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检分诊流程图(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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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九洲医院
发热病人预检分诊流程图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本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本院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2、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标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人员
3、报告病种:
甲种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曲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诊、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等。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4、由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传染病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看工作,并定期进行疫情资料分析。
5、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爆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就于12、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其它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爆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
6、医院各门诊分别建立病门诊日志,肠道门诊设立肠道门诊日志,对各类传染病予以详细登记,并填报病报告卡。住院部临床各科室要建立出入院登记簿,对本科所有入院传染病人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实验室应根据化验结果,对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进行疫情报告。
7、对报告病人诊断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8、传染病报告卡应使用铅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标准,字迹清楚。
9、本字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一、设立传染病检点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严格按照远标准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二、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标准、常规以及有关工作
制度。
三、各科室的医护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
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
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改要
的消毒措施。
四、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
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
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五、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颖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
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
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期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传染病诊断及转诊制度
一、医院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三、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
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确认的疑似传染病应及时上报疾控中心,按照规定报告病疫情。
四、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
救援、接诊,对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
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按照传染病管
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非危重病人转到当地传染病专科医院治
疗,危重病人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诊到传染病专科
医院进一步治疗。
五、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书写病历记录以及期他有关资
料,并妥善保管。
六、不外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
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对肺结核病人应按相关规定转诊到规定医院归口治疗,同时填
写传染病报告和结核病人转诊三联卡。
医院感染管理与消毒隔离制度
一、医务人职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操作时必须戴工作帽和口罩,遵守无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手卫生标准,下班、就餐、开会时应脱去工作服。
二、室内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设流动水洗手或备有手消毒设施。
三、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如体温表、吸氧面罩等〕。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
四、根据物品的性能选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消毒灭菌。耐热、耐湿物品灭菌首选物理灭菌法;手术器械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器等首选压力蒸气灭菌;油、粉、膏等首选干热灭菌。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化学灭菌法,如环氧乙烷灭菌等,内窥镜可选用环氧乙烷灭菌或2%戊二醛浸泡灭菌。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可选化学方法。
五、正确使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得重复使用。
六、无菌物品按灭菌日期依次放入专柜,过期重新灭菌;无菌敷料罐应每天更换并灭菌;置于无菌储槽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
七、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碘酒、酒精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使用中的消毒剂每日更换,容器每周灭菌2-3次。
八、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特殊感染伤口如:炭疽、气性坏疽、破伤风等应就地〔诊室或病室〕严格隔离,处置后进行严格终未消毒,不得进入换药室。
九、直接接触患者的床上用品如床单、被套、枕套等,应一人一更换;患者住院时间长时,应每周更换;遇污染应及时更换。更换后的用品应及时清洗与消毒。消毒方法应合法、有效。间接接触患者的被芯、枕芯、褥子、病床隔帘、床垫等,应定期清洗与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更换、清洗与消毒。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巾〕,床头桌应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清洁消毒。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元必须进行终末清洁、消毒处理。禁止在病房、走廊清点更换的衣物。
十、诊疗用品如血压计袖带、听诊器等,保持清洁,遇有污染应及时先清洁,后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进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