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及其对行政管理的作用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优化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诉讼制度在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因此,完善和优化行政诉讼制度势在必行,以保证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从案件立案环节来看,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优化需要加强对立案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当前,一些地方在行政案件受理方面存在不合理的标准,导致大量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因此,我们应当建立统一的立案标准,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区分合理的案件与繁琐的纠纷,以减轻司法资源的压力。
在证据收集和审查环节,行政诉讼制度也存在改进的空间。
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们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核和审查,避免不当证据的运用。
应当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和真实性。
针对行政诉讼的审判过程,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选拔。
优质的法官对于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审判水平和专业知识,同时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选拔机制,确保合适的人才能够进入和留在司法系统。
在行政诉讼制度的优化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是行政诉讼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权力的合理行使和权益的保障,同时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形成有机的配合机制。
最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优化也需要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和制度设计。
目前,一些行政诉讼费用过高,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影响了他们的诉讼权利。
因此,我们应当合理制定诉讼费用,保证当事人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总之,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是推进法治建设和保障市民权益的重要任务。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立案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加强证据的审核和审查、加强法官的培训和选拔、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和制度设计。
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及其对行政管理的作用
行 政机 关 极 为 复 杂 . 了 中央 政 府 、 方政 除 地 府 及 其 所 属 工 作 部 门 以 外 , 根 据 需 要 设 又 立 了 派 出机 关 ( 行 政 公 署 、 公 所 、 道 如 区 街 办 事 处 、 种 类 型 的 管 理 委 员会 等 )派 出 各 、 机 构( 见 的 如派 出所 、 商 所 、 务 所 、 常 工 税 财 政 所 等 )而 每 一 个政 府 的 工作 部 门 又根 据 , 职 能 的 不 同 , 另 设 有 若 干 内 设机 构 或 者 分 Ⅱ 工 作机 构 , 这些 内设 机 构 、 作机 构其 名 而 工 称 及 对 外 的 法 律 地 位 并 不 完 全 相 同 。 高 最 法 院 给 出 的 司法 解 释 更 为 复 杂 。 于 行 政 对 机 关 的 同 一 内 设 机 构 、 出机 构 所 做 出 的 派 行 为 , 是 否具 有 被告 资 格 , 其 权 力 的 来 其 依 源 不 同而 不 同 。 如果 其 所 行 使 的 职 权 是 “ 法 律 、 规 和 规 章授 予 的 , 法 则该 内 设 机 构 、 工 作 机 构 是 被 告 。 如 果 其 所 行 使 的 职 权 并 但 非 来 自法 律 、 法规 或规 章 的 授 权 , 而是 来 自 设 立 该 机 构 的 行 政 机 关 的 。 权 ” 则 这 种 授 , 授 权 应 当 视 为 “ 政 委 托 ” 它 也 就 不 具 有 行 , 被 告 资 格 , 应 当 由 设 立 它 或 其 所 属 的 行 而 政 机 关 作 被 告 。 样 就 使 老 百 姓 不 能 明确 这 起 诉 的 对 象 是 否 具 有 行 政 诉 讼 的 被 告 资 格 。 而 使 行 政 诉 讼 不 能 真 正 的 为 人 民群 从 众服 务 , 有悖 于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客 观 要 求 。 也 笔 者 认 为 , 该 明 确 简 单 化 被 告 的 资 应 格 。 体 来 说 , 以 将 行 为 机 关 所属 的人 民 具 可 政 府 , 就 是 所 谓 的 一 级 政 府 作 为 行 政 诉 也 讼 的 被 告 。 分 内设 机 构 , 属 部 门 , 出 不 所 派 机 关 , 出机 构 等 , 明确 一 个 被 告 , 是 派 只 就 行 政 机 关 所 属 的 人 民 政 府 。 样 就 使 行 政 这 诉 讼 的 原 告 能 够 明 确 诉 讼 对 象 , 大 限 度 最 地 简化 行 政 诉 讼 的 程 序 , 善 诉 讼 程 序 设 改
浅谈行政诉讼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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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 政诉讼制 度的改进与完善
金鹏 飞 张 毅
政机关 依法行使 行政职权,发 挥了 巨大作 用 。但 在司法 实践中, 我 国行政诉 讼制度 的运行还存 在诸多 障碍 。本 文从 对 我 国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分 析 人 手 , 对 我 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进 与完善提 出建议 , 与同行商榷 。
面是变相干预。 行 政 部 门 为避 免 其 被 诉 行 政 行 为被 判 违 法 败 诉, 往往通过行政手段 找原告进行 厅外和解 , 原告 迫于行政
行政机关 以外 的法律 、 法规授权 、 规章授权 、 行政授权等所有 承担行政任 务的组织 全部 列入 被告 主体 , 将行政诉讼法 中的 行政诉讼 的被告从 “ 行政机关和法律 、 法规授 权的组织 ” 变更 为“ 行政机关和其他承担行政任务 的主体 ” , 从而保证 以上组 织侵害公民 、法 人合 法权 益的行政 行为能够受到法律制约 ,
2 . 行政诉讼被告 主体 的定 义存在漏洞 , 致使个别行使行 政公权的组织的违规行政行为漏诉 。我 国 《 行政诉讼法》 第 2 5条规定 : “ 由法律 、法 规授权的组织所作 的具 体行政行为,
该组织是被告。 而 在 行 政 权 力运 行 中 , 有 一 种 除行 政 机 关 、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组 织 外 非 政 府 公 共 组 织 。它 们 依 照 组 织 章 程 、 规
从而使公民 、 法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得 到 保 护 。 3 . 将 部 分 行 政 规 范 列 入 行政 受 案 范 围 。行 政规 范是 行 政
压力往往违心和解撤诉 。而行 政法诉讼 规定 : 行政诉讼 和解 结果没有法 律约束力 , 且原告撤诉 后 , 就 同一事 项不允许再
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作用的研究
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作用的研究摘要: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民维权有了法律武器,使行政机关清晰地预见行为后果,在官民关系冲突难以调和时候,引入第三方进入争端解决机制,对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确认,对不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补救性修复。
但在运用行政诉讼法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笔者进行了分析和探索,提出了一些对策,以便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保证行政运行合法、正当、有力。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管理;对策Content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of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and makes the people have the rights protection law weapons to make administrative organs clearly foresee behavior consequences, in official and uncompromising relationship conflicts, the third party into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the administrative act according to law shall be confirmed according to law shall not the administrative act salage LDLT repair. But us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n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therefore the analysis and explor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so as to further strengthen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guarantee the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 legal and proper, strong.Keywords: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行政管理是国家组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活动以及内部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的总称。
浅析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
浅析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我是AI语言模型,我来为大家写一篇关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的浅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逐渐成为了维护公民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因此,不断完善和优化《行政诉讼法》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进行浅析。
一、前置审查制度的取消在原有法律框架下,行政诉讼的前置审查制度一直是存在的。
该制度要求行政诉讼的起诉必须经过一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措施旨在鼓励行政复议这一行政程序,以减少诉讼,降低法院工作负担。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许多弊端。
首先,行政复议存在较大的压力,其结果往往倾向于政府部门。
而且由于行政复议持续时间较长,公民权利的侵害可能会更加严重,进而导致司法公正的丧失。
此外,由于前置审查的强制性,公民的起诉权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限制了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因此,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律逐步取消了前置审查制度。
通过取消前置审查制度,公民的起诉权得到了有力保障,更好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对行政程序的规范随着近年来行政复议的不断完善,相较于之前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已经具备了更多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然而,仍有部分情况下,行政复议程序可能会受到特殊的干扰和影响,从而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为此,对于行政程序的规范和监督也成为了《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点之一。
通过合理设计行政手续,及时公示程序要求和监督措施等,可以使行政程序得到更加公正、透明和具备公信力,进而增强了22行政诉讼制度的针对性和威慑力。
三、法律手续的简化作为一项非常规的法律程序,行政诉讼手续常常过于复杂繁琐,给公民起诉造成不小的困难。
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中,对于法律手续的简化也成为了重点之一。
通过简化法律程序,可以使行政诉讼更加便捷,增加公民起诉的效率,降低起诉的成本,并且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
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内容提要】现行《行政诉讼法》已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其修改势在必行。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目标是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人权公约的承诺、满足入世的要求及扩充行政诉讼的功能。
在具体制度上,应从诉讼类型、受案范围、审级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程序、庭审方式、审理标准、证据规则至判决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修改。
此外,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还需要关注制度的外围环境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是我国民主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但行政诉讼制度并非源自我国本土文化,而是对西方制度的移植,因此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十多年中,遭遇了比其他法律更为严重的问题。
这里既有《行政诉讼法》条文之外的制度、文化原因;也有《行政诉讼法》自身规定的不足。
随着我国的入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欠缺愈加突出,因此,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已势在必行。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一庞大工程,需要全方位的研究论证。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修订的目标、行政诉讼具体制度的完善以及《行政诉讼法》修订要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目标按照什么思路来修订《行政诉讼法》,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目标既不能过于理想,也不能太迁就现实。
目标过高,难于实现;目标太低,将失去修订的意义。
我们认为,《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至少要实现以下四个目标:1.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现行《行政诉讼法》存在许多问题。
如受案范围方面,不仅受案范围过窄,而且法律规定不清晰。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究竟何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界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拓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仍有许多模糊地方,如事实行为是否可诉,证明行为是否可诉,纯程序性的行为是否可诉等,都不十分清楚。
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导致大量行政争议案件无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浅谈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浅谈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我国三大诉讼法指的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这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事诉讼法的建立完善体现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在争议解决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定。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诉讼的提起、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民事争议,并规定了相关程序和效力,为解决社会矛盾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其次,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完善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尊重人权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明确了主体责任和程序要求,并规定了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具体实施办法,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证据的审查和采用、对审判结果的检察、审判监督等一系列程序和权力制约措施,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再次,行政诉讼法的建立完善体现了行政法治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确立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原则和途径。
行政诉讼法通过规定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和权利义务,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程序规范、裁量权的限制以及司法保护措施等,强化了行政法治的意识。
这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对于我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们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诉讼程序,使其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其次,它们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约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此外,这三大诉讼法还体现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原则,为社会矛盾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而言之,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体现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公正和尊重人权、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
它们的实施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同时,这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完善,进一步提升我国司法公正和法治水平。
关于完善新时期行政诉讼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新时期行政诉讼法的若干思考
行政诉讼法是维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
的深入发展、社会进步的不断推进,行政管理领域也日益复杂和多元化,因此我们需要进
一步完善新时期行政诉讼法,以提高其对行政管理的监督和保障公民权益的能力。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性的审查。
行政机关的决策涉及的对象十分
广泛,不仅包括经济发展、民生福祉等方面,也涉及到生态环境、文化教育等多个方面。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权责和限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决策
的监督和审查。
特别是在涉及到重大公益事项时,要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进行必要的审查,
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我们应该深化行政诉讼机制改革。
对于公民来说,争取个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
政机关的作用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功能。
因此,我们需要在行政诉讼中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确保公民在诉讼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在行政诉讼中,要提高公证证明的效力,并建
立有效的证明机制,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权利的保护和公民的福利。
最后,我们应该拓展行政诉讼领域。
除了司法诉讼外,我们也应该探索其他解决纠纷
的机制,如行政协调、仲裁等。
这种多元化的解决方法,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更加符合我国现实情况和法治理念。
行政诉讼法修正及其对行政机关的影响
行政诉讼法修正及其对行政机关的影响行政诉讼法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救济途径、完善审查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责任和加强对异议决定的保护等方面。
这些修正丰富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使其能够更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修正明确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的相对独立性,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救济途径。
此外,修正还明确了行政裁量权的废止和行政决定的非法性,确保了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修正对行政机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修正强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
修正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赔偿责任,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制约与惩戒力度,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地履行职责。
其次,修正完善了行政机关的审查程序。
修正明确了行政机关对异议决定的审查义务,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决定进行审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
此外,修正还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了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约束。
然而,行政诉讼法修正对行政机关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首先,修正加大了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约束力度,对于一些行政机关而言,意味着更多的责任和压力。
其次,修正扩大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可能会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和成本。
尤其是一些大量产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可能需要增加人力和物力来应对法律纠纷的处理。
为了应对行政诉讼法修正带来的挑战,行政机关应该加强自身的法治化建设。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和控制,确保自己的决策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最后,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责任意识。
总之,行政诉讼法修正对行政机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使其受到更严格的法律约束和更丰富的救济途径。
然而,修正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需要行政机关加强自身法治建设来应对。
只有这样,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法治的实现。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使政府行为更加合理、透明。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亟待完善和创新,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的需求。
首先,行政诉讼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当前的行政诉讼过程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审理时间长、程序冗繁等,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行政法院和相关机构的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审理。
同时,行政诉讼程序也需要简化和规范化,减少繁琐的步骤和环节,以提高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其次,行政诉讼制度需要进一步创新,以应对新问题和新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在不断创新和改变。
例如,行政机关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决策,这就给行政诉讼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多元化的行政诉讼机制,以应对不同类型的行政争议。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行政争议解决机构,专门负责解决与互联网相关的行政争议,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再次,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也需要加强司法公正的保障。
目前,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受到政治和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导致判决结果偏向强势一方。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确保审判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以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
最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还需要加强公众参与的力度。
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公众的参与对于保障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行政诉讼过程中,增加他们对行政争议解决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之,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法律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谈谈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依法行政的变化与影响
谈谈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依法行政的变化与影响法乃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
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伴随着行政事务范围的不断扩大,行政争议也日趋复杂化,旧法已无法满足时代需求,其所衍生出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难题严重阻碍行政诉讼的法治进程。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使得“民告官”总带着“难于上青天”的色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更多的是选择忍气吞声或者走上信访之路,减损了司法权威,这有悖于我国全面贯彻党的“依法治国”精神。
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于2014年正式启动了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程序,并于2014年11月1日对修改案正式表决通过,《行政诉讼法》首次修改,宣告着“民告官”新时代的来临。
这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本文主要根据《行政诉讼法》针对破解“三难”问题作出的新修改的变化,并且结合案例来论述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依法行政的变化与影响。
一、针对“立案难”问题(一)受案范围在原有基础上予以扩大在修正法的第十二条受理案件的列举中由八点扩大至十点,原有受案范围主要围绕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展开,新增条文明确规定:“对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纳入了受案范围,使得以往许多“有冤无处申”、“上诉不受理”的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保障,避免了法院以法律未明文规定为借口而拒绝立案的情形发生。
(二)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作用的研究
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作用的研究作者:余红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对行政管理工作,发挥政府职能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本文针对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的作用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以便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保证行政运行的合法、正当及有力。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管理对策研究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推行行政法治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是国家也是对行政行为实施法律救济的主要机制。
所谓行政诉讼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而所谓的行政管理指的是国家组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活动及内部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的总称。
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能提升政府公信力,更好地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发挥与时俱进的重要作用。
一、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的作用作为人民维权的法律武器,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重大意义。
强化行政管理的外部动力,为加强行政管理提供了可预见目标及补救的途径。
(一)民的维权的法律武器具体化与明朗化。
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使得民告官的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真正确立。
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使民维权的法律武器具体化与明朗化。
(二)限制行政管理必须受制于法律。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意义重大,这是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所不具备的,行政诉讼法从根本上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及公仆意识,并从制度上根本否定“权力本位”观念及“官本位”思想这一长期左右着政治、经济及社会关系的意识,建立起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约束和保障公共权力利益的制度与机制。
(三)告别了以权断权,确定了以法治权。
行政诉讼法是一种体现民主思想的法律制度,一种新的机制,其确立的制度与机制可以强化政府、政府部门及其职员对人民的权利与利益的责任意识,阻止滥用职权等现象的发生,告别了以权断权,确定了以法治权的法律制度。
浅析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
浅析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XX年3月10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数和审结数大幅上升,涉案领域不断拓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XX年全国法院受理行政一审案件87919件,审结88050件(含上年未结案件);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基本涵盖我国的各行政领域。
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与“公正与效率”主题已明显发生冲突,应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笔者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以供参考。
一、应当引入行政诉讼调解机制诉讼调解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权益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它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和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除行政侵权赔偿适用调解外,其它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否则违反了“公权”不能调解规则。
但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有些行政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处罚显失公正或行政收费有误,大量通过案外“协调”解决;建议和促成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动员原告申请撤诉,从而终结诉讼。
此“协调”实质就是“调解”,在短期内有效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诉争,大大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一)我国行政诉讼引入调解机制具有可行性1、《行政诉讼法》第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为当事人自愿协商提供了法律基础。
2、《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于完善新时期行政诉讼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新时期行政诉讼法的若干思考近年来,行政诉讼成为了公民维权、监督政府、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尤其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和创新。
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一、强化司法保障,提高诉讼效能首先,加强审判力量的建设。
行政诉讼的司法力量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必须重视培养专业化的审判人员,提高他们的能力和素质,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有效地调解纠纷。
其次,优化诉讼制度和程序。
要想提高行政诉讼的效能,就必须优化诉讼制度和程序。
其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司法改革的推进必须与法律制度的完善相辅相成。
为此,可以在行政案件立案、庭前调解、审理程序等环节上进行优化。
二、推动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一个重要的保障公民权益的途径,因此,在完善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还需要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推进社会公正进程。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首先,建立合理的司法程序,完善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
应当注重诉讼程序的透明和公正性,尤其要确保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等权利的充分保障。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和监督,保障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其次,加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严格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
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诉方,要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严格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三、弘扬司法精神,促进法治文化建设首先,加强司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诉讼权利的认识。
要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就需要他们具备司法意识和诉讼意识,因此,应当加强对司法宣传的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诉讼权利的认识。
其次,注重法制教育,培养法治信仰。
要想维护司法公正,就需要建立法治信仰,这需要加强法制教育,推广法治、尊法、学法、懂法和用法的理念。
总之,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监督政府的重要途径。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法律意识,行政诉讼制度成为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构,到90年代末已基本成形。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需求的增长,在实践中不断发现和积累了一系列问题。
有必要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深刻的审视,以明确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
(一)适用范围不清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虽然已经有了基本成形,但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方面,在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上,还有很多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行政诉讼在具体的应用中出现了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方面,由于不同的行政法院之间可能存在重叠和交叉的情况,这就可能导致出现跨领域、跨地区、跨行业的涉行政诉讼情况,进一步增加了行政诉讼的维权成本。
(二)立案申请难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立案申请是否得到审理,是行政诉讼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巨大,受理范围广泛,加之行政诉讼的立案门槛设置相对较高,所以立案申请难成为了诉讼参与者面临的普遍难题。
此外,立案申请难还可能导致行政法院无法及时审查处理案件,从而影响群众的申诉渠道。
(三)审查标准不统一在审查行政诉讼案件时,行政法院往往需要参考一系列标准,如审查范围、证据收集和证明标准等。
但这些标准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明确规定,导致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标准不统一的情况,进而引发行政法院的裁判不一的问题。
而这种非一致的判决结果不仅难以给当事人带来公正的判决结果,也会加剧司法不稳定性的问题,降低司法公信力。
(四)历时长、成本高相比于其他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无论是在处理时长还是成本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行政权的扩大和行使也日益频繁和复杂,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变得日益重要。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
本文将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的“请官诉状制度”。
唐代时,冤屈之民可以在官署门前站立,手捧黄纸诉说不平之事,并请求官员处理。
到了宋代,修建了御史台,成为负责监督中央政府的专门机构,并开始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审查。
直到清朝,行政诉讼制度才被正式地划归为一种诉讼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在立法上陆续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诉讼相关的法律。
二、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善,涉及比较全面,行政机关不当行为的标准也逐渐明确。
除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之外,还有《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条例》、《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
比如,行政机关不当行为的类型已经非常明确,包括违法行政行为、错误的行政行为、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等。
在程序上,行政诉讼的程序逐渐成熟和规范化。
比如,行政庭审标准逐渐提高,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逐渐完善。
此外,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质量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三、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趋势尽管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在立法方面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行政机关执行判决的情况比较普遍,行政诉讼的审理效率不高,令人难以接受。
因此,立法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
1. 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强制执行是行政诉讼制度中关键的一环。
对于未执行行政诉讼裁判的情况,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解决。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完善,导致行政诉讼的效力受到了很大的局限。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强制执行的监督和调节。
行政诉讼法的完善与现实应用
行政诉讼法的完善与现实应用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也变得愈发复杂和繁琐。
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当的行政决策或者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情况,这就需要行政诉讼法的完善与现实应用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规之一,确保了公民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律上的监督。
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行完善。
首先,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费用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就导致了一些公民即使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却因为担心经济负担而不敢迈出诉讼的步伐。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可以考虑减免或者免除公民的一些诉讼费用,以减轻公民的经济负担,让更多人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行政诉讼的时效性问题也亟待解决。
由于行政诉讼程序较为繁琐,并且涉及到多个环节,导致行政诉讼的时间周期较长。
在部分特殊案件中,由于时间上的延误,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救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加大行政机关的惩罚力度,对滥用职权导致时间延误的行政机关进行追责。
同时,也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行政诉讼过程的效率。
另外,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调解制度只是一个空壳,很少得到实际应用。
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应积极推动行政调解制度的发展。
在行政调解中,应设立独立的专门调解机构,结合专业人士进行调解,以更好地实现双方的合理诉求。
此外,行政诉讼的公开性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目前,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公民很难获取到相关的行政决策和案件信息。
因此,应加强对行政诉讼的信息公开,包括行政机关的决策理由、诉讼程序和判决结果等,以便公民参与诉讼和监督的过程中能够获取充分的信息,保障诉讼的公正性。
最后,行政诉讼法的完善不仅仅在于法律条款上的修改和补充,还需要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共同努力。
行政机关需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021浅析《行政诉讼法》在加强行政管理中的作用范文3
2021浅析《行政诉讼法》在加强行政管理中的作用范文 摘要:行政诉讼在依法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是最公正有效的监督方式,有利于行政机关发挥作用、其工作人员正确合法行使职权, 对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树立、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是党和国家政府惩治腐败的有力工具, 为党风廉政建设、廉政政府建设提供了条件。
因此, 本文将具体分析《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管理; 检查监督; 行政是行政机关就公共事务、决策与管理等方面所开展的一项国家活动,必须借助国家法律的强制效力, 涉及到最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问题。
《行政诉讼法》旨在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以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职权, 防止其超越或滥用职权等问题危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 强化行政诉讼, 推行公正公开立案、审理和判决等, 有利于巩固和提高政府良好的形象。
一、有利于司法审查、强化行政管理监督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行政诉讼工作成效明显,有利于司法审查、扩大受案范围, 强化更多行政行为的管理监督。
如何规范行政诉讼监方案、拓宽案件受理范围一直备受关注, 也是司法管理和审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对于备受争议的行政行为也需要纳入到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来。
尤其是在如何扩大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上, 社会各界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 在受案基准方面仍然存在着争议。
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恰好解决了这一争议问题, 明确界定案件受理范围, 逐渐采取措施扩大各种行政行为案件诉讼的范围借助司法审查, 在“尺子”严格标准的衡量下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强化职权管理和监督。
二、有利于司法监督、完善行政管理制度 于2014年修订后2015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就原有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做了修改,有利于司法监督, 减少行政机关干扰因素, 完善行政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适当放松和延伸了高院及基层法院的权力, 就不同区域管辖范围下有权受理行政案件, 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来说, 相关的行政行为诉讼案件应该由中级法院进行管辖, 明确行政区划, 对其进行了职位和权力的适当分离, 有利于完善司法管辖制度, 虽然还没有完全解决司法独立收到行政机关干预的问题, 但是在逐渐完善的趋势下, 我们坚信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会更加完善,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进一步分离, 行政机关与行政诉讼保持一定的距离, 从而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 对行政机关合理使用职权、依法行政具有积极的监督意义。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通过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和解决争议的制度。
在现行制度下,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完善与改进。
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和监督。
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其行为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程序违法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利益。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特别是加强对行政行为依法审查的监督,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同时,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依法审核制度,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应当改变行政诉讼制度的被动性,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在现行制度下,许多公民对行政诉讼制度并不了解,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和方式也不清楚。
这导致了很多公民对于行政行为的不满和不服从,并未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普及行政诉讼制度的相关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行政诉讼制度。
第三,应当改进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效率。
在现行制度下,行政诉讼程序复杂冗长,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给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改进行政诉讼的程序,简化诉讼流程,提高审理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同时,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行政诉讼监督机制,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滥用诉讼权力和诉讼成本过高等问题。
最后,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裁判的质量监督。
行政诉讼裁判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环节,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行政诉讼裁判存在裁判标准不一、裁判结果不公正等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行政诉讼裁判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诉讼裁判的过程监督和结果评估,提高裁判的质量和公正性。
关于完善新时期行政诉讼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新时期行政诉讼法的若干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新时期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是一项关系到公民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其完善对于建设法治社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对完善新时期行政诉讼法进行思考和探讨。
一、加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研究工作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诸多不足,如司法透明度不高、审查标准不统一、审理时限不明确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
完善新时期行政诉讼法,需要加强立法研究工作,促进行政诉讼法的科学性和完善性。
具体而言,需要深入研究行政诉讼法的实际执行情况,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的经验,以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修改意见。
要充分考虑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发展趋势,制定出具有适应性和前瞻性的新时期行政诉讼法。
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行政诉讼的法治意识在完善新时期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意识的培养和强化,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得到更好地体现和发挥。
法治意识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人民群众的一种价值取向,是一种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
要强化法治意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要大力倡导法律意识,使广大公民养成守法、尊法、学法、用法的良好习惯。
要加强司法公正的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理解法律的平等和公正,增强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
要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宣传力度,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检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还要立足于法治建设现实,积极引导和鼓励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在完善新时期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优化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要规范行政诉讼的立案程序,明确立案的标准和程序,提高立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滥诉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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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及其对行政管理的作用
来源:法律论文网
摘要:行政管理,是国家组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活动以及内部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的总称。
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对于更好的进行行政管理,发挥政府职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本文从切实保障原告诉权,构建有效的执行体制,强化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法》提出了改进的建议和意见,并论述了《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对于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实现的作用。
加强行政管理,提升政府公信力,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诉权执行体制科学发展观
行政诉讼是现代国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行行政法治的重要制度,也是对行政行为实施法律救济的主要机制。
行政诉讼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能够更好地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管理。
1 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原告的诉权
1.1 被告资格的简单化原告的诉权包括起诉权、和解权和诉讼范围等。
而现代行政诉讼法对原告的这些诉权有着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诉讼法的健康良性发展,并且没有使行政相对人诉权得以充分行使。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我国的行政机关极为复杂。
除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外,又根据需要设立了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各种类型的管理委员会等)、派出机构(常见的如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而每一个政府的工作部门又根据职能的不同,分别设有若干内设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而这些内设机构、工作机构其名称及对外的法律地位并不完全相同。
最高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更为复杂。
对于行政机关的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所做出的行为,其是否具有被告资格,依其权力的来源不同而不同。
如果其所行使的职权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则该内设机构、工作机构是被告;但如果其所行使的职权并非来自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而是来自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的“授权”,则这种授权应当视为“行政委托”,它也就不具有被告资格,而应当由设立它或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这样就使老百姓不能明确起诉的对象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从而使行政诉讼不能真正的为人民群众服务,也有悖于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笔者认为,应该明确简单化被告的资格。
具体来说,可以将行为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也就是所谓的一级政府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分内设机构,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等,只明确一个被告,就是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这样就使行政诉讼的原告能够明确诉讼对象,最大限度地简化行政诉讼的程序,改善诉讼程序设置繁琐,门槛设置太多的不利局面。
方便群众,也在一定意义上能够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
1 .
2 构建有效的执行体制目前的法律现状,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判决后的执行体制采取的是“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或是“法院内部监督”。
这样的体制并不能推动行政诉讼的良性发展,不能起到强制的作用。
应当将此上升到立法的范畴,或者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如建立行政诉讼监督办公室等,设立专门的办事人员对判决的执行进行监督。
规范行政机关和执法法官的行为,使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执行判决。
群众可以自愿对案件的审理和宣判进行旁听,司法机关将判决的结果和执行的情况通过媒体进行公示。
使群众能够了解真相,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的参与到行政诉讼的环节中。
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把行政诉讼推向了一个透明的平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活力和社会责任心。
1 . 3 强化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在理由正当和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如在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或者每年要出庭一定比例的行政诉讼并将此纳入其考核的范围中,积极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一方面,行政首长的出庭应诉,能够使其深刻了解事情的真相,提高行政首长的决策能力,在之后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将不足及时整改完善,规范行政程序的细节,发挥行政管理的成效。
另一方面,还能够拉近与群众的距离,使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感受到行政部门、行政首长对其诉求的重视,增强对其行政工作的了解、支持以及认可,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对于群众的不正当诉求,给予解释和更正。
降低群众的对立情绪,使其充分了解到自身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
2 科学发展,突显行政管理的作用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行政管理要秉承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不断完善行政法规,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实现各方面事业有机统一、社会成员团结和睦的和谐发展。
《行政诉讼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能够促进政府观念的改变和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
打破了传统“官本位”的《行政诉讼法》,对防止权力滥用,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实施行政诉讼制度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另外规定受案范围,又给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进行了有效限制。
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结合我国的国情《,行政诉讼法》也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人民民主的法制意识非常薄弱,大多数人民群众不懂或不愿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能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自我约束机制不够完善,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给予监督,使群众能够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再次,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有限,行政诉讼法就在这种政治背景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的历史机遇下应运而生并发挥作用。
建立法治政府,必须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政府应严格依法执法,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要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3 结语
《行政诉讼法》这一法律权威的树立和完善,在有效地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约束了公职人员的行为。
依法行政,使行政单位,公职人员的工作真正服务于党的政治路线,建设一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干部队伍,提升政府依法执政的能力,树立高效,廉洁,亲民,务实的政府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