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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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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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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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某故意杀人案为案例,分析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以及量刑等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法律规定的研究,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法;故意杀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量刑一、引言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刑法的规定往往难以直接适用。

本文以某故意杀人案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有所启示。

二、案件事实(简要描述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时间、地点、犯罪手段、动机等。

)三、犯罪构成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的资格,如年龄、精神状态等。

2. 犯罪客体:分析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如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等。

3. 犯罪主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心理状态等。

4. 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四、刑事责任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

2.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3. 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五、量刑分析1. 法定刑:根据刑法规定,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刑。

2. 酌定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酌定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3. 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定是否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

六、结论通过对某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犯罪嫌疑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3.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七、建议1. 加强对刑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 严格执法,确保刑法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刑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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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论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法毕业论文模板1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

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

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

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

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

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

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

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法律案例毕业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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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毒驾问题日益严重,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以某市一起“毒驾”案件为切入点,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现行法律进行反思,旨在为我国“毒驾”问题的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一、引言近年来,毒驾问题在我国逐渐凸显,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

毒驾是指驾驶员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毒驾者由于毒品的影响,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某市一起“毒驾”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以该案件为背景,探讨“毒驾”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反思。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因“毒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涉嫌毒驾的驾驶员李某抓获。

经检测,李某体内含有大量毒品成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因毒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符合刑法规定。

2. 行政处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前吸食毒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导致毒驾者往往只受到刑事处罚,而忽视了行政处罚。

四、反思与建议1. 完善立法(1)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

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毒驾行为的专门规定,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使毒驾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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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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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试谈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校入学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

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论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考生、监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科技手段,同外界人员取得联系,非法获得考试答案,一旦做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员的数量较多,使得考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降低了考试的威信度,同刑法中限制的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稳定秩序的规定相吻合,应遵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法规制。

【精品作文】刑法论文

【精品作文】刑法论文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性取证的禁止,“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确实有些‘崇高’”。李教授的观点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在于宣示”,“让我们的立法摆脱那些过于‘理想’,过于‘崇高’的口号宣示吧。” 〔4 〕这些学者是直接否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予以架空,是指虽然不直接否定它,但是却隐晦地使之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力。中央政法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后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的欺骗性取证所得言词证据如何处理的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这其实是对这些证据持绝对容许的态度。这导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对欺骗性取证的禁止成为一句空话。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定的吕广伦、罗国良等法官指出其中的缘由:“司法实践中,‘威胁’、‘引诱’、‘欺骗’的含义及标准问题的确不好界定,很多从气势上、心理上压倒、摧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讯问语言、行为和策略很难与之区分开来,如果这些讯问方法都被认为非法,将导致大量口供被排除,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因此,对此问题不必苛求严格,暂不作出规定。”可见,《刑事诉讼法》第50条并没有被直接否定,只是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了。〔5 〕
在我国学术界与司法界,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以及其“前身”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一种通行应对方式,是直接否定或者通过“无视”而予以间接地架空。比如,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何家弘教授认为:“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是徒有虚名。坦白地说,我们连刑讯逼供都禁而不止,还说什么要严禁威胁、引诱、欺骗!” 〔2 〕龙宗智教授认为:“既然一定限度的欺骗具有实践必要性及法律许容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禁止以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3 〕李奋飞教授认为,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欺骗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探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

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剖析,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法律适用一、引言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故意伤害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分析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

2.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三是伤害行为具有严重性。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1.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达到了犯罪的目的。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已经具备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

2.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既遂状态,但已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并不能改变其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从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对刑法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探讨我国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一、引言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对刑法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和认识。

二、案例简介某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男,35岁,无业。

因生活困难,李某于2019年3月23日,携带一把万能钥匙,窜至某小区,先后进入5户居民家中,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5800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犯罪主体:被告人李某,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客体的规定。

3.犯罪主观方面: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4.犯罪客观方面:李某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规定。

四、刑事责任分析1.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00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罪情节:本案中,李某入户盗窃,属于严重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犯罪后果: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犯罪后果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结论通过对某盗窃案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刑事案件论文(3篇)

法律刑事案件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分析证据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证据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证据认定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一些因证据认定问题导致案件错判、误判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因此,加强对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认定问题的研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证据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1. 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只有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如果证据认定存在瑕疵,可能导致案件错判、误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证据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的基础,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合法的证据认定,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也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证据认定是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只有通过严格、规范的证据认定程序,才能让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充满信心。

反之,如果证据认定存在问题,将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公信力。

三、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案件中,部分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不规范,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受损,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2. 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证据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这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

3. 证人证言不稳定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然而,部分证人证言存在不稳定、前后矛盾等问题,给证据认定带来困难。

4. 技术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在刑事案件中,技术鉴定结论对于证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法律案例及启示论文(3篇)

刑事法律案例及启示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的分析,探讨刑事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对社会的启示。

文章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强化法治观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借鉴。

关键词:故意伤害案;刑事法律;启示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刑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我国,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例,分析刑事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总结启示,以期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甲与嫌疑人乙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甲在争吵中情绪激动,拿起身边的菜刀向乙头部砍去,造成乙重伤。

案发后,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1. 法律适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持刀故意伤害乙,致乙重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启示1. 强化法治观念本案中,甲因邻里纠纷一时冲动,持刀伤害他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警示我们要强化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2. 完善法律体系刑事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针对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适用效率,确保罪责相当。

3.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法律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治素质的重要途径。

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4. 强化执法力度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5. 注重心理疏导在处理故意伤害等案件时,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疏导,引导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悔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法律专业刑事案例论文(3篇)

法律专业刑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辩护权作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权的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李某某案”为例,分析刑事辩护权在保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刑事辩护权;李某某案;司法实践;完善建议一、引言“李某某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积极的辩护,但最终李某某仍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刑事辩护权保障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李某某案”的分析,探讨我国刑事辩护权的保障现状及完善途径。

二、刑事辩护权概述(一)刑事辩护权的概念刑事辩护权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为自己或被委托人进行辩护的权利。

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

(二)刑事辩护权的价值1.保障司法公正:刑事辩护权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实现人权保障:刑事辩护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司法改革:刑事辩护权的行使可以促使司法机关不断完善自身,提高司法效率。

三、刑事辩护权在“李某某案”中的保障现状(一)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得到保障在“李某某案”中,辩护律师依法享有了会见、调查取证、查阅案卷等权利。

辩护律师通过充分行使这些权利,为被告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

(二)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有限尽管辩护律师在“李某某案”中尽到了辩护义务,但最终李某某仍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反映出我国刑事辩护权在保障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

四、刑事辩护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一)辩护律师权利受限1.会见难:部分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受到司法机关的阻挠,导致会见难问题突出。

2.调查取证难: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遇到各种阻力,难以获取有力证据。

(二)辩护效果不理想1.辩护律师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辩护律师专业素质不高,难以有效行使辩护权。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刑法是与人的性命深切相关的唯一法律,它对于正义的渴求相对于其他法律自然更加强烈和迫切。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刑法学年论文,供大家参考。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一:风险社会下刑法治理研究[摘要]我们经常处于各种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更多的来自人类自己。

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

它多表现为跨国性,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这种风险的受害者。

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变成管理这种不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工具。

文章从研究风险社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思考,以期对这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一、风险社会的涵义1.国内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1986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教授出版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

此后,各国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在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克研究这一问题的背景,弄清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本源。

2.风险社会理论提出的背景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贝克的理论也不例外。

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4号反应堆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导致30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的长期影响而致命或患重病。

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广岛原子弹的400倍以上,至今仍有被辐射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

不仅如此,大约还有1650平方千米的土地被辐射,后续的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辐射物质到大气层中,涵盖了大面积区域,包括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其中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

这次灾难是人类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最大的一次灾难。

当时核电普遍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科技发达的象征,也是一个国家实力的象征,世界上拥有核电站的也仅限于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

法律案例分析征文范文(3篇)

法律案例分析征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罪名之一,对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分析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探讨了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故意伤害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都存在不同的观点。

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探讨我国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5月,张某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客观要件: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 客观要件:伤害行为具有严重后果,如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

3. 客观要件:伤害行为具有非法性。

4.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损,仍然实施该行为。

5.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

四、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问题在“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1. 客观要件: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具有严重后果。

2. 客观要件:张某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3. 主观要件:张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损,仍然实施该行为,具有故意。

4. 主观要件:张某某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

五、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在“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其量刑应当根据以下因素进行:1. 伤害后果:李某因张某某的伤害行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法律专业犯罪案例研究论文(3篇)

法律专业犯罪案例研究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犯罪手段、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探讨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和成因,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网络诈骗;犯罪案例;法律分析;对策研究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诈骗犯罪逐渐成为犯罪的新领域。

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手段隐蔽、范围广泛、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通过对一起网络诈骗犯罪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和成因,为打击和预防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8年,被告人李某通过互联网平台结识了被害人张某。

李某以投资理财为名,虚构投资项目,骗取张某信任。

在取得张某信任后,李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张某投入大量资金。

在张某投入资金后,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返款,最终携款潜逃。

被害人张某损失金额高达50万元。

三、犯罪手段分析1.虚构投资项目:李某虚构投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2.利用互联网平台:李某通过互联网平台与被害人联系,降低犯罪风险。

3.拖延返款:在被害人投入资金后,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返款,直至携款潜逃。

四、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1.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和成因1.特点:手段隐蔽、范围广泛、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成本低、逃避打击能力强。

2.成因: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滞后、人民群众防范意识不足、犯罪成本低、利益驱动等。

六、法律对策研究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法,提高刑罚力度,加大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

2.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破案率,严惩犯罪分子。

法律专业刑事案例论文(3篇)

法律专业刑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途径和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依然存在。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某盗窃案的基本情况某盗窃案发生于2019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阶段,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提出要求会见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诉求。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李某的权利保障并未得到充分实现。

三、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问题(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1.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要求会见律师等权利。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1. 权利告知不足:部分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能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权利,导致犯罪嫌疑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利。

2. 会见律师难:在侦查阶段,部分犯罪嫌疑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与律师会见,影响其权利保障。

3. 变更强制措施难:在审查起诉阶段,部分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无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 辩护权受限:在审判阶段,部分被告人因辩护律师辩护能力不足或律师权利受限,导致其辩护权受到侵害。

四、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途径和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修改《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2. 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具体操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1. 强化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2.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申诉等机制,方便犯罪嫌疑人反映权利保障问题。

法律案件分析学术论文(3篇)

法律案件分析学术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件为例,从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刑法在处理盗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并对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一、案件简介某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撬锁手段,盗窃邻居李某家中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 犯罪主体: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求。

2. 犯罪客体:张某盗窃李某的财物,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求。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采用撬锁手段,窃取李某家中现金人民币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刑事责任分析1. 刑事责任能力: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刑事责任。

2. 犯罪情节:张某盗窃数额较大,属于盗窃罪情节较重的情形。

3. 自首情节: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张某的犯罪情节和自首情节,对其刑事责任进行分析。

四、刑罚适用分析1. 刑罚原则: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张某的刑罚应与其犯罪情节相适应。

2. 刑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刑罚适用: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和自首情节,对其适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结论通过对某盗窃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处理盗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法律学习主要集中在对理论的研究和把握上,思辨性较强。

因此,普遍采用的是讲座式的授课方式。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篇1浅议我国技术侦查的措施内涵及法律监督摘要作为现代刑事犯罪侦查活动的重要支柱,侦查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刑侦人员能够更为准确、更为迅速地识别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动机,收集犯罪证据,在追捕犯罪嫌疑人、及时扑灭罪行等环节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国家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同步发展背景下,犯罪形式和手段正趋于复杂化,随之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也藉此日渐增多。

本文从技术侦查基本释义和主要特点展开分析,论述了技术侦查在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客观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相关法律规制构想,以期对我国技术侦查及法律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论文关键词技术侦查刑事侦查技术侦查手段侦查学体系技术侦查具有隐蔽性强、侵权性高和司法强制性等特质,故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部分为尽快侦查破案而违规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最终导致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

造成这一负面影响的原因,某种程度上与国家技术侦查法律规制不完善相关。

由此,建立健全技术侦查法制,必须要认清当前技术侦查的不足,依照国家司法现状,清晰界定技术侦查手段所适用的司法程序,依此制定合法合理且贴合国情的技术侦查手段使用规范,杜绝技术侦查手段滥用。

一、技术侦查理论内涵(一)技术侦查基本释义根据《国家安全法》对技术侦查的司法定义为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利用邮件检查、秘密获取物证、秘密录像、踪迹跟踪、电子监控、通讯监听等一系列技术手段,是在侦查破案过程中实施的各种特殊侦查方法总称。

站在技术角度上分析,技术侦查的实施手段主要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主,是侦查执行人员对案件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

(二)技术侦查主要特点根据司法实践所得其特点主要包括高科技性、侵权性、秘密性和强制性。

其中,高科技性即指技术侦查活动需要借助多种先进技术和设备才可完成,例如监听器、电子监控仪等;侵权性即指侦查活动多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各种监视、监听手段,存在某种程度上侵犯当事人基本权利之嫌;而秘密性,即因侦查活动除执行人员知晓外,并无他人了解侦查过程及结果;强制性则是指在实施技术侦查手段时,并未经犯罪嫌疑人的认可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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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摘要: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

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欲寻求破解之道,本文认为需从树立新目标、探寻新路径和注重新成效等多维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进行创新性反思。

关键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这是因为,虽然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的重要性已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也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对于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滞后,实践亦裹足不前,陷入瓶颈。

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刑事法律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均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质量参差不齐或成效不彰,亟待予以完善和发展。

同时,对于《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缺乏创新,具体表现为方法匮乏,举措乏力,可持续性不强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的需要和要求。

因此,对《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创新反思,就成为首当其冲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和积淀,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

但是,随着理论发展和实践变迁,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突出表现为:实践性教学滞后与虚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方法陈旧,等等。

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刑事法律问题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亟待进行改革与完善。

实际上,我国法学本科高等教育存在的诸如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逐步深入。

其中,对于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不断强化、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尤为引人注目。

例如,2022年7月29日,教育部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指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2022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10号)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

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022年3月16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4号)指出,要强化实践育人环节。

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

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

推动建立党政机关、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接收高校学生实践制度等。

2022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着眼于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该文件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2022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要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2022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会议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其中,习近平新时代高等法学教育思想得以确立和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法治理念、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领航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迈向新征程,等等。

由此可见,随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逐年深入,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法学实践性教育业已被提上了重要议程。

因此,富有实践性特色与品格的《刑法学》课程绝不能忽视实践性教学这一重要环节,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亟待开展更加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二、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现状不容乐观第二,国内法学实践性教学探索与实践虽较为关注,但相对研究薄弱、收效甚微。

在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是近年来我国教育教学研究者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从研究成果来看,国内对于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体系建构、环节完善、模式探讨、方法探索以及应用创新等方面。

例如,有学者指出,法律实务能力提高的主阵地就是强化专业实践性教学。

有论者从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功能、存在的问题、实践性教学运行的保障等方面对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了初步探讨。

有论者指出,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是现行法学教学模式的补充与发展,实践性法学教育的实施要注重实践性教学模式的选择与设计,实现目标性教学和研究性教学的结合。

有学者认为,实践性教学方法更关注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提升,主张着手尝试将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原理、理念逐步导入法学教学活动,并最终提升法科学生的综合培养质量。

有学者针对当前模拟法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具体措施。

还有就刑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途径提出初步看法,等等。

三、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性目标与应对策略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踟蹰不前的现状难以满足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的迫切需要,二者之间冲突的妥当调适亟待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系统革新。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做好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首先,实现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要树立新目标。

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的目标在于:以学生知识获取、能力提升至上为育人理念,结合我国法学本科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和各校法学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工作实际,依托《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开展《刑法学》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以及手段等方面改革,推进《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形成有一定深度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从而提升法学本科《刑法学》课堂教学质量。

围绕这一新目标需做到以下方面:促使教师转变教学理念,实现课堂教学模式的多元化;把握法學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改革方向,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现有效衔接,着力提升教学质量;以及探索并建立一种全新的综合性学生专业能力与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法学专业综合能力发展。

等等。

其次,推进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要探寻新路径。

一方面,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改革需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衔接。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为法学本科高等教育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刑法学》实践性教学改革作为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势必要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做好协调与衔接。

因此,《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以及手段等方面改革必须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新要求相适应。

这一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行超前研究和及时破解。

另一方面,新时代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需对模式、方法等进行创新探索。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习近平高等法学教育思想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针对当前法学实践教学质量不高的现状,如何强化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新时代背景下开展《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创新的路径探索,就显得尤为重要。

既要搞好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办好刑事模拟法庭、刑事法律诊所等,又要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刑事案例库、刑法体验式教学和刑法移动课堂等新模式。

最后,践行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要注重新成效。

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进行综合改革。

在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综合改革的过程中,不仅要着力解决如何克服传统教学模式对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影响、如何促进教师教学观念的转变、如何获得充分的条件保障等进而取得教学实效以及如何形成具有可行性和灵活性的实践性教学模式等实际问题,更要注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实效分析。

具体就是,结合我国部分知名法律院校法学本科《刑法学》实践性教学实际,进行《刑法学》实践性教学成效的实时考察与分析,探索发掘出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实践性教学典型,在实践中发展完善,进而形成有一定深度和可推广的法学本科《刑法学》实践性教学成果。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互动论文当前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跟刑法走了一条即接近又有一些区别的路。

因为刑事诉讼法跟司法体制关系太密切了,现在涉及到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律师制度,还有监察体制改革,都与刑事诉讼程序密切相关。

由于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涉及到大量不确定的改革及其试点效果,所以最近十年来,法教义学这种研究方法运用比较少,对策法学几乎成了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主要模式。

刑事诉讼法学者写文章,一般是谈问题,问题完了以后谈对策,再谈改进的思路,这种东西充斥着诉讼法学的论文。

当然,我认为这并不是说一种理想的状态,因为在这样研究的态势下,我们的研究只有对制度建构的设想,缺少理论的总结和提炼。

随着我国各方面改革的推进,当我们有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刑事诉讼法法典的时候,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才有可能走向刑法今天的法教義学。

昨天我在读到储老师的几篇论文和他的专著的时候,感觉到刑法、刑事诉讼法乃至广义的刑事法学,储老师几个重大的思想给我们启发良多。

原来在做这种跟犯罪、程序、证据打交道的学科,我们也可以提炼出思想。

我特别喜欢引用储老师“严而不厉”的思想。

这是一个刑事政策的表达,但是这个表达却包含了丰富的思想内容,要想做到严而不厉,没必要通过过于严峻的刑罚,但是法网必须严。

这么多年来我国刑法的发展变革,引进的很多条款,受到英美法的影响比较大。

比如储老师最早提出的持有型犯罪,这个概念在作为与不作为之外,成为第三种犯罪行为的形态。

我们认真看一看美国和英国,它的持有型犯罪,跟推定机制密切相关。

举例来说,一在街上走,警察抓住他发现身上有毒品,直接就持有毒品,不需要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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