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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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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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8639-23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水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安全职责:(1)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与下级机关和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水利安全意识;
(3)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及管理能力;
(4)鼓励和支持水利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5)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水利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加强重点地区、特殊时段的安全管理;
(7)建立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9)加强对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保障水利工程、水电工程安全,限期消除险情;
(10)加强防洪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做好重要河流、湖泊的防洪规划,防御、减轻洪涝灾害,提高防御洪水能力,保证汛期防洪安全;
(11)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开展水库大坝的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对水库大坝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特别是汛期、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的安全检查。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组织有关单位采取
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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