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建设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治安问题的挑战。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个领域的衔接机制变得尤为重要。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可以有效提升执法效果,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可以加强执法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执法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行政执法是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刑事司法则是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处理相同案件时,应该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以确保执法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衔接机制,才能实现执法的无缝对接,避免因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冲突而导致执法效果的削弱。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可以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在处理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案件时,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应该建立起紧密的协作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则应及时对这些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通过有效的衔接机制,可以避免重复办案,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同时,衔接机制还可以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提升执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还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时,应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享有合法申诉和辩护的权利;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应享有合法辩护和公正审判的权利。
通过建立健全的衔接机制,可以避免执法机关之间对当事人权益的重复侵害,确保执法的公平和正义。
为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建立起快速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规定。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一、建立衔接机制为了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效配合,需要建立完善的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同时,可以设立专门的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沟通、研究解决衔接中的问题。
二、加强信息共享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和案件调查取证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办案、重复取证,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建立案件转办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应及时将案件转办给刑事司法机关。
在转办过程中,应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刑事司法机关应及时受理转办的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以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加强证据保全和鉴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及时保全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可以请示刑事司法机关对关键证据进行鉴定,以增加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并为刑事司法机关的侦查和起诉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应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执法工作和刑事司法事业的发展。
在协作中,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边界,避免重复办案和行政过度干预,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建立对于确保社会治理的有效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有机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案件转办机制、加强证据保全和鉴定、加强协同工作等措施,可以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实现正义的有效维护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两个重要方面。
行政执法主要针对行政违法行为,而刑事司法则专注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治安的维护。
然而,由于两者之间的联系和衔接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
为了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二者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是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关键。
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应建立起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相关案件信息和证据,以便刑事司法机关能够及时介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同时,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和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和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行政执法阶段,应当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嫌疑,及时将相关案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刑事司法机关在接收案件后,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要加强对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刑事犯罪的审查和评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证据保全和取证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都依赖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因此要加强对证据的保全和取证过程的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保管和提供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司法机关在接收案件后,要对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加强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也是建立健全衔接机制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要了解彼此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规定,加强沟通与协作,提高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
同时,对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的衔接和协调,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也是确保衔接机制健全的重要步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9.06•【文号】高检发释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释字〔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已经2021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由负责捕诉的部门按照管辖案件类别办理。
负责捕诉的部门可以在办理时听取其他办案部门的意见。
本院其他办案部门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机关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为题,本文将探讨如何建立和完善这一机制,以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高法治水平。
一、背景介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个相互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领域。
行政执法主要针对行政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惩戒;刑事司法则涉及犯罪行为,通过刑事审判和刑罚实施进行惩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社会正义和法律公正。
二、建立衔接机制的必要性1. 提高执法效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可以实现执法效果的最大化。
行政执法可以为刑事司法提供线索和证据,刑事司法可以对行政执法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追究,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
2. 提升法治水平:建立衔接机制有助于推动法治进程,强化法律的约束力和公信力。
通过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起来,可以避免行政部门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的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司法公正:衔接机制的建立可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沟通与协调,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完善衔接机制的措施1. 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执法信息和犯罪线索,为刑事司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2. 设立衔接机构: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两个领域的衔接工作。
该机构可以由相关部门、检察院和法院等组成,制定衔接机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3. 加强培训与交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人员的培训与交流,提高双方对彼此工作的了解和理解。
通过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增强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4. 规范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的法治化建设,确保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建立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和标准,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严禁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5. 加强对犯罪线索的收集和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时,应及时向刑事司法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法治社会中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行政执法主要是由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对违反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而刑事司法则是由司法机关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执行刑罚。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是确保执法工作有机衔接、协同高效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情况,包括衔接的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与挑战、改进措施等。
一、衔接工作的法律规定1.刑事嫌疑人和涉案人员的获取渠道: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如发现有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行为,应及时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依法受理案件,并进行侦查取证,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刑事嫌疑人或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
2.证据的保存和移交: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妥善保护现场和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并在2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按照规定对证据进行鉴定、登记和保存,并及时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参与鉴定过程。
3.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刑事侦查: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可以请求行政执法机关的协助。
行政执法机关有义务提供协助,包括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支持。
行政执法人员在提供协助时,应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刑事判决对行政处罚的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查明事实、依法裁量并采纳刑事判决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如果刑事判决已经确认了违法行为的性质、主体和后果,行政执法机关不应重新认定,但可以依法进行重新裁量。
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与挑战1.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不畅: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不同,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存在一定的障碍。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案件线索和证据,避免因信息不畅造成执法工作的滞后。
2.联合执法时的协作难题:在涉及联合执法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作是保证案件及时查办和执法公正的关键。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
人民法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法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切实做好司法本职工作,依法保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XX法院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最高法院的要求,深刻认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基础上,密切与各部门的配合,以上级法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为基准,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
一、2012年以来涉及“两法衔接”案件的审理情况2012年以来,我院共审结涉及“两法衔接”案件179起,其中。
案件类型复杂,涉及部门众多,总体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9.8%左右。
二、“两法衔接”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我市各单位之间联系沟通不够。
由于行政执法涉及单位众多,而且需要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
一旦沟通不足,容易造成案件信息渠道不畅。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增加,一些犯罪案件也随之发生。
而在处理这些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显得非常重要。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
首先,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具体来说,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职能分工,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联合调查、取证和办案的流程,确保各个环节的衔接不断,各方面的协作衔接紧密。
其次,实施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是相对独立的,因此他们在办案中需要高度信任、友好协作,共同打击犯罪。
通过加强协作,可以更好地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公正、公开和有效性。
再次,实施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标准。
在打击犯罪、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需要有一定的协作标准,否则会出现协作不足或者是相互推诿的情况,导致案件难以解决。
因此实施意见制定了一系列事前、事中、事后的合作标准与流程,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对应职责和工作流程。
最后,实施意见还特别强调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是衔接和协作的重要一环,只有充分交换信息,及时了解到对方的情况,才能更好的进行工作。
因此实施意见强调了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的建立,要求加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工作,确保全面、准确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和其他相关情况。
总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出台,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和保障。
只有强化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明确职责和流程,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
我们相信,在不断深化改革、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各个方面的协作会越来越紧密,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更大的力量。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问题与建议
‘
首先 ,各地对破坏 市场经济秩序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 犯罪活动执法 不严 、 有罪不究 , 打击 不力的现象 仍较 为严 重 , “ 以罚代刑 ”问题仍然存 在 。重庆 市近期破 获 的最 大一起 网 络犯罪 中,犯 罪嫌疑人蔡某 、胡某非法经 营长达三年 多 , 形 成完备产业链 , 涉案 金额 达 6 0 0 O万元 。据悉 , 该 团伙 2 0 0 8 年、 2 0 0 9 年 曾先后被湖北 、 江苏等地方处以 巨额罚款后不 了了之 , “ 以罚 代刑 ”不仅 没有起 到威慑 、遏 制作 用 , 反而在 一定程 度上助长 了网络犯 罪的发生 ,打击不力成为 网络犯罪屡见 不 鲜 的一个重要 因素 。 其次 ,参与到衔接机制 的行政执法部 门范围 比较 窄。 目 前 ,大多数工商 、税务系统的行政执法部 门都 与当地 公安机 关 、检察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 与刑事 司法衔 接机 制并确立相 关工作制度 ,但其它许多行政执法部 门还没 有和司法机关建
平 台。 二、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存在的 问题
立工作联 系制度 ,仍处于相对封 闭的状态 ,形 成合 力的力度 不够 。即使是建立 了衔接机制 的机关 与部 门 , 其 在具体运行 方 面 ,也 多以召开会议 、走访等 为主要活动形 式 ,而报送材 料 、移送 线索 、检察建议等实质性 内容 的执行 与否主要还是 取决 于公 安 、检察 机关 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 。 再次 ,涉嫌犯 罪案件难 以进 入公 安机关立案范畴和检察 机关 监督 视野 ,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多 而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少 。如 2 0 0 8 年至 2 0 1 1 年上半年 ,湖南 省立案查办各 类食 品药 品违法案件 4 7 3 7 7起 ,取缔无证 经营药品 、医疗器 械1 4 1 6人次 ,但移送 涉嫌 犯罪案件仅 6 3件 ,抓 获犯罪嫌疑 人7 4人 ,判刑 1 8人。行政违法案件 的发 案数 与被追究刑事 责任的案件数量相差甚远 ,说 明不能排除相当一定数量 的已 达到刑事违法程度却没有被 及时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的案件的存在 ,案源 问题仍未真 正解 决 ,检察立案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
间的衔接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对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
而刑事司法是指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程序。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衔接
工作可以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社会公信力;另一方面,衔接工作也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公正和稳定。
具体来说,衔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加强信息
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让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之间能够
及时交流信息,分享证据,为衔接工作提供依据。
其次,要加强执法
协作,建立各级执法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协同行动,打击违法犯罪
行为。
这不仅可以提高执法效率,也可以减少资源浪费。
再次,要推
动立案制度和快速处置系统的改革,简化立案手续,提高立案效率,
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执法部门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
此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还需要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执法
规范和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避免出现执法
漏洞或者偏差。
总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衔接工作的有效性和顺畅性,需要政府、执法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为建设法治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进步和稳定。
某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建设
某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一、项目背景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项目的建设,既是政府各级部门充分发挥现有信息化管理基础,运用信息化技术,整合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也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提升监督水平、完善工作机制的有效手段。
二、提升客户价值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软件系统将在深化原有平台的基础上,着力推进案件的监督管理职能,本项目宏观上从软件应用功能、批量数据采集与交互、省级用户实际应用需求设计、与中央平台对接四个方面进行建设。
这四部分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的机制体系。
为了响应“两法衔接”的各项要求,该平台:
实现了全省、市、县三级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的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
建立了网上衔接、信息交互、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惩治犯罪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协作机制;
增强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整合政务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同时也为推进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和市场诚信体系的构建,为全省法制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
三、技术支撑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在设计上采用三层结构、Web Service技术,使之在选用架构、采用技术上具有先进性、前瞻性、扩充性,从而保证建成的系统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可扩展性和安全性。
更多资讯:
某市水务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案例
某市公安局平台数据统计分析及智能监管系统建设案例。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犯罪行为时的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许可合同、国有财产保护等行为进行处罚、查封、没收等行政措施的过程。
而刑事司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个人或组织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过程。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需要进行衔接,以保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面、有力的制裁。
主要的衔接制度包括:
1. 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案件的情况、证据等信息,便于双方进行衔接和协调。
2. 线索移送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如发现事实涉嫌犯罪,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以便刑事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和处理。
3. 物证、证人保全机制:对于需要作为证据的物证和证人,行政执法机关在取证时应当妥善保护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 刑事判决执行机制:当刑事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行政执法机关应负责对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协助刑事执行部门进行判决的执行工作。
通过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可以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强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法治效能。
同时,对于刑事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预防和治理。
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议
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议建议: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的两个重要方面。
为了更好地发挥两者的协同作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至关重要。
下文将提出几点建议,以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相互合作和协调。
首先,建立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执行任务时,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双方的情况。
因此,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行政执法部门需要的信息给刑事司法机关,如嫌疑人的身份、犯罪证据等;同时,刑事司法机关也应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案件受理及审判进程的情况。
此外,专门设立沟通渠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沟通交流,能够有效地解决两者之间的合作问题,确保双方的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其次,完善执法协作程序和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存在执法衔接的问题,虽然已有相关协作机制,但并不完善。
因此,应完善相关程序和机制,明确双方在执法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
例如,在行政处罚结束后,如发现犯罪嫌疑,应及时将相关案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刑事司法机关也应及时协调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执行情况的必要信息,以供刑事审判参考。
此外,应建立双方协作的工作纪律和流程,如明确信息反馈的时间和内容要求,确保双方能够高效配合,避免因信息传递不畅导致案件被漏查。
第三,加强培训和交流。
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有必要加强培训和交流,提高两者的工作协作能力。
例如,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参加刑事审判过程的观摩,深入了解刑事司法的审判流程和标准,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能力和证据收集能力;刑事司法人员也可以参加行政执法的现场执法活动,了解行政执法的实际操作情况,以便在刑事审判中能更好地理解行政执法的依据和过程。
此外,还可以组织双方人员进行交流座谈,分享经验和案例,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最后,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16]52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6〕52号 2016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行政执法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58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要求,实现全市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网上公示、全程跟踪等功能,实现涉嫌违法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两法衔接”工作效率,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对接共享平台原则(一)统一平台,职能不变。
按照各行政执法部门现有的职能和所管理的业务职能,运用全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已建执法业务系统的单位,由本单位按照“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要求和标准自行改造后对接(现正在建设系统的单位,需按照“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要求和标准,并确保在平台试运行前完成系统建设);未建执法业务系统的单位使用统一的全省行政执法业务系统并不得再自行建设行政执法系统。
(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
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和“两法衔接”等业务信息化标准体系,实现接口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
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
(三)集约建设,部门协同。
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务内网,区分涉密和非涉密业务集中建设“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各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配合,做好平台需求的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运行、培训、推广等业务协同工作。
地方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规范
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试行)1.前言为做好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及有关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建设规范。
1.1适用范围本建设规范规定了信息平台主要功能、基本业务流程以及数据采集、传输和安全管理等技术标准,适用于各地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设计、开发和运行维护。
1.2平台架构及建设模式综合各地建设应用信息共享平台情况,形成了集中式、混合式、分布式三种模式。
为保证数据采集、传输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推荐采取集中式或混合式建设模式。
三种模式特点介绍如下:集中式:即以省为单位,建设一个覆盖省级、市级、县级相关部门的统一平台,其优点是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数据传输格式和采集标准统一,对网络环境、带宽、硬件配置及安全管理要求较高。
集中式示意图Web 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备份服务器行政执法部门刑事司法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省平台机房地市A 用户行政执法部门刑事司法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地市B 用户行政执法部门刑事司法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区县A 用户行政执法部门刑事司法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区县B 用户混合式:即省级平台独立建设,并与各地市级平台连接;各地市分别集中建设地市级平台,覆盖市级、县级相关部门。
优点是对网络环境、带宽、硬件配置及安全管理要求适中,在执法办案集中在市、县两级的情况下,实现市、县两级信息实时共享,同时省级平台汇总各地市级平台的数据,提高数据传输和采集的统一性、规范性。
混合式示意图Web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备份服务器省平台机房行政执法部门刑事司法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区县A用户行政执法部门刑事司法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区县C用户Web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备份服务器地市A平台机房Web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备份服务器地市B平台机房行政执法部门刑事司法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区县B用户行政执法部门刑事司法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区县D用户分布式:以省级、地市级、县级三级分别建设覆盖本级相关部门的信息平台,上级平台与下级平台之间通过网络连接汇总数据。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作者:田小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摘要随着十八届四种全会提出加强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使得人民检察院在司法领域中不仅发挥着检察监督的职能,更要注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已经成为司法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针对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两法衔接”机制,对现存问题对症下药提出解决方案,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系统的两个执法者的角色在工作衔接的过程中合理转换。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者简介:田小楚,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59-02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监督公权力、为人民依法办事等具体法律活动。
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范的运作程序解决司法实践活动的具体案件的活动。
80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后文中将简称为“两法衔接“机制)的模式可总结为“X+1+1+1+1”的形式,其中,X代表的是行政执法机关的集合体,四个1分别代表了全国整规办、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
在这种模式下的“两法衔接”机制主要包含了四项基本制度:一是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需要全国整规办、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定期开展交流会议,沟通在近期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难题,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共同解决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是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涉嫌违法犯罪的行政案件的案件信息、逮捕审查以及立案情况等,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可以实行月度或季度通报,分别在每月和每季度结束后规定的时间内相互沟通,建立在系统联网中共享信息并合作管理的制度。
三是介入支持制度。
司法介入包括多种类型,其中主要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的介入予以重视,比如发现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时,为了确保案件刑事追查程序的正确及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提前邀请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及时侦查;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行政违法案件工作应给与配合与协助。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在建设中的重要工作机制之一。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脱节的问题逐步显现和突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已成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
如何建立健全科学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个执法体系的作用,特别是加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力度,已成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理论依据和意义(一)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符合国家权力制约的政治理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理论基础,可上溯到国家权力制约这一政治理念。
从政治学理论看,权力制衡是整个社会权力体系的核心思想,任何权力运行过程都不是单纯权力意志的体现,而是权力限制权力,权力制约权力的互动过程。
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容易违法或滥用的一项权力。
由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宽泛性特点,又使其成为最不愿接受监督、最难以监督的国家权力。
因此,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予以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保证行政权的规范有序运行。
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正是从权力运行机制的层面,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这一执法领域人手,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使行政执法权力与刑事司法权力保持必要的配合,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契合查处和追究犯罪的客观规律如果说行政权的至高目标是效率优先,并依赖人的智慧来保证其正确性的话,那么司法系统则追求公正优先,通过控、辩、审的平台分析研究纠纷的实质并以理性的方式来裁决来保障公正,这就是行政与司法系统的差异所在。
(完整word版)探索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两法衔接”机制的含义“两法衔接”机制是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工作中,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发现、建议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情况开展立案监督。
“两法衔接”机制的来源2000年10月,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
在专项行动中,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4月份,国务院制定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决定秩序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第一次提出“两法衔接”机制的概念。
2001年7月份,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是首次通过法规形式确立“两法衔接”机制。
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两办”8号文件形式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两法衔接”机制。
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的意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是中央为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而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
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相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发布源:北京北大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背景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项目的建设,既是政府各级部门充分发挥现有信息化管理基础,运用信息化技术,整合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也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提升监督水平、完善工作机制的有效手段。
二、提升客户价值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软件系统将在深化原有平台的基础上,着力推进案件的监督管理职能,本项目宏观上从软件应用功能、批量数据采集与交互、省级用户实际应用需求设计、与中央平台对接四个方面进行建设。
这四部分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的机制体系。
为了响应“两法衔接”的各项要求,该平台:
实现了全省、市、县三级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的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
建立了网上衔接、信息交互、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惩治犯罪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协作机制;
增强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整合政务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同时也为推进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和市场诚信体系的构建,为全省法制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
三、技术支撑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在设计上采用三层结构、Web Service技术,使之在选用架构、采用技术上具有先进性、前瞻性、扩充性,从而保证建成的系统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可扩展性和安全性。
更多资讯:
某县公路管理局超限运输管理及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案例
某市水务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