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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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指南

2016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指南

2016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指南为规范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12月修订)》(简称《规程》)于近日制定出台。

《规程》中明确指出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等13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并对对应情形下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及手续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1.离休、退休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退休文件)。

无退休证明的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身份证的出生日期给予办理。

离、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已经封存,并且职工本人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不出具单位介绍信。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注明代办人的身份证信息,如果是继承人办理的须注明该继承人的身份证信息以及与死亡职工关系)、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

提取额度为全额销户提取。

3.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资料分别为:偿还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还款期内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中心贷款操作规程中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的规定办理,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全部还清后再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贷款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凭证;偿还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加盖银行业务鲜章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等等。

贷款本息总额;还款期内冲还本中心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视同提取额合并计算。

4.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本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是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并且从未以本条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兰州住房公积金全民服务手册

兰州住房公积金全民服务手册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购房合同、房款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经济适用房可以是2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同时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结婚证或者家庭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提取时限,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每年提取一次;《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发证日期为准,一年内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额度合并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或者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三)购买二手住房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同时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结婚证或者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公安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为准,一年内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房地产交易中心确定的房屋价格。

即契税发票上的“计税额度”)。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在拆迁安置时因超面积部分需要补交差价的购房人中有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拆迁安置单位应先向管理中心提供拆迁安置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兰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兰州市拆迁办)对该地段进行拆迁的许可证明、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名单。

2、以上资料中拆迁安置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上均须加盖拆迁安置单位鲜章。

3、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补交差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差价款全额付款凭证。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3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3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提取细则范本]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和居民经济发展。

本细则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单位,鼓励合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租赁和装修住房等。

提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贷款、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等。

第三条提取条件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2. 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3. 符合购房、租房、装修等相关要求。

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资质和合法经营资格;2. 工作人员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益。

第二章提取细则第四条住房贷款提取个人在申请住房贷款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贷款首付款,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50%;2. 提取期限不超过20年;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和银行贷款审批意见。

单位申请住房贷款提取的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50%;2. 提取期限不超过20年;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和银行贷款审批意见。

第五条租房补贴提取个人在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租房补贴,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30%;2. 提取期限不超过12个月;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租房补贴申请材料。

单位申请租房补贴提取的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30%;2. 提取期限不超过12个月;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租房补贴申请材料。

第六条购房补贴提取个人在符合购房补贴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补贴,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70%;2. 提取期限不超过3个月;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购房补贴申请材料。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统一和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住房置业担保试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属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其家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基本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分类:一、商品房期房贷款;二、经济适用房期房贷款;三、二手房贷款;四、现房贷款。

第五条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一、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二)缴存状态正常,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其判定要点为:1.贷款申请日向前追溯9个月至少有6条缴存记录;2.首次汇缴财务入账日期至贷款申请日自然天数已达到180天(含)以上;3.缴存余额除以最近6个月月平均缴存额≥6;4.外中心转入本中心的缴存职工,缴存金额合并计算,其具体缴存月数由受理、审核人员根据外中心缴存明细推算判定,确定其贷款资格;但计算可贷款额度时,缴存时间系数按照在本中心正常汇缴月数计算。

5.在其他中心缴存的,应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职工缴存使用明细》;6.本中心缴存职工,在外中心曾经缴存一定时间但未转入本中心,或仍在外中心开户缴存的,其缴存金额及缴存月数仅按本中心缴存记录为准。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信用良好,其信用记录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适用个人征信信息暂行规定》的规定,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良信用信息的考察时间调整为60个月。

兰州出台“新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限制范围放宽

兰州出台“新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限制范围放宽

兰州出台“新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限制范围放宽买房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十五种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离休、退休的。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本市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未重新就业的。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本报讯(记者王家安)5月28日,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还颁布了《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相较于旧版,新版《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简化了提取要件和流程。

同时,也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提出了一些原先并没有的新要求。

户籍限制放宽到非本市户籍根据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有符合十五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相比旧版,新版《管理办法》有不少新亮点,如:旧版规定,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而新版将这个限制放宽到“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旧版规定,“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可提取,新版则放宽到“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农业户籍职工”;同时,新版在旧版“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也可提取公积金。

缴纳物业费也可提取公积金值得一提的是,新版《管理办法》指出,“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也可提取公积金,这便为许多市民打开“方便之门”。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民政、税务、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政府协调组织、集中供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主,以企(事)业单位集资建设和商品房小区配套建设为辅。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房地产、财政、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编制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房地产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中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和免收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由兰州市政府设立的公共机构,隶属于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和管理,为兰州市的公积金参保职工提供咨询、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以下是详细介绍:一、职责1. 管理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和运行。

2.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落实降低缴存比例政策,推进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实施。

3. 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的咨询、宣传、培训和服务工作,提高群众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4. 负责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收付、管理、统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运行。

5. 维护住房公积金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职工提出的问题和咨询。

二、服务本中心为兰州市的住房公积金参保职工提供如下服务:1.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变更、调账和注销等业务。

2. 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注册、备案、变更和注销等服务。

3. 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转移和提取等服务。

4. 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咨询和申请等服务。

5. 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解答和培训等服务。

三、管理本中心负责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如下:1. 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办法和制度,制定并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操作流程。

2. 监督和检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行为,处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3. 监督和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和运作情况,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参保职工和缴存单位的服务,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公正、公平和安全。

4. 审核和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资格,监督和检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纳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总结在新时期,住房公积金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作为兰州市政府设立的公共机构,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要求,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缴存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公正的积金管理,促进城市住房建设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兰州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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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

甘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

甘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甘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甘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已经出台,具体内容如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消费作用和住房保障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试行)》(甘房资发〔xx〕47号)及《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安康开展的意见>的具体措施》(甘房资发〔xx〕55号),结合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视。

第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支付业务由省中心自主划转。

第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核实、中心审批的原那么。

第六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购置(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一)在本市购置商品房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1)根本要件:①提取、②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购房要件:④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⑤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④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⑤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那么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还可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兰政办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月6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细化明晰《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资格准入(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资格准入严格按《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规定执行。

(二)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完善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准入资格审核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收入审核工作。

社区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通过入户调查、组织评议、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

严禁委托开发、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工作。

正在或已经申请廉租房、公租房或已经申请单位集资房和认购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兰州市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兰州市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兰州市取住房公积金流程1.首先,要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账号。

First, you need to go to the local housing provident fund management center to apply for a provident fund account.2.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

Prepare your ID car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nd other relevant documents.3.填写公积金账户申请表并交到窗口。

Fill out the provident fund account application form and submit it to the window.4.等待工作人员审核你的申请。

Wait for the staff to review your application.5.如果申请通过,你将获得一本公积金账户存折。

If your application is approved, you will receive a provident fund account passbook.6.之后,雇主将在你的工资中代扣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存入你的账户。

Afterwards, your employer will deduct a certain percentage of the provident fund from your salary into your account.7.你也可以选择自行存入额外的公积金。

You can also choose to deposit additional provident fund on your own.8.当你想要买房或者贷款时,可以使用公积金来支付首付或者贷款的一部分。

When you want to buy a house or apply for a loan, you can use the provident fund to pay for the down payment or a portion of the loan.9.需要提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是由兰州市政府设立的一项公共福利制度,旨在帮助兰州市民解决住房问题。

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政策,各个城市通过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管理和运营公积金。

在兰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收缴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缴纳比例一般为工资的一定比例,兰州市的比例为工资的12%。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收取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并及时缴纳到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也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自行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各个人的缴存情况,记录并管理每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是个人购买住房,可以使用公积金做首付款或者还贷款。

在兰州市,个人购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为最高购房总价的70%,若购房总价超过人民币1 million,则仅能使用公积金金额为人民币700,000。

第二是个人需要进行租房,可以使用公积金支付租金。

兰州市规定,个人使用公积金支付租金的比例不能超过月收入的50%。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服务也非常重要。

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提供及时、准确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服务,方便个人随时查询自己的缴存情况和余额。

同时,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要提供住房贷款的咨询和办理服务,确保个人能够顺利申请到住房贷款。

总的来说,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帮助城市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制度。

通过公积金的收缴和使用,个人能够更好地购买住房或者支付租金,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公积金管理中心也需要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个人能够便捷地查询和使用公积金。

这将有助于推动兰州市住房事业的发展,并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条件。

(字数:310)。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3•【字号】兰政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兰政发[2006]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

管理中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时,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管理中心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

第七条管理中心通过调查、群众监督、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在获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中心指定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兰州公积金配偶有房二次提取流程及注意事项

兰州公积金配偶有房二次提取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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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兰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兰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As a resident of Lanzhou, you may have questions about when and how you can withdraw funds from your housing provident fund. The Lanzhou housing provident fund is a social welfare fund that aims to help residents save for housing-related expenses, such as purchasing a new home, renovating an existing home, or making mortgage payments. In order to be eligible to withdraw funds from your housing provident fund in Lanzhou, you must meet certain conditions set forth by th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Management Center.作为兰州的居民,您可能会对何时以及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资金有疑问。

兰州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社会福利基金,旨在帮助居民积累用于与住房有关的开支,如购买新房、翻修现有住房或支付抵押贷款。

为了有资格从兰州的住房公积金中提取资金,您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一些条件。

One of the key conditions for withdrawing funds from your housing provident fund in Lanzhou is that you must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fund for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Typically, you are required to contribute to the fund for at least one year before you can apply forwithdrawals. This requirement ensures that you have made a consistent effort to save for your housing-related expenses and are committed to using the funds responsibly. By adhering to this contribution requirement, you demonstrate your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which are important factors in determining your eligibility for fund withdrawals.从兰州的住房公积金中提取资金的其中一个关键条件是,您必须在基金中缴纳一定时间的款项。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落实《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住管[201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三条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

管理中心所属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受委托银行依据《委托合同》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三、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第五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六条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八、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十三、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种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兰州住房公积金调整方案细则

兰州住房公积金调整方案细则

兰州xx住房公积金调整方案细那么兰州xx住房公积金调整方案细那么兰州市最新数据显示,xx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330元,即每个月5027.5元。

依据这个标准,7月1日起,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兰州市自由职业者和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做了统一调整。

兰州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最低不低于5027.50元,最高不得超过15082.50元;缴存比例由自由职业缴存者在10-21%之间自行选择确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082.50元;最低不得低于所在县区xx年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等五区均为1470元,永登县等三县为1420元。

假设单位核定的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较前一年度下降的,应提供经审计(政府审计、独立审计)的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和工资资料,由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根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单位需要降低根本缴存比例的,应根据《兰州市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兰住管【xx】4号),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讨论通过,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办理。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商品房期房按揭贷款、经济适用房期房按揭贷款、自建房期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商转公”贷款、房产抵押购房贷款等6类。

1、单位职工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自由职业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甘肃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兰州地区购置住房,所购房产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可向兰州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兰州卓公积金提褥法

兰州卓公积金提褥法

兰州卓公积金提褥法提取业务详细流程。

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住管〔2015〕2号)以及国家相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属各分支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各受委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二章提取情形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九、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转移条件的。

十、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住管【2015】2号)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和频次职工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十三种提取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规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本条分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异地购房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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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落实《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住管[2010]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三条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

管理中心所属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受委托银行依据《委托合同》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三、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第五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六条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八、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十三、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种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要件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供身份证的需提供辖区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其他提取要件按不同情形分别如下:一、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办理。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1-4级的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均可)、继承人法律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

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户口簿、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要件:(一)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自建房的,实行建设单位项目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先向中心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行办理提取手续。

1、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提供:⑴项目备案报告,说明前期准备情况、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工程进展情况、销(预)售计划等,确认项目的真实有效。

⑵相关部门对该房屋所属项目的批复文件。

2、购房职工办理提取: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单位自建房,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三)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凭证。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房屋应交差价款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五)购买其他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六)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翻建、大修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七)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建造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自筹资金证明。

八、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要件:(一)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生效)或还清贷款凭证。

(二)使用公积金提前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提前还款通知单》。

(三)还清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提前还款通知书》、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有效凭证。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实行按月冲还贷款的,应提供管理中心贷款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凭证。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在90㎡以下且需要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

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托管凭证。

十二、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提供《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三、职工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1-4级的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十四、职工因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分情况提供相应要件:(一)职工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等十三种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及住院证明,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家庭遭遇不可预见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或者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十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需提供生效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以上提取要件除单位介绍信收原件外,其余要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提取额度和方式第九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采取现金和转账方式。

除第六条第十五款规定情形外,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转移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和额度,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属于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十、十一款提取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全额提取并销户。

二、属于第六条第七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职工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建房造价或翻建、大修费用总额。

(二)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

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三)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三、属于第六条第八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区别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

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1、职工可以在还款期内分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2、职工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前偿还部分的贷款本息额。

(三)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职工可以在还款期内分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实行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的按冲还贷款程序办理。

2、职工提前全部还清剩余贷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在还款期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还清商业性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一年以内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额。

(五)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四、属于第六条第九款提取情形的,一年提取一次,初次提取额度按申请年度自申请之月起实际支付的租金额计算,以后每年的提取额度按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额计算。

所租房屋面积超过规定范围的,超出部分的面积不计入提取额度。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五、属于第六条第十二款提取情形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六、属于第六条十三款提取取情形的,每年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2。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七、属于第六条第十四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区别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如遇重大疾病,提取金额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二)如遭遇不可预见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事故或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八、属于第六条第十五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办理:(一)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

确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二)提取额度以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为限。

(三)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五章提取审批程序第十二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供提取要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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