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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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试行)(doc9)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doc9)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处方管理,保障合理用药,维护患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处方电子化建设及处方审核与监管。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坚持合理用药原则,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用药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申请、审核、发放、核查、留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第五条处方应在医师执业范围内合理开具,必要时应当经过多科联合讨论。

第六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用药量和使用方法等必要信息,并签名审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进行及时审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师应当保护患者隐私,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泄露患者处方信息。

第三章处方电子化建设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处方电子化建设,推广电子处方的使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十一条电子处方系统应当具备合理的界面设计、流程引导和药品信息查询功能,方便医师开具处方和患者使用电子处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处方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十三条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电子处方系统,不得恶意篡改处方信息。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监管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进行警示和纠正。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处方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弘扬正能量,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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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用药中应强调开处方药合理性: 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 是最佳方案 适宜的药物:符合合理用药原则 适宜的患者:选用药品无禁忌症 ADR尽可能小
• • • •
适宜的信息:提供与其疾病和用药相关正确、重要和清 楚的信息; 和对策预案
• 适宜的监测: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意外药物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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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理用药的主要表现:
••
用药不对症
无适应证用药
••
•• •• ••
爱用强效、广谱抗生素类药物
用量不适当——过大或过小、疗程过长或过短 用法不适当——过度使用输液或注射剂 不适当的联合用药或联合使用品种过多——诱发相互 作用 重复用药——造成损害 使用非必要的昂贵药品 按病人要求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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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 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 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 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 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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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药时应注意:
先核查好处方和药品后再叫患者 应呼叫患者的挂号序列号或在患者 的名称后加先生、女士等尊称 如患者此时不在,应有措施保证 其回来后可取到药 通过核实有效证件来核实患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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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药咨询中应做到:
必须由药师完成所有用药咨询的内容 若咨询过程较长,应注意患者的舒适度 及其隐私的保密 口头询问患者有药物无过敏史 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发现可能的不良反应 耐心细致,争取患者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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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处方的时效性

202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全文)摘要本文介绍了处方管理办法的试行情况,包括处方管理的背景、目的和原则,以及具体的管理流程和措施。

通过合理规范的处方管理,能够提高医疗质量,减少患者风险,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1. 背景介绍处方管理是医院和医生在开具、审核和使用处方药品时必须遵守的规范和流程。

合理的处方管理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减少药品滥用和误用的风险,保护患者的健康和权益。

2. 目的和原则处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处方药品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的发生。

为了实现目的,制定原则:•医生开具处方应具备合法资质和执业证明,且了解患者病情和药物相应知识;•药师审核处方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确保合理用药;•患者购药时应提供有效处方,并按照规定购买;•医院应定期开展处方管理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

3. 管理流程和措施3.1 处方开具流程1.医生通过电子病历系统或纸质病历开具处方;2.医生填写处方时需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并详细描述病情、用药要求等;3.医生签名并注明开具处方的日期和时间。

3.2 处方审核流程1.药师通过系统查看处方信息,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等进行审核;2.药师审核通过后,将处方标注为合格,并进行记录;3.药师审核不通过时,需及时与医生进行沟通,并提出改进意见;4.未审核或未合格的处方不得向患者提供药品。

3.3 处方购药流程1.患者到药房出示有效处方,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2.药师核对处方信息和患者身份后,按照处方发放药品;3.药师需向患者解释用药方法、注意事项等,并提供购药咨询服务;4.药房需对处方、销售和药品记录进行保存。

3.4 处方管理措施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2.医院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药师,并提供定期培训;3.医院应定期对处方的开具、审核和购药流程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4.医院应与药房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处方管理工作的落实。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发〔2004〕269号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发〔2004〕269号

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转发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4〕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日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于1999年6月1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

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组织中,管理制度是确保组织运转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不同组织的特点和需求各异,单一的管理制度往往无法满足所有情况。

因此,建立一套灵活、可行的处方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内容。

二、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的定义和目标1. 定义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是指一套灵活、可行的规定和操作流程,以确保管理制度能被正确、全面地应用于不同组织中。

2. 目标- 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提高组织运转的效率和效益;- 统一各部门对管理制度的理解和应用;- 促进员工对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和便利性的体验。

三、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原则1. 灵活性原则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应该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组织的特点和需求。

针对不同的情况可以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变通,而不是一刀切。

2. 公平性原则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应该公平对待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除非特殊情况,不应为特定成员或部门提供特殊待遇,以确保公正的执行和应用。

3. 可操作性原则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应具备易于操作和理解的特点。

成员能够清晰地了解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并能够正确地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四、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步骤1. 调研和分析首先,组织需要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

确定哪些管理制度需要进行处方管理办法的试行,了解各个管理制度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 制定处方管理办法根据调研和分析的结果,组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方管理办法。

具体包括完善已有的管理制度和制定新的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制度的全面性和适用性。

3. 培训和宣贯一套好的管理制度需要得到全体成员的理解和支持。

因此,组织需要进行培训和宣传工作,确保每个成员都清楚了解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4. 试行和调整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应该以试行的方式进行。

在试行过程中,组织需要不断总结和调整,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适应性。

五、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成效评估1. 数据收集组织需要收集和整理与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相关的数据,包括员工满意度、组织运转效率等等。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处方是医生开给患者的治疗药物的法定文书,对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处方,规范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护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疗机构和西医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

3. 基本原则医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临床实践指南合理开具处方。

患者应当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用药,并按时、按量完成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4. 处方开具要求4.1 医生责任医生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病史,全面评估患者的用药需求和治疗方案。

医生应当开具规范的处方,包括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避免存在模糊不清或错误的信息。

医生应当保留与处方相关的病历和检查报告等医疗记录,以备查验和追溯。

4.2 患者权益患者有权要求医生开具合理、有效的处方,并按时、按量用药。

患者有权了解处方的药物信息、使用方法以及可能的副作用,医生应当提供相关说明。

患者有权拒绝使用或请求调整处方中的药物,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意见和选择。

5. 处方审核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部门或委员会,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和管理。

处方审核应当包括对处方信息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审核。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对处方进行全程记录和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处方管理培训,提高医生和相关医务人员的处方管理水平。

6. 处方用药安全提示患者在使用药物时应注意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的准确性。

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不适,应及时告知医生或药师,并按照其要求进行处理。

患者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处方,避免处方被他人滥用或冒用。

7. 处方管理评估和监督医疗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评估和监督,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2.支持开展处方管理相关的临床试验和科研项目,提升我国处方管理的科学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3.建立健全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提高处方管理的实效性。
十八、协调发展与多部门合作
1.医疗机构应与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处方管理工作。
2.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处方管理的协同效能。
2.加强与国际药品监管机构的沟通,参与国际药品法规和标准的制定。
3.促进国际间处方管理信息的共享,共同提升全球处方管理水平。
十二、政策调整与更新
1.随着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2.医疗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国家有关处方管理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及时调整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3.在多部门合作中,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处方管理政策的顺利实施。
十九、紧急情况应对与应急预案
1.医疗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药品短缺等紧急情况,明确处方管理的应急措施。
2.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应确保处方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及时调整处方策略,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和药学部门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保管制度,对已开具的处方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四、处方调剂与监督管理
1.药学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处方的接收、审核、调剂工作。
2.药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2)具备一定的临床药学知识和技能;
(3)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和相关规定。
(2)明确、规范、清晰;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8.10•【文号】卫医发[2004]269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处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2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4]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日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临床用药合理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医药卫生机构、药品流通企业、个体转供药企业(以下简称“药店”)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遵循“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为基础,以科学为依据,以合理用药为目的”的原则,确保处方安全、有效、合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药卫生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药店接受处方的须知客户身份并当场核验处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核对处方相关信息并进行备案,保留处方原件。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医务人员开具,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情、使用药物的特点和需要,在开具处方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

第八条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汉字书写,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病症、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并在药品名称下方注明是否为限定使用的药品或者特殊管理的药品。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根据病情和药物的特点,对患者的用药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第十一条药店在审核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核对患者身份及处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二)核实药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三)核实药品是否存在限制使用和特殊管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药店在审核处方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联系医务人员,请求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药店审核处方应当有专人负责,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第十四条处方管理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处方的开具、审核、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医疗机构、医药卫生机构、药品流通企业、个体转供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医药卫生机构、药品流通企业、个体转供药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监督检查。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起草完整通过后,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深入贯彻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处方管理工作。

本文将从处方管理办法的背景与目的、实施范围、主要内容以及带来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我国医疗保健领域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医患关系不和谐、处方滥用、交易失范等问题。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处方行为的监管,维护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旨在规范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提高处方质量,推动合理用药。

二、实施范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无论是多科室还是单科室,无论处方是中药还是西药,均必须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1. 处方书写规范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处方格式,包括基本信息(如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处方内容(如药品名称、剂量、给药途径等)、医务人员信息(如医生姓名、执业医师证号等)。

同时,处方书写必须工整清晰,不能有涂改、划线等现象。

2. 处方审核与验证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和验证制度,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处方审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验证过程应当通过电子处方系统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

3. 处方保存与备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保存与备案制度,将处方进行归档备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处方保存的目的是为了保留检验、追溯和监督的证据。

同时,医疗机构应做好处方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4. 处方统计分析与评价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处方的统计分析与评价工作,以定期评估医务人员的用药水平和处方质量,推动医疗质量的提升。

四、带来的影响《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可以规范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减少处方滥用和虚假虚开现象,提高用药安全。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全文)(2023范文免修改)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全文)(2023范文免修改)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一、引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规范和强化医疗机构内处方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对处方管理的各项要求进行明确和详细说明。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内开具处方的医生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1. 处方书写规范: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循统一标准,书写清楚、工整,确保患者能够正确理解和使用。

2. 处方信息完整:处方应包含患者的个人信息、药物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相关信息,以便药师能够准确备药和发药。

3. 处方审核与签字:处方应经过临床药师的审核,核对患者的身份、药物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并在审核后签字确认。

4. 处方保存和备份:医疗机构应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妥善保存,并定期备份,以便需要时查询和追溯。

5. 处方调剂与发药:处方调剂时,要确保按照处方要求准确配置药物;发药时,要核对患者的身份,确认处方的有效性,并妥善记录相关信息。

6. 处方信息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信息管理系统,对处方进行数字化管理,确保处方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四、处方管理的操作流程1. 处方开具: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选择适当的药物,并按照规定的处方格式书写处方。

2. 处方审核:临床药师在收到处方后,应进行审核,核对患者信息、药物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并在审核后签字确认。

3. 处方调剂与发药:药师根据处方要求,准确调剂药物,并在发药时核对患者的身份和处方的有效性,并记录相关信息。

4. 处方保存和备份: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保存和备份制度,定期将处方信息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 处方信息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信息管理系统,将处方进行数字化管理,包括处方的录入、查询、打印等功能。

五、处方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应配备处方监督员,负责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并定期向医疗机构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报告。

2. 处方管理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处方管理进行评估,包括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处方审核和发药的准确性等方面。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

处方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卫生部于1982年1月公布的《处方制度》使用了20年,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且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处方笺格式与内容不规范、式样内容各异;处方书写、调剂不规范;医、药、护之间良性互存、合作、用药干预制约机制未建立;不合理用药较严重等.《处方管理办法》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9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处方笺使用到12月31日。

本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略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与目的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为《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其目的是规范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保存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的专业作用;最终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用药,保障病人用药利益。

1985 年WHO 规定“合理用药要求患者接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的需要,药物剂量应符合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当,药物对患者及其社区内为最低廉"。

《暂行规定》中将合理用药的定义概括为:“安全、有效、经济”6 个字.合理用药中应强调开处方药合理性:⊙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是最佳方案⊙适宜的药物:符合合理用药原则⊙适宜的患者:选用药品无禁忌症ADR 尽可能小⊙适宜的信息:提供与其疾病和用药相关正确、重要和清楚的信息⊙适宜的监测: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意外药物效应和对策预案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社会药店及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单位及其医药技术人员在开具处方、调剂处方和处方印制与保存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条阐明了处方的定义处方由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形成,具有特定的性质与意义。

处方的调剂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 4 个步骤,调剂由药学人员承担。

诊疗活动中医师和药师既有明确的分工和各自的专业范围又必须紧密配合不可分割。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病房
领取、使用和保存基数药品,静脉用药配置
预防、保健机构相关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
社会药店及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 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 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 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 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 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 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 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 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本条阐明处方药的含义与处方行为应遵循的原则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 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处方药(Rx)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预防、
药物滥用
定义:与医疗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的 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如毒品、 麻醉药品 由于我国把“药物滥用”一词泛指用药不合理现 象,所以建议凡是用药不合理现象暂用“滥用药 物”
用药失误与滥用药物:两者不合理用药现象相同
或类似 ,其区别在于前者没有主观上的原因,后
者与经济利益相关
药品不良反应与不合理用药
两者概念不同
20世纪50-60年代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引起的耳聋
60-70年代“四环素牙”属ADR,不属不合理用 药
国际上对ADR的重视也是在“反应停”事件之后 但不合理用药却可能导致ADR发生率上升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 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 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 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 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 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 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 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处方管理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本办法规定了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责任义务等内容,旨在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开具处方的医务人员,并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处方审核、发药、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三条处方开具资格医务人员应具有相应医师资格,并在医疗机构内有处方开具权限。

第四条处方内容要求1.处方应明确标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2.处方应包含药物名称、剂量、用法、使用周期等信息。

3.处方应符合相关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第五条电子处方医务人员可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处方系统进行处方开具。

电子处方应符合相关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要求,并保证可追溯性。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发药第六条处方审核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机构或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药学知识和处方审核经验。

第七条发药1.医疗机构应在药房设立专门的发药窗口,负责根据审核通过的处方发放药物。

2.发药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发药操作的能力和知识。

第四章处方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处方使用患者应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要求正确使用药物,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用药情况以及可能的不良反应。

第九条处方管理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包括电子处方系统的安全审计、处方存档和备案等。

2.处方管理人员应定期核查和审查处方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处方违规与处罚第十条处方违规行为处方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处方、滥用处方权限、泄露患者隐私等。

第十一条处方违规处罚对于发现的处方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暂停处方开具权限、撤销处方开具权限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缺失条款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医疗机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生效与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局长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局长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局长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6.18•【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局长令•【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局长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于1999年6月1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XXX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

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充分发挥医师、药师的专业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方管理办法》中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每个病人的用药医嘱需要添加诊断、年龄、性别等项内容。

《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主要措施第四条制定医院用药供应目录(一)目的。

保证医院使用药品质量。

(二)药事管理会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遴选工作。

(三)遴选原则:1、参照XX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参照XX省药品招标目录。

3、选择安全、疗效确切、质量可靠、价格低廉的药品。

4、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注射剂、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5、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特殊剂型和剂量规格可遴选。

第五条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1、由质管科专人负责对每日门诊、急诊、住院处方进行评价,并填写反馈处方登记表。

2、登记并通报各种不合格处方及用药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科室连续出现3次以上住院病人用药医嘱超常处方,按照三级医师负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科主任任期目标挂钩。

第六条加强培训加强《处方管理办法》的培训、考核,使每个医师、药师掌握《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具体要求第七条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一)处方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和格式印制。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对患者处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升医疗质量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处方的开具、核对、存档等环节。

2. 管理责任2.1 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是处方管理的最终责任人,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医疗机构负责人还需定期对处方管理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升管理水平。

2.2 医生医生是处方管理的主体,需严格依据临床诊疗规范开具处方。

医生应仔细核对患者个人信息,确保处方准确无误,并对患者的病情、用药情况进行必要记录。

2.3 药师药师是处方管理的重要参与者,需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准确、全面的审查。

药师需要核对处方上的医生信息、药品剂量等信息,并对处方进行逐一审核,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3. 处方的开具、核对和存档3.1 开具处方医生在开具处方时需依据临床诊疗规范,详细记录药品的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等信息。

,医生还需对患者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并在处方上注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

3.2 处方的核对药师在接收到处方后,应仔细核对处方上的医生信息、药品剂量、使用频次等内容,并与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比对。

如发现问题或不适当之处,应及时与医生沟通并提出修正建议。

3.3 处方的存档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存档系统,将每一份处方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归档。

处方存档应保证安全可靠,确保处方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存档的处方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用药情况、医生的签名等内容。

4. 处方管理的监督与评估为确保处方管理的有效实施,医疗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与评估。

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评估,并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整改。

5. 处方管理的处罚与追责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于处方管理失职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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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十条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 (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
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三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四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
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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