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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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收取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没有合法经营许可和资质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让无辜的公众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人们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打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政府对非法集资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决心。

该制度的核心理念是要通过跨部门、跨领域的协作和合作,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形成关口前移、监管合力的工作机制。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由公安部、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多个相关部门组成,设立常务办公室,负责制定非法集资的打击策略、推进工作、协调联动等重要任务。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和风险信息进行共享,并通过联席会议的渠道进行交流,形成一体化的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建立协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与合作,形成一个有效的打击合力,共同制定一揽子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措施和政策;三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四是加强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和经济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效率和成效。

通过建立起联合行动的机制,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有力地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打击,减少了非法集资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损害。

此外,该制度的建立还能够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形成一种整体效应,提高了非法集资问题的综合治理能力。

然而,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非法集资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广泛,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存在不明确的问题。

其次,非法集资活动有时会跨区域、跨行业进行,各地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需要进一步加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02期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京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

最高法刑三庭、最高检政策研究室、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影响范围广、涉及人员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安全。

针对非法集资犯罪严峻形势和严重危害,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切实强化追赃挽损,努力提升执法效能,强化预警防范,合力构筑综合治理格局,坚决遏制非法集资犯罪高发势头。

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万余起,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从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明确了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明确了主观故意的认定、明确了犯罪数额的认定。

从诉讼程序方面,明确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对办案机关追缴和处置涉案财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政策把握方面,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问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4日点击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

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防打结合,打早打小。

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09〕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发改局、经贸局、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办等单位组成,邀请宣传部、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各县(市、区)政府办指定一名领导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各县(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龙岩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新罗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新罗区发改局。

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市、区)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

县(市、区)联席会议主要职责:1、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2、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3、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处置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县(市、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1、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参与处置预案的制定、处置预案的实施、处置工作的善后,以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工作;2、建立健全本单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制度;3、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4、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5、负责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6、组织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行业认定工作;7、按照县(市、区)政府要求,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银监办发〔2015〕196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9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银行业有关职责,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方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参与集资人数大幅上升,达历年最高峰值。

涉及全国近90%的地市州盟,并从东部地区快速向中西部扩散,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严重,大案要案高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数十亿元,涉及人数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风险还通过多种渠道逐渐向银行业传递,一些不法分子拉拢银行员工、借助银行渠道违规销售自身理财产品,通过宣称与银行有资金托管、跨业合作等业务往来,恶意盗用银行信用,相关案件涉案金额往往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涉及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群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仅严重损害银行业整体形象,也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关系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自身风险、维护良好声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14年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14年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巡视员杨玉柱]: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各位记者朋友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机制建设、以及宣传工作的基本情况。

今天我们请来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主任刘张君先生出席新闻发布会,请他就有关问题做介绍,并回答记者朋友们提问。

出席新闻发布会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先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女士。

下面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刘张君主任做介绍。

[刘张君]: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

时隔一年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再次举行新闻发布会。

感谢各位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这次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当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刘张君]: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

二是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

截至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

新发案件更多地集中在中东部省份,跨省案件增多,影响较大。

三是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

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

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刘张君]: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

去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打防并举”、“防治结合”的工作思路,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主要是三个方面。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目录(篇1)1.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背景和意义2.联席会议的组织结构和职能3.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负责人及其工作4.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作用5.我国非法集资的现状与挑战6.联席会议制度的下一步工作方向正文(篇1)一、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为了加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我国国务院于 2007 年批准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中央多个部门参加。

该联席会议的职能主要包括: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研究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任务等。

三、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负责人及其工作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非法集资风险总体可控、趋于收敛。

然而,由于我国经济恢复基础还不牢固,金融供需及资源配置仍待优化,非法集资存量风险持续暴露,增量风险诱发因素增多,风险反弹压力依然较大。

因此,办公室将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并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

四、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作用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该制度,各相关部门加强了协调配合,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和处置了非法集资活动。

近年来,民间投融资、市场零售、养老等领域风险多发,以元宇宙、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为噱头的集资变种有所抬头,打着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乡村振兴等政策旗号的集资骗局也在不断滋生。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此背景下,对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五、我国非法集资的现状与挑战虽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当前我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回复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回复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回复非法集资是指以违法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财物,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而进行的一种非法活动。

非法集资行为屡禁不止,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管理,提升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效率,国家相关机构于XX年颁布了《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建立起非法集资行为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

下面,将从制度的背景、目标、实施内容以及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制度背景非法集资问题一直存在于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一些非法集资组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将大量资金投入其中,最终造成严重的资金链断裂,并且难以追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非法集资问题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加大了打击的难度。

为了更好地应对非法集资问题,减少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各相关部门决定共同制定一项制度,旨在加强非法集资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及时发现、查处、惩治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

二、制度目标《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目标如下:1. 建立起非法集资行为的联席会议机制,确保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

2. 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提高行政能力,减少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

3. 完善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4. 增强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意识。

三、制度内容1. 部际联席会议组成:该制度规定由公安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部际联席会议。

2. 负责人及职责:联席会议设立主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指导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管理工作。

3. 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议题包括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情况、问题分析、工作经验分享等。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引言非法集资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应对非法集资行为,我国建立了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背景、功能和运行机制。

背景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欺骗宣传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非法集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监管,保护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应运而生。

功能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功能有三个:1.协调职责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核心是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该制度囊括了公安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各部门,形成了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

这些部门将协同合作,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形成合力。

2.信息共享为了更好地识别和预警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架起了信息共享的桥梁。

各部门将及时分享有关非法集资的线索、案件信息等,共同分析研判,形成全面准确的监管数据。

这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3.政策制定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不仅协调监管工作,还参与相关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在该制度的框架下,各部门可以交流经验、提出建议,共同制定和完善非法集资相关的政策法规,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依据和支持。

运行机制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会议召开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按照一定的周期召开,由相关部门轮流主持。

会议通常由主席单位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

会议期间,各成员单位可以就自身工作情况、协调需求等进行汇报交流。

2.工作分工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将根据会议的要求,确定各自的工作分工。

各部门将根据分工要求,加强内部协作,开展相关工作,推动非法集资问题的解决。

3.联络与配合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保持密切联系与配合。

通过定期的联络会议、工作对接等方式,加强信息共享,在工作中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非法集资问题的防控工作。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录一、总则 (2)1.1 制度背景 (2)1.2 制度目的 (3)1.3 制度适用范围 (3)二、组织架构 (4)2.1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2.2 联席会议办公室 (5)2.3 工作机构设置 (6)三、工作机制 (7)3.1 联席会议召开机制 (8)3.2 信息共享机制 (9)3.3 联合执法机制 (10)3.4 协调联动机制 (11)四、职责分工 (12)4.1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3)4.2 成员单位职责 (14)4.3 工作机构职责 (14)五、工作程序 (15)5.1 信息收集与报告 (16)5.2 案件协调与处理 (17)5.3 督促检查与评估 (18)5.4 重大事项报告 (19)六、信息管理 (19)6.1 信息保密 (21)6.2 信息共享 (21)6.3 信息使用 (22)七、监督与评估 (23)7.1 监督机制 (24)7.2 评估办法 (25)7.3 责任追究 (26)八、附则 (27)8.1 制度解释 (27)8.2 制度修订 (28)8.3 生效日期 (29)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国家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本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在国家层面成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委组成的联合协调机制。

第三条本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旨在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虚假金融广告、互联网金融风险、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等。

第五条本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召开和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会议频率、工作流程等,将由各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确保制度运行顺畅高效。

1.1 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体系日益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人民群众的金融需求日益增长。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短信给我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短信给我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短信给我
1. 您好,还记得关注非法集资的事吗?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向您发来短信,请您务必回复确认接收。

2. 尊敬的客户,您好。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发短信给您,相关内容需尽快处理,请您回复确认。

3. 请留意您的手机短信,非法集资问题关乎您的财产安全。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发短信给您,请回复确认。

4. 您好,非法集资是近年来引发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发短信给您,请及时回复确认以协助解决问题。

5. 尊敬的用户,非法集资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视,请务必留意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来的短信,及时回复确认。

6. 您好,非法集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重点,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经发短信给您,请立即回复确认以及时解决问题。

7. 请注意查收手机短信,非法集资已经对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发短信给您,请回复确认并积极配合工作。

8. 尊敬的用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发短信给您,涉及重要事项,请务必回复确认及时处理。

9. 我们已经寄发短信给您,请您留意并回复确认。

非法集资问题需要大家共同关注,也需要大家共同配合,才能有效地解决。

10. 尊敬的用户,非法集资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对健康有很大影响。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发短信给您,请回复确认,共同维护
社会稳定和健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6•【字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玉林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为加强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有效实施对非法集资的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玉林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通知》(玉政办发〔2009〕2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玉林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总体思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处置工作职责和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案件性质认定、查处、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和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工作。

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通过建立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要及时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报告,并协助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组织做好案件性质认定和查处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违法性质明确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按照“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迅速查处、果断处置”原则,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认定和查处工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0•【字号】广府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广府发〔2008〕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做好我市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7〕55号)精神,建立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在市政府领导下,召集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办法。

(三)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稳妥有效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性质认定、善后处置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搭建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间处置非法集资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提交联席会议的非法集资事件进行调查、审议,形成初步意见后向市政府报告。

(六)汇总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规程的反馈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规程的反馈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规程的反馈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8•【字号】闽政办函[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规程的反馈意见(闽政办函〔2008〕22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贵办关于征求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规程》意见的函(处非联办函〔200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建议:一、建议理顺各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关系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为多部门协调合作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奠定了基础,但对于各部门在部际联席会议框架内如何加强协作和配合缺少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够强。

如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部门非法集资案件信息的交流、对跨部门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和查处环节如何加强部门配合协作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影响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建议明确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标准建议对债券类、股权类、商品营销类和生产经营类等常见非法集资案件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规定,以便利各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三、建议明确案件处置工作具体环节和工作步骤建议对处置工作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和具体操作步骤以图表方式示明,同时结合必要文字说明,便于基层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学习使用。

附件:1.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2.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十八日附件1: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岳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岳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岳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4•【字号】岳政办函[2007]134号•【施行日期】200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岳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岳政办函[2007]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加强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和促进全市经济金融稳定和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议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14号)和国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岳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地方金融证券办副主任、岳阳银监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地方金融证券办、岳阳银监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工业经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信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等为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为:召集人:王雨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建雄市地方金融证券办副主任金爱钦岳阳银监分局副局长成员:罗光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丁松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邱建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向元宗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首建市维稳办主任XXX 市发改委副主任蔡旌友市工业经委副主任杨耀华市公安局副局长何灿文市司法局副局长万光宇市监察局副局长熊建伍市财政局副局长李绘宇市建设局副局长周卫泽市农业局副局长邱少雄市林业局副局长熊树林市商务局副局长何发见市信访局副局长张军市地税局副局长宋继军市工商局副局长王晓毛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非联发〔2008〕4 号签发人刘明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新闻办,高法院、高检院,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晰业务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效率,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订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9月27日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等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属地管理。

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涉案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三)依法查处。

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10•【文号】银监办发[2008]238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08〕238号)各银监局:年初以来,按照银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银监局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保护一方平安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体看,目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是好的,各地采取的工作措施是得力的,工作效果是明显的。

但是,由于今年面临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更加复杂,诸多不确定因素大大增加,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加强,加之低温雨雪冰冻、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等,使得社会资金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一些地区和行业非法集资活动再度抬头,个别地区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甚至引发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敏感性和处置工作的主动性。

各银监局要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的开展,站在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危害后果,增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始终保持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度敏感性,密切关注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房地产、林业、农业等多发领域和以投资开发、民间借贷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要重点关注。

对案件线索和问题隐患,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查处,主动靠前,及早跟进。

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参谋服务作用,积极帮助地方政府解决问题,切实推动地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2008年9月27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非联发[2008]4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等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属地管理。

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涉案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三)依法查处。

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四)及时果断。

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五)协作配合。

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处置合力。

(六)积极稳妥。

省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本操作流程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一般性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制订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0日石柱县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方案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维护我县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2010-2015年)》和《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处非联发〔2013〕1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1号)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方案:一、宣传原则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公众、注重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调动宣传工具,高效整合宣传资源,创新、丰富宣传手段,努力扩大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社会公众正确识别和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和能力,维护我县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宣传时间2013年5月20-31日。

三、宣传内容(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增强“买者自负”和“风险自担”意识,教育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
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日政办发[2009]17号
【发布部门】日照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30
【实施日期】2009.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日照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有效处置非法集资,促进辖区内金融产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金融业主管部门、各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针对涉及处置非法集资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磋商、协作的制度。

第二章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人事局、市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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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热点更新发布时间: 2013-05-22 文章来源: 处置办文章类型: 原创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近期,全国各地集中开展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金融知识,并通过以案释法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引导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日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就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什么是非法集资?当前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方式和常见手段?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表现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常见手段主要有:一是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公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许诺给予集资参与者远高于正规投资回报的利息分红。

为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因资金链无法维系,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房地产、矿产能源、高新技术开发、股权投资等内容;以订立合同或少量投资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或以夸大少量项目的投资规模盈利前景,以制造投资及企业利润假象,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创业投资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

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问: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怎样的形势和特点?答:近年来,非法集资大案要案频发,形势不容乐观,作为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呈现以下六个特点。

一是案件高发,涉案金额增大。

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年均立案2300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5%以下,但涉案金额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10%以上,最高达16%。

二是地区相对集中。

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发生过非法集资案件,但相对集中在一些重点省、市。

2012年,全国立案数排名前十位的省份,案件数占全国总数的77%。

三是涉及面较广。

非法集资案件农业、林业、房地产、教育、商品流通等行业领域,现在正蔓延至科技环保、股权投资等领域。

参与集资者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弱势群体。

四是跨区域案件增多。

为逃避打击,不法分子往往甲地注册,乙地集资,不仅跨区(县)、而且跨省、跨市,一些非法集资大案甚至波及全国。

五是合法形式掩护。

不法分子多通过注册成立公司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打造实力雄厚的假象,再以投资、理财等各种名义,用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欺骗性较强。

六是职业化趋势显现。

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低吸高放业务,成为所谓的“资金掮客”,赚取中间利润,有的案件中集资代理人非法获利达15-30%,甚至1人代理几家,对非法集资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问:公众对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不太了解,它的建立背景及工作机制是怎样的?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2006年5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最初,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由高法院、高检院、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和银监会等1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2010年,教育部、工信部、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到部际联席会议中来,成员单位增加到31个。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总原则是: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协调,这既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职责分工,同时也是工作原则,是贯穿落实在各项工作之始终的。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是因为地方政府是维护辖区稳定的第一责任主体,处置非法集资的主要力量在地方,而且非法集资大多发生在基层,地方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位居一线,更加直接、具体和至关重要。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责任内容包括:建立健全本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做好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处置善后、宣传教育、维护稳定等各方面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跨省份案件的处置工作。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是因为非法集资涉及行业众多,形式多样,情况复杂,要做好案件防范和处置工作,真正做到打早打小,需要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制度和规范,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一线把关,担负起防范、监测、预警和监管责任。

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协调主要围绕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宣传教育等三条工作主线,达到逐步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这一目标。

总体看来,六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的相互支持配合下,中央层面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运转有效,部际联席会议、联络员(扩大)会议、重大事项会商、重大案件协调、重点案件督办、重点工作督查、重点专题联合调研、日常联络等工作制度正建立健全,工作程序逐步完善,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工作成效显著。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健全完善处置非法集资体制机制,积极推进重大案件的查处,扎实开展面向公众的宣传教育,认真做好法规建设、监测预警等工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问:针对当前非法集资形势,部际联席会议将采取哪些措施予以应对?答: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不容乐观,对此,部际联席会议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大力推动建立完善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和预防、预警、打击、处置四位一体的防治工作体系。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大力推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一直致力于推动各地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

今年5月,我们在全国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在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都开展了面向公众、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下半年,还将组织各省(区、市)统一开展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对媒体、网络、手机等领域出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的内容及时进行排查和清理。

二是推动完善体制机制。

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省以下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各成员单位在预防、预警、打击和处置等方面的任务分工,切实实现关口前移,打早打小。

三是加强案件督导协调。

继续加大对重大、跨省案件的督导协调力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风险的调研、提示和督导,全力督促、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案件处置工作。

四是推动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积极推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有关刑事政策,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司法保障。

问: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做到案件早发现、早处置?答:非法集资活动隐蔽、形式多样、欺骗性强,加之普通群众对于非法集资认知程度不深,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还存在一定难度。

对此,必须从两方面入手解决:一方面要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通过对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和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揭露犯罪分子的真实面目,识破他们的鬼骗伎俩,不断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敏感度和警惕性,尽早发现、识别非法集资活动。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一是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制度和办法,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的监测预警体系,快速出击,争取主动;二是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通过这两方面努力,把关口前移,打早打小,力争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状态。

问:此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较以往的宣传活动有哪些不同?主要有哪些新内容?答:首先,本次活动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集中性宣传教育活动,由部际联席会议统一安排和协调各省(区、市)集中行动,中央层面同时开展相关宣传,形成各部门协同配合、中央与地方上下联动的宣传攻势,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其次,本次活动特别强调了面向公众,面向基层的宣传特点,要求各地宣传进社区、到农村,深入城市社区、城镇街道、营业网点、广场、车站码头、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等群众集散地,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进行重点宣传,切实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最后,注重宣传手段和形式的创新。

要求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创新方式方法,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移动通讯、公交地铁等媒介载体,采取专题、专栏、在线访谈、系列报道、广告宣传片、短信等形式,着力开展一些贴近群众、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社会效果好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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