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
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2003年12月9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五)实行轮班作业的;(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八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 (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于固定工作制而言的,它主要是通过灵活地安排员工上下班时间,不再限制在传统的8小时工作制度之内。
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员工的个人需求和公司的运转要求,同时也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
比如,在传统的制造业中,往往受到一些固定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的制约,而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供更加灵活和高效的服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通过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综合计算,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合成一个统一的工作时间,从而更好地管理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质量。
通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和时间,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并且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也更加公平公正,避免了一些员工加班过多或者加班过少的情况。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都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
首先,企业需要拥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手段,能够准确地记录和计算员工的工作时间。
其次,企业需要针对不同的员工和岗位进行个性化的工作安排,将员工的个人需求和公司的运转要求做有效的结合。
最后,在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沟通,确保员工对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同。
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和时间,避免过长的工作时间造成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压力。
其次,及时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反馈,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需求,及时解决员工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最后,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使员工能够适应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环境。
综上所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适用性。
通过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在规定工作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但需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情况,通过计算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综合得出工时,从而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和薪酬发放。
二、审核与审批流程1.提出申请:员工应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选择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原因,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2.部门意见: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材料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包括员工的工作内容、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工作量估计等。
3.上级审批:评估部门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附上综合评估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符合企业的政策和法规,并符合业务需要。
5.绩效评估: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绩效评估,确保公正、客观和有效。
6.再次审批: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满后,需再次向上级部门提交审批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管理细则1.保障权益:企业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培训与指导: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了解和熟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3.处理异常情况:当员工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遇到突发情况或工作困难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4.绩效奖励: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绩效奖励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激励和奖励,以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5.评估与调整:企业应定期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决定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进行严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目的工时管理,是指对员工工作时间的合理规划、安排和控制的过程,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可增加企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本次通知的目的是加强工时管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内容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管理方式,旨在能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工时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临时工。
(2)工作时间安排: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
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弹性调整,但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
(3)加班管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加班管理政策,保证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制度,明确工时计算的方法、工资支付的规定等。
企业应密切关注员工的工作状态和生产效益,及时调整工时安排,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1.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制度,旨在能更好地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工作时间安排: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一些特定岗位的员工,其工作时间不按照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进行规定,而是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项目需求和员工个人特点等进行灵活安排。
(2)工作量管理: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员工应按照企业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量,确保工作质量。
2.实施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安排方式,并确保员工的工资和权益不因不定时工作制而受损。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旨在根据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需求,提供更加自由灵活的工作安排。
下面将探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1.设立基准工时:根据企业的工作特点和行业标准,设定每日、每周或每月的基准工时。
如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弹性工作时间:员工可根据个人情况和工作需求,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例如,可以提前或延后上班时间,以适应个人的家庭和生活需求。
3.工时计算方式:根据员工的具体工时情况,采用综合计算工时的方式进行工资计算。
即将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标准时间计算,同时根据实际工作时长进行加班费或扣除。
4.工时记录和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时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工时记录准确可靠。
可采用电子考勤系统或手工记录方式进行工时统计和管理。
5.加班管理: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加班管理非常重要。
企业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合理控制员工的加班时间,并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1.弹性工作时间:员工不再被限制在固定的上班时间范围内,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2.自主担负任务:在不定时工作制下,员工独立个体化地进行工作任务分配和承担。
员工可根据个人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安排,自主决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和方式。
3.目标导向管理:管理者不再强调员工的工作时间,而是更加注重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作目标的达成。
员工需按照任务要求进行工作,自行决定合理的工作时间。
4.管理者支持和指导:在不定时工作制下,管理者应及时回应员工的问题和需求,提供工作上的有效支持和指导,确保员工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5.定期评估和反馈:企业应设立定期的工作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改进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生产效率和工作满意度。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2页精选文档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颁布时间:1994.12.1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大工时制度治理,保证职工躯体健康,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形,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咨询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刻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刻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能够向县级以上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专门,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纳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运算工作时刻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刻和平均周工作时刻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刻差不多相同。
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行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阻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运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刻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刻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刻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运算工作时刻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刻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刻作为结算周期的时刻。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专门需要或职责范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刻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纳的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用工模式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已经在我国许多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两种制度的出现,旨在更好地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劳动效率,同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优缺点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1.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每日、每周、每月或每季度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固定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以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为计算单位,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综合计算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0小时,但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以下岗位:(1)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外勤人员;(3)销售人员;(4)驾驶员;(5)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以下岗位:(1)季节性较强的企业;(2)生产经营特点特殊的企业;(3)需要连续作业的企业;(4)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优缺点1.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缺点优点:(1)提高劳动效率:职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2)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职工的工作时间,有利于应对市场变化;(3)激励作用:不定时工作制对职工具有激励作用,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工作制度也在不断变化和创新。
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是其中的两种新兴工作制度。
本文将从介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定义、优缺点、适用范围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两种工作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顾名思义,是指员工的工作时间没有固定的规定,而是根据工作的需要和任务来安排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一般需要提前告知员工,并进行协商和讨论,确保员工对于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和可控性有所认知和了解。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定时工作制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可以根据工作量和工作内容进行灵活的安排,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增加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因为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来安排工作时间,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再次,不定时工作制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和岗位来说具有很大的适用性,比如医疗护理、客服、消防等需要24小时轮班的行业和岗位。
然而,不定时工作制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不定时工作制可能会导致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失去平衡,因为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会使员工加班或者随时待命,造成身心的压力和疲劳。
其次,不定时工作制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管理上的困难,比如排班管理和工资结算等问题。
最后,不定时工作制也可能会给员工的权益保护带来一些挑战,比如劳动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加班补偿等问题。
相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更加灵活和科学的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来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这种工作制度下,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效率和能力来完成工作任务,而无需受到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以确保员工的工作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因为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效率来完成工作任务,而无需受到时间限制。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工时管理,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三、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三)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问: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付加班费?很多企业和员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就这个问题,记者向劳动法专家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律师认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企业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逐渐成为一些企业的管理模式。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的需要,不再受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弹性地安排上下班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是指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不再关注具体的工作小时数,而是以工作完成程度为标准计算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需要进行审批,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合理分配工作强度,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下面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一、审批机构的设置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来负责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审批机构一般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审批委员会。
二、申请流程和材料1.员工申请:员工向上级主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时段和原因,并附上工作安排、计划和预期目标。
3.审批委员会评估:如申请通过上级审核,审批委员会将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工作安排的合理性、是否会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工作目标的合理性等。
4.决策:审批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批准后需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三、审批原则1.公平原则:审批过程中,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并非因种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或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歧视申请者。
2.合理原则:审批过程中,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需要和工作项目的要求进行评估,确保申请是合理的,并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申请,应当保护申请者的权益,确保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四、监督和管理1.工作评估和追踪: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追踪,确保工作按照计划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2.投诉处理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员工投诉处理机制,对于员工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单位名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参考件)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用人单位情况说明(一)基本情况1.用人单位注册类型:(经济性质)。
2.用人单位规模:(注册资本)。
3.经营范围: 。
(二)用工情况(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人。
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人。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3)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
二、实施理由本单位系(行业描述),部分岗位工种存在下列情形,并且基本符合《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
A.不定时工作制: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受季节及自然限制,□生产任务不均衡,□工作地点远需集中休息的,□其他:(岗位职责描述)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三、实施对象(一)对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A.企业高级管理岗位:,现有人数人;B.外勤、营销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C.运输、装卸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D.非生产性值班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晋劳社厅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2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为全面加强企业工时制度管理,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适用于:(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实行轮班作业的职工;(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郑人社[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郑人社〔2010〕3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9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省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时制度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本通知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其他人员。
(二)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5.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4.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会议纪要
关于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会议纪要
会议主题: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会议日期:2023年5月16日8:00-12:00
会议地点:
会议记录:
参会人员:XX有限公司工会代表
---------------------------------------------------会议纪要----------------------------------------因公司生产经营特点,部分岗位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的特殊性,无法按照标准工作制衡量工作时间,具体如下:
1、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管理制,弹性上下班,无法按标准工作制衡量工作时间;
2、销售人员:负责客户拜访、开发、管理及公司产品推广,工作时间弹性较大,无法按标准工作制衡量工作时间;
3、车间生产操作工人:负责公司产品的生产,产品的生产受业务开发进度及市场淡旺季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无法按照标准工作制衡量工作时间;
4、机修工、电工:负责公司生产线机械、电气设备改造检修、维修、保养,产品的生产受业务开发进度及市场淡旺季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无法按照标准工作制衡量工作时间。
基于以上实际情况,特组织工会代表召开本次会议,参加本次会议的工会代表20人,经讨论,达成如下决定:
1、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车间生产操作工人、机修工、电工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
xx有限公司工会
2023年5月16日工会代表反馈意见:
工会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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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五)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