配以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中利润分配包括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确定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
上市公司已发行优先股且在存续期内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完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泄露。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是北京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一项管理规定。
该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包括明确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明确流程和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内部审计等基本原则。
2. 内部控制框架: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评价等环节,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3.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要求上市公司自行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以便发现和解决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4. 内部控制审计: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验证,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总之,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而制定的管理规定,旨在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保障投资者权益,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北交所颁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北交所颁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近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颁布了一份新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加强监管。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围绕实现经营目标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和程序,以便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和减少风险的一种管理方式。
好的内部控制能够帮助公司更好地规范经营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财产安全。
北交所的新《内部控制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内部控制组织与责任内部控制是公司内部自我约束的一种方式,因此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内部控制部门和岗位,明确各部门内部控制职责和权限,将内部控制纳入公司管理体系,并由公司高层领导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是指公司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包括财务、会计、人力资源、采购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并定期对其进行更新完善。
三、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控制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控制是指公司对内部控制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相应地采取控制措施,以降低风险。
风险评估和控制需要在制度和程序层面进行,也需要涵盖对关键业务流程、风险事件的监控和应对等方面。
四、内部控制自查和评价内部控制自查和评价是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价。
自查和评价需要由专门的内部控制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以便及时地发现内部控制问题,及时采取对应的措施进行修正和改善。
五、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监管机构等方面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情况。
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披露,并在财报中披露内部控制情况的管理意见。
总之,北交所的新《内部控制指引》是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一次规范性、指导性的尝试,有助于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工作,保护投资者和公司财产安全,值得上市公司重视和遵守。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9.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压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积极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ssb@。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
中国证监会
2024年9月24日
附件1: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附件2:起草说明。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来,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回报能力稳步提升,总体面貌明显改善。
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相对不足,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上市公司质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投资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并贯穿于监管规则制定、监管行动执行和市场文化培育的全过程。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
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责任,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坚持全面从严监管。
履行监管主责主业,确保“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伪市值管理”等违法犯罪,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题及答案(新版)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题及答案(新版)1、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为( )信托基金和( )的信托模式。
A.单一;结构化B.单一;层次化C.集合;结构化D.集合;层次化【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为单一信托基金和结构化的信托模式。
2、[单选题]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退出的主要方式有()。
Ⅰ.股份上市转让Ⅱ.挂牌转让退出Ⅲ.股权转让退出Ⅳ.清算退出A.Ⅰ、Ⅱ、Ⅲ、ⅣB.Ⅲ、ⅣC.Ⅰ、Ⅱ、ⅢD.Ⅰ、Ⅱ【答案】A【解析】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退出主要有三种方式:股份上市转让或挂牌转让退出、股权转让退出、清算退出。
3、[单选题]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 )进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
A.自行B.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C.委托中介机构D.包括A和B【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股权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分类。
公司型基金的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法人实体自行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
4、[单选题]契约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 )。
A.基金投资者B.基金管理人C.基金托管人D.以上都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股权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分类。
契约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5、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可以全面了解与公司发展相关的重要信息。
Ⅰ股东大会(股东会)Ⅱ董事会Ⅲ监事会Ⅳ理事会A.Ⅰ、Ⅱ、ⅣB.Ⅰ、Ⅱ、ⅢC.Ⅰ、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B6、[单选题]对于股份制的公司型基金,投资者人数的最高限制是( )人。
A.10B.20C.50D.200【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人数的限制。
公司型基金: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
7、[单选题]合伙企业合伙人是()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证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7〕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北证公告〔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4〕30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管理和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前述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北京证券交易所办公室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办公室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24•【文号】北证办发〔2024〕185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北证办发〔2024〕185号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妥善做好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季度报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详见附件)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第三季度报告。
202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且上市前未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模板编制和披露。
二、预约安排上市公司应提前确认披露时间,并在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预约申请。
上市公司应按照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
如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进行变更,并说明变更理由。
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交易日进行变更的,应及时披露第三季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本所将于2024年9月26日9:00起开放第三季度报告预约系统。
上市公司应当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
各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于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预计不能在2024年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2024年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本所将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给予纪律处分。
四、审计安排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
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质量,促进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辖区辅导监管工作程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及《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等规定,结合北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从事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对辖区内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的辅导工作,以及北京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辅导监管工作包括辅导备案监管、辅导过程监管与辅导工作验收,重点监管辅导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
辅导监管工作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生产经营决策是否违法违规、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发行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辅导机构应针对辅导对象成立辅导小组,并指定辅导项目负责人,辅导组人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辅导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辅导机构应坚持职业操守,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原则,履行尽职义务。
第五条我局监管责任人应建立健全辅导监管工作档案,及时将辅导机构的辅导备案登记材料、辅导工作报告及其他日常监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章辅导备案登记第六条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受理程序:(一)辅导机构应按规定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登记申请及相关备案材料(详见附件一),我局受理人员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备案材料齐备后,由辅导机构配合受理人员填写《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签收表》(以下简称“《签收表》”)(附件二);(二)辅导备案登记申请经局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监管责任人出具《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以下简称“《受理函》”)(具体格式见附件三);(三)除特殊情况外,受理人员在《签收表》签字确认日期为辅导期计算起始日(以下简称“受理日”)。
北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
北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
份减持和持股管理
摘要:本文介绍了北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中关于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规定,包括持股管理原则、减持行为规范、减持信息披露等内容。
持股管理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持股管理和减持行为规范等要求,保护各方利益,维护股东之间的平等地位。
减持行为规范。
1.减持计划的公告,应当清晰明确、实事求是,内容充分到位,要求减持人在公告前不得与受减持对象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
2.减持计划在公告后,减持人应当按照计划的内容、方式、时限进行减持,不得以不实、虚假、误导性的方式影响市场,不得影响正常交易秩序。
3.减持行为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市场风险,不得影响公司的股价、市值和稳定运营,不得影响公司的大股东、管理层等相关方的利益和信誉。
4.对于减持人违反减持行为规范的情况,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将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减持信息披露。
1.减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减持人的基本情况、减持计划的内容、方式、时限、减持总数、减持金额,以及减持的原因、用途等信息。
2.减持人应当在减持期内如实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包括减持进展情况、减持对象名单、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减持收益等信息,及时更新信息披露。
3.减持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的2小时内,披露当日的减持进展
情况,并登载在公司和交易所的公告栏中,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减持情况。
总体来说,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规定,保护
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稳定、可持续的资本市场发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解读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解读1. 引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上市公司行为准则的文件,其目的是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进行深入解读,旨在帮助读者全面理解该指引的内涵和意义。
2. 背景和意义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的出台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建设健全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指引通过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增强市场自律和规范性,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稳定性,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循环。
3. 主要内容解读1) 企业治理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企业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的公平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2)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包括财务数据、业务变动、重大合同等。
这些要求旨在提高信息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内幕信息管理: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内幕信息,同时保护内幕信息的合法获取和利用。
这些要求旨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4) 交易行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股票交易行为规范,如不得操纵股价、违规交易等。
这些要求旨在保护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利益。
4. 观点和理解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的出台对于提高市场规范和投资者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并规定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通过严格执行指引,可以有效提升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仅靠自律监管指引并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
还需要强化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提升违规惩戒力度,进一步改善市场环境。
投资者也应增强自身风险意识,加强投资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的投资能力和判断力。
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是推动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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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质量,促进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辖区辅导监管工作程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及《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等规定,结合北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从事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对辖区内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的辅导工作,以及北京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辅导监管工作包括辅导备案监管、辅导过程监管与辅导工作验收,重点监管辅导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
辅导监管工作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生产经营决策是否违法违规、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发行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辅导机构应针对辅导对象成立辅导小组,并指定辅导项目负责人,辅导组人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辅导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
辅导机构应坚持职业操守,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原则,履行尽职义务。
第五条我局监管责任人应建立健全辅导监管工作档案,及时将辅导机构的辅导备案登记材料、辅导工作报告及其他日常监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章辅导备案登记第六条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受理程序:(一)辅导机构应按规定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登记申请及相关备案材料(详见附件一),我局受理人员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备案材料齐备后,由辅导机构配合受理人员填写《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签收表》(以下简称“《签收表》”)(详见附件二);(二)辅导备案登记申请经局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监管责任人出具《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以下简称“《受理函》”)(详见附件三);(三)受理人员在《签收表》签字确认日期为辅导期计算起始日(以下简称“受理日”);(四)自出具《受理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我局网站就辅导备案登记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受理日、辅导对象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2. 辅导机构名称;3. 我局投诉举报电话、联系地址、邮编。
第三章辅导过程第七条我局在出具《受理函》后十个工作日内,约见相关人员谈话,就辅导工作提出监管要求(约见谈话内容详见附件四)。
约见谈话原则上安排在辅导对象主要办公场所进行,参加谈话的人员包括辅导项目负责人、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以及辅导对象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谈话后,由辅导机构签收《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备案登记工作告知书》(详见附件五)。
第八条辅导期间,辅导机构应通过辅导工作报告及辅导对象对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及时向我局汇报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除特殊情况外,自受理日起每两个月报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报告应为正式文件形式,并由辅导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最后一期辅导工作报告不得与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合并。
第九条超过两个月未报送辅导工作报告,监管责任人应当对辅导机构进行电话提醒,并作电话记录。
经我局电话提醒后两个月内仍未报送辅导工作报告的,辅导备案登记工作视为自动终止。
第十条辅导工作应具有连续性。
辅导期间,辅导人员发生变更,应办理辅导工作交接手续。
辅导机构应于辅导人员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对变更原因和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理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新任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辅导期内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解除辅导协议的,辅导机构应在签订解除协议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向我局报送终止辅导的正式文件和解除辅导的协议,办理辅导备案登记终止手续,文件中应说明已经实施的辅导工作及终止辅导原因。
第十二条辅导对象在辅导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辅导机构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一)与现任辅导机构解除辅导协议,并按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辅导终止手续;(二)在我局确认终止辅导后,继任辅导机构应按本指引第六条规定重新履行辅导备案登记程序;(三)继任辅导机构向我局明确表示认可前任辅导机构的工作、承担前任辅导机构的责任、并在我局监管下继续完成辅导工作的, 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否则辅导期需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辅导期间,辅导对象拟变更上市目标市场意向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我局,我局视情况调整监管责任人。
第十四条辅导期间,我局通过审查备案登记材料、电话问询、约见谈话、实地走访、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辅导工作实施全程动态监管。
第四章辅导验收及后续事项第十五条辅导期满并至少报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辅导机构可向我局提交辅导验收申请,并报备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六)。
第十六条辅导期自受理日起计算。
为保证辅导工作质量,辅导期应不少于三个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可酌情缩短辅导期限:(一)国有大型改制企业,国务院豁免连续计算三年业绩的;(二)已在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境内公司拟在境内市场公开发行股份,且股权、资产架构未发生重大调整的;(三)前次发行未通过发审会,一年内拟再次申报,且发审委意见中未涉及辅导工作内容的;(四)由于行业特点等问题,需要变更拟上市目标市场而撤回材料重新申报的;(五)其他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辅导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缩短辅导期限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监管责任人应对辅导机构提交的辅导验收申请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后方可接收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辅导验收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监管责任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辅导验收工作,并通知辅导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辅导机构辅导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内容应完备,能够印证辅导机构的辅导过程,底稿中应记录辅导次数、辅导内容、与辅导对象沟通情况、帮助企业解决的问题等辅导工作;(二)辅导对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规则及有关内控制度;(三)辅导对象“三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及会议议案、登记、表决等相关资料,经理办公会议记录,职工监事选举产生资料;(四)辅导对象近三个会计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五)辅导对象组织结构图;(六)辅导对象房屋、土地、专利、商标等资产的权属证明;(七)辅导对象历史沿革及股权转让相关资料;(八)辅导对象控股股东的组织结构图;(九)辅导验收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辅导验收工作由我局包括监管责任人在内的至少两名监管人员组成的辅导验收小组负责进行。
辅导验收工作以组织考试、现场察看、约见谈话、抽查制度执行情况、核查底稿资料等方式进行,主要遵循以下程序:(一)组织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书面闭卷考试(考试范围详见附件五)。
考试采取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线,考试不及格人员需进行补考。
前述应参考人员如已在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经我局审核后,可豁免参加本次考试。
(二)察看辅导对象的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其主要产品生产流程、主要资产使用情况、生产管理情况等,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察看辅导对象控股股东及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三)组织谈话,听取辅导机构在辅导期内所做的工作情况汇报,就关注问题询问辅导对象和辅导机构;(四)抽查辅导对象公司治理等基础性制度执行情况;(五)检查辅导机构对辅导对象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调查情况;(六)检查辅导机构辅导工作底稿质量。
第二十条辅导验收过程中,监管人员重点关注辅导机构帮助辅导对象解决问题和辅导效果、辅导对象规范状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在完成下列全部工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监管责任人应完成辅导监管报告撰写工作,对辅导机构的辅导效果发表明确意见:(一)辅导验收现场工作结束;(二)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三)我局要求提供的资料已全部提供。
第二十二条我局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主要依据下列方面:(一)辅导机构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二)辅导计划的落实情况;(三)辅导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及底稿编制质量;(四)辅导对象对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五)辅导对象规范运作情况;(六)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对证券市场知识和公司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义务的认知情况、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树立情况。
第二十三条辅导监管报告主要反映如下内容:(一)辅导对象基本情况;(二)辅导项目在我局辅导备案登记情况;(三)辅导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情况;(四)辅导机构对辅导对象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调查情况;(五)辅导对象公司专项治理自查问题及整改情况;(六)辅导对象投诉举报事项及核查情况;(七)辅导对象配合辅导机构和监管部门工作情况;(八)我局辅导验收评估工作;(九)提请发行监管部门关注问题;(十)辅导工作及辅导效果的总体监管意见。
第二十四条辅导监管报告出具后直接报送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不抄送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
第二十五条辅导机构应在收到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当天,及时将情况报告我局监管责任人。
辅导机构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申报材料及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备案。
证监会发行审核过程中,相关反馈回复、核查意见等书面材料应在上报证监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辅导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监会审核未通过的,辅导机构应在证监会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说明未通过原因,并配合监管责任人做好约见谈话工作,汇报相关情况及下一步计划。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二十七条因辅导机构不尽责、辅导对象不配合而导致辅导效果不佳、辅导验收不合格的,我局将视具体情况责令延长辅导期,在问题整改完毕后再进行辅导验收。
第二十八条自我局辅导监管报告签发之日起,逾期三个月未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的,辅导机构应向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说明未申报原因。
对不按规定说明未申报原因的,我局将重点关注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辅导机构及其辅导人员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经请示证监会有关部门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将视具体情况通报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重点关注。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指引由北京证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