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中减刑的条件和监狱内部的积分制
监狱减刑流程
监狱减刑流程监狱减刑流程是指在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规定下,将犯人因其行为从原定惩罚中减免部分惩罚期限而进行的流程。
该流程是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多方参与者的协作来开展的,包括法院、检察院、监狱等。
一般而言,监狱减刑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犯人提出申请:犯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监狱考虑减刑,此时,犯人必须能够体现自己的罪行数量、行为类型、受害人情况以及当地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步,监狱审核申请:监狱会对犯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犯人的行为特点、罪行种类、受害人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适合给予减刑。
第三步,向检察院提出减刑申请:如果监狱认为犯人适合申请减刑,就会向检察院提出减刑议案,并附上减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由检察院进行审核。
第四步,检察院审核减刑申请:检察院会对犯人提出的减刑要求进行审查,并综合考虑犯人的罪行数量、行为类型、受害人情况以及当地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应该批准减刑的决定。
第五步,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如果检察院认为犯人适合申请减刑,就会向法院提出减刑议案,由法院进行审核。
第六步,法院审核减刑申请:法院会对犯人提出的减刑要求进行审查,并综合考虑犯人的罪行数量、行为类型、受害人情况以及当地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应该批准减刑的决定。
第七步,法院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认为犯人适合减刑,就会作出减刑判决,告知犯人减刑期限。
第八步,监狱实施减刑:一旦法院作出减刑判决,监狱就会根据判决实施减刑,并将犯人释放出狱。
减刑流程中存在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保证犯人的正当权益,以及依法对犯人的惩罚。
因此,进行监狱减刑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确保犯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罪犯奖罚制度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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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成就:鼓励罪犯参与教育课程,完成学业的罪犯可获得减刑机会。
- 工作表现:在狱中工作表现突出的罪犯,可获得额外的奖励积分,用于兑换减刑或其他福利。
2. 惩罚制度:- 违规行为:对违反狱规的罪犯,将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如限制活动范围、取消特权等。
- 暴力行为:对于在狱中发生暴力行为的罪犯,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延长刑期、剥夺减刑机会等。
- 逃狱行为:任何企图逃狱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包括加重刑罚和取消所有奖励。
3. 特殊规定:- 未成年人罪犯:对于未成年罪犯,将实行更为人性化的管理,注重教育和改造,减少惩罚性措施。
- 精神健康问题:对于有精神健康问题的罪犯,将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确保其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关怀。
4. 执行与监督:- 公正执行:所有奖罚制度必须公正执行,确保每位罪犯都能得到公平对待。
- 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机制,确保奖罚制度的执行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滥用或不当影响。
5. 透明度:- 公开透明:奖罚制度的执行过程需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 信息更新:定期更新奖罚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6. 法律依据:- 法律框架:所有奖罚制度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执行,确保合法性。
- 法律更新:随着法律的更新和社会发展,奖罚制度也应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法律要求。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的奖罚制度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监狱管理规定来制定。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罪犯是监狱按照管理和改造要求,以日常计分为基础、等级评定为结果,评价罪犯日常表现的重要工作,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尺度,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基本手段。
第三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
第五条监狱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并将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工作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研究。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全体民警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实施。
监狱的狱政管理部门承担计分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监区指定的专职民警负责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监区管教民警负责罪犯日常计分和提出等级评定建议。
第七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谁考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质量终身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承担指导责任,监狱管理局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减刑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具有以下特征:(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
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现为根据刑罚执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
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犯罪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允许减刑。
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过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况,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
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
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
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而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
减刑的条件:(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将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设立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
监狱减刑制度
监狱减刑制度在监狱服刑的囚犯,通过劳动改造和教育是可以减刑的,那么在监狱的囚犯减刑制度是怎么样的,监狱囚犯的减刑的条件是怎么样的,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为你答疑解惑,有兴趣就往下看吧。
监狱减刑的相关制度(⼀)对象条件减刑只适⽤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
这说明减刑的适⽤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的犯罪分⼦,⽆论其犯罪⾏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在刑罚执⾏过程中确有悔改或⽴功表现。
将有悔改或⽴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设⽴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改造,逐步减少以⾄消除犯罪⼈的⼈⾝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
受刑⼈的⼈⾝危险性是否减少以⾄消除,重要的标志是其在刑罚执⾏期间是否确有悔改或⽴功表现。
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减刑实质条件的原因。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可以分为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两种情况,前者是相对减刑,后者是绝对减刑,现分述如下:1、相对减刑的实质条件相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在刑罚执⾏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
因此,相对减刑具有两种实质条件:⼀是悔改表现。
⼆是⽴功表现。
应当指出,悔改和⽴功通常是相通的。
确有悔改的犯罪⼈往往通过改造,认识到⾃⼰以前的犯罪⾏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且发⾃内⼼感到愧疚,总想将功补过。
但是,受刑⼈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功具有⼀定的机遇性,因此⽴功与悔改也并不⼀致。
换⾔之,悔改的受刑⼈未必有⽴功表现,有⽴功表现受刑⼈也未必就⼀定悔改。
在现实⽣活中,某些受刑⼈未必对⾃⼰所犯罪⾏的认识达到悔罪的程度,但基于其尚未泯灭的良知,在关键时刻往往会出⼈意料地挺⾝⽽出,为保护公共利益或他⼈利益舍⽣忘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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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准确实施奖罚,稳定监管秩序,有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是监狱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察与评定的量化考核,是管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兑现行政奖罚及提请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应注重思想改造,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警察直接考核、集体研究的原则。
第四条罪犯计分考核应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程序严格,奖罚合法。
第二章考核组织和程序第五条监狱设立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的监狱领导担任,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对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负总责。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科(处),并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职计分考核人员。
具体负责全狱罪犯考核工作,每月下达考核分数,审核各监区考核情况;监区(含直属分监区,下同)设立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监区(分监区)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监区警察对罪犯直接考核。
第六条监狱对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实行集体合议和逐级审核制度。
各级合议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合议人员应逐一签名。
非经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的奖罚一律无效。
审核后的奖罚经加盖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公章后有效。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每月5日前,按照各监区押犯人数及监狱综合考核情况,及时下发《罪犯计分考核拨分通知单》。
(二)监区按照各单位计分考核细则,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考核的方法,考核罪犯在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的表现,及时填写《罪犯计分考核奖罚汇总表》,经监区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编制《罪犯计分考核月报表》(一式两份), 经监区领导签字,于每月15日前报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批准。
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
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八条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三章计分考核的组织和方法第九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计分考核工作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的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
2017最高人民法院减刑新规标准细则
2017最高人民法院减刑新规标准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最高法减刑新规标准细则,欢迎阅读。
2017最高法减刑新规标准最高法减刑新规从实体上统一执法标准减刑假释暗藏权钱交易,新规统一执法标准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促进他们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上述《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规定》)的修改完善。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介绍说,新《规定》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不过,至今实施才四年之久的这一司法解释,为何要进行如此大幅度的修改?夏道虎解释说,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公信损害巨大,影响恶劣。
他认为,新出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终身监禁贪贿犯不得减刑,倡导扩大假释适用据最高法统计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
不过,在减刑、假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解决。
在夏道虎看来,这些普遍性问题包括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如何均衡适用减刑、假释,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
“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计分考核罪犯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计分考核罪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津狱办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天津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关于推动构建“五大改造”新格局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推动构建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新格局,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及日常实际操作细则、专项加扣分的相关规定由局统一规范。
第四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要力求指标合理、考核准确、程序简便、体系完备、监督有效。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实施奖惩,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五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纪依规对其问责、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局建立计分考核罪犯软件应用系统,各监狱对计分考核罪犯数据进行科学、系统、规范管理,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计分考核罪犯的组织机构第七条局设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室、狱政管理处、刑罚执行处、侦查保卫处、教育改造处、生活卫生处、担负罪犯劳动改造职能的处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分考核罪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负责对各监狱日常考核罪犯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矫正对象积分奖励机制
矫正对象积分奖励机制矫正对象积分奖励机制是一种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激励机制,通过给予矫正对象一定的积分奖励,激发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
以下是矫正对象积分奖励机制的主要内容:一、积分标准制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情况、参加公益活动情况、自我提升情况等方面制定积分标准。
例如,矫正对象在一定期限内未违规违纪,可以获得一定积分;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也可以获得一定积分;在学习、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取得进步和成绩,也可以获得相应积分。
积分的多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标准要公正、公平、合理。
二、积分管理建立矫正对象积分管理机制,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积分的管理和记录。
矫正对象可以通过特定的渠道或方式,查询自己的积分情况。
同时,要定期对积分进行汇总和统计,以便对矫正对象的整体表现进行评估。
三、积分兑换设立积分兑换机制,让矫正对象可以用累积的积分兑换相应的奖励。
这些奖励可以是实物、服务、优惠券等,也可以是参加某些特定活动的资格。
例如,矫正对象可以用积分兑换生活用品、学习资料等;或者用积分兑换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活动的机会;还可以用积分兑换一些特殊的权益,如减刑、假释等。
四、动态调整矫正对象积分奖励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矫正对象的整体表现和积分情况,及时调整积分标准和管理方式,以保证机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要根据矫正对象的变化和需求,适时调整奖励内容和兑换方式,以激发其积极性和参与度。
总之,矫正对象积分奖励机制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给予矫正对象一定的积分奖励,促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这种机制也能够促使矫正对象自我提升、改变不良习惯和行为,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08.31•【文号】司发[1990]158号•【施行日期】1990.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司发[1990]158号1990年8月31日)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提高改造质量,近几年来,山东、辽宁、云南、广东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联合发文,实行了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办法。
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在增强考核工作的准确性,克服以往工作中的随意性,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等方面,都起到很好的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地区、单位之间做法不够统一、规范,有的单位用分数直接折抵刑期,没有完全落实干部直接负责考核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到考核准确,奖罚合法,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起草了《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联系,统一认识,密切配合,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对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准确运用计分的办法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以有效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办法,要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奖罚合法。
第三条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注重思想改造的原则,计分考核与管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干部直接考核的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
监狱减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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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减刑政策为进⼀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对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个⽉;(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民法院在收到执⾏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个⽉;(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条、⼈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终审法院裁判⽂书、执⾏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功、重⼤⽴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机关应当⼀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民法院。
福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
福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依法科学运用计分方法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罪犯实施计分考核,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民警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监狱民警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五条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成立计分考核指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监管改造和劳动改造工作的领导— 1 —任副组长,狱政生活卫生管理处、刑罚执行处、教育改造处、劳动改造处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全省监狱计分考核工作。
局计分考核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狱政生活卫生管理处,主任由处室负责人担任,负责全省监狱计分考核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监狱(含局属各押犯单位,下同)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监管改造和劳动改造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科、狱内侦查科、生活卫生装备科、生产管理科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本单位计分考核工作。
监狱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科,主任由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科室副科长,考核经办民警等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计分考核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小组,由监区主要领导任组长,监区其他领导和分监区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本监区计分考核的日常工作,并于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考核办”上报监区上月计分考核情况。
计分考核在罪犯管理中的应用
计分考核在罪犯管理中的应用
计分考核是一种基于罪犯表现评估的管理方法,广泛应用于监狱罪犯管理中。
在罪犯管理中,计分考核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评估罪犯的风险等级:通过计分考核,可以评估罪犯的风险等级,包括罪犯的逃跑、暴力、自杀等风险。
根据罪犯的风险等级,监狱可以采取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减少罪犯逃跑、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2. 管理罪犯的行为表现:监狱可以根据计分考核管理罪犯的行为表现,对罪犯进行奖励和惩罚。
例如,罪犯表现良好可以获得减刑或奖励,反之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如禁止探视、限制活动等。
3. 制定个性化的改造计划:通过计分考核评估罪犯的行为、心理、教育等方面表现,可以为罪犯制定个性化的改造计划。
这有助于监狱为罪犯提供更为有效的教育和心理支持,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总之,计分考核在罪犯管理中的应用,有助于提高监狱的管理效率和罪犯的管理质量,有效减少罪犯的违规行为和重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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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准确实施奖罚,稳定监管秩序,有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是监狱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察与评定的量化考核,是管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兑现行政奖罚及提请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应注重思想改造,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警察直接考核、集体研究的原则。
第四条罪犯计分考核应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程序严格,奖罚合法。
第二章考核组织和程序第五条监狱设立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的监狱领导担任,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对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负总责。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科(处),并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职计分考核人员。
具体负责全狱罪犯考核工作,每月下达考核分数,审核各监区考核情况;监区(含直属分监区,下同)设立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监区(分监区)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监区警察对罪犯直接考核。
第六条监狱对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实行集体合议和逐级审核制度。
各级合议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合议人员应逐一签名。
非经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的奖罚一律无效。
审核后的奖罚经加盖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公章后有效。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每月5日前,按照各监区押犯人数及监狱综合考核情况,及时下发《罪犯计分考核拨分通知单》。
(二)监区按照各单位计分考核细则,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考核的方法,考核罪犯在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的表现,及时填写《罪犯计分考核奖罚汇总表》,经监区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编制《罪犯计分考核月报表》(一式两份), 经监区领导签字,于每月15日前报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批准。
辽宁罪犯计分考核细则
辽宁罪犯计分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罪犯计分考核工作,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被依法判处刑罚并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三条罪犯计分考核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罪犯改造的实际情况,为罪犯奖惩、假释、减刑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考核原则第四条罪犯计分考核应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应包括罪犯的思想、行为、学习、劳动等多方面表现,重点考核罪犯的遵纪守法、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情况。
第三章奖励与处遇第六条根据罪犯的考核得分和改造表现,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记功、表扬、物质奖励等。
第七条奖励应当公开、透明,并及时记录在罪犯的个人档案中,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罪犯,可以依法给予相应的处遇,包括训诫、警告、记过、禁闭等。
第四章教育改造考核第九条教育改造考核是评价罪犯接受教育改造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罪犯的思想认识、法律知识掌握、心理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监狱应当定期组织罪犯参加各类教育活动,并根据罪犯的参与程度和学习成果进行计分。
第五章劳动改造考核第十一条劳动改造考核是评价罪犯参加劳动改造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罪犯的劳动态度、技能提升、劳动成果等。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为罪犯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的劳动岗位,并根据罪犯的劳动表现和劳动成果进行计分。
第六章日常考核第十三条日常考核是对罪犯日常行为规范的考核,包括罪犯的作息纪律、个人卫生、集体活动参与度等。
第十四条日常考核应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公示。
第七章专项考核第十五条专项考核是针对罪犯在特定方面表现的考核,如罪犯的文化程度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社会适应性等。
第十六条专项考核应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辽宁省司法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