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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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4月1日媒体报道甘肃省折达公路考勒隧道内原设计中“双层钢筋”,施工后变成了“单层钢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相关部门曾要求对该隧道封路进行加固整修,计划2017年11月28日完成整改,但经调查,该隧道“整改”措施只是刷了涂料。

影响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

问题报道后,省交通运输厅成立了调查工作组,彻查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背后的违规违纪腐败问题及工作作风问题。

针对媒体曝光的问题,为摸清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消除安全隐患,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已建成和在建的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

交通工程重点检查公路、隧道、桥梁;房建工程重点检查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建筑;市政工程重点检查城市道路、市政桥梁、综合管沟、燃气管道、供热管道和供水管道;水利工程重点检查水利枢纽、城镇防洪等。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情况。

各级交通、建设、水务等部门质量安全监管履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贯彻落实质量检测方面的文件精神及执行技术标准、规范情况。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吉建办〔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22〕5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务实推进“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强力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治理行动,全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依据《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全省住建系统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治理行动方案》、《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关于开展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省住建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2022年8月22日至10月31日。

二、检查方式本次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现场反馈、召开警示大会、下发检查通报、“监管干部+专家”、“四不两直”的模式分片区督导。

三、检查方法(一)听取汇报。

听取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查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治理行动、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等工作方案、检查档案、隐患台账等资料。

(三)实地检查。

受检地区提供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清单,检查组随机抽取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5.11•【文号】建质[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事故等级划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提出督办建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或办公厅名义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质量安全告知书(最新版)(2014.5.12)

市政质量安全告知书(最新版)(2014.5.1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政质量安全监督站特对如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告知,参建各责任方应结合工程实际执行下列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一、监督工作内容(一)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状况;(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受理所辖工程在建设期内的质量安全投诉及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投诉的处理;(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监督工作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不定期抽查、巡查及质量监督抽测等监督执法形式(一)监督组日常监督由监督组对工程的实体质量安全、工程技术资料、原材料控制状况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行监督巡查、抽查,对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等进行监督抽测。

(二)站领导监督巡查、抽查由监督站领导及相关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抽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由专项检查组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等有关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四)工程验收监督对重要分部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三、参建各方工作要求(一)工程参建各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现行国家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桂建管[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2]8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局、园林局:近年来,随着我区城镇化跨越式发展和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数量越来越多,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含量越来越高。

虽然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质量安全管理一刻都不能放松。

2012年8月24日,我国某地建成通车不到一年的市政桥梁发生坍塌造成4车侧倒、3人死亡、5人受伤的事故,给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为避免类似事故在我区发生,确保我区在建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区在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含轻轨)、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对各类在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市政工程纳入监管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单独设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单位、运营单位和养护单位落实运营、使用、维护环节的安全责任,配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责任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和计算程序必须合法、有效;施工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起关键作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监理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鲁政办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建质[2014]154号有效期:2014年10月28日生效2014-11-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菏政办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菏政办发〔2016〕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9日菏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广场、园林绿化、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泵站、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可委托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规划、城管、财政、审计、安监、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应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和委托工程监理。

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基本建设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建重点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建重点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建重点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政字[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建重点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字〔2010〕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10年,是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决战之年,投资大、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为了确保各项城建重点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现通知如下:一、把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摆在工程建设的首位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效提高监管部门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人员、设备、制度和工作及时到位。

要进一步强化市场与现场的联动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管与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切实加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效衔接,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扩大监管覆盖面,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工作效能,探索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模式,严厉查处各类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稳步提升,努力营造争创优质工程、精品工程和群众放心满意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工作氛围。

二、认真履行基建程序,严把工程开工关口(一)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的总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全面管理责任。

要超前运作,对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论证,认真遵循建设项目土地、规划、环评、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施工许可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建设项目手续齐全,有效防止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淡薄质量安全管理的情况发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0.24•【文号】建质[2014]153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4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4]154号)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4]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改建工程安全监管的提醒函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改建工程安全监管的提醒函

提醒函尊敬的市政道路改建工程管理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改建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特向各位相关负责人发出以下几点提醒: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意识。

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

二、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监控在市政道路改建工程中,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要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监控,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材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三、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工期在确定施工时间和工期时,要充分考虑交通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给周边居民和司机带来不便。

要注意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协调市政道路改建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因此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协调,确保各方的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特别是在涉及到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施工中,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协调,避免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和影响。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规定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施工人员和相关单位不敢有任何安全隐患。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调查并进行彻底的整改,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六、加强监督检查市政道路改建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和要求。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七、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市政道路改建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施工单位和相关企业的安全意识,推动他们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和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以上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改建工程安全监管的提醒函,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市政道路改建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建质 [2014]154 号有效期:2014 年 10 月 28 日生效2014-11-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 10 月 28 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建质质函[2005]136号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建质质函[2005]136号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建质质函[2005]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5年11月03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我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公共设施,类型多、投资大,是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重要方面。

工程实体质量的优劣,与城市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近年来,各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巨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的结构安全,完善使用功能,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二○○五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1 总则1.1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是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内容的具体规定。

1.3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

1.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5.0.1条规定时,还要遵守下列规定:1.4.1监督关键工序验收并抽查其验收资料;1.4.2抽查监理平行检验资料。

2 道路工程2.1监督机构应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2.1.1路基、基层、面层的施工质量、试验检测、隐蔽验收;2.1.2结构层厚度、压实度、弯沉、混凝土强度、水泥及石灰类混合料强度、承载板试验、沥青混合料等涉及道路结构稳定的重要指标;2.1.3路面的高程、平整度、抗滑性能、宽度等涉及使用功能的指标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8.23
•【字号】闽建〔2023〕11号
•【施行日期】2023.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闽建〔2023〕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3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庆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着力提高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助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前期统筹预控管理(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

严禁违法发包,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

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具体技术措施,根据技术措施测算确定要求工期,并按照规定列支相应费用。

压缩定额工期的幅度超过10%(不含)的,应组织专家对相关技术措施进行质量安全符合性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三)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旨在加强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

3. 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并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内容1.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施工围挡、临时设施、施工机械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 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3. 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情况。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开展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1. 日常监督:由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2. 定期检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3. 抽查:由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五、处理措施1.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2.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责令停工整顿,直至隐患消除并通过复查后方可复工。

3. 对于屡次违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公示。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47号)

关于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47号)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合建质安监[2011]47号关于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促进各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效率,现将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制度通知如下,各单位务必遵照执行。

一、质量安全例会制度1、会议时间:单月24日上午8:30,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会议地点:霍邱路182号负一楼会议室;3、参加人员:我市在建市政工程的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本市施工企业分管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外地来肥施工企业驻肥机构的总经理)、在建市政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二、质量安全管理报告制度1、施工企业按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对合肥市在建市政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检查、整改材料汇总后以纸质形式(加盖公章,可以盖公司质量安全职能部门公章)报我站监督六科,联系人:储磊,联系电话:2844919;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六之前将本周项目质量安全检查、整改情况以电子版形式报责任监督员;3、见证取样检测和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每周六之前将本周项目检测情况以电子版形式报责任监督员。

三、《“大建设”质量与安全周报》回复制度《“大建设”质量与安全周报》中存在问题的施工企业要在收到《周报》后一周内予以整改回复,逾期未整改回复的,该工程将被列入“预警工地”,实行重点监管。

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将依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要求进行处理。

四、关键的分部、分项(施工)工程验收告知制度以下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时、或隐蔽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提前半天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责任监督员。

1、桩基成孔;2、支座安装;3、预应力张拉施工;4、钢梁安装、焊接;5、梁(板)的钢筋;6、台背填土;7、排水管道安装;8、功能性试验;9、道路结构层。

五、质量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制度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我站。

市政工程监督交底告知书

市政工程监督交底告知书
11、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必须按照保修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保修工作,确保使用阶段工程质量。
施工企业项目部
1、项目经理是接受企业法人代表委派,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贯彻执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精心组织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施工,严守施工安全生产规程,不准违规施工,不得违章指挥,不得违反建设程序非法施工。
8、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9、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救援,并将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10、施工企业必须认真组织对工程各环节、各部位、各检验批、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自检验收和把关,不达标的,不得提交报验和验收。竣工工程的工程质量不达标、质量和安全资料不齐全的,不得提交竣工预验和验收。
6、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技术质量措施费、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7、施工中必须采取确保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全面加强对施工全过程、各工种、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的安全质量检查、监督和管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临时用电、基槽管沟支护、防土方坍塌、大型机械施工、起重机吊装、临街临边防护、雨水防排、脚手架工程等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防范措施,深基坑和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要经专家论证,按规定程序审查,严格按方案施工,每道工序完成后要经过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
6、必须及时组织施工及监理方对进场材料、设备、机械、用具、施工关键部位、各检验批、分项分部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施工前条件检查、施工过程控制及完工后验收把关,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立即组织彻底整改,未经彻底整改,不得允许后续施工。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救援,并将事故上报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监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监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监管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正> 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建质[2000]3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部验收"监督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部验收"内容划分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实施"三部验收"备案管理,以下所列各部位未经验收,
【总页数】1页(P43-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4
【相关文献】
1.广州市建委发布"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J],
2.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J],
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J],
4.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J],
5.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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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工作,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稳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政工程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1、监管机构。

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下设的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政质监站)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管,参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备案。

2、监管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监管范围。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含附属的桥梁、涵洞等)、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照明、地下公
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的各类管(杆)线工程也属于市政监管范畴。

3、监管程序。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工作完成后,领取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民大厅相关窗口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法加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各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统筹协调,提高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1、市市政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专业化监管体制,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监管效能,确保监管全覆盖;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文明程度和质量安全
管理水平。

2、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积极办理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工作,纳入正常维护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市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
处罚。

3、对未办理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府投资(含部分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市财政局将不予按照《即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后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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