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从2016年起,地级城市均要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市、县城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到2020年底,全省力争建设地下综合管廊500公里,各城市均要建成一定规模可复制、可推广的高标准地下综合管廊示范项目并投入运营,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反复开挖路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主要街道架空线路逐步消除,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国家、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度,逐步形成连片示范、覆盖成网的管廊体系。
二、工作任务(一)科学编制管廊规划。
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网综合规划、道路交通、各类专业管线规划相衔接,结合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地级市在2016年底前、县市在2017年底前,要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二)提高管廊设计水平。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按照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结合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的位置、走向、入廊管线种类、廊道断面形式及尺寸、竖向标高、过河过路节点、附属系统及设施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管道运输【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5]13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4【实施日期】2015.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结合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建设,在白银市探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基础上,初步建立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协调发展的格局,为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供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到2017年,全面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坚持政府推动,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三)实施步骤及目标。
启动实施。
2015年,按照适度超前、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的要求,以白银市列入国家试点城市建设为示范和引领,高标准编制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尽快完成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开工建设。
重点推进和总结经验。
2016年-2017年,综合考虑全省城市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类别实施梯度推进。
在白银市全面完成建设目标任务并确保地下综合管廊实现试运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为全省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供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有序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切实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科学规划。
强化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明确总体布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地点,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政府主导。
发挥政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主导作用,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
统筹协调。
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和本地区发展阶段、经济能力、实际需求,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新区与旧区、地上与地下的关系,制定完善建设计划。
创新机制。
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模式,创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融资体制,发挥市场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主要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点带面、梯度推进的要求,有序推进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016年底前,各设区市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在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
2016—2020年全省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200公里以上,其中2016年开工建设80公里以上;到2020年建成150公里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辽政办发〔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建设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热力和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现代城市基础设施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城市建设的迫切需要。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利于解决管线安全、道路挖掘、街路景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拉动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总体思路,全面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建设综合管廊。
率先在城市新区采取综合管廊模式建设地下管网。
在老城区新建道路、地铁建设、集中连片的旧城改造、河道改造、棚户区改造和老工业区搬迁等地区,建设综合管廊改造地下管网。
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比例。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争完成800公里,有效解决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二、主要任务(三)开展城市地下管网普查。
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下管网普查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将普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形成牵头部门综合协调、管网产权或管理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有利于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综合管廊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9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的战略部署,以国家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按照“全面干、高标准干、早干快干”的要求,根据“规划引领、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力推进我市综合管廊建设。
(一)试点先行。
在高新区拓展区、新站区少荃湖片区和肥西县产城融合示范区分别试点建设综合管廊20.29公里、24.45公里和13.58公里,建设总里程58.32公里,试点项目应于2017年建成,于2018年投入运营。
(二)总结经验。
在试点项目建设基础上认真总结,形成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等系列地方标准,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运营收费机制,为全面推进综合管廊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全面推进。
依据《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2016-2030)》,结合城市发展需要,积极稳妥开展我市综合管廊建设。
二、重点工作(一)科学编制综合管廊规划。
根据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纲要和建设标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合理利用地下空间、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高起点、高标准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下空间开发、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统一规划建设综合管廊。
工作方案: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
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XX政办发〔2016〕44号),并按照《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情况的通报》(201X年6月12日)的相关要求,全面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规划发展理念,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城市“马路拉链”、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城市发展问题,减少多重施工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坚持低碳生态化改造和建设,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努力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积极探索城市转型发展模式,拉动社会资本投入。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强化责任、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深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依据《XX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地下综合管廊布局,逐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工作,提高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二)集约用地,合理布局综合管廊规划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纳入的管线,统筹安排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三)严格管理,有偿使用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入廊管理,建立有偿使用制度,确保地下综合管廊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发挥经济社会综合效益。
(四)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坚持政府推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采取PPP投融资模式,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三、实施目标(一)近期目标(201X年—2020年)到2020年底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里程数不少于60公里。
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X〕61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X〕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和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畅通运行,有效解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我市综合管廊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计划按照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及管线综合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加快推进XX市地下综合管廊(一期)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联合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平台公司,参与综合管廊的建设及运营管理。
制定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含有偿使用维护管理收费办法),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
201X年1月,按照201X年—201X年度综合管廊建设计划,完成综合管廊工程社会资本采购工作。
201X年1月—2月,组建综合管廊项目公司。
制定201X年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
201X年3月—12月,按照滚动建设计划,实施本年度综合管廊建设工程。
二、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一)落实201X年度建设计划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计划,201X年开工建设的XX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配套工程(一期)项目,由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和齐湖路(峨眉山南路-林山路)市政道路工程构成,地下综合管廊主要沿XX市牡丹江西路、泰山南路、齐湖路、澜沧江西路、渤海路、金沙江路等道路修建,总长11.629公里,估算总投资107454.16万元。
新建道路工程建设时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工程可研、勘察、初步设计等单位;工程竣工后,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负责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二)制定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偿使用收费政策,确定建设、管理、运营单位。
宁夏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夏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夏人民政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围绕自治区新型城镇化目标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规范管理、安全运营,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有效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
(二)工作目标。
在五个地级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城因地制宜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到2020年,全区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70公里,其中,银川市建成70公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成50公里,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分别建成15公里,固原市建成5公里。
实现城市主要街道架空线逐步消除,地面景观明显好转,反复开挖路面明显减少,地下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二、加强规划设计(三)编制专项规划。
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加快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总体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统筹协调与其他地上、地下建设工程的关系,做好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人防工程规划和其他各类管线规划的衔接。
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2016年年底前,各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县(市)要积极开展专项规划编制,于2017年上半年完成编制工作。
各城市专项规划批准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
。
(
三)
完 善 考核 机 制
。
各地 要 进
目
一
步 完 善 考核 机制 将 加 工 贸 易 作 为 外 贸 考 核 的 重
,
要组 成 部分 纳 人 政府 年 度 导 向 作用
。
标考核 充 分发 挥 考核评 价 在 推 进 加 工 贸 易 创 新发 展 中 的
综 合 管廊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 )
(
国 办发
,
〔
20
5
〕
61
号
)
,
有 序 推 进 我 省 城市 地 下 综 合 管廊
,
以 下 简 称 地 下 综 合 管廊 建 设 切 实 提 高 城市 综 合 承载 能 力
, , :
促 进城 市集 约 高 效 和 转
型 发 展 经 省 政府 同 意 提 出 以 下 实施 意见
一
、
基 本原 则
。
科学规划
,
强 化 与 城市 总 体 规 划 的 衔 接 组 织 编 制 地下 综 合 管廊建设 专 项规 划 明
, , ,
确 总 体 布 局 合 理 确 定建 设规 模 和 地 点 分 重 点 分 区 域 分 步 骤组 织 实 施
、 、
。
政府 主 导
,
。
发 挥 政府 推 进 地 下 综 合 管廊 建 设 的 主 导 作 用 加 大政 策 和 资 金 扶 持 力
;
20
1
7
年底前 编 制完 成
1
国办发[2015]61号
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为切实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有关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三)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二、统筹规划(四)编制专项规划。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标 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综合管廊【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文 号】国办发﹝2015﹞61号【发文日期】2015-08-03【实施时间】2015-08-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为切实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有关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三)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鲁政办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精神,提高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年底,全省建成标准地下综合管廊长度力争达到800公里以上。
按照各市综合经济实力和城市规模,“十三五”期间,济南市和青岛市分别建成60公里以上,淄博、烟台、潍坊、济宁、临沂等市分别建成40公里以上,枣庄、东营、泰安、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市分别建成30公里以上,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有效解决反复开挖路面的“马路拉链”问题,切实提高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基本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工作要求(一)完善规划体系。
各城市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目标、范围、布局等提出总体要求,作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依据。
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确定管廊系统总体布局,明确管廊断面形式、入廊管线种类,划定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区域和时序,并提出规划层次及行业要求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要落实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的各项要求,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鲁政办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精神,提高我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设市城市、县城应分别在2015年、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用10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二、加强规划统筹,严格规划管理(一)加强规划统筹。
在做好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和管线布局。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专业管线进行综合,统筹考虑军队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包括驻军单位、中央和省属企业在内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积极配合。
要注重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各种规划的编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确保不留隐患。
自2015年5月1日起,原则上不得批准在中心城区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其他地区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满足标准规范要求。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6〕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3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精神,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人口和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路面反复开挖、架空线网密集、地下空间建设无序、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较为突出。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利于转变城市建设方式、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完善城市设施功能、美化城市景观、节约空间资源,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省力争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000公里以上,初步建立干支结合、缆线管廊为补充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缆基本消除,城市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国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我省着力推进工作落实,提出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08号),出台了配套政策,建立了项目储备库,加强项目对接落地,开展试点城市建设,推进各项前期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和实施投资拉动的重点工程,高位统筹,科学谋划,强力推进,务求实效。
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周密部署,精细安排,严格落实责任,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工作进度。
省政府成立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市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工作,切实抓好落实。
二、科学编制专项规划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的通知》(建城〔2015〕70号)要求,把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作为管廊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合理确定建设区域,扎实推进项目建设。
2016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管廊工程规划要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实施;老城区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统筹考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川办发〔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精神,全面开展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和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工作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总体要求,坚持“立足实际、积极推进,规划先行、功能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地方政府职责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开展省级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有效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
到2017年,全省建成并投入运营400公里以上地下综合管廊;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0公里以上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有效改善城市“马路拉链”和“空中蜘蛛网”现象,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建设规划。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参照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统筹考虑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相关管廊使用单位的管线规划使用需求,组织相关部门和管廊使用单位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结合地方实际,划定建设区域、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统筹协调好与其他地上、地下建设工程的关系。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2
【摘要】<正>苏政办发[2016]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空间用
【总页数】4页(P18-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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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哈政办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16〕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5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统筹实施管廊建设(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等专项规划相衔接,预留和控制管廊空间,明确管廊布局和入廊管线种类、规模等。
(二)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旧城区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三)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四)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统筹各类管线的实际发展需要,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合理划定建设区域和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已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在道路建设时应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五)科学确定入廊管线,编制管廊规划时应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热力管线纳入综合管廊;在满足坡度、埋深、间距等竖向条件并与管廊建设方案相匹配的前提下,鼓励将排水(重力)管线纳入综合管廊;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等条件,将燃气管道纳入综合管廊并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6(000)011
【摘要】<正>晋政办发[2016]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国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促进经
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我省着力推进工作落实,提出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08号),出台了配套政策,建立了项目储备库,加强项目对接落地,开展试点城市建设,推进各项前期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
【总页数】3页(P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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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实施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17]8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1.22【实施日期】2017.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8号)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新建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委,市重点办,市城投公司,市政公用集团:《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实施。
2017年1月22日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31号)精神,全面开展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加速“三个文明”融合发展,促进城市转型升级,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建管能力,彰显城市文明形象的原则,统筹地上地下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为指引,到2020年,建成一批可示范、可借鉴、可推广的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并投入运营,解决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问题,提升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注重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结合各类地下管线、道路和轨道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科学制订远期、近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
2、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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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精神,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人口和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路面反复开挖、架空线网密集、地下空间建设无序、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较为突出。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利于转变城市建设方式、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完善城市设施功能、美化城市景观、节约空间资源,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省力争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000公里以上,初步建立干支结合、缆线管廊为补充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缆基本消除,城市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完善功能,满足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坚持立足实际,积极推进,提高建设运营管理水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动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严格标准,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和工作实效。
三、统筹推进规划建设
(一)加快编制规划。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于2016年6月前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县(市)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
要建立完善五年滚动实施项目库,明确“十三五”期间分年度建设规模和重点。
(二)积极推进建设。
从2016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干道及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和道路与铁路、重要河流的交叉处,要优
先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加快实施既有地上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缆入廊改造工程。
(三)创新建管模式。
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项目的合理稳定回报。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组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
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系统化、规范化服务。
(四)严格建设标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要严格执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及入廊管线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适度超前、安全适用。
抗震设防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按标准、规范的上限执行,保障入廊各类管线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同时兼顾人防要求。
各入廊管线单位要提出入廊技术要求,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使用、运营维护管理。
(五)确保质量安全。
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
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四、切实加强运营管理
(一)落实入廊政策。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
在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必须入廊。
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服务范围以内的区域,对未入廊的各类管线,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
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要积极配合城市政府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二)实行有偿使用。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要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运营的成本和合理收益,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入廊费主要根据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
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
建设费和日常维护费不能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正常运营和合理收益的,可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三)强化运营管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建
立健全管理制度,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类管线入廊的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由各管线单位负责。
五、全面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政府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确定具体目标、建设任务和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工作。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强化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有序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省政府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等工作。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工作。
(二)开展试点示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国家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经验,开展省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对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推动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评选标准,做好试点城市评选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要优先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可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同时,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运用国家的信贷、专项金融债支持等政策,研究制定PPP模式配套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四)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定期将本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情况报送省政府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政府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各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考核和及时通报。
省政府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诿、推进不力的通报批评。
附件
2016—2020年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