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建立检务督察制度设想论文
对检务督察新机制的构建与运行的几点思考
《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检 务 督察 工 作 暂 行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暂
行规 定》 对 检务督 察工 作机构 、 务督察 的对象 和 范围 、 务督 ) 检 检 察 的工作方 式 、 务督 察部 门的权 限等 做 了明 确规 定 , 何 确保 检
各地检察机 关要从机 构设置 、 工作关 系、 权限行使 、 履职方式等方 面灵活执行 高检 院的规定 , 以确保新机 制 良性运行 ,
实现 制度 创 新 的 目的 。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督察
机 构 设 置
中图分类号 : 96 3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 2 1 )2— 0 0 10 0 9 (0 0 0 2 3— 2
一
、
检务督 察制度 的源起 与 实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世 纪之交 的司法 界和 学术 界 , 司法 体 制 改革 是炙 手 可 热 的 话 题 。对 我国检察 制度 而言 , 争议 的焦点 表 现为 : 检察 机关 除 了 与其他 国家机关 一样 接受 党 的领 导 、 受 国家 权 力 机关 及 社 会 接 监 督之外 , 检察 机关 基 本上 是 “自己监 督 自 己” 并 由此 提 出 了 , “ 来监督监 督者 ” 谁 的命题 。为 回应 “ 检察 权无 监 督 ” 的质 疑声 ,
督的机 制 。 ( 检察 权运行 中出现的 问题 不容 忽视 三)
党 的十七 大报告 指 出 : 要坚 持 用制 度 管 权 、 “ 管事 、 人 , 管 建
立健全决 策权 、 执行权 、 监督 权既 相互制 约 又相互 协 调 的权 力 结
检务督察 制度化
检务督察制度化(最新版3篇)篇1 目录一、检务督察制度化的背景1.检务督察的概念及其重要性2.制度化前检务督察存在的问题3.制度化的目的和意义二、检务督察制度化的内容和特点1.制度化的主要内容2.制度化的具体措施3.制度化的效果和影响三、检务督察制度化的实践和成效1.制度化在实践中的应用2.制度化的成效和意义3.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篇1正文一、检务督察制度化的背景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旨在保障公正、廉洁、高效的司法秩序。
然而,在制度化前,检务督察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导致督察工作的随意性较大,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开始推动检务督察制度化。
二、检务督察制度化的内容和特点检务督察制度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统一的督察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的督察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等。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检务督察工作规则》,建立专门的督察机构,加强教育培训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检务督察工作更加规范化、专业化,提高了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检务督察制度化的实践和成效检务督察制度化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使督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了督察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其次,完善的机制使督察工作更加全面和深入,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廉洁。
最后,明确的责任分工使各部门更加注重自身建设,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然而,检务督察制度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督察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督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需要不断提高等。
篇2 目录1.检务督察制度化的背景和意义2.检务督察制度化的主要内容3.检务督察制度化的实施效果4.检务督察制度化的未来发展方向篇2正文检务督察制度化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推进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制度化的背景和意义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检察机关面临的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需要通过更加严格的内部监督来保障公正、廉洁、高效的执法形象。
关于检务督察制度的几点思考
展望
完善检务督察制度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检务督察制度法律法规,明确督察职责 、程序、权利和义务等,为检务督察工作提供有 力法律保障。
拓展督察范围和方式
将检务督察范围扩展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 领域,同时采取多种督察方式,如明察、暗访、 调查问卷等,确保督察结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加强督察队伍建设
建立专业化的督察队伍,加强培训和管理,提高 督察人员素质和能力,确保督察工作的专业性和 公正性。
检务督察制度面临的挑战
挑战一
检务督察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监督 范围不明确、监督手段单一等问 题,导致某些案件的监督效果不 佳。
挑战二
由于检务督察制度缺乏完善的协 调机制,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 作存在障碍,影响了检务督察工 作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挑战三
检务督察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存在 监督成本过高的问题,尤其是在 案件数量较多、办案人员紧缺的 情况下,监督成本可能会成为制 约检务督察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
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检务督察制度通过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 正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通过检务督察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 违纪行为,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提高人民 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检务督察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起源与发展
案例一
某市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 办案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 和效率。
案例二
某省级检察院建立检务督察制度,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 监督和指导,推动了基层检察院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
案例三
某检察院在检务督察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办案人 员的执法行为、司法作风等方面进行评估,提高了检务 督察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工作心得:检务督察制度运行实践研究
工作心得:检务督察制度运行实践研究检务督察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是促进检察人员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推手。
通过对当前检务督察工作现状的总结和剖析,提出构建案件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衔接机制的设想,以求推进检务督察工作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强调指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是检察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要求,要把加强内部监督放到与加强法律监督同等的位置来抓。
而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检务督察的概念、出台背景及意义(一)检务督察的概念检务就字面意思来看,是各项检察工作,包括检察业务检察队伍和检察事务;督察是监督察看的意思。
检务督察就是对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察事务规范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察看。
括而言之,检务督察指的是对检察事务的监督检查。
有人将检务督察定义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以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为核心,以检察权行使的合法性、正当性为监督内容进行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及干警办案活动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对检务督察进行了界定,明确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该规定对检务督察的内涵外延、机构设置、职能范围和运作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大致的规定。
(二)检务督察的出台背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检察机关承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与起诉工作分离开始,延续至上世纪90年代举报与侦查的分离、批捕与起诉的分离,检察机关一直在进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探索。
举报、侦查、批捕与起诉这些工作分别交由不同部门行使,并由不同的副检察长分管,且设置了具体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的层层把关的办案模式、以及后一环节制约前一环节的办案制度,均是为了防止办案人员不当行使权力。
完善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机制的思考
须对 检察 权加 以全面 的 、 有 效 的制 约和监 督 。
( 二) 当前检 察权 的监督 制约机 制存在 不足
基层 检察机 关检 务督察 的人员配备 相对薄弱 , 专司其 职的往往 只 有 纪检组 长和 监察室 主任 , 检 务督 察工作 长期 处于人 少事 多、 疲
不 能很好 地顺应 新时 期检务督 察 工作 的要 求 。 首先 , 外部监 督方式 中的党委 的领 导和人 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 于应战 的局面 ,
出发 点 , 着 重探 讨基 层检察机 关现行 检务 督察机制 存在 的不 足,
并有 针对 性地提 出完 善建议 。
一
二、 基 层检察 机关 现行检 务督 察机制 存在 的不 足
( 一) 机 构设 置 不尽 完善
、
强化检 务督 察的必要 性
从全 国范 围来看 , 迄今为 止 , 绝大 部分基 层检 察机关 并未 单 设检 务督 察机构 , 而是将 检务 督察权 与纪检 监察 权混 同, 由纪检
公权 力滥 用 。其次 , 检 察权 由检察人 员具体 实施 , 但 由于对 法律
理解 和事 实认定 的个 体差异 的客观存在 , 检 察人 员的裁量 标准也
( 二) 人 员配备相 对薄 弱 检务 督察 的性质 和 内容决定 了其涉及面 非常广 泛, 既要对 具
必然 存在 差异 , 如 果缺 乏有效 的监督 和制约 , 就 有可 能导致 公权 体 的检察业 务进行监 督 , 又要 对 队伍 管理和机 关行政性 事务进 行 力滥 用 , 进 而导致 公 民的私权 利遭 到侵犯 的严重 后果 。因此 , 必 监 督 。 因此 , 检 务督 察工 作任 务十分 繁重 、 责任十 分重 大, 而 目前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研究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研究摘要: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一项工作制度,在严肃检察纪律、保障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干警依法行使检察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系统最基础的组成单位,队伍建设水平和执法办案质量,直接决定了整个检察系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因此,大力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工作,对推动检察工作整体上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研究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一项工作制度,从近几年的开展情况看,在严肃检察纪律、保障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干警依法行使检察权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系统最基础的组成单位,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工作量,发挥着履行检察职能、维护检察机关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作用。
因此,基层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水平和执法办案质量,直接决定了整个检察系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大力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工作,对推动检察工作整体上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1 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基层检察机关面临人员少、任务重的现实问题,从近几年的办案数量来看,检察机关办案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基层院尤为突出,然而与之相对应的办案人员却无明显增势,绝大部分基层院面临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进不来,留不住”或是“进得来,留不住”的现象,整体素质与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不能完全适应,已成为制约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的瓶颈。
1.2 提高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基层检察院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办案任务,且各类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如何在繁重的工作中提高办案质量是基层检察工作的重点。
办案质量与办案数量必须同步发展,否则,在行使检察职能过程中会出现偏坡。
因此,开展检察督察是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应建立科学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促进公正执法。
1.3 规范检察纪律的必然要求正所谓“正人者必先正己”,随着来自于社会各方面的诱惑越来越多,检察干警接触社会的范围越来越大,受社会风气影响的程度也更为严重。
检务督察个案督察工作思路
检务督察个案督察工作思路《检务督察个案督察工作思路》引言:检务督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执行司法权威的重要机构,其个案督察工作是保证司法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本文就个案督察工作思路进行探讨,以促进检务督察更好地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司法体制。
一、明确目标,搭建个案督察工作框架个案督察工作的目标是准确、公正地评估检察机关在执行具体案件中的工作情况。
为实现这一目标,检务督察应该建立搭建一个明确的个案督察工作框架,包括确定工作内容、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信息收集和分析的方法等。
这样,个案督察工作能够更有针对性和规范性。
二、加强信息收集与分析,准确把握问题核心信息收集与分析是个案督察工作的核心环节。
检务督察人员要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关于具体个案的有效信息,包括相关文件、证据、法律规定等。
更重要的是,要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准确把握个案存在的问题,找出其根源。
只有从问题的核心着手,才能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推进改进措施,提高检察机关绩效个案督察工作不仅要发现问题,更要推进问题的解决。
针对个案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检务督察应该与相关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推动改进措施的实施。
这些改进措施可以包括制定更严格的工作标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人员培训等。
通过改进措施的推行,能够提高检察机关的绩效,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加强监督与评估,确保工作质量个案督察工作的最终目标是确保司法工作的质量。
为实现这一目标,检务督察应该加强对个案督察工作的监督与评估。
监督与评估应该包括对个案督察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和对个案督察工作质量的评估。
只有通过监督与评估,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加以纠正,确保个案督察工作的有效实施。
结论:个案督察工作是检务督察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工作方式。
通过明确目标,加强信息收集与分析,推进改进措施,加强监督与评估,可以提高个案督察工作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公正的持续发展。
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思考检务督察制度实施多年来,其功不可没。
但存在机构类似重叠设置、基层院内部检务督察工作力度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等情况。
为给检务督察以“名份”,自然需要成立专门独立机构。
但不能产生机构重叠、权责不明等现象。
综合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的工作职能存在诸多相似问题,可以将其科学合并、优化人员,发挥其因有的职能,为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保驾护航。
标签:检务督察;机构设置;问题;思考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然而,由于检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的差异,在行使检察权时难免也会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以案谋私、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检察权滥用现象。
那么这些情况又由谁来监督呢?回答是“纪检监察部门”。
但是,纪检监察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的是纪律监督权,通常为事后监督,是有局限性的。
从法律角度看,检察机关受人大、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但这是不具体的,是框架性的东西,往往处在“远水救不了近火”的状况。
因而,检务督察正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组织,多年的试行乃行之有效。
一、检务督察制度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我国检务督察工作,是检察改革的新生事物,早在2001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就建立了包括组织体系、督察内容、督察形式和程序、督察权责、督察结果运用等5项内容的检务督察制度。
并构建了一支具有相对独立和权威的检务督察队伍\+①。
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②。
2008年1月4日,同时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督察议事规则)\+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暗访工作规则)\+④2011年1月7日,制定了《实施办法》\+⑤。
从2007年到2011年逐步完善了检务督察的制度建设。
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有编独立机构。
检察机关建立检务督察制度的设想
检察机关建立检务督察制度的设想摘要:检务督察对检察工作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且有存在的基础,但当前检务督察工作中存在制约因素,需要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明确检务督察内容,设立检务督察机构,建立检务督察运行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建立;检务督察制度;设想一、检务督察的基础及必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对检务督察权做了制度上的安排,为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赋予检务督察有权参与和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听取汇报,同时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问题作出说明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还规定检务督察有案件资料调阅权,这项权力将大大强化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力度。
同时,为了防止检务督察权滥用而影响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正常运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检务督察人员在行使检务督察职能时不得干涉被督察对象依法办理案件,因此,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不会因检务督察而受限。
检察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要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定和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权上的某种程度限制甚至剥夺,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行使需要法定性和谨慎性。
当前,外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比较薄弱,存在着不足: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如果自身违法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于被外部监督力量发现和查处。
因此,在检察工作体制内部建立完善特殊的监督机制是国家法律完善和司法改革的需要,也是中国特色检察体制不断发展健全完善的必然,能更好地促进公民权益受保护和促使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2005年,响应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目标,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多年实践,取得了有效成果。
2007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完善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机制的思考
完善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机制的思考作者:张永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制度,是落实从严治检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推动力。
现阶段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普遍存在机构设置不尽完善、人员配备不齐、督察方式单一和保障机制不足等缺陷,亟需从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和组织保障等方面予以完善和加强。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制度创新作者简介:张永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64-02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设立的一种全视角、全方位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检务督察的内容集中在检察业务、队伍建设和机关行政事务等三个方面,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中存在的问题,预防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制度,是落实从严治检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推动力。
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明显滞后于检察业务的发展,亟需完善和加强。
本文拟从分析检务督察的必要性为出发点,着重探讨基层检察机关现行检务督察机制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一、强化检务督察的必要性(一)检察权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其必须接受全面地监督首先,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公诉权等检察权。
检察权属于公权力,具有专门性、强制性等特性。
公权力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权力行使的法定性和谨慎性,因此,检察权也需要全面有效的监督,才能防止公权力滥用。
其次,检察权由检察人员具体实施,但由于对法律理解和事实认定的个体差异的客观存在,检察人员的裁量标准也必然存在差异,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有可能导致公权力滥用,进而导致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的严重后果。
因此,必须对检察权加以全面的、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机制创新研究——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足 ,加上 知识缺 乏更 新 ,故检 务督察 队伍 缺乏动 力 、活力 。检务 督 议 期间 ,有 针对 性 的选 择 重点 部 门开展专 项督 察 ,并将 督察 结果
察工 作 的高 要求 与检 务督 察人 员不堪 重 负相矛 盾 。开展 检务 督 纳 入年 终考 核评 比事 项 。三是 加强 组织机 构 建设 。组 建检 务督
执 法 ,促 进检 察权 在行 使过 程中 的廉洁 性和 透 明性 。但在检 察机 味依 靠过 去的经 验而 直面新 的 问题 ,缺 乏创新 思维 ,这些手 段 与
关 内部 ,很 多 时候对 检务 督察工 作 的认识 都有 一定程 度 的不足 , 方法 无助于 问题 的解 决 。此 外,检 务督察 装备 还相 对落 后 。由于
一 、 基层检 察机 关检 务 督察工 作 中存在 的问题
容 易发现 问题 ,同时能够 及时 有效地 防止 、纠正执 法 中存在 的 问
(一 )从思想上对检务督察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题 。同时 ,有 的检 务督 察干 警缺 少主动 性 、积 极性 ,部 分干部 还存
检 务督察 是为 了从通过 内部监 督制约 来保证 公正执 法、规范 在凭老 经验 对待 新 问题 ,以老 方法解 决新 情况 ,在工 作 中往 往一
名称也 各不相 同 ,如 称督察 处 、督察 部 、督 察组 、督 察 队等 均有 ,机 轮流 担任 每月 的督 察负责 人 ,并 成立 了 以副检察 长 为督察 长 、相
构设 置 的不规 范影 响 了检 务督 察工 作的严 肃性 。并 且 ,由于进入 关 部门 负责人 为委 员 的检 务督 察委 员会 负责具 体 开展检 务 督察
甚 至于 有 的干警 对 “检 务督察 ”这 个 概念 都不是 很清 楚 。有 的领 很多检 察院经 费保障 还有一 定 困难 ,开展检 务督 察工作所 必须 购
建立检务督察长效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运行
一
、
Hale Waihona Puke 健全制度.规范督察内容 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明确规定检 务督察 的内容 , 是保证检务督察工作规范开 展的必要条件 。近年来 , 该 院不断建立健全 检务督察制度 ,积极探索实践 , 不断拓展检 务督察的内容和范围 , 进一步细化督察的具 体事项 , 为检务督察的有效开展打下夯实的 基础。 ( 一) 根据督察 内容 ,细化督察 事项 该 院把案件质量 、遵守办案纪律 、落实 办案安全 防范措施、执行规章制度 、严明执 法作风 及作风纪律 建设等 纳入检 务督察事 项, 并在此基础上 , 进一步细化 了督察的具 体 事项 。一是检察业务方面,要求办案程序
防止 出现人情案 、 金钱案 、 关系案等违法违 纪现象 。
合法 ,执法行 为规范 ,正确适用法律 ;执行 办案纪律严格到位 ;案件质量确实保证 ; 办 案 安全 防范措施到 位。二是 在队 五管理方 面 ,要求严 格遵守 职业道德 和检察 职业纪
律, 严 格遵守检察人员行 为规范 ; 严格遵守 中央关于改进作风 、 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 定; 严格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 。 在此基础 上 。开展 以案件质量为核心的常态督察 ,以 作风纪律建设为重点的不定期督察 。 ( 二) 根据督察内容 , 建立完善制度 该院根据确定的检务督察 内容 , 配套制 定和完善了多个方面制度 。 一是在检察业务 方面 , 制定 了 《 办案安全制度 》 、 《 办案安全
法学论坛 2 0 1 4年 4月 ( 上)
建立检 务督察长效机制 确保检 察权依 法正确运行
郭 睿
( 贵州省 贵阳市云岩 区 人 民检察 院,贵州 贵阳 5 5 0 0 0 0 )
摘要 :检务督察作为强化检察机关 内 部监督 的有效手段 ,是促进检察人 员公正廉洁执 法的强力抓手。检务督察长效机 制的建立 ,对于检 察机 关加强 自身监督 、 规 范检察权的行使具有重 大的现 实意义。 关键词 :检务督察 ;机制 ;检察机 关;内部监督
调查研究:关于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践和思考
调查研究:关于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践和思考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检务督察制度的发展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改革措施,明确提出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
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2008年1月4日,同时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试行)》。
2011年1月7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检务督查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的完善。
这些制度的实施,对加强检察队伍作风纪律建设、促进执法公正、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将起着重要作用。
二、检务督察实践中需坚持的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检务督察机构应该在党组和检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其他各业务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制度落实和业务运行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障检察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坚持服务检察中心工作。
检察中心工作是检务督察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检察业务督察、队伍管理和机关行政事务督察。
一是着力落实干警考勤制度,督察工作纪律执行情况,提高干警的组织纪律性和精神面貌。
二是督察警用车辆管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进行检查,杜绝涉警车事件的发生。
三是督察廉洁从检情况。
突出督察财务管理,制止大吃大喝、大手大脚行为,杜绝奢侈浪费现象。
(三)坚持制度管理。
要有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并围绕规章制度制定出完善的检查落实措施,来保障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要把检务督察作为抓队伍建设的重点和切入点,作为全面开展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
枣庄市中:努力构建检务督察动态监督机制
枣庄市中:努力构建检务督察动态监督机制近年来,我市检务督察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为了加强对检务督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提高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枣庄市积极构建检务督察动态监督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首先,要构建检务督察动态监督机制,就必须建立健全加强检务督察人员队伍建设的制度和机制。
检务督察人员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中坚力量,只有加强队伍的建设,才能够提高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我市要加强对检务督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
建立一套完善的考核制度,严格执行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岗位责任制,增强检务督察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动态监督机制的构建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构建检务督察动态监督机制,就必须加强对执法监督的监控和调查,确保督察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并公开相关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执法监督的相关信息。
采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建立执法监督信息库和监控系统,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全程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后,构建检务督察动态监督机制,就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设和谐的社会监督机构。
加强社会监督和协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和沟通,深入开展执法公开、依法行政、志愿服务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法治文化氛围,增强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和满意度,为打造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总之,构建检务督察动态监督机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我们必须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加强监管与管理,优化监察机制和体制,提高检务督察的实效性和监督效能,以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检务督察制度思考
检务督察制度思考2012年5月底最新工作计划总结类检务督察制度思考继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在全国首创检务督察工作机制之后,河南、山东、福建、江苏、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先后开始了检务督察制度的改革探索。
高检察院xx 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对这一改革方向予以肯定。
但是,由于检务督察机制改革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探索,因各地的理解不同、目标不同而运行模式各异。
笔者认为,检察改革在路径选择上虽然是自下而上,但最终必须在立法层面上统一规范。
因此,有必要对检务督察的不同思路进行厘清,对各种运行模式进行比较,逐步统一各方熟悉,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检务督察制度提供理论预备。
笔者在此仅对检务督察三个基本问题即“为什么(Why)、是什么(What)、怎么办(How)”谈谈粗线的熟悉,以求抛砖引玉,引发大家的思考。
一、为什么:关于检务督察必要性的论证[文章-帮您找文章]关于检务督察制度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检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需要全面有效的监督。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并将行政权、司法权与法律监督权分别赋予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行使。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独立而专门的法律监督权,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公诉权和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统一和依附于检察权。
从权力的特征上考察,检察权中的侦查权是主动性、扩张性的,具有命令执行性;而检察权中的决定不起诉虽然是程序性的决定,但实质上具有与司法裁决类似的效果,因此,可以认为,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性质。
检察权这种特性,表明它作为一种公权力,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必然要强力介入公民的私权领域。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利的人都轻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检察机关的督查工作的作用、不足及强化思路-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检察机关的督查工作的作用、不足及强化思路-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多次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巡视督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情况通报制度、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找出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碍和困难。
抓好督查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督查工作作初浅探讨。
一、检察机关督查工作在推动检察决策落实中的作用根据《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督字有察看、监管、督促的意思;查字有检查、调查的意思。
从字面理解,督查就是督促检查。
检察机关督查工作是相对贯彻落实而言的,它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 一方面,督查工作是党组、主要领导作出决策后,为实施决策而作出的监督、指导、反馈活动; 另一方面,是专门督查机构根据党组、主要领导授权,对决策落实而进行的监督、指导、反馈活动。
这里所讲的督查是指经过党组、主要领导授权,而进行的监督、指导、反馈活动,目的是确保各项检察决策目标的实现。
其主要作用表现在:一是在抓工作落实上起到监督员作用。
检察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有的需要不同的单位或内设机构共同完成,有的由某个单位或内设机构完成,不同的单位或内设机构落实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各不相同,完成的阶段、时限、效果也各不相同。
因此,需要通过督查部门随时掌握各单位或内设机构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有力提醒、监督、检查,督促不断推进工作任务的落实,促进整体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是在完成决策目标上起到指导员作用。
督查工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任务的不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院、一线部门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并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工作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各单位或内设机构完成决策目标情况进行指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或意见,使各单位或内设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预期工作目标。
推行检务督察,科学管理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
建立检务督察,科学管理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对在基层检察院建立和推行检务督察运行机制的一点设想引入现代管理理念,建立检务督察运行机制,促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已在基层检察院的检察改革实践中得到了肯定。
因此有必要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建立健全检务督察机构及与其相对应的工作机制。
现就建立和推行检务督察运行机制谈几点设想。
一、建立和推行检务督察机制的初衷建立和推行检务督察机制起因于改变落后状况的现实需要和对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思考。
一个时期以来,相当一部分基层院因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各项工作相对落后。
在干警中,普遍存在着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与兄弟单位比高低,争先进的心理和精神不振、纪律涣散、工作飘浮缺乏创新、法律监督能力偏低办法不多等问题,工作讲在嘴上,制度印在本上,提要求多,抓落实少等等。
都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干警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导致工作业绩平平,究其原因,除客观因素的制约外,主要原因是原有的管理体制中缺乏有效的督察机制,致使大量的工作和措施不落实,调动不起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一些自身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经过近年来的学历教育及公务员招录,基层检察系统平均年龄降低、学历层次升,有很多干警尤其是新招录干警都很想有所作为、干一番事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一个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狠抓工作落实的检务督察机制,就一定能改变现有的落后状况。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应当根据高检院加强基层院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现代管理科学理论,确立“以目标管理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检务督察为手段”的总体工作思路,制定整体奋斗目标,并建立独立于各职能部门之外、直接对院党组和检察长负责的检务督察机构和工作机制,由院纪检组牵头,配备专门的检务督察人员,在院党组和检察长的授权下,对队伍建设、人员管理和检察权的运行实行全程监控,通过及时沟通信息,及时发现和矫正偏差,狠抓各项工作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检察干警为实现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而不断努力工作。
论检察监督制度
论检察监督制度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被制定和实施,保障人民权益的力度也在逐渐加强。
作为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之一,检察机关在公共利益和民事权益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作为监察机关的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的特殊性,其存在着某些独特的制度性矛盾。
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并实现检察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各级检察机关需要采取一些特定的制度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预审制度是保证检察监督有效实施的前提。
预审制度是在立案前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过滤的程序性规定,其目的是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标准,遵循法律程序,同时避免对公民利益和人权的损害。
与此同时,预审制度还可以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减轻工作负担和工作风险,优化工作流程和效率。
因此,在巩固预审制度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继续加强法律适用和实践能力,使其预审工作真正成为案件立案前的司法保障。
其次,认真落实检察官个人授权制度是保证检察监督公正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
个人授权制度是针对检察官行使职权的一种约束制度,目的是防止滥用职权和损害司法公正。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应遵循权责分明的原则,依据个人授权制度对检察官事先授权和负责原则进行实际控制。
同时,检察机关还需尽快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保障,加强监督执行和问责机制,规范检察人员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实施。
第三,深入实施案件审查监督制度是保障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案件审查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任何人涉嫌犯罪的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和依法查处,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为此,检察机关应建立定期和专项的案件审查和监督机制,对必要的案件锯讨、调查和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严格的检查和合规性检测。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利用各种技术和手段,加强案件审查和重点监督,保障每个案件的依法处理和应有的司法取得。
最后,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互联网建设,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助力检察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
根据互联网时代的要求,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新的信息化途径和方式,打造数据共享和交流平台,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理论文章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理论文章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执法思想的核心是公正执法。
执法是否公正关系到法律权威的严肃性,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以及整体形象。
要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能力和在全社会的公信力,必须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效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确保检察人员公正廉洁执法。
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必须注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基层检察院内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强化对自身队伍建设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一)、加强基层检察院内部监督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从全国而言仍处在探索、完善阶段,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加上都处于进一步探索之中,所以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特别在机构的设置上,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各不相同。
设置专门检务督察机构、确定专职人员编制的检察院很少,大多是由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就我们xxx检察机关而言,十一个区市县加市院,都是纪检监察合二为一,检务督察机构形同虚设,90%以上都是纪检组长兼职监察工作,没有配备专职监察工作人员,十一个区市县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几乎由纪检组长一人承担完成,懂得督察业务的人员更为缺乏。
由此可以看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建设不规范,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检务督察工作很难健康发展。
从检务督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看,都是各部门负责人,但这些同志不具体做日常检务督察工作,只是在重大问题上召开委员会议时参加讨论,或在有些方面主要进行工作协调,从事具体工作的就是纪检监察、政工等部门的个别同志,造成检务督察力量薄弱,没有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检察机关要提高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水平,加大检务督察的力度,并取得较好的成效,一定要下决心,较好地解决机构和专项编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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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建立检务督察制度的设想摘要:检务督察对检察工作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且有存在的基础,但当前检务督察工作中存在制约因素,需要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明确检务督察内容,设立检务督察机构,建立检务督察运行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建立;检务督察制度;设想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04-02一、检务督察的基础及必要性(一)检务督察的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对检务督察权做了制度上的安排,为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赋予检务督察有权参与和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听取汇报,同时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问题作出说明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还规定检务督察有案件资料调阅权,这项权力将大大强化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力度。
同时,为了防止检务督察权滥用而影响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正常运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检务督察人员在行使检务督察职能时不得干涉被督察对象依法办理案件,因此,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不会因检务督察而受限。
(二)检务督察的必要性检察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要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定和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权上的某种程度限制甚至剥夺,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行使需要法定性和谨慎性。
当前,外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比较薄弱,存在着不足: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如果自身违法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于被外部监督力量发现和查处。
因此,在检察工作体制内部建立完善特殊的监督机制是国家法律完善和司法改革的需要,也是中国特色检察体制不断发展健全完善的必然,能更好地促进公民权益受保护和促使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2005年,响应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目标,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多年实践,取得了有效成果。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从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的实践来看,检务督察就是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部门对检察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职权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检务督察制度就是检务督察活动的性质定位、机构建立、运行机制完善的有机结合。
二、当前检务督察中存在的制约因素(一)现行检务督察法律法规不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六条”要求的规定》、《九条硬性规定》等一批检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但是,具体如何遵守、如何操作的程序规范细则没有制定出台,导致目前有限的内部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监督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就事论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的规定多,定量的规定少。
监督制度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给实践中的监督活动带来操作障碍,如《关于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六条”要求的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等制度,就缺乏有效的实施办法。
制度的粗、空、虚,必然导致制度约束力的软弱,其约束作用就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二)现行检务督察制度存在缺陷一是检务督察机构及其职能缺乏独立性和保障性。
当前,按照现行的检察工作体制,检务督察机构和权限往往在被监督者的领导下,监督活动缺乏中立性,同时又受控于被监督者。
二是广大检察工作人员存在重业务、重发展,轻监督管理的思想。
表现在执法规范、廉洁、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等方面的教育还不够到位,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惩处力度小等现象,大大减弱了监督的效果和权威性。
(三)现行的监督督察工作形式化近几年,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各级检察机关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检察人员廉洁自律、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财务监督以及“一案三卡”等监督检查制度。
部分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对检务督察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实践中存在督促落实不够、缺乏有力执行以及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一)检务督察的基本内容1.对检察工作效能的督察这主要是对各项部署的检察工作督促和落实情况、日常上班考勤、着装、保障等行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2.对办案情况的督察针对执法办案中常出、易出问题的岗位和阶段,如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情况、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初查和立案的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扣押和返还赃款的情况、对办案区管理等情况进行常态督察,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
3.对重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检察工作中,少数检察人员对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够积极,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不够到位,特别是在遵守落实相关制度上不够坚决,没有完全做到令行禁止。
检务督察活动就是要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证检令畅通。
4.对检察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的督察主要督察对来访群众和案件相关人态度是否粗暴、摆架子、冷硬横推的问题,是否违反警车使用管理条例开霸道车、特权车,滥用警械等问题。
5.对实施党风廉政责任情况的督察一是督察“一案三卡”实施情况和干警执法档案建立情况;二是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督察,主要督察警车私用、穿检察制服任意出入娱乐场所、吃拿卡要、酗酒滋事等问题,有效地保障干警廉洁从检,密切了检民关系。
(二)检务督察的重点内容1.围绕检察中心,积极开展执法办案督察一是强化案件质量督察。
以案件质量督察为切入点,督察执法办案过程中审查案件是否不细致、调取证据是否不规范、起诉书引用法律条款是否不准确、公诉词论理是否不充分,法律文书制作质量是否不高等问题。
二是强化落实《检察业务工作流程》的督察。
把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作为督察点,以抓好督察点的督察来促进工作流程的实施,防止办案的随意性和案件流失。
三是开展执法办案现场督察。
如在公诉、自侦、监所等部门开展庭审督察、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督察,对公诉人不注意出庭形象、庭审效果不好等问题,及时向所在部门反馈,督促加以改进;开展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监督,确保搜查扣押规范有序。
2.解决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督察一是对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开展专项督察。
对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的扣押冻结程序、数量、处理等情况进行督察,杜绝因涉案赃证物而出现严重违纪的现象。
二是对案卷归档工作开展专项督察。
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加大归档工作力度,督察是否规范案件装订、是否按规定把档案及时入库等问题,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
三是加强控申信访、接访工作专项督察。
针对各种节假日,政治敏感性强,上访、闹访人员多等问题,组织督察人员重点对控申接待来信来访制度落实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做好对当事人的答复和息诉工作,是否依法正当地化解纠纷和矛盾等进行督察。
(三)检务督察工作部门的建立1.成立检务督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检务督察办公室检务督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各内设机构工作情况、落实年初制订计划情况进行督察;对本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分解立项,拟定督察方案,进行跟踪督察,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作出阶段性的评估,向领导小组进行综合反馈;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对检务督察领导小组成员、检务督察办公室安排的督察事项和各督察组申请的督察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对各内设机构办理督察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2.检务督察办公室工作再分业务督察、纪律作风督察、检务保障督察三项督察工作业务督察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承担对本院办理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个案抽查,提出案件质量评估报告;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办案制度遵守情况进行督察;发现违规办案、徇私舞弊或者有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等职责。
纪律作风督察由政工、监察部门负责,主要承担对本院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招录检察人员、任命检察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院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文化、专业结构是否达到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办理人大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
检务保障督察由办公室、技术部门负责,办公室对公用经费保障情况、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情况、器材设备配备、业务用车情况进行督察;技术部门对局域网、专线网和计算机终端等信息化硬件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业务、队伍和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督察等(四)检务督察运行机制的建立1.逐步建立检察人员执法、荣誉、廉政档案按照“一人一档、一案一登、统一管理、分级建档”的原则,结合各执法办案部门的不同情况,开始分批分期逐步建立档案。
把督察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为干部的考核、奖惩、晋升提供科学全面的依据,切实避免纠错少评优多,奖优罚劣不明确。
2.设立检务督察联络员在各内设机构设立一名检务督察联络员,通过发挥检务督察联络员的优势作用,充分延伸和拓宽检务督察工作的范围和加强检务督察的力度,主动了解掌握办案部门工作情况,积极强化与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
3.建立定期的检务督察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与不定期收集掌握的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等方面情况,主动与业务部门沟通联系,适时召开检务督察情况通报会议进行反馈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4.丰富检务督察的形式一是专职检务督察与一岗双责相结合。
由检务督察办公室,主要负责业务规范、队伍规范、制度规范的落实,对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及各检务督察组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各内设部门的检务督察员,负责抓好本科室工作的落实,强化本科室日常工作的管理。
二是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检务督察办公室每月、每季度、半年定期对各内设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察,每月至少一次不定期对检察人员考勤、在岗情况、会议签到、值班等情况进行督察。
三是检务督察部门督察与部门联合督察相结合。
督察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督察的同时,在开展如案件评查、信息化建设等专项督察时,吸收各内设部门的检务督察人员参与,让接受督察者参与督察,使检务督察工作得到理解和支持。
四是单方监督与双向监督相结合。
检务督察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督察的同时,主动到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掌握情况,增强监督针对性。
业务部门对办理的案件与移送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可及时提交业务督察组,业务督察组即可介入审查。
(责任编辑: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