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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并政办发[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

(二)划出职责1.拟定市内人员境外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2.技工学校评估认定交社会中介组织管理。

(三)划入职责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职责1.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统筹整合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晋政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为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山西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省级统筹,发展企业年金,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通过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等形式,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不发生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高度重视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10
•【字号】并政发[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并政发〔201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我市对市政府及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为:244件继续有效、101件废止。

现将文件目录公布于后。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市政府文件
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废止或者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山西太原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的范文

关于山西太原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的范文

关于山西太原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的范文 6月15日太原市企业养老中心消息,201X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确定,分别为13240元和2648元。

201X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960元,作为我省201X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从201X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201X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X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648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201X 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3240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根据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X年1月至12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和40%,即4413元、2648元和1765元,其中,按60%缴费的人员,年度缴费指数记为0.6;按40%缴费的人员,年度缴费指数记为0.4。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 ___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X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

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

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

(完整word版)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完整word版)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机构意见
经办人:复核人:年月日
领取人姓名
关系
有关证件号
领取时间领Biblioteka 金额(大写)签字备注
单位名称(章):联系电话:
联系人(签章):填表日期:
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结算表(表5-6)
单位代码:
姓名
性别
社保编号
公民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始缴费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
支付类型
缴费人员死亡()出国定居()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
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回原籍()其它()
个人账户
记录情况
缴费(支付)的截止日期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累计存储额或余额
(含利息)
其中个人
缴费本息
支付项目
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本息()
呈报单位
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社保经办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精)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精)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 2006〕 27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 2006〕 32号)的规定,从 2006年 1月 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后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准确理解和掌握改革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算公式:(一)晋政发〔 1998〕 21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先用本人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缴费起始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缴费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求出每年缴费指数,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和相加后(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均按 1.0确定)除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乘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式中:S 基:为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 0、X1、 X2... X n-1:为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前 n- 1年的本人缴费工资;C 1、 C2、 C3... C 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 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每年均按1.0确定;Z :为参保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

养老

转移办理手续
4、省外转出: ①携带《太原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申请卡》盖原 单位公章;开出参保凭证。 ②携带身份证复印件1份。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转移
1、携带军人退役保险转移支付凭证(银行回执单); 2、携带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携带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个人账户退付——在职退付、死亡退付
退休地选择问题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 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 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 理待遇领取手续;
退休地选择问题
个人账户合并退付资料
携带以下资料到账户科办理合并: 1、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携带本人写重复账户退付申请(说明将哪一账户的重复
部分退付)(本人签字按手印) 3、携带参保人员“一人多号”合并处理申请表 4、携带原参保地开具的账户转移明细表复印件 5、携带办理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卡)个人账户申请书(机制绿
缴费比例:单位部—转移
转移办理手续
1、市内转入、转出:携带《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申请表》转入单位——转出单位——转入社保—— 转出社保
2、省内转入、转出: ①携带《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转入 单位——转出单位——转入社保——转出社保(开出明细, 缴费通知书与缴费明细) ②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带人事档案
退休办理流程
(一)正常退休:
1、审档、填退休信息核对表。2、综合科审批。携带资料:退休信息核对表、 档案、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二)特殊工种退休:
1、审档、填退休信息核对表。2、社保征缴科签注养老保险缴费情况,3、区 人社局审批,4、市人社局负责审批并折算工龄;5、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 长审批。携带资料:退休信息核对表、档案、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截至2011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51.85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2.3%,且每年以3.2%的速度增长,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

为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情实际,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以持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推动全市社会养老服务由救助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范畴内,依托现有资源,因地制宜安排建设任务和实施进度。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养老服务组织。

(三)覆盖城乡,突出重点。

推动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在城乡和区域间合理利用,重点面向“三无”、“五保”、低收入、高龄、残疾失能等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供养服务。

(四)深化改革,持续发展。

太原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doc

太原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doc

2019年太原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太原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企业退休养老金是对退休职工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

企业职工辛苦工作了大半辈子,退休年纪亦该是安享晚年的时候了。

由于养老金调整每年都在一月份开始进行,因此我们可以先了解相关信息作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太原市第十一次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已顺利完成,4月25日已将调整后的养老金及补发部分全部发放到位。

按照山西省统一政策,此次调整对象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调整标准是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7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对于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新中国成立后到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年满70岁以上的、军队转业人员等特殊群体,在这次调整中继续予以了政策倾斜。

调整后,退休人员月平均增加养老金10%以上。

(实习生卢司琪)省人社厅传来好消息,今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正式出炉,从今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7元。

这次养老金提高退休人员有啥反映,还有哪些期盼?养老金实现“十一连跳”此次的调整范围是: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7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具体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对于在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3]5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3]5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3]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及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目标,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坚持自助、自愿、互济的原则,实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扶持的资金政策,建立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男性年满18-60周岁,女性年满18-55周岁的下列人员均可参保(未满18岁的也可自愿参保):(一)农村非城镇居民。

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村干部、民办教师、乡镇招聘人员、农村籍义务兵、复员退伍军人等。

(二)民营企业职工。

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等。

(三)离乡失土人员。

包括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失去土地的农民和小城镇农转非人员等。

山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将启动

山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将启动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山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将启动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

今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位官员做客本报新闻会客厅,就各项社会保险热点问题,与读者悉心交流。

做客本次新闻会客厅的嘉宾有,省人社厅法规处处长师广卫、养老保险处副处长郭爱晔、失业保险处副处长杨雪瑜、医疗保险处副处长陈占良、工伤保险处副处长晋鹏志、农村社会保险处主任科员徐华军。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首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涵盖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这些社会保险覆盖城乡居民,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上午9时至11时,两百多位读者争相拨打本报热线电话(0351)4286666,与嘉宾聊事关自身社保的事儿。

部分未能接入的电话,工作人员都认真记录了读者留言,嘉宾们表示随后将给予帮助。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其中规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内容引人注目。

省人社厅嘉宾表示,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出台,我省具体实施意见很快就会出台。

届时,全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出生时间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退休年龄情况不同规定不同问: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具体是怎么规定的?答:正常退休年龄为:男职工满60周岁,女职工管理岗位满55周岁,女职工生产岗位满50周岁。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为: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达到规定年限。

病退年龄为: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

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问:我的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所显示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想咨询一下,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该以哪个为准?答:按照国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0.05•【字号】晋政发[1991]93号•【施行日期】1991.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1991年10月5日晋政发〔1991〕93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逐步建立起管理社会化、费用三方共同负担、结构多层次、待遇与缴费相联系的一体化的适用于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养老保险的管理和范围。

养老保险实行劳动、人事、民政三方面管理的体制。

其中,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以及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在人事部门未接收前,暂由劳动部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

二、实行结构多层次、费用三方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同时,要改变基本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法定保险,由国家统一规定,强制实施。

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但经劳动部门批准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按岗位(职务)工资和技能工资之和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企业缴纳的部分税前提取;个人缴纳的部分为本人月标准工资(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基本工资)的3%,由企业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上缴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存入银行开设的基本养保险基金专户。

并政发(1998)104号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并政发(1998)104号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太原市政府并政发(1998)104号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为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六区、四县(市)所在地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适用本办法。

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23%,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或由企业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的比例目前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的8%。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计算缴费的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全额核算、差额缴拨逐步过渡到全额核算、全额缴拨,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三、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从1997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 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企业和职工未足额缴费的,暂不记入。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解决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落实住宅小区配置养老服务场所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养老服务场所。

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由县级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

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利用闲置资源解决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

市、县政府要制定将闲置设施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

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

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二)扶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稳步发展。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3•【字号】并政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13日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养〔2003〕1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原则及适用范围(一)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稽核等业务工作。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坚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身特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和退(离)休人员;驻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和驻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离)休人员。

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晋政发[1989]72号

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晋政发[1989]72号

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86年9月9日晋政发〔1989〕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镇集体经济事业的巩固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简称城镇集体单位,下同)。

乡办、村办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集体单位均须为本单位职工(临时工除外,下同)办理养老保险。

第四条养老保险包括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

养老保险费以市、县为单位,统一提取,统一使用。

第五条各市、县应成立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下同),负责养老保险的协调和监督。

养老保险业务由同级保险公司承办。

第二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六条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单位的职工,从批准退休、退职的第二个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至身故为止。

城镇集体单位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参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

(一)基本保险:退休职工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退休时工龄超过十年的,每超一年,养老金每月增加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

因工致残的职工退休后,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发给本人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养老金。

太原养老金上调

太原养老金上调

太原养老金上调太原养老金上调10月9日,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发布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面向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具体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挂钩调整:1.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每人每月增加147元进行调整。

倾斜调整: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824元的,补到2824元。

太原养老金上调好处城镇新增就业8.5万人2015年,太原市通过援企稳岗、扶持创业、加强培训、拓宽渠道等一系列措施,完成城镇新增就业10.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43%。

太原市人社局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太原市每年城镇新增就业保持在11万人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连续5年控制在4%以内,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太原市相继实施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七补一贷”政策和帮扶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六补一缓”优惠政策,推行了职业培训全覆盖计划和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累计培训15万人次,为促进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太原市还成功举办了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每年平均10万人次通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实现就业。

今年,太原市将确保全年城镇新增就业8.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太原市人社局将进一步完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措施,切实破解融资、场地等创业瓶颈难题。

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太原市将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人才智力交流大会等系列专项服务活动,强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和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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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实施办法
最新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为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六区、四县(市)所在地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适用本办法。

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23%,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或由企业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数;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的比例目前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的8%。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计算缴费的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全额核算、差额缴拨逐步过渡到全额核算、全额缴拨,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三、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从1997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企业和职工未足额缴费的,暂不记入。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

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每年由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确定公布。

实行统一帐户前的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帐户后的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市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为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调节金暂定每人每月80元,以后根据省统一规定调整。

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低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新办法高的,增长部分暂不超过老办法的1%。

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档案工资,封定在1998年12月31日。

五、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国有企业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自谋职业或下岗后不再就业,过去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
各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挪用或截留。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切实保证基金征缴按时足额完成。

对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可直接扣缴,劳动、财政、审计部门要进行检查、审计,限期补缴,并将情况及时向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通报。

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对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不予年检,税务部门和银行在核发发票、给予贷款时,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确保国家法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足额上缴。

对于违反规定,有钱不缴,挪用、截留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企业领导和
有关人员的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

七、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和随意扩大统筹项目,除破产工业企业和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放宽退休条件,扩大退休范围。

要严格执行省级统筹规定,不得随意扩大统筹的项目。

八、社会保险机构、人员、经费实行系统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九、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本办法由太原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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