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水库安全责任人及防汛“三个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水库安全责任人及防汛“三个责任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3.13•【字号】沪水务〔2024〕110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水库安全责任人及防汛“三个责任人”名单的通知沪水务〔2024〕110号各区水务局、各水库管理单位: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24年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的通知》(办运管函〔2024〕52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办运管函〔2020〕209号)的要求,现将2024年度上海市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及防汛“三个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库安全责任人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尤其要重点落实水库安全度汛责任,确保度汛安全。
各区政府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监督领导责任,协调解决水库安全管理重大问题;水库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承担水库安全运行监管职责,指导督促管理单位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二、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库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于4月底前予以公布,并通过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备案。
安全责任人如有工作调整,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修改并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我局。
三、各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19〕123号)以及《履职手册》《工作指南》等相关要求,保证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熟悉职责要求和业务知识,具备履职能力,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综合效益充分发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订调整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墙顶标高分界及临时防汛墙设计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订调整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墙顶标高分界及临时防汛墙设计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4.08.09
•【字号】沪水务〔2024〕345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订调整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墙顶标高分界及临时防汛墙设计规定的通知
沪水务〔2024〕345号
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城市建设发展,确保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设施的安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送黄浦江防洪能力提升总体布局方案审查意见的函》(办规计函〔2022〕1017号),结合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专题研究成果,兼顾目前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设施在日常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在《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关于修订调整黄浦江防汛墙墙顶标高分界及补充完善黄浦江、苏州河非汛期临时防汛墙设计规定的通知》(沪汛部〔2017〕1号)基础上,对黄浦江和苏州河防汛墙分界点、工程等级、设防水位、堤防标高、临时防汛墙设计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后续实施的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改造及
构筑临时防汛墙等,请各有关单位按调整后的规定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黄浦江中下游段防汛墙设计水位及墙顶标高分界表
2.黄浦江上游段堤防设计水位及墙顶标高表
3.黄浦江上游四支流段堤防设计水位及墙顶标高表
4.苏州河(吴淞江上海段)防汛墙设计水位及墙顶标高表
上海市水务局
2024年8月9日。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一、总则上海市地处长江口、东海之滨,是中国重要的经济、金融、交通和科技中心,也是全球城市之一、然而,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上海市每年都面临着来自台风和暴雨等极端天气的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防汛和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二、应急组织1.上海市政府成立防汛防台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各级相关部门的工作,严密监测气象信息和水文水情。
2.区县级政府成立相应的防汛防台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应急工作。
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的防汛防台工作。
三、监测预警1.建立完善的气象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获取台风、暴雨等天气信息,并对可能受影响的地区进行预警。
2.建设水文水情监测系统,提前掌握河流、湖泊水位和城市降雨排水情况。
3.组织气象、水文等专家对可能存在的灾害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和防护建议。
四、应急救援1.在可能受灾的地区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救援工作。
2.各级政府组织救援力量,成立专业救援队伍,包括水上救援、医疗救护、食品药品供应等。
3.组织撤离受灾地区的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五、应急物资1.建立健全的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体系,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其他省市的物资互助和合作,共同应对灾害。
六、防护工程1.加强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排水畅通。
2.加强河道、水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巡查和保养,提高抗洪能力。
3.建立完善的防护工程,包括围堰、挡潮墙等,保护城市和人民财产安全。
七、宣传教育1.开展防汛和台风灾害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应急能力。
2.建立防汛和台风灾害预警发布机制,确保信息及时传达。
3.制作宣传资料,包括宣传海报、手册等,普及应急知识。
八、评估总结1.针对每次灾害事件,及时召开应急工作总结会议,评估救援工作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2.不断完善防汛和台风灾害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上海防洪标准
上海防洪标准上海是中国最大的沿海城市之一,也是经济发达地区。
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上海常常受到台风和暴雨的影响,这可能导致城市内涝和洪灾。
为了保护城市免受洪水的侵害,上海制定了一套严格的防洪标准。
上海的防洪标准涉及到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
根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规定,建筑物必须满足一定的洪水承受能力。
这意味着建筑物需要在建设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例如设置地下防洪板、提升地面高度等。
此外,建筑物的排水系统必须能够有效地排除雨水,以减少城市内涝的风险。
上海还制定了针对城市道路和交通设施的防洪标准。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规定,道路和桥梁必须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考虑洪水的影响。
这意味着道路和桥梁的设计必须能够承受洪水的冲击和水流,以确保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上海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防洪警报系统。
根据上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定,洪水警报必须能够及时通知市民并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
防洪警报系统覆盖了整个城市,包括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以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还制定了一套灾害应对预案。
根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的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灾害应对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应急演练。
这意味着在洪水发生时,相关部门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市民的安全。
总之,上海的防洪标准是为了确保城市免受洪水侵害而制定的一套严格的规定。
这些标准涉及到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道路和交通设施、防洪警报系统以及灾害应对预案等多个方面。
通过这些标准的执行,上海能够更好地应对洪水威胁,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沪财农[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农[2008]36号)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为加强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结合本市防汛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防汛抢险和应急救灾的需要,规范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调用、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防汛专业物资指由市财政安排资金,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抗击海塘和一线堤防(泵闸)遭受风、暴、潮、洪灾害的各类防汛物资。
第三条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落实职责、及时高效”的原则。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参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级防汛专业储备物资由市防汛办负责调用处置,其专项经费包括物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代储责任单位所属的仓库储备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储备单位)储备管理市级防汛专业物资。
代储责任单位和定点储备单位接受市防汛办对储备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防汛办可以委托代储责任单位对定点储备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方式第六条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根据上海市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确定。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总价值约为1200万元(不包括物资储备管理费用),其中包括针对海塘和一线堤防(泵闸)的专业储备各600万元。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正文:----------------------------------------------------------------------------------------------------------------------------------------------------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1996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黄浦江防汛墙,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黄浦江沿岸建设的、具有挡洪防潮能力的城市堤防设施,包括护坡、桩基、墙身、底板、承台及抢险通道等。
第三条(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主管与协管机关)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主管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所属的上海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黄浦江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其中市政公用岸段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港务、海监、航道、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同防汛墙管理部门做好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所辖范围内黄浦江防汛墙保护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六条(养护责任)市水利局负责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
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的具体组织、指导、督促工作。
上海防汛预案最新
上海市防汛预案最新版于2023年发布,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气候条件和极端天气事件。
该预案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等突发事件对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预案编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还参考了《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城市防洪排水规划》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适用范围涵盖了上海市发生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等灾害事件,以及可能对防汛设施造成的损害。
工作原则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在应对过程中,要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以人为本,确保抢险救灾先人后物。
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同时,团结协作,协同应对,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根据最新的风险评估,上海市地势总体呈现由东向西低微倾斜,市区地面高程多在3.0米至4.0米。
中心区的黄浦、静安等地和长兴等岛屿容易受到洪水侵袭。
此外,全球变暖和厄尔尼诺等气候现象的影响,使得上海市面临更为严峻的防汛形势。
预计会有更多的极端天气事件,如更长时间的梅雨期,更多的高温天气,以及更多的极端降水事件。
为应对这些挑战,上海市安委办和市灾防办提出了几点安全措施。
首先,增强防范意识,确保责任到人。
各企业和机构应根据中央和地方的指示,加强对极端天气事件的防范,并完善风险管理和预警系统。
其次,严格排查隐患,增强防范能力。
重点是确保工地上和公共区域的安全,如临时建筑和广告牌,以及老旧的电线和燃气管道。
最后,做好宣传教育,做实应急准备。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提高公众对极端天气事件的防范意识,确保各企业和机构都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应急物资。
上海市防汛办还介绍了全市防汛防台四级响应行动的启动情况。
四级响应(蓝色)是指在预计未来6小时内本市将出现小时雨强达35毫米的短时强降水时启动。
此时,市民需注意防范强降雨可能引发的城市积涝,并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排水防涝工作。
上海市防汛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
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试行)为提高防汛防台应急管理能力,最大程度第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市防汛防台应急管理实施“蓝、黄、橙、红”四色预警和“Ⅳ、Ⅲ、Ⅱ、Ⅰ”四级响应。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市有关预案的规定,现就本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定如下:一、Ⅳ级响应(一)Ⅳ级响应标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办视情向防汛部门及相关单位发布防汛防台蓝色预警信号,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并向是防汛指挥部报告:1、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后。
2、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后。
3、上海中心气象台发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后。
4、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蓝色预警信号后。
5、造成一般等级灾害的其他汛情(民居进水100户以下;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1000亩以下;房屋倒塌5间以下;因汛死亡2人以下等)。
(二)Ⅳ级响应行动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市防汛办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
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2、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情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
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县应急联动中心。
3、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市防汛办的要求,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落实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三)Ⅳ级响应防御提示1、各级防汛部门和有关抢险单位加班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4、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5、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潮闸门。
6、各防汛排水泵站加强值守,适时进行预排空。
7、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邮箱防御措施,必要时加固或拆除户外装置。
上海防汛预案
上海市防汛预案一、预案目的为有效应对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上海防汛防台和整体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二、预案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7.《气象灾害防御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9.《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10.《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1.《上海市防汛条例》12.《上海市城市防洪排水规划》1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14.《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预案工作原则1.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2.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3.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4.以防为主,防救结合;5.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6.团结协作,协同应对。
五、风险评估本市地势总体呈现由东向西低微倾斜,市区地面高程多在3.0米至4.0米,中心区的黄浦、静安等地和长兴、横沙等岛屿较低。
上海地区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夏季受东南季风影响,降水集中,易发生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事件。
六、预警分级根据气象、水文部门预测和实况监测,预警分为四级:一级预警(特别严重)、二级预警(严重)、三级预警(较重)和四级预警(一般)。
七、应急处置1.台风、暴雨来临前,加强风情、雨情、水情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做好防范措施;2.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提高排水能力,防止城市内涝;3.加强对江、河、湖、库、海等水利工程的巡查防守,确保工程安全;4.做好转移安置工作,确保低洼地区、险工险段、危房等危险区域内的居民及时转移;5.加强抢险救援力量部署,备足抢险救援物资,随时应对突发情况;6.启动应急预案,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7.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报道工作;8.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上海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上海防汛防台应急预案一、预警与信息发布上海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情况,一旦发现有台风或强降雨迹象,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发布信息。
同时,市政府将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组织领导成立上海市防汛防台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指挥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防汛防台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物资准备与调配市民政局负责储备足够的防汛救灾物资,包括食品、饮用水、帐篷、毛毯等生活必需品,以及沙袋、水泵等防汛设备。
一旦发生灾害,迅速调配物资到受灾地区。
四、人员疏散与安置各区县政府负责制定人员疏散计划,明确疏散路线和安置点。
一旦接到疏散命令,立即组织居民有序撤离,确保不漏一人。
同时,做好安置点的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五、基础设施防护与抢修市建设委、市交通委等部门负责检查基础设施的安全状况,包括道路、桥梁、电力设施等。
一旦发现隐患,立即进行抢修加固。
同时,做好应急抢修队伍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灾害,能够迅速投入抢修工作。
六、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包括医护人员、救护车、医疗设备等。
一旦发生灾害,立即投入救援工作,同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疫情的发生。
七、宣传引导与舆情监控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应对灾害。
同时,加强舆情监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八、后续恢复与重建灾后,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同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未来应对类似灾害的能力。
九、附则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市防汛防台指挥部负责解释。
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2015]921号文)
(一)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概况,包括立项审批和方案设计等内容。 (二)地下公共工程周边防汛工程设施及环境状况。 1.周边防汛工程设施包含但不限于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 四倍内的防汛工程设施; 2.如基坑支护结构不含隔水帷幕,则上述距离宜取为不小于基坑开挖深度 十倍范围; 3.环境状况包含但不限于所处水系和排水系统等。 (三)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对防汛安全可能造成的影 响和潜在风险。 1.分析地下公共工程设计方案在保障防汛安全上所采用的标准是否准确, 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并对地下公共工程进出口的挡水设施、采光通风井的安全 超高、集水井的泵井匹配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提出指导意见; 2.分析和预测地下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对周边防汛工程设施 的影响以及自身防汛安全等,并提出指导意见; 3.分析和研究地下公共工程使用期间的防汛日常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包 括但不限于防汛组织架构、责任落实、物质储备、设备维护、联系网络、应急值 守等内容。 (四)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结论。 (五)论证报告附件内容: 1.国家或者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2.地层特性表及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参数表; 3.项目有关的专家技术咨询评估意见及采纳情况; 4.项目总平面图及地下公共工程平面图; 5.项目周边防汛工程设施及环境示意图(包括影响防汛安全的其他管线及 设施); 6.进出口挡板设置要素要求及布置示意图等。 前款所称的防汛工程设施,是指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护岸、海塘等)、 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等引 起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第七条(专家库)
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 (沪水务[2015]92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本市地下公共工程的防汛安全,防治地下公共工程建设对防汛安 全造成影响,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地铁、隧道、 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以下简称地 下公共工程)时,在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阶段对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可 能对防汛安全造成影响进行的科学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公共工程防汛 影响专项论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出具由国家和市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 的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部门意见。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行政 主管部门,并负责出具区县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 项论证部门意见;涉及市管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征求相应的市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水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部门意见。 市水务局应当对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工作进行业务 指导。 第五条(论证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阶段开展防汛影响 专项论证工作,并出具论证报告。 第六条(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本市地下公共工程的防汛安全,防治地下公共工程建设对防汛安全造成影响,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以下简称地下公共工程)时,在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阶段对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可能对防汛安全造成影响进行的科学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前款所称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是指地下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两千平方米)的商场、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出具由国家和市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部门意见。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出具区县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部门意见;涉及市管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四条(管理分工)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征求相应的市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部门意见。
市水务局应当对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论证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阶段开展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工作,并出具论证报告。
第六条(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概况,包括立项审批和方案设计等内容。
(二)地下公共工程周边防汛工程设施及环境状况。
1.周边防汛工程设施包含但不限于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内的防汛工程设施;2.如基坑支护结构不含隔水帷幕,则上述距离宜取为不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十倍范围;3.环境状况包含但不限于所处水系和排水系统等。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3 1.1编制目的〃〃〃〃〃〃〃〃〃〃〃〃〃〃〃〃〃〃〃〃〃〃〃〃〃〃〃〃〃〃〃〃〃〃〃〃〃〃〃〃〃3 1.2编制依据〃〃〃〃〃〃〃〃〃〃〃〃〃〃〃〃〃〃〃〃〃〃〃〃〃〃〃〃〃〃〃〃〃〃〃〃〃〃〃〃〃3 1.3适用范围〃〃〃〃〃〃〃〃〃〃〃〃〃〃〃〃〃〃〃〃〃〃〃〃〃〃〃〃〃〃〃〃〃〃〃〃〃〃〃〃〃31.4工作原则〃〃〃〃〃〃〃〃〃〃〃〃〃〃〃〃〃〃〃〃〃〃〃〃〃〃〃〃〃〃〃〃〃〃〃〃〃〃〃〃〃32 城市概况〃〃〃〃〃〃〃〃〃〃〃〃〃〃〃〃〃〃〃〃〃〃〃〃〃〃〃〃〃〃〃〃〃〃〃〃〃〃〃〃〃〃3 2.1自然地理〃〃〃〃〃〃〃〃〃〃〃〃〃〃〃〃〃〃〃〃〃〃〃〃〃〃〃〃〃〃〃〃〃〃〃〃〃〃〃〃〃4 2.2社会经济〃〃〃〃〃〃〃〃〃〃〃〃〃〃〃〃〃〃〃〃〃〃〃〃〃〃〃〃〃〃〃〃〃〃〃〃〃〃〃〃〃5 2.3洪涝风险分析〃〃〃〃〃〃〃〃〃〃〃〃〃〃〃〃〃〃〃〃〃〃〃〃〃〃〃〃〃〃〃〃〃〃〃〃〃6 2.4洪涝防御体系〃〃〃〃〃〃〃〃〃〃〃〃〃〃〃〃〃〃〃〃〃〃〃〃〃〃〃〃〃〃〃〃〃〃〃〃〃92.5重点防护对象〃〃〃〃〃〃〃〃〃〃〃〃〃〃〃〃〃〃〃〃〃〃〃〃〃〃〃〃〃〃〃〃〃〃〃〃103 组织体系〃〃〃〃〃〃〃〃〃〃〃〃〃〃〃〃〃〃〃〃〃〃〃〃〃〃〃〃〃〃〃〃〃〃〃〃〃〃〃〃〃〃11 3.1领导机构〃〃〃〃〃〃〃〃〃〃〃〃〃〃〃〃〃〃〃〃〃〃〃〃〃〃〃〃〃〃〃〃〃〃〃〃〃〃〃〃11 3.2应急联动机构〃〃〃〃〃〃〃〃〃〃〃〃〃〃〃〃〃〃〃〃〃〃〃〃〃〃〃〃〃〃〃〃〃〃〃〃11 3.3工作机构〃〃〃〃〃〃〃〃〃〃〃〃〃〃〃〃〃〃〃〃〃〃〃〃〃〃〃〃〃〃〃〃〃〃〃〃〃〃〃〃123.4其他〃〃〃〃〃〃〃〃〃〃〃〃〃〃〃〃〃〃〃〃〃〃〃〃〃〃〃〃〃〃〃〃〃〃〃〃〃〃〃〃〃〃〃〃204 预防与预警〃〃〃〃〃〃〃〃〃〃〃〃〃〃〃〃〃〃〃〃〃〃〃〃〃〃〃〃〃〃〃〃〃〃〃〃〃〃〃20 4.1预防预警信息〃〃〃〃〃〃〃〃〃〃〃〃〃〃〃〃〃〃〃〃〃〃〃〃〃〃〃〃〃〃〃〃〃〃〃〃20 4.2预警级别划分〃〃〃〃〃〃〃〃〃〃〃〃〃〃〃〃〃〃〃〃〃〃〃〃〃〃〃〃〃〃〃〃〃〃〃〃22 4.3预防预警行动〃〃〃〃〃〃〃〃〃〃〃〃〃〃〃〃〃〃〃〃〃〃〃〃〃〃〃〃〃〃〃〃〃〃〃〃224.4主要防御方案〃〃〃〃〃〃〃〃〃〃〃〃〃〃〃〃〃〃〃〃〃〃〃〃〃〃〃〃〃〃〃〃〃〃〃〃255 应急响应〃〃〃〃〃〃〃〃〃〃〃〃〃〃〃〃〃〃〃〃〃〃〃〃〃〃〃〃〃〃〃〃〃〃〃〃〃〃〃〃〃〃28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28 5.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29 5.3主要应急响应措施〃〃〃〃〃〃〃〃〃〃〃〃〃〃〃〃〃〃〃〃〃〃〃〃〃〃〃〃〃〃〃375.4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40 5.5信息发布〃〃〃〃〃〃〃〃〃〃〃〃〃〃〃〃〃〃〃〃〃〃〃〃〃〃〃〃〃〃〃〃〃〃〃〃〃〃〃〃445.6应急结束〃〃〃〃〃〃〃〃〃〃〃〃〃〃〃〃〃〃〃〃〃〃〃〃〃〃〃〃〃〃〃〃〃〃〃〃〃〃〃〃446 后期处置〃〃〃〃〃〃〃〃〃〃〃〃〃〃〃〃〃〃〃〃〃〃〃〃〃〃〃〃〃〃〃〃〃〃〃〃〃〃〃〃〃53 6.1灾后救助〃〃〃〃〃〃〃〃〃〃〃〃〃〃〃〃〃〃〃〃〃〃〃〃〃〃〃〃〃〃〃〃〃〃〃〃〃〃〃〃53 6.2抢险物资补充〃〃〃〃〃〃〃〃〃〃〃〃〃〃〃〃〃〃〃〃〃〃〃〃〃〃〃〃〃〃〃〃〃〃〃〃53 6.3水毁工程修复〃〃〃〃〃〃〃〃〃〃〃〃〃〃〃〃〃〃〃〃〃〃〃〃〃〃〃〃〃〃〃〃〃〃〃〃53 6.4灾后重建〃〃〃〃〃〃〃〃〃〃〃〃〃〃〃〃〃〃〃〃〃〃〃〃〃〃〃〃〃〃〃〃〃〃〃〃〃〃〃〃54 6.5保险与补偿〃〃〃〃〃〃〃〃〃〃〃〃〃〃〃〃〃〃〃〃〃〃〃〃〃〃〃〃〃〃〃〃〃〃〃〃〃〃546.6调查与总结〃〃〃〃〃〃〃〃〃〃〃〃〃〃〃〃〃〃〃〃〃〃〃〃〃〃〃〃〃〃〃〃〃〃〃〃〃〃547 应急保障〃〃〃〃〃〃〃〃〃〃〃〃〃〃〃〃〃〃〃〃〃〃〃〃〃〃〃〃〃〃〃〃〃〃〃〃〃〃〃〃〃45 7.1通信与信息保障〃〃〃〃〃〃〃〃〃〃〃〃〃〃〃〃〃〃〃〃〃〃〃〃〃〃〃〃〃〃〃〃〃〃45 7.2抢险与救援保障〃〃〃〃〃〃〃〃〃〃〃〃〃〃〃〃〃〃〃〃〃〃〃〃〃〃〃〃〃〃〃〃〃〃45 7.3专业保障〃〃〃〃〃〃〃〃〃〃〃〃〃〃〃〃〃〃〃〃〃〃〃〃〃〃〃〃〃〃〃〃〃〃〃〃〃〃〃〃47 7.4治安与医疗保障〃〃〃〃〃〃〃〃〃〃〃〃〃〃〃〃〃〃〃〃〃〃〃〃〃〃〃〃〃〃〃〃〃〃51 7.5物资与资金保障〃〃〃〃〃〃〃〃〃〃〃〃〃〃〃〃〃〃〃〃〃〃〃〃〃〃〃〃〃〃〃〃〃〃517.6社会动员保障〃〃〃〃〃〃〃〃〃〃〃〃〃〃〃〃〃〃〃〃〃〃〃〃〃〃〃〃〃〃〃〃〃〃〃〃528 监督管理〃〃〃〃〃〃〃〃〃〃〃〃〃〃〃〃〃〃〃〃〃〃〃〃〃〃〃〃〃〃〃〃〃〃〃〃〃〃〃〃〃54 8.1公众信息交流〃〃〃〃〃〃〃〃〃〃〃〃〃〃〃〃〃〃〃〃〃〃〃〃〃〃〃〃〃〃〃〃〃〃〃〃54 8.2培训〃〃〃〃〃〃〃〃〃〃〃〃〃〃〃〃〃〃〃〃〃〃〃〃〃〃〃〃〃〃〃〃〃〃〃〃〃〃〃〃〃〃〃〃55 8.3演习〃〃〃〃〃〃〃〃〃〃〃〃〃〃〃〃〃〃〃〃〃〃〃〃〃〃〃〃〃〃〃〃〃〃〃〃〃〃〃〃〃〃〃〃55 8.4奖惩〃〃〃〃〃〃〃〃〃〃〃〃〃〃〃〃〃〃〃〃〃〃〃〃〃〃〃〃〃〃〃〃〃〃〃〃〃〃〃〃〃〃〃〃558.5预案管理〃〃〃〃〃〃〃〃〃〃〃〃〃〃〃〃〃〃〃〃〃〃〃〃〃〃〃〃〃〃〃〃〃〃〃〃〃〃〃〃569 附则〃〃〃〃〃〃〃〃〃〃〃〃〃〃〃〃〃〃〃〃〃〃〃〃〃〃〃〃〃〃〃〃〃〃〃〃〃〃〃〃〃〃〃〃〃56 9.1数量概念〃〃〃〃〃〃〃〃〃〃〃〃〃〃〃〃〃〃〃〃〃〃〃〃〃〃〃〃〃〃〃〃〃〃〃〃〃〃〃〃56 9.2名词定义〃〃〃〃〃〃〃〃〃〃〃〃〃〃〃〃〃〃〃〃〃〃〃〃〃〃〃〃〃〃〃〃〃〃〃〃〃〃〃〃56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和风暴潮灾害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上海防汛防台和整体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上海防汛防台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上海市在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等自然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抢险救灾,降低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城市防洪排水规划》等地方性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等自然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快速反应,协同配合;(5)科学决策,提高应对能力。
二、组织体系2.1 上海市防汛防台指挥部上海市防汛防台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上海市防汛防台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全市防汛防台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防汛办主任等担任。
指挥部成员包括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海洋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新闻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各级防汛防台机构在市防汛防台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台工作。
市防汛办是市防汛防台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防汛防台工作。
三、预防预警3.1 预防措施(1)加强气象、水文监测,及时掌握台风、暴雨等天气变化情况;(2)建立健全防汛防台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预报预警准确性;(3)加强防汛设施建设,提高防洪排涝能力;(4)组织开展防汛防台宣传教育,提高市民防灾减灾意识;(5)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3.2 预警级别根据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3 预警发布各级气象、水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行动。
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0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本市地下公共工程的防汛安全,防止地下公共工程建设对防汛设施安全造成影响,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是指本市建设地铁、隧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以下统称地下公共工程)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可能对防汛安全造成影响,而进行的科学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下列地下公共工程建设,应当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一)穿越重要防汛工程设施的;(二)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重要防汛工程设施外侧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三)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在四千平方米以上(含四千平方米)的。
前款所称重要防汛工程设施,是指江河堤防(包括海塘、防汛墙)、水闸、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
第四条(免予论证范围)除本办法第三条以外的地下公共工程建设,免予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但应当在工程设计文件中将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防汛安全规范设专章予以明确。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防汛管理职责,负责对本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本市规划、城市交通、市政、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管理分工)地下公共工程建设涉及市管防汛工程设施或者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在四千平方米以上(含四千平方米)而进行的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由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水务局防汛和设施管理处承担。
上海市防汛条例
上海市防汛条例(2003年8月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城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防汛安全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
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做好防汛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汛专业规划和防汛预案第八条防汛专业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防汛措施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市防汛专业规划,经听取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防汛条例(2017年修正)
【法规标题】上海市防汛条例(2017年修正)【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7-11-23【生效时间】2017-12-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2014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防汛条例(2017年修正)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7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3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城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防汛安全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
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上海防洪标准
上海防洪标准
上海防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防洪设施:上海市在河流、湖泊、湖泊河道交叉等重点区域设置了防洪设施,如堤防、护岸、支堤、挡潮闸等。
这些设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格和标准进行建设和维护,以确保其防洪效果。
2. 规划分区:上海市根据地势、水文等条件,将城市划分成不同的防洪分区,为不同区域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
高洪水位、保证洪水排泄能力、防洪标准堤防顶高等都是根据区域特点确定的。
3. 水位控制:上海市设有一定数量的水位测报站和水位监测设备,用于监测河道和湖泊的水位情况。
根据这些数据,对于可能发生的洪水,进行预警和控制,确保防洪设施的合理运行。
4. 抗洪救援:上海市有一支专业的抗洪救援队伍和抗洪救援设备。
在洪水来临时,可以迅速展开救援行动,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总体来说,上海防洪标准是根据地理环境、水文条件、历史洪水经验等方面的综合考虑所制定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奉贤区防汛预案公示公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我区防汛抗旱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预案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3.《上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4.奉贤区实际情况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奉贤区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三、防汛抗旱组织体系1.成立奉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各镇(街道)、村(社区)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四、防汛抗旱工作职责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1)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本预案;(3)组织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指挥调度防汛抗旱物资和人力;(4)负责全区防汛抗旱信息收集、分析和上报;(5)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和演练。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1)贯彻执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策部署;(2)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3)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区级防汛抗旱预案;(4)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调配;(5)负责全区防汛抗旱信息收集、分析和上报。
3.各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1)贯彻落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策部署;(2)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本区域的防汛抗旱预案;(3)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4)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调配;(5)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信息收集、分析和上报。
五、防汛抗旱措施1.加强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防汛抗旱意识。
2.完善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加强河道整治、堤防加固、水库除险、排水设施建设等。
3.加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确保防汛抗旱物资充足。
4.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预警预报准确率。
5.严格执行防汛抗旱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防洪除涝规划(2020—2035年)》的批复-沪府〔2020〕7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防洪除涝规划(2020—2035年)》的批复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防洪除涝规划(2020—2035年)》的批复沪府〔2020〕75号市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沪水务〔2020〕755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上海市防洪除涝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具体批复如下:一、上海是濒江临海的超大城市,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立足平原河网、地势低平的区位特点,丰富治理路径,提升防洪除涝规划建设水平和运行效能,持续提高防洪除涝能力,坚决守牢安全底线,打造城水相融、人水相亲的韧性城市。
二、防洪除涝设施是上海防汛保安“四道防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超大城市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
到2035年,本市要基本建成城乡一体、洪涝兼治、安全可靠、水岸生态、人水和谐、管理智慧、具有韧性的现代化防洪除涝保障体系。
三、要对标一流标准,使流域防洪达到100年一遇标准,区域防洪达到50年一遇标准;城市防洪中,黄浦江市区段达到1000年一遇标准,海塘达到200年一遇标准;区域除涝中,主城区等重要地区基本达到30年一遇标准,其它地区基本达到20年一遇标准。
四、要坚持区域统筹、城乡统筹、洪涝统筹,构建全市防洪除涝体系,包括黄浦江、吴淞江等骨干河道构成的防洪体系,大陆及崇明三岛外围海塘构成的防潮体系,以及14个水利分片构成的除涝体系。
五、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快推动《规划》落地,并与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要求,做好《规划》的衔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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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养护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检查。发现防汛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在紧急防汛期,市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抢险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海事、港口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砍伐的林木予以补种。
第八条 防汛专业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防汛措施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市防汛专业规划,经听取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防汛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情况等信息;电信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
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本市汛情和防汛抢险等信息。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需要,组织或者落实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在紧急防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三十二条 出现重大险情需要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抢险支援的,由市或者区、县防汛指挥机构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联系安排。
第三十三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灾;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自行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
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养护和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防汛工程设施运行方案,做好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工作。
第十八条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组织相应的机构和专家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进行安全鉴定;防汛工程设施运行中出现可能影响防汛安全要求状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汛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区、县防汛专业规划,经听取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防汛专业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专业规划的修改,按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 防汛专业规划确定保留的防汛工程设施用地,应当予以公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四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取)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汛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汛要求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按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将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修复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擅自钻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垦殖;
(五)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擅自在堤上行驶;
(六)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期间,遇有暴雨或者积水等紧急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提前拆除封堵。
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防汛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要求限期改建、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防汛工程设施应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利用必须确保引水、排水、行洪的畅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防汛监督检查。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二十九条 汛期、紧急防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公告。
第三十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汛期建立防汛领导小组,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部署,组建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在紧急防汛期服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防汛工程设施经验收确认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市管、区县管或者乡镇管防汛工程设施和维修养护管理职责。防汛工程设施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的要求,制订防汛工程设施的运行方案。
第二十七条 防汛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废除。擅自废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失去防汛功能确需废除的防汛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废除。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或者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防汛安全措施。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城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防汛安全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做好防汛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在汛期,水闸、排水管道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汛情预报以及河道、排水管道的实际水位,按照运行方案,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告知航运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在汛期,执行防汛任务的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可以凭公安、海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的通行标志优先通行。
第十二条 市防汛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专业规划、防汛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和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防汛预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预案和区、县防汛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一)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二)在不具备码头作业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带缆泊船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三)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防汛预案的修改,按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汛的自保预案。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汛专业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三十四条 在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辖区防汛抢险的统一指挥;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防汛抢险的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