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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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减刑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具有以下特征:
(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
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

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现为根据
刑罚执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

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犯罪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允许减刑。

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过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况,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

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
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

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

减刑的限度表
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而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

减刑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将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设立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

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减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标志是其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减刑实质条件的原因。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可以分为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两种情况,前者是相对减刑,后者是绝对减刑,现分述如下:
1、相对减刑的实质条件
相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因此,相对减刑具有
两种实质条件:一是悔改表现。

根据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是立功表现。

这里的立功表现,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指出,悔改和立功通常是相通的。

确有悔改的犯罪人往往通过改造,认识到自己以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且发自内心感到愧疚,总想将功补过。

但是,受刑人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立功具有一定的机遇性,因此立功与悔改也并不一致。

换言之,悔改的受刑人未必有立功表现,有立功表现受刑人也未必就一定悔改。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受刑人未必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达到悔罪的程度,但基于其尚未泯灭的良知,在关键时刻往往会出人意料地挺身而出,为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舍生忘死。

对此,亦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予以裁量减刑。

因此,对于相对减刑来说,悔改和立功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

2、绝对减刑的实质条件
绝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受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是指:(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而予以制止。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在监狱内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而予以告发或者获知他人在监狱外有重大犯罪活动的线索而予以揭发。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即受刑人学有专长,在服刑期间认真钻研科学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要技术革新。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即犯罪人在他人的人身遭受严重危险的情况下,奋不顾身,抢救他人。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即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的紧要关头,受刑人积极投入救灾抢险,表现突出。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这是一个空白规定,以容纳前五项所未能包括之事项。

只有与前五项情形相当者,才能视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而应当减刑。

(三)限度条件
减刑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度,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1)维护原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减刑是在肯定和承认原判刑罚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在行刑过程中根据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对刑罚所作的一种变更。

因此,减刑不同于改判,它要维持原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否则有损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2)报应因素。

原判刑罚是根据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裁量的结果,体现了刑罚的报应
性。

只有刑罚执行一定的期限,这种刑罚的报应性才能得以实现。

因此,减刑的限度表明报应性对行刑活动的制约。

(3)威慑因素。

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双重目的具有统一性,但在不同的刑事法律阶段有所侧重。

在行刑阶段,应当重点考虑个别预防,注意根据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消减而及时地调整刑罚。

与此同时,又不能完全忽视一般预防,如果减刑没有限度,势必降低刑罚的威慑力,减弱一般预防效果。

综上所述,对减刑设置一定的限度条件是完全必要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减刑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刑种的变更,例如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是刑期的变更,例如有期徒刑本身刑期的缩短。

除无期徒刑的限度是实际执行10年以外,其他刑罚的限度采用的是比例制,即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减刑限度的比例制,使原判刑期与实际执行的刑期成正比例关系,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

减刑的适用:
(一)减刑的幅度
减刑虽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还应当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避免一次减刑幅度过大。

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

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减刑的起始
减刑是以受刑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为前提的。

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必须经过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验和观察。

同时,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也有一个提高思想认识表现在具体行动上的过程。

因此,不可能服刑以后马上减刑,而应当有一个减刑的起始时间。

减刑的起始时间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三)减刑的间隔
减刑的间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的时间距离。

对于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减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对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于本身刑期较短,一般来说不存在二次减刑的问题,因而也就无所谓减刑的间隔。

减刑的程序:
减刑的程序是为了保证减刑的合法性与严肃性,确保减刑的效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79条的规定,减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减刑的程序大体上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操作:
(一)对受刑的人考察
对受刑人的考察是适用减刑的基础工作,是减刑的第一道程序。

受刑人只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才能予以减刑,而要认
定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就必须对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加以认真考察,从而为减刑创造条件。

(二)提出减刑建议书
监狱以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对受刑人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后,如果认为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应当依照2003年4月2日颁布的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三)依法裁量减刑
依法裁量减刑,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罪或者立功表现,对一定之罪犯适用减刑。

由于减刑是审判权之行使,应当将其与对一个人的判决的重要性相提并论。

因此,在减刑裁量中,应当严格掌握减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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