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桥隧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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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全面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全面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隧安全运营.高等级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国道、省道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支.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第九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第十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一、农村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监管单位为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二、国省干线公路: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三、高速公路: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2 —第十二条公路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三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桥梁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审查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3 —(五)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六条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市(州、地)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省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市(州、地)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四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九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 4 —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第二十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置隧道养护人员.县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5 —市(州、地)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省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市(州、地)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第二十二条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第五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二十三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6 —第二十四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第二十五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七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第二十八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7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由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评定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将评定结果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备案.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第二十九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六章隧道检查与检修第三十条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内容而不同.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第三十一条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检查频度应不少于1次/月,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少于1次/周.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8 —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结果分为S、B、A三类.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B、1A、2A、3A四类.其中,B类为结构存在轻微破损,现阶段对行人、行车不会有影响,但应进行监视或观测;1A类为结构存在破坏,可能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2A类为结构存在较严重破坏,将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尽早采取对策措施;3A为结构存在严重破坏,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对策措施.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的破坏,管养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对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结果达到A类,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管养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报厅;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后,再将复核结果报厅.管养单位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记录表”和相应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每年应至少对管养单位的“日常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进行一次大检查,监督管养单位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将督查报告报厅.第三十二条机电设施主要指为隧道营运服务的相关机电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9 —和应急检查.其中,供配电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通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消防及救援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监控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的一般巡视检查,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日,其他各级公路可按1次/1~3日进行.经常性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计数、运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的检查,可按1次/1~3月进行;对破损零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进行的标定,和对连接及装配状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较全面检查的维修,可按1次/年进行.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重点检修,可按1次/3~5年进行.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机电设施养护应按月制订养护计划,设施故障应按月填报故障记录月报表.第三十三条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其他工程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齐全;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第七章桥隧养护工程管理第三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继续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10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和交通管制方案,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第三十五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市(州、地)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工程应根据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以上的破坏,其病害处治工程由管养单位根据监管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报监管单位验收;其中,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实施完成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厅备案.第三十七条隧道机电设施检查与检修中发现的故障,按规范须立即排除的应立即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有计划地安排维修.第三十八条对纳入养护年度计划需要加固、改造的桥梁或需要进行病害处治的隧道,管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大桥、特大桥的加固、改造,要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再根据检测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三十九条当桥梁加固、改造资金达到或超过新建一座类似规模桥梁投资的60%(中、小桥达到50%)时,设计单位应将加固、改造方案和拆除重建方案进行论证比较,择优选用.第四十条施工图设计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桥梁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 J22-2008)、《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JTG/T J23-2008)的规定,隧道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T H12-200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的规定.—11 —第四十一条养护作业时,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的规定);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及隧道病害处治工程完工后,应由批准机关会同业主单位和管养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工程实施后的桥隧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桥梁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二类.第四十三条桥梁大中修、改建工程和隧道土建结构及机电设施设备采购等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因抢险需要,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经集体研究确定,形成含有确定被委托人的条件和议事规则的书面决定文件.第四十四条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参照国家、省内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隧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交通,尽量采取半幅施工等方式保证通路通行;桥隧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断交施工的桥隧养护工程应报厅批准,断交信息应及时按《交通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规定报交通部备案.第四十六条桥隧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12 —。

隧道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隧道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隧道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隧道养护管理,提高隧道运营安全性和服务水平,保障隧道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包括隧道养护管理单位负责人、隧道运行维护工程人员、巡视巡护人员等。

第三条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系,加强对隧道设施的养护工作,保持隧道设施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第四条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隧道养护计划,明确养护工作内容、频次和责任单位,确保隧道养护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隧道养护档案,记录隧道设施的运行状况、养护记录等信息,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

第六条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隧道设施的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隧道设施的安全性。

第二章隧道养护工作内容第七条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隧道设施养护管理台账,记录隧道设施的基本信息、养护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隧道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隧道设施的损坏、老化或其他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复。

第九条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隧道设施进行清洁、除草等养护工作,确保隧道设施的环境卫生。

第十条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对隧道设施的通风、照明、排水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隧道设施的结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确保隧道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隧道设施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隧道养护工作责任第十三条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确保养护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视巡护制度,定期组织巡视巡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养护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养护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工作档案,记录养护工作的过程和结果,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隧道养护管理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隧道养护管理,保障隧道运行安全稳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隧道运行安全稳定。

第三条隧道养护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养护计划。

第四条隧道养护管理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隧道养护管理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隧道养护管理组织机构第五条隧道养护管理设立隧道养护管理部门,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隧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隧道养护工作。

(二)监督隧道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三)定期检测隧道设施,保证隧道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隧道养护管理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养护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隧道养护工作流程第九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制定隧道养护计划,明确养护周期和养护内容。

第十条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维修结合”的原则,定期对隧道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一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建立隧道设施检测档案,记录隧道设施的运行情况,养护情况等。

第四章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要求第十二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加强隧道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完好,运行稳定。

第十三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隧道设施的定期检测,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养护设备和工具,保障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隧道养护管理的安全保障第十五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六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做好应急预案,提高隧道养护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章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养护工作的规范进行。

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隧道养护管理办法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隧道安全、有效地延长其使用寿命,并保障交通运输的顺畅。

本文将从隧道养护管理流程、隧道养护中的关键环节和隧道养护的实施措施三个方面来详细探讨该办法。

一、隧道养护管理流程1.隧道巡检。

隧道巡检是隧道养护的基础环节,通过巡检可以了解隧道的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隧道问题。

巡检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巡检和不定期巡检相结合,以及特殊区域和部位巡检等都需要得到重视,巡检记录需要定期上报和整理。

2.数据记录和分析。

隧道养护需要依靠数据分析支持,通过对巡检记录、检测数据、使用数据和施工数据等进行分析,可以找出隧道存在的问题和选择合适的养护措施。

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需要专业的软硬件支持。

3.问题诊断和分析。

隧道养护中出现的问题,需要进行诊断和分析,明确问题的病因和发生原因,然后选择合适的养护措施进行解决。

4.养护计划和方案制定。

根据隧道的实际情况和问题诊断结果,制定养护计划和方案,包括养护内容、养护时限、养护人员、养护材料和养护方法等。

养护计划和方案需要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量化养护效果和开展监督检查。

5.养护工作实施和管理。

根据养护计划和方案,进行养护工作实施,确保养护过程中安全、有序、高效进行。

同时,对养护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养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隧道养护中的关键环节1.隧道内部环境管理。

隧道内部环境管理是保障隧道安全稳定、防治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隧道内部环境包括空气、水质、照明和废气等方面,需要进行定期检测和管理,养护计划和方案需要细化隧道内部环境养护工作。

2.隧道结构维护。

隧道结构维护是防止隧道开裂、滑坡、塌方、坍塌等灾害发生的重要工作。

隧道结构维护需要进行巡检、监测和养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临时加固和修补,确保隧道结构安全稳定。

3.隧道灯光管理。

灯光管理是保障隧道交通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

隧道灯光需要按照规定亮度进行调整和管理,严禁出现漏点、暗点和晃点等问题,保证隧道内照明光线充足、稳定。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提高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延长隧道使用寿命,适应公路交通运输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结合隧道发展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1.2 隧道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根据隧道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水文资料、围岩地质条件、气候、交通量,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使公路隧道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1.3公路隧道养护应以机械化养护为主,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隧道养护、维修达到安全可靠、质量优良、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

1.4 在公路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如不中断交通,必须按照国标1999——5768《公路标志和标线》、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来进行,保证施工安全。

1.5隧道养护相关人员应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地掌握隧道技术状况,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章隧道养护制度2.1实行隧道养护制度的目的是:从实际路况出发,结合技术、经济条件,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安排养护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2.1.1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每天负责隧道内的巡查和日常养护工作。

2.1.2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负责辖区内隧道的经常检查和养护管理工作。

2.1.3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隧道的定期检查和养护管理工作。

2.2专职养护技术员职责2.2.1 负责每天隧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2.2.2 如发生突发情况,及时向养护中心汇报,由养护中心向上级汇报,对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2.2.3 负责辖区内隧道的经常检查和技术档案的填写和整理。

2.2.4 做出隧道的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小修保养工作。

2.2.5 负责辖区内隧道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和其它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隧道养护及维护管理制度

隧道养护及维护管理制度

隧道养护及维护管理制度1. 引言隧道作为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养护和维护管理对确保交通安全和流畅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隧道养护及维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2. 养护和维护管理的目标隧道养护和维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隧道的安全运行,延长隧道的使用寿命,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具体目标包括:•预防事故和减少故障率;•及时发现并解决隧道设备和设施的问题;•保持隧道通风、照明等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隧道的清洁和整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用户的安全和便利。

3. 养护和维护管理的原则隧道养护和维护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第一:确保隧道的安全运行是最重要的原则;•预防为主:采取积极的预防性养护和维护措施,防止问题发生;•定期检查:定期对隧道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快速响应:对隧道设备和设施问题的反馈和处理应迅速进行;•高效管理:合理安排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可持续发展:在养护和维护过程中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4. 隧道养护和维护管理的主要内容4.1 隧道养护计划制定隧道养护计划是有效管理的基础。

隧道养护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目标和任务的明确;•养护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执行方式;•养护工作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养护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使用;•养护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4.2 隧道设备和设施维护隧道设备和设施维护是保障隧道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需要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修复的设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隧道通风系统;•隧道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隧道排水系统。

4.3 隧道清洁和整洁隧道的清洁和整洁不仅能提高隧道的环境质量,还能减少事故和火灾的发生。

隧道清洁和整洁的内容包括:•隧道地面、墙壁、天花板的清洁;•消防栓和灭火器的检查和维护;•垃圾、杂物的清理和处理。

4.4 隧道应急管理隧道应急管理是确保隧道安全的重要措施。

隧道应急管理的内容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应急设备和人员;•安装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建立紧急通道和疏散通道。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1.03•【字号】甘交公路〔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交公路〔2020〕2号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厅属各相关单位:《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9年12月19日第1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抓好落实。

一、各单位要切实落实专职养护工程师制度,严格按照办法配备人员,在2020年2月上旬建立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配备表,将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制度落到实处。

二、各单位要细化工作举措,在2020年2月下旬完成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培训工作。

省公路局培训各省属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养护科长、养护工程师,各省属局培训各公路段段长、主任、养护工程师;省高速公路局培训各收费处领导、业务负责人、养护工程师;省高速公路执法总队培训各高速大队和各市州路政执法人员;各市(州)交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培训相关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公司养护工程师。

三、在2020年3月1日前将养护工程师制度建立情况和培训情况分级报备。

各省属公路局向省公路局报备。

各高速公路处向省高速公路局报备。

各高速大队向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报备。

各市(州)交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月3日。

公路隧道工程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隧道工程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隧道工程养护管理制度一、养护管理机构的设置公路隧道工程养护管理机构应当由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负责,该部门应当设置充足的养护管理人员,包括养护主管、养护工程师、养护技术员和养护工人等岗位。

养护主管负责整个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定养护方案和监督养护工作的实施,养护技术员负责对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养护工人负责具体的养护操作。

二、养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养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当接受系统的培训和考核。

养护主管应当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养护工程师应当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养护技术员应当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监督能力,养护工人应当具有较强的操作技能和责任心。

养护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路隧道工程养护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养护操作规程和程序,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养护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养护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公路隧道工程养护工作应当包括定期检查、日常巡视、常规养护和维修保养等内容。

定期检查是指对隧道结构、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日常巡视是指对隧道内部的情况进行日常的巡视和观察,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

常规养护是指对隧道内部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和养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维修保养是指对隧道内部的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和保养,延长其使用寿命。

养护工作应当按照预先制定的养护计划和程序进行,养护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养护要求和标准进行操作,保证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养护工作的记录和报告应当及时完整,养护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养护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

四、养护设备和材料的管理公路隧道工程养护管理中的设备和材料是保障养护工作的重要条件,其管理应当合理安排、严格执行。

养护设备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操作功能,养护材料应当符合相关的养护要求和标准。

桥涵隧道通道养护管理办法

桥涵隧道通道养护管理办法

定西公路总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桥涵、隧道、通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涵、隧道、通道的安全与畅通,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甘肃省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养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心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养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辖高等级公路的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第三条中心负责辖区内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养护工区具体负责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的小修养护工作。

中心配备一名专职桥梁工程师,养护工区配备一名兼职桥梁工程师,负责桥涵、隧道、通道的日常检查和养护工作.中心要加强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管理,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中的各种检查制度和技术档案制度,并做好预防性养护工作。

第二章养护项目及标准第四条桥涵、隧道、通道的主要养护项目.包括桥梁、涵洞、隧道、通道、导流提、丁坝、顺坝等。

第五条加强桥涵、隧道、通道的预防性养护,及时消除水毁隐患,改善和提高其抗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毁损失.第六条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质量应达到下列标准:一、桥涵、防护构造物外观完好,桥面整洁,排水畅通,行车舒适。

桥头、涵顶无跳车,桥涵无阻塞、无淤积。

人行道、栏杆系、伸缩缝、泄水孔、支座等无缺损。

二、急流槽等无淤积、无损坏。

三、挡土墙、驳岸等坚实无损,圬工砌体无断裂、沉陷、倾斜、局部沉陷、松动或较大面积勾缝脱落.四、桥涵无填土沉陷、水穿空洞和基础掏空.五、隧道洞口无危岩、浮石,构造物无断裂、倾斜、沉陷,衬砌结构无开裂、错台、起层、脱落,施工缝无渗水。

第三章检查与养护第七条中心和养护工区要分别建立独立的桥梁、隧道档案和涵洞、通道的明细表。

一桥、一隧一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桥隧设计总说明、设计图、预决算、交(竣)工验收后存在的问题等.第八条加强对桥涵、隧道、通道的检查,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山东高速枣庄发展有限公司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高速枣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隧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辖区内公路桥隧的养护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桥隧的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桥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公司负责所辖路段内桥隧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养护中心(或桥隧管理所)负责所辖路段内桥隧的日常养护保洁、巡查、记录、维修、监理、验收等具体养护工作。

第五条桥隧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桥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桥隧中长期养护规划、年度养护预算及养护计划。

(三)负责审核桥隧工程的技术方案、工程预算、工程实施和组织交(竣)工验收,严格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四)负责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实施桥梁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及隧道土建结构的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切实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

(五)负责制定各类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桥隧突发事件的快速处治。

(六)负责配置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桥隧养护工程师团队,每年应组织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

(七)负责所辖路段桥隧经常检查、汛期检查。

(八)负责对所辖路段内的桥隧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建立技术档案,制定长大桥隧养护枝术手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加强和规范干线公路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健全管理体系,防控安全风险,部制定了《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3日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

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隧道养护管理办法(2015.5.18最终版)

隧道养护管理办法(2015.5.18最终版)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所辖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以下简称《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高管局所辖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隧道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方针,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养护措施,使隧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各级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的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巡查、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保障行车安全畅通。

第五条隧道养护分为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

隧道养护等级根据公路等级、交通量、隧道长度和技术状况等因素划分,实施分级养护。

第六条公路隧道养护费用应当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模式。

省高管局承担总体监管责任;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为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各收费(隧道)管理所为管辖路段隧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省高管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行业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制度、措施和任务,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落实目标责任。

(二)汇总上报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支出预算,分解落实养护任务。

(三)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质量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四)组织评审隧道专项检查和鉴定,审核(批复)全省高速公路隧道专项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组织竣工验收;督促管理处组织项目实施和交工验收。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X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XX省高速公路XX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21)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21)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XX省交通运输厅负XX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XX省公路局负XX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XX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XX市(州、地XX县(XX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XX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XX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XX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示范桥隧养护实施方案

示范桥隧养护实施方案

示范桥隧养护实施方案养护实施方案是指对桥梁和隧道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

下面是一个示范桥隧养护实施方案,包括养护内容、养护步骤、养护管理和养护效果评估。

一、养护内容1. 桥梁养护内容:(1) 清理桥面积水,保持桥面干净;(2) 检查桥面铺装的裂缝和沉陷,及时进行修补,以防止进一步损坏;(3) 检查桥面排水系统的畅通情况,清理排水沟和检修排水设备;(4) 检查桥墩、桥台、桥梁支座等结构件,修复裂缝和腐蚀,确保结构的安全;(5) 检查桥梁护栏的完好性,修复或更换损坏的护栏;(6) 清理桥梁周边的杂物和垃圾。

2. 隧道养护内容:(1) 清理隧道内的积水和杂物;(2) 检查隧道灯光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正常工作;(3) 检查排风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清理排风口和检修排风设备;(4) 检查隧道内的防火设施,保持其完好性;(5) 检查隧道内的灭火器和消防栓,做好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6) 清理隧道口的杂物和垃圾,保持隧道口的整洁。

二、养护步骤1. 制定养护计划:根据桥梁和隧道的具体情况,制定养护计划,明确养护周期和养护内容。

2. 定期巡查:每天或每周进行巡查,检查桥梁和隧道的各项养护内容,记录发现的问题和需要修复的部位。

3. 及时修复: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损坏进行及时修复,例如修补裂缝、更换护栏、清理积水等。

4. 维护设备:定期对桥梁和隧道的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5. 进行清洁:定期清理桥梁和隧道的表面和周边的杂物和垃圾,保持清洁整洁。

三、养护管理1. 养护人员:组织专职养护人员进行养护工作,明确各人的职责和任务。

2. 保养材料:采购优质的保养材料,保证维修的质量。

3. 档案管理:建立桥梁和隧道的养护档案,记录每次巡查和修复的情况,为后续的养护工作提供参考。

4. 配备设备:为养护工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保障养护工作的进行。

四、养护效果评估1. 检查记录:定期进行养护效果的检查和记录,了解养护工作的效果。

工务桥隧维修管理办法

工务桥隧维修管理办法

桥隧维修管理办法1 目的桥隧涵建筑物是铁路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构复杂,修建困难,造价较高。

为做好桥隧建筑物的管理、维护、使用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通畅,适应铁路运输发展需要,特制订本规则。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物流公司(铁路运输部工务段)。

3 相关文件和术语3.1 相关文件《铁路工务检修规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3.2 术语桥涵的承载能力和动力性能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

桥涵建(构)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平顺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并设置检查设施。

桥上通过超重货物列车、重型铁路救援起重机前,应进行承载性能检算。

隧道断面面积应满足旅客舒适性要求,衬砌、洞门结构、洞口仰坡、轨下基础应安全稳定,并具备良好的排水系统。

4 职责划分根据河北省有关桥隧维修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结合物流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作业标准。

组织编制工务段年度桥隧维修计划,审核月度桥隧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区段桥隧维修工作开展情况及作业标准化执行情况,定期对工务段桥隧维修工作完成情况及桥隧维修质量进行考核。

4.1设备副经理负责组织贯彻国家、省、市技术监督局关于铁路桥隧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检查指导铁路桥隧涵的管理工作,组织专业会议,解决铁路桥隧涵管理出现的重大问题。

4.2 生产设备科科长负责审批、梳理年度桥隧维修计划。

4.3生产设备科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工务段月度生产计划,检查、指导、监督工段维修工作开展情况及作业标准化执行情况。

定期对桥隧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需要通过维修、及时整治的病害项目制定病害整治方案。

定期对工段桥隧维修工作完成情况及桥隧维修质量进行考核,组织对桥隧综合维修进行验收。

4.4工务段职责负责管内桥隧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检查、维修工作。

落实桥隧维修年度计划,每月向工区下达月度生产计划,组织桥隧工区开展桥隧检查、维修工作,将桥隧及其附属设备的状态评定情况及时上报物流公司。

隧道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及流程

隧道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及流程

隧道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及流程
《隧道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及流程》
隧道养护管理是保障隧道安全、提高隧道运营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和指导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及流程。

首先,对于隧道养护管理的规章制度,通常包括隧道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安全生产措施、设备设施管理、维护保养标准、应急预案等内容。

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确保隧道养护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隧道的使用寿命。

其次,隧道养护管理的流程主要包括隧道养护工作计划的制定、养护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隧道环境的清理和维护等内容。

这些流程的设计旨在保证养护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确保隧道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在实际的工作中,隧道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及流程需要得到全体员工的认真执行和监督。

此外,隧道养护管理还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不同隧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综上所述,《隧道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及流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隧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也有利于隧道的长期发展和持续运营。

隧道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及流程将成为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为隧道的安全运行和有效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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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法,并结合我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辖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隧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具体配置要求按《江西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执行。

桥隧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隧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四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高速集团主管所辖运营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路段桥隧养护工作。

第五条养护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安排专项经费对所辖桥隧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隧安全运营。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一条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为鄱阳养护所,监管单位为XX中心。

第二条中心职责:(一)审核桥隧的技术状况的评定和桥隧的处治措施。

(二)审查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项目和经费。

(三)监督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审定各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应急预案,批准或撤销各级响应。

(五)组织桥隧养护工程师的技术培训工作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单位职责为:(一)组织评定桥隧的技术状况,根据桥隧的技术状况采取相应的处治措施。

(二)安排桥隧维修项目和经费。

(三)组织实施桥隧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

(四)组织桥隧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五)对重要、长大桥隧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启动各级响应,申报撤销各级响应。

第四条养护管理单位疏于桥隧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隧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隧安全事故,由中心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负责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隧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隧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中心承担监管责任。

中心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落实桥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中心和养护管理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确保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桥隧运营安全管理第一条高速公路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并向有关主管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使用。

(2)、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3)、养护管理单位桥隧养护管理工程师(责任人)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第二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公路桥隧设施上,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三条依附高速公路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征得中心书面同意后,再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中心要协调路政部门一同督促管线产权单位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管线产权单位在公路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四条在高速公路公路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1)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2)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3)利用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4)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5)其他损害公路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桥梁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公路桥梁上停车或低速行驶。

第六条养护管养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

同时,要在公路桥隧入口前设立“动态禁入”标志,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车辆不再驶上桥隧,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利用另一车道掉头安全驶离事故现场展开自救。

第七条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桥梁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路桥隧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公路桥梁。

第八条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公路桥隧。

确需通行时,必须经路段运营管理单位、交警、路政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

前款规定的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桥隧时,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隧结构状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高速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隧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中心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大桥的规模、结构、桥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养护管理单位应及时设置桥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航标、界桩、界标等标识。

第十条高速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1)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2)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3)捕鱼、系缆、泊船;(4)其他危及桥梁安全的行为。

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隧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确保支线上跨桥两端的限载标志,主线上跨桥下的限高标志等安全设施醒目、效能完好。

第十一条跨越通航水域的桥梁,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桥涵标、桥前引标设置完整,并明确维护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中心应当根据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尽快排除。

(1)桥隧养护管理工程师应加强公路桥隧沿线、桥隧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查处各种侵占、损害公路桥隧及附属设施的行为;(2)采取移动或固定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通行安全。

第四章桥隧检查与评定第一条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性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隧道洞口、洞门、衬砌、内装、排水系统、机电系统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隧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隧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隧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隧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和抗灾能力等。

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的时间、方法、具体项目内容及技术状况评价等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条经常性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在桥梁经常性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在隧道经常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但结论不明确时应进行定期检查。

经常性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和“隧道日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三条桥隧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桥梁定期检查频率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新建桥梁缺陷期限满时,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

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桥梁,应作特殊检查。

隧道定期检查频率应不低于每年一次。

当定期检查发现隧道存在异常情况且较严重,但无法判定时,应作特殊检查。

第四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结合理论分析,对桥隧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隧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危桥为五类桥梁和四类桥梁中重要部件出现严重功能性病害并继续扩展,实际承载能力比设计承载力降低25%以上,影响通行能力处于危桥状态的桥梁。

隧道依据检查结果分三类判定。

S类隧道:情况正常(无异常情况,或虽有异常情况但很轻微)。

B类隧道: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

A类隧道: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

第六条高速公路桥隧技术状况由各路段营运单位负责组织评定。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A类的隧道,由各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省高速集团,由省高速集团桥隧管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复核期间,各路段营运单位应采取以下应急保障措施:(一)先行设置警示或禁止通行的标志,同时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管制;(二)按职责权限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高速集团;(三)对五类桥梁、A 类隧道,可实行交通封闭,但要及时开设便道、便桥或指明绕行路线;对四类桥梁可采取交通管制、跟踪观测、临时支护等措施,同时在桥头两侧设置醒目危桥、限载、限速标志,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封闭交通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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