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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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轨道运输系统安全技术管理,实现矿厂安全高效生产,提高轨道运输综合管理水平,消除事故隐患,促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标准要求和所辖生产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GB∕T2885-2008矿用窄轨车辆》、《MT/T224.1-2005煤矿窄轨车辆连接件连接链》、《MT/T224.2-2005煤矿窄轨车辆连接件连接插销》、《GB50416-2007煤矿井底车场碉室设计规范》、《GB50415-2007煤矿斜井井筒及碉室设计规范》、《AQ1016-2005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O1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15-2015煤炭工业企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机电设备技术检修规范》、≪GB20181-2006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JB8918—1999液压防爆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安全要求》等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制订。
第三条矿井在实施“一优三减”、“四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积极推进煤矿辅助运输系统优化和装备升级,坚持实用和效率优先原则,不断提升煤矿辅助运输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四条各类工程设计要站位全局、聚焦局部,加大采掘工程设计与运输专业的对接融合力度和深度,充分做好矿井采区和采掘头面的运输系统、运输方式、运输设备的设计选型对接,为运输设备后期安装使用创造良好高效的运行环境。
第五条优先采用可以实现连续的机械化运人、运送物料方式,进一步减小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推广能够实现连续无转载或少转载的运输设备和运输方式,简化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第六条为保证矿井窄轨铁道质量处于良好状态,各矿井应经常检查,斜井绞车道每天检查。矿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威胁安全行车的问题,必须立即停运处理。
第七条窄轨铁道应建立健全日常巡回检查检修制度,并有专业的维护队伍和人员,配备巡查检修等记录。所有记录和技术资料信息应及时填写和更新,保证规范、清晰、准确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及组织管理
第八条矿长是各矿井运输系统安全第一责任人,机电矿长是运输系统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所属各矿井必须建立以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辅助(轨道)运输工作的领导机构,健全完善各级运输管理职能,做到人员机构健全,责任明确,有运输管理系统机构图。各矿机电科必须有负责运输管理工作的专职副科长和管理人员,运输区队必须配足负责运输管理的技术人员和现场维护人员,保证矿井运输线路、设备及设施处于完好运行状态。
第三章运输管理规定
第九条矿井生产技术相关科室在运输系统巷道设计与施工,须符合相关规定及国家标准要求,巷道、碉室必须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的原则,力求系统设计简单、实用,保证运输系统安全、可靠、畅通、高效。
第十条新运输线路投用前,由安装单位向矿提出验收申请,调度室负责组织,机电科、生产科、安检科参与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留存记录备查。未通过验收的运输线路,不得运行。
第十一条运输巷道与碉室必须满足:
1运输设备安装、运行的空间要求。
2.运输设备检修的空间要求。
3.人员操作、行走的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运输巷道支护完整,巷道(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O.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O.5m)。
第十三条车场、主要碉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在比较稳定坚硬的岩(煤)层中,并应避开断层、破碎带、含水层和采空区。
2.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3.井下机电设备碉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第十四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
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Im)以上的人行道(人行空间),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十五条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碉,2个躲避碉的间距不得超过40m o躲避碉宽度不得小于12πι,深度不得小于O.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碉内严禁堆积物料或安装设备。
第十六条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罐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I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o
第十七条在双向运输巷(包括车辆装载、卸载、转载站)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O.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O.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Im o
4.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O.8m。
第十八条主要运输线路(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
门、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地面运煤、运阡干线和集中运载站车场的轨道)及行驶人车的轨道线路质量达到以下要求:1接头平整度:轨面高低和内侧错差不大于2mm。
2.轨距: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允许偏差为-2mm~5mm o
3.水平:直线段及曲线段加高后两股钢轨偏差不大于5mm o
4.轨缝不大于5mmo
5.扣件齐全、牢固,与轨型相符。
6.轨枕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超过50mmo
7.道渣粒度及铺设厚度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轨枕露出高度不小于50mmo
8.曲线段设置轨距拉杆。
9.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
第十九条其他轨道线路不得有杂拌道(异型轨道长度小于50m为杂拌道),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1接头平整度:轨面高低和内侧错差不大于2mm。
10轨距: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允许偏差为-2mm~6mmo
11水平:直线段及曲线段加高后两股钢轨偏差不大于8mmo
12轨缝不大于5mmo
5,扣件齐全、牢固,与轨型相符。
6.轨枕规格及数量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超过50mmo
7.道磴粒度及铺设厚度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8.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
9.同一条轨道线路,须采用同一规格轨枕,木轨枕的铺设须靠人行道一侧取齐。
第二十条道岔轨型不低于线路轨型,无非标准道岔,道岔质量达到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