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租赁合同分包用(7030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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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塔吊租赁合同
承租方(甲方):江苏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出租方(乙方):北京方圆安泰商贸有限公司
塔吊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江苏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乙方(出租方)北京方圆安泰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供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张家湾二期项目
二、工程地点:张家湾5#地
三、塔吊型号: 7030# 1台、7022#1台
统一编号: C7022京FS-T42793 、C7030京FS-T33776 主要技术参数: /
四、安装时间:以实际安装时间为准
五、塔吊使用时间:以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六、塔吊进出场费、安拆费、运输及租赁费:
1.租赁设备的进出场费、安装费、拆卸费、运输费等费用共计35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元),由_甲方承担。由于现场原因造成附着臂需要加长的,
费用由乙方承担。
2.埋件:包括各种埋件共计8000元/台人民币(大写捌千元/台)。
3.设备租赁的租金为每月35000元/台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元/台),自出租人正式交付租赁设备时起算,最终结算以承租人实际使用时间为准,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月30日折算日租金。
4.承租人工程停工期间的租金计算方法为不计。
5.塔吊机组人员工资发放原则:由出租方承担。
6.春节期间停租2个月;如遇地方政府和业主要求及天气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工,一律停租,乙方不收塔吊租赁费用。。
七、付款方式:
1.乙方收款单位:北京方圆安泰商贸有限公司,乙方收款银行及账号:1001000103000022363,乙方收款人姓名:北京方圆安泰商贸有限公司,乙方提供的收款单位为本合同中乙方全称。若领款经办人非合同签订人或合同约定“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由合同签订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本合同附件一
)原件一份并加盖合同签订单位公章,同时提供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以证明领款人身份。乙方收取工程尾款时向甲方出具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二)。
2.必须以项目部财务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租赁款项,且开出的支票必须填写收款单位,收款单位必须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一致,若遇特殊情况,须付至其他单位,则应出具委托收款书原件一份(必须有合法、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也非工程所需,原则上不接受委托收款),加盖公章,并由合同签订人签字。
3.当乙方收款单位或收款账号发生变动时,应以函件的形式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4.付款方式:按甲方与总包方合同所约定的付款节点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
当期节点已发生租赁费用的20%,(具体节点为:一节点:正负零;二节点:封顶,封顶后付至已发生的60%,尾款在结算后6个月内付清。
5.乙方承诺:当甲方资金不到位时,导致甲方不能按以上条款按时付款,乙方必须保证不中断机械设备作业,保证工作质量,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且与项目配合良好,并同意放弃向甲方追究违约和计取利息的经济责任。如因以上原因导致机械设备未正常施工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给甲方支付元/次的违约金。
八、甲方责任
1.为乙方机组人员提供住宿场所,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机组人员伙食费用由乙方承担。
2.按乙方提供该塔吊基础的施工方案的施工图,负责塔吊基础的施工,由乙方验收合格后方准安装塔吊。
3.对塔吊旋转半径内的高压电线进行防护,符合安全防护标准。
4.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塔吊需要进行顶升时,甲方提前1-2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工作。
九、乙方责任
1.负责制定该塔吊的基础施工方案,向甲方提供经乙方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合格的该塔吊基础施工方案和施工图。
2.负责按时向甲方提供2013年以后出厂的合格安全、技术性能良好的塔吊,提供该塔吊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及安拆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3.负责向甲方提供乙方公司的塔吊租赁资质、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机械设备检验报告和塔吊技术性能表。
4.向甲方提供乙方的塔吊安拆资质;负责该塔吊的进出场运输及拆装,负责安装后、使用前的塔吊验收、备案,符合最新《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并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交付甲方使用。
5.塔吊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提供合格、有效的安装证件。
6.按照本工程的施工进度组织塔吊顶升和附着支撑安装,向甲方提供顶升和附着支撑安装的验收记录。
7.负责塔吊的使用操作,负责塔吊整个租赁期间的保养和维修,保证正常的施工生产;向甲方提供该塔吊每月的检测记录。
8.密切配合甲方土建施工,搞好优质服务,严格执行塔吊操作规程,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9.乙方每塔吊配备 3 名机组人员/台,确保塔吊24小时/日有人服务;塔吊保养维修24小时/日有人服务。
10.对塔吊拆装及使用过程中机械安全负责,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负责。
11.凡因司机违章操作,其一切直接和间接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12.对不服从调度的机组人员,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机组人员调换通知后,在3小时内更换机组人员。
13.塔吊实际停止使用,乙方在收到甲方拆塔通知或短信通知后,应办理完结算后3天内拆塔出场。
14.若塔吊有故障,维修时间每次不超过2小时,月累计时间不超过20小时,若超出此时间,扣除当天台班费。
15.乙方不负责向甲方提供税票,收款收据作为付款依据。
16.拆除塔吊时,重量超过70吨的塔吊,乙方承担肆仟元的费用,其余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违约,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如第九条有关情形但不限于此条规定)时,其应当承担所发生租赁费总金额 3‰ /日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违约后,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一、争议的解决事项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合同所租赁塔吊使用地的法院即工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塔吊费用结算依据为施工机械实际使用时间签订单,以工地相关负责人(杨发春和现场施工主管)签字为准。
2.塔吊在甲方指定工作时间内必须正常运转,如塔吊发生故障需进行维修,由乙方机组长向甲方进行书面申报,依据实际维修时间由甲乙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累计每小时扣除一天租赁费用。
3.最后塔吊使用不足一个月,租赁费按天计算。计算方法:(实际使用天数/30)×月租赁费用。
4.乙方应当将以下资料(各一份)提交甲方存档备案: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红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