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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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共卫生监测方案

(出生、死亡监测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

一、目的与内容

公共卫生监测是持续地、系统地收集分析资料,并对相关的资料进行解释,并把结果分送给疾病预防和控制的有关人员。通过收集公共卫生信息,了解人群的健康状况以及影响健康状况的因素,确定全区的主要卫生问题,并针对人群的主要卫生问题,通过采取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干预措施和卫生发展战略,满足人民卫生服务要求,为制定和评价卫生规划提供依据。疾病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是直接影响疾病监测工作质量的关键。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主要包含出生、死亡、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内容,伤害、牙病、精神病等监测内容待逐步完善后纳入监测系统。

二、职责与分工

1、区疾控中心:

(1)负责辖区内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

(2)负责对各辖区内上报资料的第二级审核,剔除重卡,做好督促和质量控制;

(3)负责辖区内从事卫生监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一年开展县级培训不少于2次;

(4)召开监测工作会议、开展专项调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辖区工作会议一年4次,下监测点开展技术性指导每季不少于一次。根据省市要求开展专项调查;

(5)向各医疗机构提供格式统一、规范的监测报告卡、登记册、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2、乡镇(街道)防保机构:

(1)负责原始资料核查、初步统计,掌握辖区内人口出生、居民死亡情况,开展死因调查,以及主要慢性病资料收集;按时完成各种卡片的上报工作;

(2)收集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出生、死亡、4种慢性病的疾病监测信息;

(3)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

3、辖区各医疗机构:

负责对本医院内报出的婴儿出生,死亡病例,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糖尿病、肿瘤发病等的原始卡片进行第一级质量审核、统计报告;审核无误后按月向区疾控中心上报出生、死亡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卡片并登记。

三、监测报告程序及要求

(一)、人口、出生、死亡监测程序

1 监测对象

监测点内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均为监测对象。采用一般人群监测,主动监测为主,与被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2 监测内容

2.1 医学人口学资料通过收集公安机关、统计局人口数或乡镇人口百岁表,掌握总

人口数、分性别分年龄组人口数、面积、出生数、死亡数、人口迁入数、人口迁出数等;

2.2 出生资料通过填报《出生医学记录》,掌握出生数、出生地点(医院、非医院)、新生儿情况(性别、体重、健康情况)等;

2.3 死亡资料通过收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掌握居民死亡数、婴儿死亡数、新生儿死亡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年龄别死亡数、某病死亡数等;

3 报告程序和要求

3.1 医学人口资料每年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当地公安机关收集人口资料,将常住户口的居民分性别、分年龄统计,在次年1月30日前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分性别、分年龄组的人口统计报表;

3.2 出生资料

3.2.1 凡在医院出生的婴儿,由负责接生的单位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出生医学记录》;或者由区疾控中心主管人员定期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索取《出生医学记录》;

3.2.2 凡在家中或外地出生的婴儿,由乡镇、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入户调查后,填报《出生医学记录》。各医疗保健机构防保医生每月1次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出生医学记录》,报告时限为次月5日前;

3.2.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专业人员审核《出生医学记录》,每月将《出生医学记录》录入计算机,并在次年1月30日前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年度出生个案数据库,并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出生监测总结;

3.3 死亡资料

3.3.1 凡在医院死亡的病例,由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24小时内向本单位防保科上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凡在家中或外地死亡的病例,由乡(镇、街道)、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入户调查后,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医疗保健机构(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监测点内街道、乡镇卫生院)防保医生每月1次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报告时限为次月5日前;

3.3.2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专业人员审核《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每月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录入计算机,并在次月15日前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监测区居民死亡个案月度累积数据库,次年1月30日前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年度个案数据库和年度报表;

3.3.3 居民死因的编码和分类按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执行。

4 资料收集方法

4.1 人口资料由专人负责到乡镇派出所获得人口资料,并统计出每年的平均人口数,分性别、分年龄组人口数;或根据上年人口基础资料,按当年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数,统计出当年分性别、分年龄组人口数;或者将当年的人口数与2000年人口普查的分性别、分年龄组构成比资料进行推算,获取当年的平均人口数,分性别、分年龄组人口数。

4.2 出生个案资料

4.2.1 由设有产科的各级医疗机构向区疾病控制中心上报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

者由区疾控中心主管人员定期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索取《出生医学记录》;

4.2.2 每月由专人去乡镇(街道)派出所抄录户口的新生儿名单,并与各医院上报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核对,发现漏报则入户调查;

4.2.3 每月由专人从计划免疫新生儿建卡或进行乙肝、卡介苗接种资料中核对新生儿名单,发现漏报则入户调查;

4.2.4 每月由专人从村医生、村干部处得到信息,进行面访,并对漏报者填写《出生医学记录》;

4.2.5 每年由专人与妇幼保健机构核对围产期保健与新生儿资料,凡资料不全的或不实,则在调查后,及时填报《出生医学记录》,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2.6 负责出生个案报告的各级医疗机构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出生医学记录》,同时应将出生个案登记到《出生登记册》。

4.3 死亡个案资料

4.3.1 每月由专人去乡镇(街道)派出所抄录死亡的注销户口名单,也可从村(居委会)核查死亡数,并与医院上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名单核对,发现漏报则入户调查;

4.3.2 每月由专人从各有关医院抄录新生儿死亡名单(包括出生后有生命体征随后死亡的婴儿),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面访核实新生儿死亡情况;

4.3.3 每年由专人与妇幼保健机构核对新生儿死亡名单,发现漏报则补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4.3.4 每月由专人去殡仪馆抄录死亡火化名单,与已上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名单核对,发现漏报则入户调查;

4.3.5 负责死亡个案报告的各级医疗机构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记录》,同时应将死亡个案登记到《死亡登记册》。

5 指标体系

5.1 医学人口资料年平均人口数、性别比、分性别年龄构成比、人口密度、社会负担系数、人口迁入率、人口迁出率、人口自然增长率等;

5.2 出生资料出生率、医院接生率、非医院接生率、出生性别比、平均体重、身高、健康状况等;

5.3 死亡资料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年龄别死亡率、死因顺位、某病死亡专率、某病减寿年数、平均期望寿命等。

(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糖尿病、肿瘤发病报告监测程序

1 监测对象

监测点内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均为监测对象。

2 监测内容

2.1 糖尿病:确诊为新发糖尿病病例。

2.2 冠心病急性发作:包括①急性心肌梗死(致死性和非致死性);②心性猝死;③其他类型的冠心病死亡(内容在死因监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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