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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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文档2篇

Yellow River flood control regulations of Henan Provinc e

编订:JinTai College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文档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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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全文文档

2、篇章2:防汛的准备工作文档

黄河防汛的根本目的所在就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下文是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全文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黄河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黄河(包括黄河干流、沁河干流及其

滩区、滞洪区和库区)的防汛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防汛活动,包括防洪和防凌。

黄河干流上的三门峡与小浪底水库及黄河支流上的伊河

陆浑水库、洛河故县水库、沁河河口村水库的防洪防凌调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

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黄河防汛费用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受益者合

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黄河防汛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

省有关规定,安排必要的资金和劳务,用于黄河防汛队伍培训、

演练、防汛物料筹集、防汛抢险等防汛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黄河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黄河防洪工程设施和参

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

对在黄河防汛抗洪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汛组织

第七条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

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和黄河河务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措施,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黄河防汛办事机构设在本级黄河河

务部门。黄河防汛办事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防汛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

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黄河防汛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黄河防汛工作。

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和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黄河防汛工作宣传教育,强化防汛意识、滩区安全意识和防洪工程设施保护意识。

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黄河防汛预案;指导防汛抢险事宜;负责黄河应急度汛工程、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国家储备防汛物资、设备和专业机动抢险队伍的管理和调度。

第九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黄河防汛督察制度,对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下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黄河防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条黄河防汛队伍组织管理坚持专业防汛队伍和群众防汛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专业防汛队伍由各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群众防汛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驻豫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国家赋予的防汛任务,参加黄河防汛抢险。

第三章防汛准备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黄河流域防

洪规划、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于每年汛期前制定当年全省黄河防汛预案。

沿黄河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黄

河防汛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每年汛期前制定当年本地的防汛预案。

黄河防汛预案一经下达,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以及相关部

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黄河防汛预案应当包括防汛任务、职责分工、指挥调度、队伍组织、防守措施、物资储备和运输、通信电力和后勤保障、滩区和滞洪区群众转移安置救护等内容。

第十三条有转移安置救护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

导转移安置救护工作,组织民政、黄河河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转移安置救护方案,落实转移安置救护措施。

第十四条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黄河流

域防洪规划要求,组织制定滩区安全建设规划,对居住在滩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十五条禁止向黄河滩区迁增常住人口,禁止将黄河滩区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

第十六条黄河防汛物资包括国家储备物资、机关和社会组织储备物资以及群众备料。

国家储备物资由黄河河务部门按照储备定额和防汛需要常年储备。

机关和社会组织储备物资由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储备,所需数量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确定。

群众备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黄河防汛预案要求组织群众储备。

机关和社会组织储备物资、群众备料应当落实储备地点、数量和运输措施。

第十七条黄河防汛通信实行黄河专用通信和公用通信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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