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石粉取样化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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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石粉取样化验制度
一、总则
1.为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正常开车,降低企业能耗,公正评定供应商供应的萤石粉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萤石粉入厂后进行化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萤石粉取样;
(2)萤石粉混样;
(3)萤石粉送样并化验;
(4)出具化验报告;
(5)决定是否采购及采购详情。
二、萤石粉取样
3.运输萤石粉车辆进厂后,由生产副总会同供应商分别按照取样标准进行取样。
4.对于进厂的萤石粉,原则上需对每车都进行化验。
5.对萤石粉取样可以分别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但不得同时混用此两种方法:
(1)采用分层取样法,对不同层次的萤石粉分别取样;
(2)采用分部位取样法,对位于不同部位的萤石粉分别取样。6.采用分层取样的操作要求。分层取样时,应当分别并至少从顶部、中部、底部三个部位进行采样,并尽量分别从车辆的两侧及后部分层取样。
7.分部位取样的操作要求。分部位取样时,应当分别并至少从车辆
前部、中部、后部进行采样。
8.取样的工具。取样只能使用探子,不得使用其他工具。使用探子取样时,应当将探子插入足够深的地方。
9.取样的量的要求。生产副总和供应商按照取样要求每车用探子取10次,然后装入指定容器内。
10.取样的其他要求。
(1)如果货物从外观上有明显不同的,例如粗细、颜色、干湿等,应当分别从不同外观的地方取样,禁止从具有同一外观处分别取样。(2)取样化验水分含量时,应当避免在下雨时取样。
三、萤石粉混样
11.生产副总和供应商从同一辆车上取下的样品放入同一备好的容器内,由生产副总或其指定的人搅拌混匀。
12.生产副总或其指定的人员将盛有样品的容器进行编号,编号可以采用数字序号方式,也可以采用运输车辆车牌号方式,但不得在编号中透露任何关于供应商或产地信息。
13.盛放萤石粉的容器应当干净、无杂质。
14.生产副总应当将容器编号对应的供应商记录好,除向总经理汇报外,不得将此信息透露给任何人。
四、萤石粉送样及化验
15.生产副总指定专人将混匀的样品送往中心实验室。
16.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将样品分别装入不同的容器,除保留化验必需的样品外,还应当保留两份样品备份。
17.备份样品每份重量在500克至750克之间,由实验员填写标签后交保管员保管。备份样品的保管时间最短不得少于该批萤石粉的使用时间。
18.实验员对备份样品之外的样品根据化验规程进行化验,并应当保证进行化验的样品的编号与备份的样品的编号一致,以备查验。
五、出具化验报告
19.实验员按照操作规程对样品独立进行化验。禁止询问供应商信息或来源地等可能影响独立化验的情况。
20.实验员应当根据化验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地出具化验报告。禁止不做实验出具报告,禁止编造化验报告,禁止随意篡改化验报告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不准确的行为。
21.实验员出具化验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后,应当立即送交总经理。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化验结果,更不得将化验报告交他人查阅。
六、决定是否采购及采购详情
22.总经理收到化验报告后,会同经理班子成员就萤石粉采购问题做出决议。
23.决定采购萤石粉时,应当综合考虑价格、成分、合作关系等因素。24.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议后,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将决议结论和化验报告通知供货商。供货商如果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就备份样品申请第三方检验。
七、罚则
25.生产副总或其指定人员不按照规定程序取样的,每次罚款责任人100元。供应商不按照规定程序取样的,生产部人员应当及时制止;供应商取样不合规范、生产部人员未能有效制止的,每次罚款生产部直接责任人50元。
26.供应商不按规定取样,生产副总认为其取样足以影响化验结果的准确性,生产副总有权不使用该供应商取得的样品。
27.未按规定混样的,每次罚款直接责任人20元。
28.向化验人员透露供应商信息或原料来源地的,每次罚款直接责任人200元。
29.对送样的原材料未保留足够备份样品的,每次罚款100元。30.备份样品在保留期间内丢失或无法核对车次等有效信息的,每次罚款直接保管人员100元;不能确定具体保管人员的,对所有保管人员进行处罚。
31.出具化验报告不按照实验结果的实际情况出具的,或编造、篡改化验报告的,每次罚款直接责任人200元。
32.化验结果偏差较大的,每次罚款直接责任人50元。偏差较大是指对同一样品多次化验结果偏差较大(单个指标偏离60%以上),或化验结果与第三方化验结果偏差较大(单个指标偏离60%以上)。33.未经允许向他人透露化验结果的,每次罚款直接责任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