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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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

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

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

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

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

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和权力过程中所拥有的自主决策权和自由裁量权。

这种权力让行政机关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各种复杂的行政情境,提高行政效率,但它也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权力滋长等问题。

因此,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督和控制机制,以保证其行使是合法、合理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裁量决策来完成具体工作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在行使该权力时,必须坚持法律规定和国家管理机构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合法、公正、公平和便利的管理政策和政策目标。

然而,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疏忽。

首先,由于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完善,导致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许多盲区和漏洞。

其次,一些行政机关以“行政方便性主义”的名义,将自由裁量权与不合理的利益诉求纠缠在一起,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

再者,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权力过载”的情况,滥用职权,从而伤害了公众利益。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疏忽,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督和控制机制。

下面将从立法、政策和实践三个层面,探讨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1、完善法律体系首先,需要完善法律体系,明确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条件。

制定出更加明确和具体化的法律规定,保证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坚持法律规定和国家管理机构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合法、公正、公平和便利的管理政策和政策目标。

此外,还需要完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操作标准,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滋长。

2、强化内部监管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管。

行政机关应该设立专门的职务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和监管。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其运行过程中,一方面它有利于执法者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对其运作如果缺乏有效的规制将极易导致行政相对方权益受到损害。

在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张已不可阻档,在我国当前处于依法行政建设责任政府的时代大背景下在探讨如何在赋予行政主体充分、必要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控制很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公正司法控制一、行政自由裁置权存在的必要性首先,由于行政主体面对的是不断发展变迁,问题层出不穷的社会,依靠立法很难对所有社会问题做出全面准确的预测。

为了让行政主体能够机动灵活的、面对各种社会现象,高效果断的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赋予其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关系产生的问依据法律的精神或原则来权衡轻重利弊进行裁决行政主体在处理的方式方法上应有一定自由选择的余地。

同时,法律法规也应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加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能适当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拥有权威性和稳定性优点的同时存在滞后性的缺陷。

面对不断发展而日趋复杂的社会,法律往往显得僵硬而滞后,许多新事件的发生,法律无法预见的,这就要求立法的时候,必须给行政权留有适当自由裁量空间。

二、行政自由裁置被滥用的可能性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经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行政人员的素质跟不上行政法治要求,由于行政裁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完全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法院也无权干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属性是必将成为其被滥用的基础。

“由于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规定了一定的范围,这种范围是必需的,但也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提供了可能。

”[1]当行政行为人滥用自由裁量权时,法律却无法对其纠正,必将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并导致:1)行政裁量事实与法律规定不符,违背法律目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司法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司法控制



为逾 越裁 量权 , 也会呈 现为 形 式违法 。 因此 , 裁量 的不适 当拘 对查技 往 术和标 准共 同 使用 的特征 。 三 、 行政裁 量权 的 司法控 制 对 虽 然 自由裁量 权是不 可避 免的 , 它被普遍 认为 是法 治的对 但 立面, 因而 必 须受 到 一定程度 的法律控 制 。在 传统上 , 行政 自由 裁 量权 的 司法控 制有 三种 办法 : 第一 , 更详细 地审 查 行政 机 关事 实认 定 的证据 , 并扩 大程序保 障 的范围 : 第二 , 求行政 机关 为其 要 在特 定情 形下 作出的某 种选 择详 尽说 明理 由, 在一 定时问 内保 并 持前 后一致 , 或至 少 为其对既 定政策 的偏 离提供 有说服 力的 充分 理 由; 第三 , 要求 明确表述立 法 目的 以限制行政机 关的选择 范围。 虽然 传统控 制方法 过于 简单 , 但现代 的司法 对策扔 基 本延续 了传 统思 路 , 在此 基础 上有 所修 正 。在我 国 , 并 完善 行政 自由裁量 的 法律 控制 应 当:
环境 , 法机 关没 有 能 力制 定 出面 面俱到 的 法律来 调 整我们 的社 会 生活 , 立 这样 就需要 行政 机 关有 一定 的行政 自由裁量 权 。 而行 政 裁量权 的 滥用 也在 日常 生活 中表现 得十 分 明显 。本 文以期 通过 对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的分 析 来提 出有 效控 制其 滥 用的
( ) 用 职权 二 滥
《 行政 诉讼 法》 5 第 4条第 2 第 5点 中规 定 , 项 对于 滥用职 权 的 , 以判 决撤 销或 者部 分撤 销 , 可 以判 决被 告 重新 作出 具体 可 并 行政 行为 。 行政 法理 论 中, 条条款 也被 公认 为 是钏 对滥用 行 在 该 ‘ 政 自由裁 量的 规定 。 且 , 而 考虑 不相 关因 素或者 不 考虑相 关 因素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措施的过程,是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常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这种自由裁量权被称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

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发生因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而引发的群众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违法违规手段对待当事人,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监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探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定义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建议、加强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和借鉴国际经验等方面展开讨论,旨在为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规范化、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作为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意义在于增强公民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和依法治国理念的认同,推动政府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合法化。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研究可以促进政府机构内部的职能分工与监督机制的完善,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研究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意义不仅在于理论上的拓展和深化,更在于对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正文2.1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定义和特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权力。

其特点主要包括:1. 灵活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地调整执法措施,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2. 快速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提高执法效率,快速处理案件,保障社会秩序。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3完善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的建议
3 . 1 完善 立法 控制
把上述学者 的观点综合起来看 , 笔者认为 ,在行政法律法规的条 件下 ,行政主体符合法律法规 的范 围及原则 ,针对具体 问题下的行政 法律关 系,自主的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 ,并据此作出或 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即对具体行政行 为的范 围、方式 、种类 、 幅度 、权限等的 自主选择权。 2我国行政 自由藏量权存在的问题
力”。
我 国在立法中对行政 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有明确规定 , 但 是行政 自由裁量 的标准并不合 理 ,并且在 立法方面也 没有具体 的规 定 ,在理论界的定论也无法达成一致。在这样 的情况看来 ,行政行为 想要得到规 范化是一个难点 。要想在行政 自由裁量权方面发挥司法审 查的作用 ,就必须加强行政 自由裁量权立法上的规范性 。 行政 自由裁量权在审查标准上的的模糊性让法官在其司法实践中 所做 出来的理解和运用上也显得不尽相同 ,在实 际操作过程的做法也 不统一 。一些法官仍然适用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 为的 自由裁量 权 的审查判断标准 的合法性标准; 案件的 自由裁量权 ,只对一些程序性 审查 ,只是流于形式; 一些法官的 自由考虑检讨标准可以是严格 的可 以 是广泛 的和武断的。这些做法导致混乱 ,法院的 自由裁量行为 的司法 实践和检讨结果的审查适用 的标准不统一 , 对实施行政 的负面影, l f o
2 . 1 法律 规范 比较笼 统
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法律规范 比较笼统 ,特别是在 目 前我 国立法条 件相对不成熟 的情况下 ,法律法规 只是在形式上赋予了行政机关 的自 由裁量权 ,从而解决一些小的问题 。在立法上的语 义在语 言上显得含 糊不清 ,缺乏标准的具体执行措施 。在设定行政处罚上 , 处罚幅度也 不完善 ,例如在 《 海洋环境保 护法 》中,第八十七条规定 “ 违反本法 第五 十五条第三款 的规定 ,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废弃物 运进 中华 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 ,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 并 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的危害后果 , 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 款。”此规定的处罚幅度就显得 比较大了。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项为服务于人民、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依法行政而存在的权力,在行政工作中运用十分广泛。

滥用这项权力不仅会导致行政工作效率降低、工作人员贪污腐败等问题,还会使得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降低,影响政府形象。

当前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立法、司法、行政自制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

立法上体现为这项权力裁量事项范围过广、缺乏裁量标准,司法规制上体现为对这项权力行使的司法审查不够,对相似行为的界定模糊,行政自制上体现为内部缺乏具体规定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对这项权力加以规制。

立法上规制权力适用范围、对裁量幅度划分明确、裁量标准具体化。

司法上界定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同时加大司法审查力度。

行政自制方面,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执法归责制度等进行完善。

通过一系列做法,有效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让行政自由裁量权真正服务于民。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滥用;法律规制;O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Its LegalRegulationsAbstract:As a power to serve the people,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realize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widely used in administrative work. The abuse of this power will not only lead to the reduction of efficiency in administrative work and corruption of staff, but also reduc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people to the government and affect the image of the government. At presen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our country, such as legislation, judicature and administrative self-control. The legislation is embodied in the scope of this power discretion, the lack of discretion standards, judicial regulation is reflected in the judicial review of the exercise of this power is not enough, the definition of similar behavior is vague, administrative self-control is reflected in the lack of specific provisions in the internal and so on.In view of the above problems, this power is regulate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regulatory power in legislation, the clear division of volume, and the concretization of the standard of discretion. Judicial definition of abuse ofauthority and obvious misconduct, while increasing judicial review efforts. In the aspect of administrative self-control, the inter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 imputation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re perfected. Through a series of practices,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so that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o truly serve the people.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buse; legal regulation目录前言 (1)第一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2)(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2)(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 (2)第二章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及危害 (3)(一)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3)(二)滥用行政自由裁量的危害 (3)第三章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权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一)立法规制方面的问题 (4)(二)司法规制方面的问题 (4)(三)行政内部方面的问题 (5)第四章完善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机制的建议......................... .6 (一)对立法规制方面的问题建议 (6)(二)对司法规制方面的问题建议 (6)(三)对行政自制方面的问题意见 (7)结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前言选题目的及意义法律给予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初衷是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人正义,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高中国政府依法治理的能力。

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论文

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论文

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论文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一直是法学界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

文章首先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入手,探讨目前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各方各面并不完善。

特别是行政管理领域,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和复杂,这就让行政法律法规在社会关系的调整方面处于一种千头万绪的状态。

照目前的形势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复杂和不断变化的行政事项,作出的规定往往并不完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述(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学者们的解释是不一样的。

一些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由决定,从而作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在法规无明文规定亦无习惯法可循,或者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由行政机关以自由判断作出适当处理的权利。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自我寻求最佳结合点,确定事实和法律,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类型,规模,权限等选择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的特点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对自由的选择权。

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了自由决定管理某项事物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必须受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约束。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特殊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推而广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这主要是由自由裁量权裁量事项内容的多样性、性质的复杂性造成的。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自己的判断和决断能力,自主选择适当的行政措施或决定的权利。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涉及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下可以做出的自主决策。

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被滥用,导致权力过度集中或行政行为不当。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立法对行政权的授予及限制,以及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也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司法审查和司法途径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法律的控制和司法的监督,可以有效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正和正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滥用、监督、司法、范围。

1. 引言1.1 引言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范围、滥用情况,以及法律和司法对其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方式和效果。

通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全面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在行政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为进一步探讨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和行政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处理、履行事务的自由权利。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方式,其实践是行政行为有效运行的基础。

行政自由裁量权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利,也是一种责任。

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广泛性、特殊性、唯一性、相对性等特点。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很大的决策自主权,可以自行确定处理事务的方式和内容。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殊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精神,不能随意滥用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唯一性表现为其只能由行政机关具有,其他机构或组织无法代替行使。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对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受到法律的约束。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理事务的权利,具有广泛性、特殊性、唯一性、相对性等特点。

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的法律思考_司法审查

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的法律思考_司法审查

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的法律思考_司法审查论文导读::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

为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论文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

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对于行政机关还是对于社会而言,都犹如一把双刃剑,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的能动性实现所必需的,但这种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又可能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

为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控制。

所以,探讨如何适当的合理充分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相对于羁束裁量权而言,简单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享有一定的选择权。

即行政机关可以自由的或根据自己最佳判断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粗略看来,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具有选择余地的各种情况。

狭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认为,行政机关具有选择余地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在法规的假定条件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有某种选择或判断余地,一种是法律规范的处分部分有裁量余地,只在后一种情况下才会出现自由裁量权问题。

广义的概念占据主导地位。

行政自由裁量的实质在于赋予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一定的判断和选择余地,这意味着在行政裁量范围内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拥有了一定的自由度。

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不必像作羁束行政行为那样拘泥于法律的严格规定。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它具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司法审查,有其标准和目的,受一定限制。

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的限制亦不同。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权力本身就是双刃剑:一方面如果合理和合法使用它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滥用权力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法律授权和情况需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自由决定采取何种执法行为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特征,但也是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思考,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思考与分析,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合法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限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赋予执法机关的,是一种合法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既然是一种权力,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约。

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凭借个人的主观意愿随意使用。

自由裁量权必须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进行,不能违背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

自由裁量权必须以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不能存在滥用职权和腐败的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合法、合理、公正,并受到监督和制约。

二、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建设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容易引发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制衡和监督。

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明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和限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杜绝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应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公正和合理性。

应当强化司法监督,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自由裁量权与执法效率的平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考虑到执法效率和执法公正之间的平衡。

一方面,在确保执法效率的前提下,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裁量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同时也要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效率与执法公正并举。

要尽量避免过度追求执法效率,而忽视了执法公正,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兼顾执法效率与执法公正的要求,实现两者的平衡。

论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运用

论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运用
性。
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建立健全内部 监督机制,对 自由裁量权的 行使进行全程
监督。
定期开展行政 执法检查,对 自由裁量权的 行使进行评估
和监督。
加强行政机关 内部的层级监 督,对自由裁 量权的行使进 行审查和监督。
完善行政机关 内部的考核机 制,将自由裁 量权的行使情 况纳入考核指
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滥用自由裁量权
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难以被发现和制止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强:部分相对人缺乏法律知识,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导致自由裁 量权滥用
P行A政R执T法4中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标。
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行政执法部门 应主动公开执 法依据、程序、 结果等信息, 确保公众的知
情权。
引入第三方评 估机构对行政 执法进行监督, 提高社会监督 的客观性和公
正性。
鼓励媒体和公 众对行政执法 进行监督,及 时曝光和纠正
不当行为。
建立行政执法 监督平台,方 便公众反映问 题和投诉,及 时回应社会关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自由裁 量权的范围和标准
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 制度,统一自由裁量权的运
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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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自 由裁量权运用 的案例分析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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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概述
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行政机关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具体情况自 行决定如何适用 法律的一种权力。

从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分析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运用

从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分析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运用

从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分析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运用行政裁量权作为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现代法治社会中行使行政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

在行使行政裁量权之前,行政机关需要对决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相关事实情况进行审查和研判,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本文从自由裁量权的角度,探讨了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旨在探讨行政裁量权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权利保护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点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实践的要求,依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自由选择适当的决策方式,包括判断事实、解释法律和批准行政决策等。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拥有的一种自由选择权,是行使职权时难以规定的必要组成部分。

自由裁量权的特点在于其灵活性和不确定性。

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在制定法规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因此,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遵守科学合理性原则,确保裁量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需要注意该权力的合理运用,即在遵守法律法规、效力层面和法定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科学判断,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等方面的权利。

1、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遵守职责范围和职能影响范围等法定规定,采取合理、负责任的裁量方式,确保行政裁量权在合法、科学、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发挥实际作用。

2、保障公民权利。

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需要考虑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劳动权等合法权益,在合法原则框架内审慎决策。

3、注意裁量精准。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注重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深入了解申请人的诉求,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精准的裁量,形成科学、独立的司法判断。

4、重视行政效率。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运用需要重视行政效率,即效率与公正、公正与效率的相互平衡。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律规定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律规定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律规定行政法作为法律学科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决策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决策中,行政机关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情形,因此需要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来决策。

然而,这种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规。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下,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行使的权力。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合理地决定是否要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的程度和方式等。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灵活性。

然而,自由裁量权也有其局限性。

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不能随意决策;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受到司法的监督和制约。

司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和纠正,以确保其行使的合法合理。

在行政法中,自由裁量权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一方面,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例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可能过于简单或过于笼统,无法完全适应实际情况,这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更加合理的决策。

另一方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超出法律的底线,否则就会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进行不合理的处罚,这就违背了法律规定。

因此,要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

如果得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灵活性,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滥用自由裁量权,就可能导致执法不公、恶性循环等问题,损害当事人的权益,破坏法治社会的形象。

为了实现行政自由裁量权与法律规定的良性互动,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自主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一项权力。

由于其主观性和灵活性,自由裁量权往往受到滥用和非法行为的指责,因此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一、加强立法规范针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法规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进行自由裁量。

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如规定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依据、程序和处罚的限度等。

但是,尽管立法规范越来越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了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

因此,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约束,需要从立法、实施和监管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立法规范。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始终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执法,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平正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职业素质和认识水平的不同,对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缺乏清晰的认识,往往会出现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非法处罚和行动的情况。

因此,需要从职业规范入手,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理念、素质、纪律规范、行为准则等方面加强规范。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可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其更加认真、严谨、公正地执行职务,增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其执法能力和法律意识,在实践操作中更加娴熟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 ) 政 权 的 属 性 一 行 从 管 理 的 角 度 看 .行 政 权 是 政 府 有 效 推 动 社 会 政 策 , 现 社 会 管 理 或 提 供 社 会 服 务 的 工 具 。 此 。 政 实 因 行 权 天 然 具 有 扩 张 的属 性 特 别 是 扩 张 性 的 权 力 与 “ 自 由 ” 结 合 时 , 在 法 律 、 规 为 行 政 行 为 设 定 的 范 围 相 即 法 与 幅 度 内 , 政 主 体 具 有 自行 决 定 强 制 性 权 力 . 力 就 行 权 获 得 了 扩 张 的 空 间 当 权 力 的 扩 张 没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界 限 也 无 权 力 制 约 时 . 理 的 “自 由 裁 量 ” 会 不 可 避 免 合 就 地 被 滥 用 。从 历 史 角 度 看 ,我 国 历 来 有 着 重 人 治 轻 法 治 、 行 政 轻 司 法 的 法 律 传 统 , 导 致 了法 律 对 行 政 主 重 这 体 的 行 政 行 为 .特 别 是 对 自 由裁 量 行 为 的 制 约 存 在 着
三 、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司 法 审 查 的 理 论 基 础 行 自 从 人 类 进 行 政 治 国 家 以 来 . 便 有 r行 政 与 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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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着 较 大 差 异 当 前 . 国 行 政 法 学 界 对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我
权 的 认 识 较 为 统 一 1 8 年 出 版 的 王 珉 灿 先 生 主 编 的 93
《 政 法 概 要 》 对 行 政 措 施 分 类 时 指 出 : 凡 法 律 没 有 行 在 “ 详 细 规 定 . 政 机 关 在 处 理 具 体 事 件 时 . 以 依 照 自 己 行 可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作者:侯凯中来源:《学理论·学术版》2009年第01期摘要:行政权的扩张导致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

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逐渐成为了现代行政必不可少的权限,是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最大限度地影响和控制着现代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存在有着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按照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平衡论观点,行政自由裁量权又是极易被滥用的一种权力。

建设依法行政的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试图将其控制在一定原则和框架之内,从行政法上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设置一系列规则,要求其存在和行使必须接受必要的控制,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等方面的法律控制。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2—37—04一、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分析目前,广大学者就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即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或消极默许)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特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决定的权力。

“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已不适用于现代社会。

“行政权的目的也不再限于对社会的管理控制,而是主动为公众谋福利,对公民的关怀‘从摇篮到坟墓’,由‘最好政府最少管理’进到‘最好政府最多服务’。

”[22]不管从积极意义上讲的行政自由裁量有着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为了调和法律的普遍公正和现实的个别不公正之间的矛盾,实现个案的正义,还是消极意义上讲的行政自由裁量是弥补立法能力无法预测、规范变幻不拘、姿态万千的社会发展的有限性,都表明现代社会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但现实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控制。

正如英美学者韦德(H.W. R.Wade)和福赛(C.F.Forsyth)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描述为:它是给决定者在确定的框架与内容之内的一定程度的自治,是“戴着镣铐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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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行政S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拥有的最经常的一种权力,也是行政机关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最容易发生争议从而引发行政诉讼的一个导源。

加强对行政自由栽量权的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权力的滥用己被立法机关及法学界引起重视并形成共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有多种形式,如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检察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等等。

笔者认为,在这些监督形式中,司法监督是最有力也是最有效的监督手段。

然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对司法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及其必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有的则对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司法监督缺乏了解,加上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导致审判人员在具体操作中产生一定的难度,不利于保护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人试图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行政0由裁量权的概念何谓行政自由裁量权呢?为了更好的阐释行政自由裁量权,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

(一)行政S由裁量权的含义各专家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界定莫衷一是,比较流行和普遍让人接受的观点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实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职权的幅度,由行政主体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

(二)行政_由裁量权的特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多种特征,为了更好的了解行政自由栽量权的特征,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释。

1、从权力的来源看,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

法律法规的这种规定,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通过这两种方式授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

2、从权力的特点看,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特殊自由”的权力。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自由度,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某项事务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力,而对于相应管理行为的程序、内容、方法、条件等未予明确,这些内容都由行政主体自由的进行判断、斟酌和选择。

因此,行政自由栽量权赋予了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主体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是受到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共同约束的自由,是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公平理念的自由,是必须遵循法的精神和法的目的的自由。

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是根据合理和公正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愿做某事,具有相对自由性。

3、从权力的效力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效力具有特定性。

自由裁量的效力主要限丁•个案的处理,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主要是由自由裁量权裁量事项的内容的多样性、性质的复杂性造成的。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行政职权范围不断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合理合法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其存在的空间必然加大。

归纳起来,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授予行政机关某种权力,行政机关可以在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作出选择。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是否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做出选择。

2、法律法规对某种情形下所采取的某几种处置方式均列举出来,授权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处置方式。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其违法的具体情况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

3、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主要是罚款处罚和拘留处罚,制定出一个幅度和范围,行政机关可以在此幅度和范围内自由掌握,进行处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査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律法规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或其他情形未做出具体规定而是运用诸如“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必要时”等模糊、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由执法机关理解、掌握和适用。

综上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在行政权力缺乏羁束性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判断、选择和决定以做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即对行为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等的选择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错位及负效应不论在哪一个国家,行政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只是范围和监督制约方式不同而已。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

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主体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关系产生的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而应有一定的主观自由选择的余地。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时因地因事作出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

但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其它行政权一样,在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是积极地能动作用,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持公共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可能造成侵害,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

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的是国家意志,这就决定了行政权力作用的方式具有强制性。

行政主体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执行、政令的畅通、公共利益的实现,就必须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迫使行政权力客体接受。

行政权力的这种强制力主要是以国家暴力的威慑作用作为后盾,以服从为前提的。

在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的一定范围和幅度以及诸如“行政合理”等原则时,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跟不上行政法治要求,行政S由裁量权又缺乏程序约束及必要有效监督的情形下,相对人的权益保障处在不稳定之中,被侵害的可能性极大。

出现这种结果,主要是行政权力目标合理,但手段不当,运行轨道欠畅通的缘故,其集中表现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1. 自由裁量行为在行政处罚中显失公平,具体表现为畸轻畸重。

由于行政行为的具体作出者是公务员,公务员难免有理解法律方面的局限性及受一些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ft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向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 自由裁量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前后不一。

由于一些行政主体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出发以及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往往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具体结果。

3.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履行法定职责。

但在实践中,违反效率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大有其在。

这种行为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其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行政自由栽量权的滥用,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有:1.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因为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畸轻畸重,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主体的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能差。

2.造成社会秩序新的破坏。

因为,行政主体面对无抵抗能力的行政相对人,其滥用权力的行为很容易实现,从而造成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破坏,而这种破坏的威力和后果都会超过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3.助长特权思想,导致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

由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这样法律法规对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幅度等规定的越宽,某些行政工作人员越觉得自己手中的权力“宝贵”,从而在某些不健康因素的利诱下,将“公权”当“私权”运行,处事武断、专横、随意,执法偏离公正、公平、公开的轨道,为所欲为,给群众留下极坏的印象。

4.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当前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很大程度上与赋权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关。

有些自由栽量权被某些行业、机关及部门所独占,具有垄断性,某些公务员则通过其享有的优越条件采用形似合法的手段捞取实为非法的经济利益,投机钻营,个别人甚至不顾违法犯罪追求物质利益,造成了腐败的政风,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控制,在法学界己形成共识。

笔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理所当然地应遵循行政法治原则,接受司法监督。

三、行政S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的含义及其特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起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裁判,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运用国家审判权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合法性监督。

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的含义中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特点:1、行政0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由诉权的行使而引发。

即是说,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司法监督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济,要求法院作出裁判。

换言之,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作出裁判只有进入诉讼程序后才能发生,如果没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则不能主动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司法监督。

可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是被动的监督,或者说是一种事后监督。

2、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进行的监督,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和补救性。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诉讼双方的地位、诉讼权利平等,司法监督具有公正性。

另外,在行政诉讼中,不允许蔑视司法权威,对抗拒出庭、哄闹公堂等行为,无论行为作出者的身份如何,司法机关均能对之实施司法强制措施,并使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滥耍特权的行为形成最有力的限制约束。

再则,司法监督通过裁判能使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具有补救性。

3、是不具有层级制约关系的监督。

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监督如同对其它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一样,构成司法监督关系的基础是基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各_活动职能的法律监督关系,而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隶属关系。

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源于国家的立法权,都是统一的国家权力之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彼此之间不发生谁向谁负责,谁权大谁权小的问题。

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不受行政机关的制约,其监督可以通过自身运作,并通过栽判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得到矫正。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的理论透析与司法能动性发挥纵观各国法律虽然都确定了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法定司法监督的根据,但它们并不能解决司法监督的核心问题,尤其在复杂的行政案件中,诸如司法监督究竟应深到什么程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限应如何掌握,监督应从何入手等问题,法定司法监督根据往往显得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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