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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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相关知识点锦集
A、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受自然环境限制的,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一)采用不可代替的专有技术或专利;
(二)采购人依法可以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否则将影响工程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应当限于支付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
的。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5.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
6.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可能影响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投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或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7.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前2日提出;对招标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0日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招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用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
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9.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书后5日内退还。
10.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或者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绝接收。
11.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投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或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中标人而采取的联合行动。12.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13.有下列情形的投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文件或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4.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书面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5.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进行重新招标。
16.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时,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17.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未中标人退还保证金及相应银行利息。
18.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19.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投标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0.行政监督机构在收到投诉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
21..招标人应当具有招标项目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且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2..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投标文件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的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