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防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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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1日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2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组由《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负总责。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中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系统综合、求真务实,坚持监督考核指标与监测评估指标考核相结合,重点用水监控单位考核与行业用水综合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分为监督考核指标和监测评估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情况三部分。

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

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

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20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滏阳河的维护与管理,保护滏阳河的设施和水体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其防洪、供水、生态、景观和旅游等综合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滏阳河和沿岸公(游)园的规划、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滏阳河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滏阳河的主管机关,负责滏阳河的统一管理。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滏阳河段实施具体管理。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市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滏阳河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滏阳河河道建设和管理的投入。

滏阳河公益性管理工作的费用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滏阳河沿线定期巡视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类危及滏阳河水体、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滏阳河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滏阳河设施及污染滏阳河水质的行为。

第八条对在滏阳河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整治第九条滏阳河河道治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编制沿河城镇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北邯郸县现状防洪能力分析

河北邯郸县现状防洪能力分析

回用 开 发 利 用 , 纳入 水 资 源 的统 一 管 理 和 调 配 。 是 并 四
重 视 雨水 、 水 和 微咸 水 等地 表水 的 开 发 利用 。 洪
座 , 库 容 7 4万 m 其 中 防洪 库 容 3 3 m 塘 坝 7 总 9 , 8万 , 0
座 , 道 5 , 中 人 工 河 道 2条 , 滞 洪 洼 1 , 筑 各 河 条 其 蓄 处 修
几年 甚 至 几 十年 的 投入 建 设 和 管理 维 护 , 防洪 工 程 的 使 功 能 逐 步 达 到设 计 标准 , 根 本上 解 决 防洪 安 全 隐患 。 从
已达 不 到 规 范 要 求 , 分 险工 、 部 险段 治 理 标 准 低 , 部 局
堤 段 , 脚 存 在 耕 堤 或 起 土 现 象 , 胁 河 道 的 汛 期 行 洪 堤 威
分 为 西 部 山 丘 区 和 东 部 平 原 区 。 郸 县环 抱 着 邯 郸 市 邯 区 , 建 成 了 九 库 ( 庄 、 牛 叫 √ 合 、 李 庄 、 狼 已 康 北 北 老 沟、 中庄 、 四清 、 家河 、 北 水 库 ) 五河 ( 阳 河 、 蔺 高 、 滏 支漳
供 水保 证 率 。 是 要严 格 控 制 并逐 步 减 少 地 下水 的 开 采 三
量 , 立 库 坝 放 水 调 控 制 度 , 严 格 执 行 取 水 许 可 制 建 要 度 , 绝 重 复 取 水 和 盲 目开 发 现 象 。 力 提 倡 城 市 污 水 杜 大
36 适 当抬 高 水 价 , 强 全 民节 水 意识 . 增
当 然 , 设 的 同 时 也要 管 理 并 重 , 则 将 劳 而 无 功 , 建 否 老 工程 老 隐 患 、 工 程 又 形成 新 隐 患 。 新

水利志——水政篇

水利志——水政篇

武安市水利志系列之一水政篇2008年11月目录第一章政策法规 (1)第一节法律、行政法规 (1)第二节地方性法规、规章 (2)第三节历代水规 (8)第二章管理 (10)第一节水利管理 (10)第二节水政管理 (11)第三节水行政职权 (13)第三章队伍建设 (15)第一节水政监察组织执法体系 (15)第二节水土保持执法监督体系 (34)第三节制度建设 (35)第四章执法 (37)第一节水利执法 (37)第二节水政合议庭 (38)第三节水利公安 (39)第四节执法监督 (41)第五章水利法制建设 (44)第一节水法规贯彻实施 (47)第二节水利普法教育 (47)第三节规范性文件 (57)第六章行政性事业收费 (60)第一节征收 (60)第二节规费使用 (65)第一章政策法规武安市水政管理法律依据史书上少有记载,直至建国前一直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建国后,特别是1988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后,国家逐步形成了水利法律体系框架。

武安市水政管理工作才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建设轨道。

截止2008年武安市水政管理执行的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共133部。

第一节法律、行政法规1988年1月21日国家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水法修订案,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1991年6月29日国家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9日国家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制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对下河南、县北沟等28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新设立、调整的批复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对下河南、县北沟等28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新设立、调整的批复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对下河南、县北沟等28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新设立、调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2.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对下河南、县北沟等28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新设立、调整的批复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你中心报送的《关于下河南、县北沟等基本水文站调整的请示》(申报号1321624020710004)及随文报送的《关于下河南、县北沟等基本水文站调整的技术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收悉。

我厅依法受理,并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评审,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详见附件)。

《论证报告》已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成,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为适应现代化水文监测工作需求,进一步优化河北省国家基本水文站网布局,完善站网功能,提升重点地区和重要水利工程水文站网覆盖程度,解决基本水文站网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新设立西关、北戴河等8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调整下河南、县北沟等20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新设立国家基本水文测站8处1.西关水文站。

在鸡泽县城关镇西关村,留垒河上新设西关水文站,控制永年洼蓄滞洪区泄洪水量,掌握邯郸市出口水量,为防汛抗旱减灾、水资源管理提供更准确的数据支撑。

观测项目有水位、流量、降水量。

由省邯郸市水文勘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

2.北戴河水文站。

在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戴河下游距入海口约9.8公里处新设北戴河水文站。

以满足北戴河特殊重点区域水资源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求。

观测项目有水位、流量、降水量、蒸发。

由省秦皇岛水文勘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

3.武安(北)水文站。

在邯郸市武安市西土山乡西土山村,北洺河下游距离河口13公里处新设武安(北)水文站。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蓄滞洪区运用准备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蓄滞洪区运用准备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蓄滞洪区运用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蓄滞洪区运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蓄滞洪区是我省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蓄滞洪区正常启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省乃至京津冀防汛工作大局。

近期,水利部、水利部海委先后下发专项通知,就做好蓄滞洪区运用准备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请各地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蓄滞洪区安全运用各项准备工作。

一、检视更新运用预案。

要认真检视总结“23.7”洪水蓄滞洪区运用情况,根据《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编制导则》要求,按照“一区一市一预案”原则,结合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建设可研、初设以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组织修订市县蓄滞洪区运用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预案要明确蓄滞洪区启用程序、运用时机及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不同量级洪水淹没区域、转移人员、撤退路线,细化分洪口门扒口宽度、扒口时机、扒口方式、技术方案、实施程序等具体操作内容,补充编制退水方案,明确退水口门、退水条件、退水路径、退水设备及布设地点等内容。

对于围堤(隔堤)不封闭、无进(退)洪设施的蓄滞洪区,要落实临时围堤挡水、爆破扒口分洪、巡查防守等相关措施。

各市要加强跨县(市、区)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的衔接,确保市级预案的整体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相关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预案编制中要增加扩面转移章节。

扩面转移是指在人员转移预案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提高一个洪水量级(附件1),合理确定扩面转移范围,分别核实不同量级洪水区内人员及扩面转移人员清单(附件2),分区分级修订完善人员转移预案,逐户制作转移明白卡。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_图文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_图文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规范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峰峰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1 / 1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

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1 / 1(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4•【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1.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转移准备第三章预警响应第四章转移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第三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则,坚持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当扩面,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四条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正常年份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七下八上”为防汛关键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降雨情况,适当调整防汛关键期。

进入汛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迅即启动人员避险转移准备工作。

进入主汛期和防汛关键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预报预警、协调联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应急值守,及时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各项工作。

在主汛期外,遭遇极端汛情灾害需要紧急转移人员时,按照主汛期规定执行。

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在城市排水许可中,切实保护污水处理厂的权利,不但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而且对于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意义重大。

下文是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矿区、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标径流雨水排放途径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防汛应急工程和无出路管道的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

第六条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2012年8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预警发布第七条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建议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民用建筑配电设施防汛防涝通用规范》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民用建筑配电设施防汛防涝通用规范》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民用建筑配电设施防汛防涝通用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1.15
•【字号】2024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2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民用建筑配电设施防汛
防涝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配电设施防汛防涝通用规范》为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13(J) 8568-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专栏公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5日。

防洪度汛安全管理制度范本(4篇)

防洪度汛安全管理制度范本(4篇)

防洪度汛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以下是一个针对防洪度汛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本,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洪度汛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防洪度汛工作的人员,包括领导、职工、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防洪度汛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条防洪度汛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反安全规定。

第五条本单位防洪度汛工作由防洪度汛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

第二章防洪度汛工作责任及分工第六条本单位防洪度汛工作由防洪度汛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包括防洪度汛工作的总体规划、工作安排、组织实施等。

第七条防洪度汛管理委员会由本单位领导担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各自部门的防洪度汛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防洪度汛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安全。

第三章防洪度汛工作措施第九条防洪度汛工作要加强水库、河道、湖泊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防洪度汛工作要加强对防汛设施的维修和检修,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可靠。

第十一条防洪度汛工作要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的防洪度汛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防洪度汛工作要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使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本单位领导要加强对防洪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需经防洪度汛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防洪度汛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是防洪度汛安全管理制度的简要范本,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修改。

防洪度汛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防洪度汛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维护单位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防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防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防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为了防治洪水。

防御。

减轻洪涝灾害。

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制定的法律。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单位,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修订时间,1997年8月29日。

施行时间,199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

防御。

减轻洪涝灾害。

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

统筹兼顾。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

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

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

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

单位。

动员社会力量。

依靠科技进步。

有计划地进行江河。

湖泊治理。

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巩固。

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单位。

动员社会力量。

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

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8日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2〕6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有关意见的函》精神和要求,遵照2012年3月19日第九次市委常委会议议定意见,现就我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近三年实施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纲领,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冀中南重要经济增长极、四省交界区域中心城市、生态宜居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城镇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城市定位、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发展方向和一些强制性内容,认真抓好实施,充分发挥好规划在城乡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优化空间资源布局,促进资源节约,统筹城乡发展,着力改善民生,加大生态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青水秀,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新邯郸。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邯郸市重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邯郸市重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邯郸市重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邯政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邯郸市重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市重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重要水利工程包括市级河道、市管大型水库和大型灌区。

市重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详见附件。

二、为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禁止下列行为:(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

(三)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

(四)侵占或毁坏通信、报汛线路、台站和供用电设施以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七)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三、为维护水利工程效能,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道、渠道内修建碍航、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高秆作物或者林木。

(二)在河滩、行洪区、淀泊、蓄滞洪区、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

(三)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须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解读李换平;韩瑞丽【期刊名称】《山西水利》【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2页(P50-51)【作者】李换平;韩瑞丽【作者单位】山西省水利厅政法处,山西太原 030002;山西省水利厅渔业局,山西太原 03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于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六十六条。

它是我国防治洪水工作的基本法律,是调整防治洪水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规范,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总则总则,共八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等。

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二)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原则: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原则。

防洪费用的筹集原则: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

(三)防洪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工作中基本职责的规定,防洪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二、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共8条。

主要对立法目的、防汛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等重大问题作了规定。

第二章:防洪规划,共9条。

防洪规划的定义、分类及与其他规划的相互关系,防洪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编制基本原则;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审批程序,防洪规划保留区制度,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等。

【条例】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条例】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关键字】条例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在城市排水许可中,切实保护污水处理厂的权利,不但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而且对于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意义重大。

下文是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欢迎阅读!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矿区、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标径流雨水排放途径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防汛应急工程和无出路管道的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

第六条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决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决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要求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12
•【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施行日期】2017.07.1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立彤
2017年7月12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
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
废止《邯郸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2008年6月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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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区防汛办事机构,在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城区防汛抗洪等工作。市级城区防汛办事机构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城区防汛办事机构可以设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防汛抗洪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和流域范围划分防汛抗洪责任区。紧急防汛期,责任区可以设立抗洪抢险临时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汛情、灾情报告制度。
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对在防洪和抗洪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防洪规划是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确定非工程防洪措施的基本依据。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市和县(市)、区区域防洪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防洪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建设,必须保证防洪安全,并与防洪工程的布局和建设相协调。超过现状防洪标准、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河道、闸涵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损坏防洪工程、设置或者留置阻水障碍物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与防洪安全相关的责任协议。
市城市建成区内渚河、输元河和支漳河分洪道左西橡胶坝以上段等行洪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地下排水管网、抽升泵站等排水排涝工程设施,由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排水沟渠由所在区(县)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城区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
未经统一规划的河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1963年8月海河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过程中各河道最高水位线以下范围,对河道整治工程及其他沿河、跨河、占用河道的建设项目进行控制。
第十八条 在河道、渠道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水口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排水管理涉及其他部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申报审查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附具下列文件:
第二十四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省际边界河道工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县、乡、村签订跨省行政区域的防洪和引用水等建设协议时,必须事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协商一致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五条 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分洪标准,启用蓄滞洪区前,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需要转移和安置的群众,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避洪、转移安置等工作。
城区防洪预案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城区防洪规划、防洪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修改防洪预案,应当依据编制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防洪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洪预案,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洪的自保预案。
(四)县(市)、区管理的行洪排涝河道的防洪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规划和本级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大名泛区、永年洼、黄粱梦洼等蓄滞洪区及其他缓洪区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城区防洪规划由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本级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区总体规划。
(三)滏阳河、南(编者注:此字左边为氵,右边为名)河、北(编者注:此字左边为氵,右边为名)河、支漳河分洪道、魏大馆排水渠等跨县(市)、区的行洪排涝河道、渠道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地区内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抗洪抢险、水毁恢复和防汛物资的储备、补充等。
常设防汛办事机构的正常防汛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用、满足急需的原则。
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足额储备常备物资。
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汛情和灾情通报由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发布。
第二十七条 防洪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防洪费用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
第十二条 防洪预案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的防洪预案进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市和县(市)、区管理的河流、蓄滞洪区、缓洪区及水库的防洪预案,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依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调度运用计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抢险救灾之外的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防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
防洪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经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运行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城区建设应当按照城区防洪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兼顾低洼地改造、河道整治、排水管网敷设、泵站建设。
第十九条 非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山洪沟道等原有的河道、沟渠或者废除原有的闸、坝和防洪围堤等防洪工程设施。
第二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水库加固、城区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排水设计方案;
(三)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受理前款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本条例实施前设置的排水口,设置单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对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改造。
平原和山区应当利用现有河道、渠系、集雨工程,科学引用、储蓄雨洪资源。
水库在汛期应当根据雨情、水情、天气预报、工程状况等因素,经科学论证后,按审批权限报请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备案,可以动态控制水库蓄水位。
城区市政工程建设,应当采取就地收集、入渗、储存等措施,合理利用雨水资源。
邯郸市防洪条例
(2005年11月2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6年5月25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防洪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承担有关防洪任务。具体职责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定。
行业主管部门在所在地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汛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防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以组建临时防汛办事机构,负责防汛抗洪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指令。
第十五条 防洪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东武仕水库、滏阳河东武仕水库至黄口闸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县(市)、区的行洪排涝河道、渠道及蓄滞洪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实施具体管理;其他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设施的管理,由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气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区域制定相关防治规划,建设观测、预警预报设施,落实监测人员,制定和落实避险转移方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第一,兴利除害并重的原则,采取蓄、泄、滞、引、补、调相结合的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雨洪资源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鼓励和支持集体或者个人兴建集雨蓄洪工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和县(市)、区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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