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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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贷款办法

失业人员贷款办法

《兰州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出台失业个人可贷5万元财政全额贴息城镇失业人员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城乡妇女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8万元、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最高可贷款30万元……为了进一步规范兰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加大支持全民创业力度,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兰州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兰州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根据规定,规定期限内的个人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全额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根据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分为个人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也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以及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办法》指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回乡创业带头人和农村妇女持户籍证明)。

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规定范围内的小企业贷款。

规定期限内的个人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全额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微利项目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贷款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先予垫付,微利项目按规定执行;规定期限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中央财政贴息25%,县、区财政贴息25%,上浮利率的利息由企业负担。

《办法》指出,对恶意逃贷和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经办银行应将其不良记录输入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不得对其发放新的贷款,相关部门应取消其已享受的国家其他相关政策优惠。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乡镇街道复核、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县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包头市土右旗为例

县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包头市土右旗为例
为 全 面 了解 土 右 旗 下 岗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政策 在土 右旗 的执 行 情 况 , 促 进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保 贷款 可持 续发 展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土 右 旗 支 行 对 本 辖 区 内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了调 研 。 1 辖 内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工 作 开 展 的 总 体 情 况 从 2 0 0 4年 开 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土 右 旗 支 行 根 据 中国人 民银行 包头 市 中心支行 等 四部 门印发 的包银 N  ̄ : [ 2 o o 3 】 1 1 7号 《 包 头 市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和创业 贷款 实施 细则 》 精神 协调银 监部 门、 土右旗 就业 服务 局 、 财政 局和 土右旗农 村信 用合 作联 社 , 开 办 了“ 下 岗失业 人员 小额 担保 贷款 ” 业 务 。 由 土 右 旗 就业 服务 局 牵 头 负 责 项 目管 理 、 就业培训 、 就 业 服 务、 担保 基金协 调 落实 、 贷 款对 象审 核 、 报送、 建 档 和 输 出等工 作 ; 人 行 土右旗 支行 、 土 右 信 用 联 社 负 责 进 行业 务指 导 ; 财政 局负责 落实 配套 资金 ; 银 监 部 门 负 责业 务监 管 。在“ 下 岗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 业务 正式 运 营时 , 人 行 土 右 旗 支 行 指 导 信 用 社 制 定 了《 土 右 旗 信 用 联 社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实 施 细 则》 。利 率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同 类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加三个 百分 点执 行 , 贷 户在 还本付 息后 , 持 信用社 出具 的利 息 回 单 , 向财 政 部 门 申请 全 额贴 息 。贷款 业 务 由信 用 社 指 定 的两 个 分 社 汇 通 和 汇 众 信 用 分 社 办理 , 先 后 累计 对 1 5 5 0 名 下 岗职 工 发 放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额担 保 贷 款 6 9 2 3 万 元 。截 止 2 O 1 2年 末 , 联 社 下 岗失业 人员 小 额担 保 贷 款余 额 7 9 9万 元 , 无 不 良 贷 款 , 担 保基 金 3 7 0万 元 。 2 取 得 的 效 果 通 过 9年 来 的 信 贷 支 持 , 切 实 为 一 大 批 下 岗 职 工 解决 了创业 资 金 难 题 。从 总体 看 , 发 放 程 序 规 范 有序 、 操 作过 程 阳光 透 明 、 档案 管理 健 全完 善 , 产 生 了小 贷 款 、 好项 目、 大 发 展 的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的倍 增 效 应 。① 提 供 了 就 业 岗 位 , 维 护 了 社 会 稳 定 。 通 过 小 额 担保贷 款政 策 的实施 , 创业 培训 、 技 能培训 等多项 政 策 的落实 , 吸纳 带 动 1 5 5 0余 名 城 乡 劳 动 力 自 主 创 业 或 就 近 就 地 转 移 就 业 。 使 土 右 旗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控制 在较 小范 围 内 。对 于促 进 家 庭 和 谐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意 义 重 大 。 ② 推 动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从 创 业 项 目上 分 析 , 8 O 以 上 的 项 目 为 第 三 产 业 。 符 合 国 家 产 业结 构调 整和转 型升 级 的需要 。 3 存 在 的 问 题 3 . 1 从 创 业 者 自 身 的 情 况 上 看 此 项 贷 款 的创 业 者 多 为 失 业 人 员 , 大 多 没 有 易 于变现 的 固定 资 产 , 无 单 位 工 资 收入 , 个 人 流 动性 强 , 客 观存 在 自身 经 营 能 力 低 , 还 贷 款 能 力 差 等 问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过程中的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法正60号文件和财政社会调控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县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机构xx(以下简称担保机构xx)按照合同约定以担保方式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障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担保资金的来源和规模第四条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xx局筹集和管理,专门用于促进县域内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筹集数额应当按照适合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实际需要的规模安排,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第六条设立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在xx的监督下会有一个担保服务。

第七条督导会议由县xx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妇联、金融机构、担保服务xx组成。

监督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或由监督会议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督会议。

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二)审议批准补偿方案;(三)审查和核销坏账;(四)经批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八条担保服务xx是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实施经监管委员会审查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委员会的决议;(二)负责向监管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三)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四)向监管委员会提交核销坏账和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五)提交调整担保基金规模的方案;(六)监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贷款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九条担保基金提供的具体对象和条件是:(一)具有县城常住户口,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当地企业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营合伙企业和有组织就业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30%;(3)对符合上述条件,在xx开办个体经营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城乡劳动者小额贷款项目,除xx限制行业外,现有微利项目原则上优先给予xx支持;(四)申请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合法经营,资信良好,有还款能力,必须在贷款发放银行开户。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创业人员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小额担保贷款按贴息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财政贴息贷款;二是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类经济实体要及时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对策

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对策

财 政 部 门 要 合 理 安 排 预 算 资 金 , 付 给 担 保 机 支
构 , 立 起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基 金 ,存 入 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地 方 政 府 应 加 强 下 岗 人 员 的 管 理
经 办 银 行 ,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奠 定 物 质 为
在 城 市 社 区 或 农 村 乡 镇 ,设 立 社 区银 行 或 金 融 互 助 组 织 。 其 功 能 是 帮 助 当地 居 民 融 通 资 金 。
建 立 由政府 部 门管 理 的社会 资 金融通 机 构 。 其 功 能是 为 企业 间 资金 资 源 配 置搭 建交 易 平 台 , 并 获 取 一 定 收 益 。 体 设 想 是 政 府 创 办 , 备 牵 线 具 兼 与公 证 职能 , 理 商定 资金 价 格 , 用期 限 等 , 代 使 并 根 据 交 易 额 向 供 需 双 方 收 取 一 定 比例 的 费 用 ,实 现 良性 联 动 和 共 同发 展 。
临 县 湍 水 头 扶 贫 基 金 会 的 实 践 , 为 贫 困 地 区 探 索 出 一 条 既 能 解 决 农 民 迫 切 的 资 金 需 求 , 又 不 至 于 加 重 农 民 利 息 负 担 的 成 功 路 子 , 因 J 要 逐 步 t - L
规 范 , 力 推广 。 大
( ) 立 社 会 资 金 融 通 中 介 机 构 四 建
基础 。
按 规 定 的条 件 和 程 序 发 放 “ 岗证 ” “ 就 业 下 和 再 优 惠 证 ” 建 立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之 间 的 有 效 管 理 机 制 ,
和 信 息 网 ,为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提 供 及 时 、快 捷 的 再 就

对枣庄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调查

对枣庄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调查
务 的 积 极 性 。下 崩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款
作 为 一项 以 帮 扶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实 现 就 业 一 再 就 业 为 主 要 目标 的政 策 性 信 贷 业 务 , 存 在 着 政 策 性 贷 款 与 银 行 商 业 性 经 营 的 矛 盾 。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是 经 办 银 行 要被 动 一 地 承 担 2 % 的 贷 款 风 险 责 任 , 贷 款 收 益 0
FAC I N E&E o o Y 金融绎济 。 N CN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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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枣庄市下 岗失业人 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调 查
口 王 森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业 务 基 本 情 况 及 面 道 义 上 的 贷 款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 有 法 律 上 没 的 风 险控 制 责 任 , 额 贷 款 的风 险 最 终 还 小 是 由银 行 和 担 保 机 构 承 担 , 就 造 成 了采 这 社 区 创 建 工 作 要 求 不 相 称 , 利 于 信 用 社 不
银 行 机 构 的 贷 款 风 险 仍 无 法 向 财 政 全 额
转嫁 , 又无法通 过利 率浮动在 信贷 市场 出 清, 少供 给是必然选 择。 减
2、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供 求 缺 口 的 经 济 学 分 析 。如 图 1即 为 现 阶 段 下
力 就 决 定 了小 额 贷 款 的 风 险较 高 , 款 质 贷 量 可能 要低 于 正 常 的 商 业 性 贷 款 。但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政 部 门 和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往 往 财 对 小 额 贷款 质 量 要 求 过 高 , 至 超 过 了正 甚 常 的 商 业 性 贷 款 。这 就 造 成 了在 贷 款 审 批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财金[2009]7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日期】2009.07.27【实施日期】2009.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妇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农村妇女贷款额度参照城镇妇女执行,申请人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共同确定。

二、自2009年1月1日。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6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一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二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三是指本市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执行。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四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20万元;资信良好,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可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人社局小额担保贷款

人社局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
事项名称小额担保贷款
设定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条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完全失去土地、残疾人员以及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行业)
4、《就业失业登记证》
5、申请人机打户口本、身份证
6、租房协议
7、担保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申请
(二)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贷款人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对申请人其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

(三)所有手续全部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担保人及担保人家属共同签订《小额贷款反担保合同》。

(四)将贷款资料递交合作银行,银行进一步调查审核,审批通过后由借款人、合作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共同签署《借款担保合同》,银行放款。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建议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建议
额 担 保 贷 款 实 施 5年 来 ,存 在 的 问 题 主
就 业 T 作 的歼 展 经 过 5年 的 探 索 和
要 白 :一 是 全 省 小 额 贷 款 担保 基 金 只有
粮 、 济 灾 民 ” 也 有 的 认 为 是 “ 憎 肉 ” 赈 , 唐 ,
实 践 , 一 惠 民政 策取 得 切 步 成 效 。截 至 这 20 0 7年 底 , 累计 扁 动 担 保 基 金 达 31 . 亿
约 了 下 岗失 业 人 员 再 就业 规 模 。二 是 全
贷 。从 全 省 情 况 看 , 期 贷 款 占全 部 贷 款 逾
的 8 %.在 逾 期 贷 款 中有 相 当部 分 为 不 . 8 良贷 款 。 逾 期 贷 款 在清 收过 程 中 呈 “ 六
省 享 受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直接 实 现 再 就 业 人
( ) 分 地 方 政 府 重 视 不够 一 部
账不还。其 中⑤ 、 ⑥类就属于上述情况 。
( ) 保 基 金 补 充 机 制 不 到位 三 担
部 分 地 方 政 府 没 有将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担 保 基 金 是 地 方 各 级政 府 为 推 动 下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促 进 冉 就 业 提 高到 实 践 科
20 0 3年 6川 以 来 ,湖 北 省 符 级 地
保贷款政策的建议。

之初 , 政 策 宣传 上 出 现 偏 差 , 励 下 岗 在 鼓

方政 府 十分重视 落实下 岗失 业人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根 据 调 杏 .湖 北 省 下 岗失 业 人 员小
失业人员创业就业贷款 , 视按期归还 、 忽 诚 信 为 本 的 宣 传 。少 数 下 岗失 业 人 员 对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相 关 政 策 缺 乏 r解 , 存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财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银发[2004]51号

银发[2004]51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更好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再就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要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抓紧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及时到位。

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至少承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10%。

(二)对已经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各地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

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

各地可以研究采取措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取消反担保,同时,积极探索其他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

(三)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财政部门与该商业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经办银行应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协调督促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积极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宁银发〔2013〕133号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市、县财政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区农村信用联社,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为全面推动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信贷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带动金融资金进入城乡创业就业领域,促进广西民生金融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12号)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联合相关部门将本文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附件: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16日附件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广西就业工作,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农村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弱势群体创业就业,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创业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以及《关于加强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也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或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本行发放的,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所设立的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促进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系指由受托运营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以及其他符合本行制度的补充担保措施。

第二章适用对象、准入条件与用途第四条适用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原则上应年满18周岁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0周岁)的自然人,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向本行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

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高校毕业生;5.其他符合国家政策的人员。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向本行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

第五条准入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申请贷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6.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五峰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问题及对策

五峰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问题及对策
品加工7 , 人 其他行业2人 。 4 二、 影响小额担保贷 款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
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银行在支持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过程中, 也存在一些的问题 , 高度重视。 需


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状况
( ) 一 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 五峰县地处鄂西边陲 , 国家级贫 困县 。从县域经济实行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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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县下岗失业人 问题及对策
杨世坤
随着城 镇居 民收入差 距变化 ,城镇 下 岗失业 问题不断增


受财政贴息 。从贷款 期限及利率看 , 执行标准为53%( .1 国家基 部分下 岗失业人员在小额担保贷款 的支持下 , 逐步摆脱了
加, 使城市 的失业群体有所加 大 , 城市 中逐步形成 了一个 相对 准利率 )期 限一般为1 年。 , 至2 贫困的群体 。推行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 , 是银行业有效 贯彻执行党 中央 、 国务院关 于认真做好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 生活困境 , 出了再就业的阴影 , 走 成功实现了第二次就业 。如下 作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 措。也是银行 业开展贷款营销、 创新信 岗工尹某带领4 个下岗工人 申请贷款8 万元 , 办了个生猪繁、 养殖 贷业务 品种的有效探索。湖北省五峰县 自2 0 年1H开展下 岗 03 o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来 , 在县委 、 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 小
款的积极性。
( ) 四 贷款 门槛 高 , 程序繁 杂。为防范贷款风险 , 县有关部 门制定 了近为苛刻的贷款担保条件 : 一是要求辖 内下 岗失业人 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 必须是 近几 年下 岗而且没有新就业 的记
3笔 , 6 金额3万元 。 0 5 6 20 年发放4 , 笔 金额8 万元。 从贷款额度看 , 平 均每笔贷款额度 只有 1 万元 。从 享受贴息对象看 , . 1 从事微利 经 营项 目的贷款5 笔 , 5 贷款金额5 万元 , 6 不享受财政贴息 的小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6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一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二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三是指本市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执行。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四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20万元;资信良好,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可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

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相关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精神,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关于大力支持全民创业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暂行)》(武劳社[2008]30号),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上级对口部门联系。

附件:1、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2、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附件1: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支持我市全民创业,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以及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经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联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二、贷款对象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

第五条借款申请人应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借款申请人在金融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社会联合征信系统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相关机构不得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小额创业者开展经营活动,促进创业就业,XX银行特制定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的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并由本行提供担保贷款的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本行对小额创业者的经营活动提供一定的担保额度。

第四条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的管理要求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审核标准、用款要求以及贷款还款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创业项目投资、设备购置、经营资金周转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人必须具备居住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1页/共4页第九条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创业经验,并能提供相应的经营计划书和市场调查报告。

第十条申请人的创业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本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申请流程第十一条申请人应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本行办理小额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本行将安排专业的信贷人员负责对申请人进行面谈,了解申请人的贷款需求和创业项目,并审核申请人的经营计划书和市场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申请人如符合审批条件,经过评估后,本行将制定相应的贷款方案,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申请人如接受贷款方案,应签订相关合同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物。

同时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还款。

第十五条本行会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贷款方案。

第四章审核标准第十六条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必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申请人的创业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本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人的经营计划书和市场调查报告必须真实可行,并具备一定的市场前景。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必须具备一定的价值,并符合本行的担保要求。

第二十条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必须较强,有稳定的现金流和收入来源。

制约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因素分析及对策建议——对巴州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货款发放情况的调查报告

制约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因素分析及对策建议——对巴州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货款发放情况的调查报告

2受下岗失业 人 员自身条件 的限 制 , 岗失 业人 员获得 . 下
巴 州下 岗失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业 务 发 展现 状 贷款的能力有限 。巴州下 岗失业人 员普遍存 在着文化程度不 综合素质较低 , 年龄普遍偏大 、 历较低 、 学 专业 特长 较少等 巴州辖区下岗失业小 额担保贷款 ( 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 高 , 款) 发放工作于 20 0 3年 6月正 式启动 , 先后在 库尔勒 、 焉耆 、 限制因素。没有一定的知识 、 能和体 能条件 , 想在 市场创 技 若
二 、 约 因 素 分 析 制
款程序复杂 是导致贷款推进缓慢的主要原 因。 第二 , 款条件 贷 1 岗失业人 员思想认 识的偏 差 , . 下 致使 小额担 保贷款发 过高。 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一笔小额担保贷款 , 款开始到得 从贷 放工作受阻。 首先 , 下岗失业人 员经营意识差 。 目前巴州下 到贷 款, 从 层层过关 , 最后完全符 合条件 所剩无几 。 加之 。 担保机
策之一 。 近年来 , 巴州金融 系统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认真做 员把小额担保贷 款看成是政 府给 予的 救济 补 贴 , 和 认为
好下岗失业 ^ 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的发放工作 , 但在 实际中 若到期不能偿还 由担保公 司承担偿债义务 ,增加了小额担保
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 针对这一情况 , 人行 巴州中心支行开展 了 贷 款发放的难度 。 调研 , 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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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巴州下 岗失业 小额担保 货款发放情 况的调 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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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岗失 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再 造业 工作的重要政 分下岗失业人 员对小 额担保贷款认识偏差 。部分下 岗失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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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
1、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2、各类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经当地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就业办)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

第二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办机构和担保组织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省、设区市、县(市)再就业办负责,省、设区市、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都应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3、省、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应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贷款担保,并由其与商业银行共同负责监督贷款的还本付息。

4、省、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安排,由担保中心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
款余额的五倍。

5、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在其信贷计划中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计划。

其贷款发放可放大为专户存储于该行的同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5倍。

第三条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属于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较好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和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及自流动资金,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必须占其职工总数的50%以上,经营项目市场前景较好,具备一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3、符合商业银行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贷款的推荐和审批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2、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Ⅹ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个人概况、申请贷款金额、用途及还贷期限、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推
荐审核意既。

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凭有关证书(认定证书、工商执照等),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再就业小额贷款书面申请。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申请贷款额度及还贷期限、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及比例、单位负债和财务状况情况、工商税务部门资质证明等,并按照下岗失业人员自愿原则,规范完善个人承贷手续。

3、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及其所属的担保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扶持范围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和评估。

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向银行提供小额贷款项目推荐意见。

4、申请人自身具备担保条件的,可自行到银行申请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及担保手续。

自身无法提供担保的,可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

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也可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担保,并由担保中心与其办理再担保手续。

5、申请人凭就业服务机构及担保机构小额贷款项目推荐意见,及有关申请贷款资料等,到承贷银行办理申请贷款手续。

6、商业银行按有关信贷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三周内答复申请人,并抄送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或担保机构。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贷款申请人获得贷款后,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7、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和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五条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申请人为从事个体经营的,每人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一般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和安置人数核定贷款额度。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由申请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按照贷款程序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上浮。

3、贷款期结束,贷款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贷款,具体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

第六条微利项目与财政贴息
1、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涤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2、国有独商业银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宜。

每年年底,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地经办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财政部驻ⅩⅩ专员办、核准,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中央财政审核后拨付。

3、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各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核准后,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七条贷款和担保的风险控制
1、各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在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2、担保中心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

在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3、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
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八条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与服务
1、各级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合作,密切配合,通过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承贷银行和"担保中心"要对已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贷人执行贷款合同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了解资金使用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发现信贷风险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3、各地担保中心和承办银行要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工作情况的检查、上报和统计报表上报,不断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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