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doc9)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处方管理,保障合理用药,维护患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处方电子化建设及处方审核与监管。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坚持合理用药原则,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用药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申请、审核、发放、核查、留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第五条处方应在医师执业范围内合理开具,必要时应当经过多科联合讨论。
第六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用药量和使用方法等必要信息,并签名审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进行及时审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师应当保护患者隐私,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泄露患者处方信息。
第三章处方电子化建设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处方电子化建设,推广电子处方的使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十一条电子处方系统应当具备合理的界面设计、流程引导和药品信息查询功能,方便医师开具处方和患者使用电子处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处方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十三条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电子处方系统,不得恶意篡改处方信息。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监管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进行警示和纠正。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处方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弘扬正能量,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发〔2004〕269号
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转发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4〕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日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处方是医生开给患者的治疗药物的法定文书,对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处方,规范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护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疗机构和西医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
3. 基本原则医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临床实践指南合理开具处方。
患者应当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用药,并按时、按量完成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4. 处方开具要求4.1 医生责任医生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病史,全面评估患者的用药需求和治疗方案。
医生应当开具规范的处方,包括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避免存在模糊不清或错误的信息。
医生应当保留与处方相关的病历和检查报告等医疗记录,以备查验和追溯。
4.2 患者权益患者有权要求医生开具合理、有效的处方,并按时、按量用药。
患者有权了解处方的药物信息、使用方法以及可能的副作用,医生应当提供相关说明。
患者有权拒绝使用或请求调整处方中的药物,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意见和选择。
5. 处方审核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部门或委员会,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和管理。
处方审核应当包括对处方信息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审核。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对处方进行全程记录和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处方管理培训,提高医生和相关医务人员的处方管理水平。
6. 处方用药安全提示患者在使用药物时应注意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的准确性。
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不适,应及时告知医生或药师,并按照其要求进行处理。
患者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处方,避免处方被他人滥用或冒用。
7. 处方管理评估和监督医疗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评估和监督,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3.建立健全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提高处方管理的实效性。
十八、协调发展与多部门合作
1.医疗机构应与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处方管理工作。
2.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处方管理的协同效能。
2.加强与国际药品监管机构的沟通,参与国际药品法规和标准的制定。
3.促进国际间处方管理信息的共享,共同提升全球处方管理水平。
十二、政策调整与更新
1.随着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2.医疗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国家有关处方管理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及时调整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3.在多部门合作中,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处方管理政策的顺利实施。
十九、紧急情况应对与应急预案
1.医疗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药品短缺等紧急情况,明确处方管理的应急措施。
2.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应确保处方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及时调整处方策略,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和药学部门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保管制度,对已开具的处方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四、处方调剂与监督管理
1.药学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处方的接收、审核、调剂工作。
2.药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2)具备一定的临床药学知识和技能;
(3)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和相关规定。
(2)明确、规范、清晰;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临床用药合理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医药卫生机构、药品流通企业、个体转供药企业(以下简称“药店”)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遵循“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为基础,以科学为依据,以合理用药为目的”的原则,确保处方安全、有效、合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药卫生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药店接受处方的须知客户身份并当场核验处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核对处方相关信息并进行备案,保留处方原件。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医务人员开具,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情、使用药物的特点和需要,在开具处方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
第八条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汉字书写,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病症、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并在药品名称下方注明是否为限定使用的药品或者特殊管理的药品。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根据病情和药物的特点,对患者的用药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第十一条药店在审核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核对患者身份及处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二)核实药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三)核实药品是否存在限制使用和特殊管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药店在审核处方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联系医务人员,请求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药店审核处方应当有专人负责,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第十四条处方管理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处方的开具、审核、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医疗机构、医药卫生机构、药品流通企业、个体转供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医药卫生机构、药品流通企业、个体转供药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监督检查。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起草完整通过后,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深入贯彻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处方管理工作。
本文将从处方管理办法的背景与目的、实施范围、主要内容以及带来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我国医疗保健领域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医患关系不和谐、处方滥用、交易失范等问题。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处方行为的监管,维护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旨在规范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提高处方质量,推动合理用药。
二、实施范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无论是多科室还是单科室,无论处方是中药还是西药,均必须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1. 处方书写规范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处方格式,包括基本信息(如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处方内容(如药品名称、剂量、给药途径等)、医务人员信息(如医生姓名、执业医师证号等)。
同时,处方书写必须工整清晰,不能有涂改、划线等现象。
2. 处方审核与验证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和验证制度,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处方审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验证过程应当通过电子处方系统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
3. 处方保存与备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保存与备案制度,将处方进行归档备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处方保存的目的是为了保留检验、追溯和监督的证据。
同时,医疗机构应做好处方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4. 处方统计分析与评价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处方的统计分析与评价工作,以定期评估医务人员的用药水平和处方质量,推动医疗质量的提升。
四、带来的影响《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可以规范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减少处方滥用和虚假虚开现象,提高用药安全。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释义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释义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吴永佩提要: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量与意义;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简称:《处方管理办法》。
一、《处方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与意义本办法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9月1日起实行,原处方笺使用到12月31日。
(一)背景1.卫生部于1982年1月公布《处方制度》20年已不适应需要;2.处方笺格式与内容不规范、五花八门、式样内容各异;3.处方书写、调剂不规范;4.未建立医、药、护之间良性互存、合作、用药干预制约机制;5.不合理用药较严重。
(二)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1.WHO对加拿大抗生素使用调查:儿外科不合理使用占63%、儿内科占>30%;2.据美国国家用药失误数据库1999年对6224例用药失误报告显示:3%的187例出现短暂损害。
5例永久损害,l例危及生命,l例死亡。
因用药失误每年死亡约7000例成本20亿美元。
3.国际上因不合理用药造成死亡未见有统计数据、也未见有美国资料•我国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情况1. 2001年对某市20所三级甲医院调查,前l0位用药中抗菌药使用情况分析:6所6种、2所5种、6所4种、4所2种、2所1种;12所医院前10位药中抗菌药用药金额>50%,最高的占71.61%。
前l0位药中自蛋白的不合理使用:白蛋白第l位占2所第2位4所。
2. 2001年9月对某直辖市9所三甲医院调查:前10位药中抗菌药占数量和金额%:2所占2个20% 金额占17.05%与37.31%3所占4个40% 金额占41.58,6~51.91%l所占5个50% 金额占58.20%3所占6个60,I 金额占59.20%~71.61%注意:是前10位用药分析不是全部药品金额分析。
3.不合理用药尚反映在:1)据报导住院病人输液使用率>90%;2)输液加药率约90% 有的加药超6种;3)万古霉素用于手术常见预防用药;4)有的清洁手术过渡使用预防用药、成常规、时间长。
(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处方管理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本办法规定了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责任义务等内容,旨在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开具处方的医务人员,并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处方审核、发药、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三条处方开具资格医务人员应具有相应医师资格,并在医疗机构内有处方开具权限。
第四条处方内容要求1.处方应明确标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2.处方应包含药物名称、剂量、用法、使用周期等信息。
3.处方应符合相关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第五条电子处方医务人员可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处方系统进行处方开具。
电子处方应符合相关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要求,并保证可追溯性。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发药第六条处方审核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机构或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药学知识和处方审核经验。
第七条发药1.医疗机构应在药房设立专门的发药窗口,负责根据审核通过的处方发放药物。
2.发药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发药操作的能力和知识。
第四章处方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处方使用患者应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要求正确使用药物,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用药情况以及可能的不良反应。
第九条处方管理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包括电子处方系统的安全审计、处方存档和备案等。
2.处方管理人员应定期核查和审查处方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处方违规与处罚第十条处方违规行为处方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处方、滥用处方权限、泄露患者隐私等。
第十一条处方违规处罚对于发现的处方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暂停处方开具权限、撤销处方开具权限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缺失条款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医疗机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生效与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处方管理办法》解析
《处方管理办法》解析《处方管理办法》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所有处方药品的开具、调剂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术语定义1. 处方药品: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在医师的指导下开具的需依法使用的药品。
2. 处方:指医师开具的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药品使用指南。
3. 处方调剂:指由药剂师按处方开具的药品的种类、规格和数量进行配药。
4. 处方审核:指药剂师对处方的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5. 处方复核:指药师对已完成调剂的处方进行核对。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一节处方开具的基本要求1.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对患者进行适当的身体检查,了解病情和病史。
2. 处方应当清晰、规范,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信息。
3. 对于需要限制使用的药品,医师应当遵循相关规定进行开具,并在处方上注明限制条件。
4. 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考虑患者的经济能力和用药需求,提供合理的用药建议。
第二节特殊处方开具要求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开具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师审核。
2. 对于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处方,医师应当根据其特点进行特殊处理,并注明相关用药注意事项。
第三章处方调剂与审核第一节处方调剂1. 药剂师在接到处方后应当根据处方上的要求进行药品的配制,并在处方上填写调剂信息。
2. 药剂师应当按照药典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
3. 药剂师在调剂过程中应当严格核对药品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保配药准确。
第二节处方审核1. 药剂师应当根据处方的合理性、规范性对处方进行审核,包括用药适应症、用药禁忌等方面的检查。
2. 对于存在问题的处方,药剂师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并提出修改意见。
3. 药剂师应当对审核通过的处方进行签字确认,确保处方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处方使用管理第一节药房管理1. 药房应当根据药品种类、数量等情况合理进行存储和保管,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解读《处方管理办法》(医务处)
解读《处方管理办法》(医务处)《处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以及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以下是对《处方管理办法》的解读:1. 处方的定义:处方是指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审核、调配的药品使用书面凭证。
2. 处方的开具: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3. 处方的结构:处方应当包含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处方医师签名等信息。
4. 处方的审核: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进行审核。
对于不规范、不适宜的处方,药师有权要求医师改正或拒绝调配。
5. 处方的调配: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包装、贴标签。
6. 处方的保存: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处方,以便备查。
电子处方应当按照规定保存,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7. 特殊药品管理: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特殊药品管理的规定。
8. 患者的权利:患者有权获得处方的复印件或电子副本,有权了解处方中的药品信息及可能的不良反应。
9.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10.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法律责任。
11. 信息化管理:鼓励医疗机构采用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12. 持续教育:医师和药师应当定期接受有关处方管理和合理用药的培训,以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通过上述解读,我们可以看出《处方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同时也强化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的解读与释义ppt课件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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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 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 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 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 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
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
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 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 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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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 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 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 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 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 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 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 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 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 8 登记留样备案。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释义(一)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释义(一)
吴永佩;颜青
【期刊名称】《中国医院》
【年(卷),期】2004(008)011
【摘要】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
理用药。
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便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深入学习贯彻《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本刊邀请参与《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起草的专家撰写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释义》,自本期起陆续刊出。
【总页数】3页(P70-72)
【作者】吴永佩;颜青
【作者单位】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100050,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6号天坛医院综合楼123室;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100050,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6号天坛医院综合楼123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
【相关文献】
1.《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释义(三) [J], 吴永佩;颜青
2.《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释义(四) [J], 吴永佩;颜青
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释义(五) [J], 吴永佩;颜青
4.《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释义(六) [J], 吴永佩;颜青
5.《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释义(二) [J], 吴永佩;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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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释义
处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释义处方管理办法是指对医疗机构处方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下文将对处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释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
一、患者信息采集和登记患者信息的采集和登记是处方管理的第一步。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患者信息登记系统,准确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过敏史等内容。
在开具处方之前,医生应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患者的电子病历或处方笺上。
二、处方开具与审核处方开具与审核是处方管理的核心环节。
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开具合理有效的处方。
处方应当包含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以及开具医生的签名和日期等内容。
在处方审核方面,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学或药物临床审核岗位。
审核人员应对处方进行严格的把关,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他们应仔细审查处方中药品的配伍禁忌情况,避免潜在的药物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
三、处方传递与保管处方传递与保管是确保处方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医生在开具处方后,应当及时将处方传递给患者或其代表,并嘱咐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同时,医生应妥善保管处方副本,留存于医疗机构档案或药房备查,以备后续需要。
四、处方解读与教育患者在拿到处方后,往往对处方中的药品和用法用量存在疑惑。
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处方解读和药物教育的服务,帮助患者正确理解和使用处方药物。
通过对患者进行药物知识普及和用药指导,可以提高患者的药物依从性,避免用药误区和药物滥用现象。
五、处方记录与评估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处方记录和评估系统。
医生应对每一张处方进行记录,包括处方开具时间、开具医生、用药目的、用药效果等内容。
这样可以为医生提供参考依据,帮助他们评估处方的合理性和疗效。
六、违规处方处理与监督对于违规开具的处方,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严肃处理和监督。
一方面,违规处方应及时予以纠正和撤销;另一方面,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处方管理办法》解析
《处方管理办法》解析处方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提高用药安全性和合理性,保护患者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处方管理办法进行解析,从法律法规、处方的合规性、医疗机构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的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8号》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确保处方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二、处方合规性的要求1. 处方合规性的定义处方合规性是指处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程度,包括处方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等方面。
2. 处方合规性的要求(1)合法性:处方必须合法有效,医师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具处方。
(2)科学性:处方应基于患者的具体情况和疾病诊断,选择适宜的药物和剂量,并注明用药目的和注意事项等。
(3)规范性:处方应规范书写,包括药物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用药时长等,且应遵循统一的处方格式。
三、医疗机构的责任1. 处方流程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的处方管理制度,规范处方的开具、调配、发放等流程,并加强对医师处方行为的审核和监督。
2. 药师审核处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 药物库存管理医疗机构应合理安排药物采购和库存管理,确保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充足,防止药物的过期变质和滥用现象的发生。
4. 患者知情权保障医疗机构应加强患者教育,告知患者药物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可能的药物反应等,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四、处方管理办法的意义和挑战1. 意义(1)提高用药安全性和合理性: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避免不合理用药和药物滥用。
(2)保护患者利益:加强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的药物安全和医疗权益。
2. 挑战(1)监管力度不足:部分医疗机构对处方管理重视不够,存在违规行为。
(2)医师处方能力不足:部分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存在用药不当或药物搭配不合理等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知识点总结
《处方管理办法》知识点总结《处方管理办法》知识点总结一、前言《处方管理办法》是我国卫生计生部门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用于规范和管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
本文旨在对《处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解读和知识点总结,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和掌握该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概述《处方管理办法》是卫生计生部门为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处方的质量、安全、合法性和规范性等方面的要求。
三、主要内容1.处方标准化管理《处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电子处方或书写纸质处方的方式,并在处方上列明患者基本信息、临床诊断、药品名称、用量、用法、用量以及医师签字等必要信息。
2.药品选择和使用医务人员在选择和使用药品时应根据患者的特定情况和临床需要,选择合适的药品,同时应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避免滥用抗生素等药物,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
3.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审核制度,保证处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4.处方统计和分析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统计和分析制度,通过对处方信息的分析,实现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和改进,保证患者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五、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处方标准化管理:指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的行为。
合理用药原则:指在临床实践中,根据疾病的特点和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药品,并在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的原则。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处方:医师为患者开具的医疗药物处方。
医疗机构:指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包括提供诊疗、预防、康复、养老、护理等活动的机构。
电子处方:指医务人员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对药品信息进行电子处理后开出的处方。
合法性:指处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的常规要求。
规范性:指处方的格式、内容、用药量、频率等符合部门规定的标准要求。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充分发挥医师、药师的专业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方管理办法》中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每个病人的用药医嘱需要添加诊断、年龄、性别等项内容。
《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主要措施第四条制定医院用药供应目录(一)目的。
保证医院使用药品质量。
(二)药事管理会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遴选工作。
(三)遴选原则:1、参照XX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参照XX省药品招标目录。
3、选择安全、疗效确切、质量可靠、价格低廉的药品。
4、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注射剂、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5、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特殊剂型和剂量规格可遴选。
第五条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1、由质管科专人负责对每日门诊、急诊、住院处方进行评价,并填写反馈处方登记表。
2、登记并通报各种不合格处方及用药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科室连续出现3次以上住院病人用药医嘱超常处方,按照三级医师负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科主任任期目标挂钩。
第六条加强培训加强《处方管理办法》的培训、考核,使每个医师、药师掌握《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具体要求第七条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一)处方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和格式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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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卫生部于1982年1月公布的《处方制度》使用了20年,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且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 处方笺格式与内容不规范、式样内容各异;处方书写、调剂不规范;医、药、护之间良性互存、合作、用药干预制约机制未建立;不合理用药较严重等。
《处方管理办法》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9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处方笺使用到12月31日。
本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略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与目的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为《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其目的是规范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保存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的专业作用;最终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用药,保障病人用药利益。
1985 年WHO 规定“合理用药要求患者接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的需要,药物剂量应符合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当,药物对患者及其社区内为最低廉”。
《暂行规定》中将合理用药的定义概括为:“安全、有效、经济”6 个字。
合理用药中应强调开处方药合理性:⊙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是最佳方案⊙适宜的药物:符合合理用药原则⊙适宜的患者:选用药品无禁忌症ADR 尽可能小⊙适宜的信息:提供与其疾病和用药相关正确、重要和清楚的信息⊙适宜的监测: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意外药物效应和对策预案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社会药店及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单位及其医药技术人员在开具处方、调剂处方和处方印制与保存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条阐明了处方的定义处方由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形成,具有特定的性质与意义。
处方的调剂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 4 个步骤,调剂由药学人员承担。
诊疗活动中医师和药师既有明确的分工和各自的专业范围又必须紧密配合不可分割。
处方权与调剂权分开,医师掌握处方权、药师掌握调剂权。
第四条本条阐明了处方药的含义与处方行为应遵循的原则《药品管理法》规定:实行药品分类管理。
处方药是指经药监部门批准、经注册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具的处方才可调剂、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病人不准自购选用,以保证用药安全。
医师处方与药师调剂的行为应遵循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原则。
疾病、诊断、药物和药物治疗是综合性复杂性科学,用药评价应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摒弃无依据主观猜测、估计。
促进合理用药是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的努力。
此外,还应保护患者的隐私权,重视病人的知情权。
第五条本条是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条件和处方权的丧失。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医师开具处方的依据开具处方应依据临床诊疗规范,遵循药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医师可根据当时病情和诊断、可调整说明书有关用法、用量,说明理由并签名。
开具处方还应遵循卫生部、药监局制定的有关药品临床使用或监督的相关规定。
开具特殊管理药品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等特殊管理药品规定以及有关特殊管理药品具体实施、监督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条规定了医师处方的时效性规定医师处方的时效性是为了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保证治疗成功。
诊断和治疗是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病情是在不断变化的,常常需要调整用药或用药剂量和用法,这也是处方药不能由患者自己任意选用原因之一。
“特殊情况”的含义:⊙某些非本地区患者⊙诊断检查时才使用的药品⊙某些行动不便或老年患者的慢性病用药⊙延期处方取药时间原则:充分评估病情的稳定性、用药的适宜性;延期取药日期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第八条本条明确规定了处方笺的规范化内容与格式处方笺内容与格式必须规范,而现行印制的处方笺不规范,书写字迹潦草、处方缺项较多。
新处方笺由前记、正文和后记组成,由各机构自行印制。
修订新增的处方项目内容有:写明“临床诊断”;强调医师、药师专业作用发挥;处方权与调剂权授予条件与行为准则;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
医师签章统一编号和制作,式样在本机构药学部门登记备案,取消处方权时撤去留样。
第九条本条规定了处方笺的印制与颜色区别处方笺由各省统一设计,各机构自行印制。
处方颜色区分的目的:⊙提高医师、药师视觉警惕感⊙防止用药失误⊙保障用药安全第十、十一、十二条阐明了处方书写规范,包括处方书写规则,处方药药名和药品剂量、包装单位等的规范规范处方书写的目的:⊙提高处方质量,减少处方失误,促进合理用药⊙清洁、整齐处方,提升处方的严肃性和法制性⊙处方书写不规范时需修改或重新开方,否则视为无效处方处方的开具应符合书写规则,清晰度好、项目完整。
开方不能用红笔或铅笔;各项目应填写完整,修改时须签字;处方要与病历记录相一致,保证药物质量文书的完整性与严肃性;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中药注射剂可视为西药制剂;每张处方不超过5 种,需超过5 种者注明理由并签名。
药品名称书写用中、英文,不用拉丁文;不准自行编写药品缩写或代号;使用通用药品或研发公司专利药品名以防止用药失误。
剂量、数量、剂型单位的书写规则:⊙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单位用公制、剂型单位用常用单位制:片、丸、粒、袋等⊙规格或剂量书写要规范如0.5mg 不能写成.5mg药品用法用量的书写应具体明确,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以确保安全用药,避免用药失误。
用法、用量的书写应便于对处方审核,防止用药失误。
患者年龄与用药剂量有直接关系,特别时新生儿、婴幼儿和老年人群。
婴幼儿的生理功能与成人不同,药物吸收、体内分布、代谢和排泄也不同,所以用药剂量要调整。
高龄人群的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也有自身的特点,年龄越大代谢功能越弱,药物半衰期延长,很容易导致药物蓄积。
处方注明“临床诊断”是作为审核处方的依据,以审核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确保安全、有效、经济用药。
《药品管理法》、《暂行规定》有明确规定,处方审核是药师的职责,药师的药学专业知识就是为病人提供与用药有关的技术服务。
药师了解病人的疾病与用药情况是属处方审核和药物治疗的需要,但同样有义务保护病人的隐私。
第十条第9 项“除特殊情况外”,这里“特殊情况”是指某些患者的特殊隐私问题。
对于暂不能确诊病例,可写某某症状待查,但应积极的观察检查或会诊以明确诊断。
药师若未发现纠正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符,造成用药失误或对病人造成损害的,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药师泄漏病人的隐私者同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了不同情况的药品处方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 日用量,急诊患者有时不易确诊,需进一步临床观察,此时给药是对症治疗、缓解症状。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是由于,7 日用量已可算作一个疗程。
7 日后应进行复诊,根据病情恢复情况再用、停药或调整用药。
用药量可酌情延长的情况主要指慢性病患者、老年人群以及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行动不方便病人、肿瘤患者的某些辅助用药、某些外地病人需要回当地治疗而当地又无此药。
特殊管理药品的释义见第六条的释义。
对于麻醉药品,一般疼痛患者要严格控制用法、用量;癌症病人则应放宽用量和用药次数的限制以改善生存质量。
原则是使用可放宽,管理要严格。
看病或凭卡领取麻醉药品时要挂号、有病历记录、有医师开具处方,并收回用过的空针药瓶、严防注入社会。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了有关电子处方的地位与使用规定电子处方是发展的趋势,但其法律地位未确认。
现阶段可实行手写处方和电子处方结合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的准则、程序与责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调剂工作管理规范以及调剂操作规程。
处方调剂程序为审核→计价→收方→调配→校对→发药,写发药口袋或粘贴标签宜放在调配操作完成后。
完成每步调剂程序都应签名。
药师的调剂职责:⊙处方审核⊙提供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的药品⊙准确调剂,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编写合理用药资料,以供病人索取⊙用药交待因人因药而异,提供与用药相关正确、重要与清楚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药品的依据第十七条规定了处方调配权的授予与各调剂岗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的任职资格处方调剂依据的是有法定处方权的医师在法定注册地开出的处方,“坐堂医”无处方权。
授予处方调剂权的基本条件:⊙接受过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签名留样备查签名式样改变应重新留样⊙非药学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或其他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含医师、护理人员审核、核对、发药与用药交待和安全用药指导,药品使用评估、合理用药评价由药师以上人员承担;具体操作型的调剂工作,如处方调配、请领、保管、浓溶液的稀释调剂等由中等药学专业教育药士承担。
被责令暂停工作或被责令离岗培训其间以及调离、辞职、退休而离开医疗机构或社会药店工作时取消药师调剂权。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从事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处方审核程序、内容和岗位职责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判定其处方合法性的不得调剂确认处方合法性,不符和下述条件均不得调剂⊙处方医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鉴别其是否具有处方权⊙鉴别处方来源:本机构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医疗卫生机构⊙特殊管理药品处方符合第六、十三、二十五条规定⊙采用电子处方形式开方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药师对处方的监督权药师处方监督权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第规定。
有用药失误的都不得调剂,而应告知处方医师修改,药学人员不得修改处方。
严重滥用药物或用药失误应按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药师应加强与医护人员的交流与沟通,总结分析用药失误原因,及时沟通临床用药有关规定,并采用多渠道和形式进行交流、沟通。
第二十一条本条规范了处方调剂规则药师有保护患者的用药利益责任,否则就是服务不到位、是失职,而患者需要药师进行用药指导。
用药交待与指导要因人而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各类处方笺应保存的时限和销毁手续除麻醉药外,处方药品可混合开具在一张处方内,保存时限有差异时,按保存时间长的为准。
保存年限规定:普通处方1 年,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药处方2 年,麻醉药品处方3 年。
处方销毁手续包括:药学部门提出申请销毁,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
第二十五条本条规定了患者按规定有选择处方调剂单位权一般处方病人有权选择调剂取药单位,这也是尊重患者用药权益的体现,单位及医务人员不得阻障或限制。
接受外来处方调剂的药房与药店必须鉴别处方真伪和合法性,无法判定处方真伪不得调剂与销售。
特殊管理药品与戒毒药品不准到外单位调剂取药。
外购处方也应执行处方时效性的规定,即当日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药学主要技术人员含义与定位和从事药品调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定位于受过系统药学教育的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药学院校毕业的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