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存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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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存放制度制度
一、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二、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按入库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案例标签、质量、数量、包装。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无产地、品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三、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
四、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放在明显、易取的地方;
五、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 1.8m。在仓库堆垛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六、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七、仓库保管员应做到一日一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
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八、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九、各类危险化学品均应按其性质储存在适宜的温湿度内仓管部
门根据物品的危险性,为保管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十、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指认,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