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岭透水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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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岭透水事故案例

【篇一:王家岭透水事故案例】

3月28日,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38人死亡、1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37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王家岭矿为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00万吨/年。该矿所在区域小窑开采历史悠久,事故发生前该矿井田内及相邻共有小煤矿18个。该矿由中煤能源集团和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集团)合资(各占50%股份)组建的华晋焦煤公司开发建设。发生事故的王家岭矿碟子沟项目井巷工程由中煤能源集团下属的中煤建设集团第一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一建公司)第六十三工程处(以下简称中煤一建六十三处)施工,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迪监理公司)负责监理,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设计。中国煤炭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电法勘探研究所承担井巷探测项目。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20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附近小煤窑老空区积水情况未探明,且在发现透水征兆后未及时采取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等果断措施,掘进作业导致老空区积水透出,造成+583.168m 标高以下巷道被淹和人员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地质勘探程度不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未查明老窑采空区位置和范围、积水情况;水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现透水征兆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施工组织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未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培训,部分新到矿职工未经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部分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39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9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名企业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详见附件2)。同时,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煤能源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华晋焦煤公司处以225万元罚款,对中煤一建公司处以210万元罚款。

【篇二:王家岭透水事故案例】

作业规程时,没有提出针对性的监理意见;未认真履行对安全生产人

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监理职责;对《王家岭矿井

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提出的每个掘进工作面均配备探水钻机

的要求监理不力。康迪监理公司没有按照要求为碟子沟监理处配齐

监理人员,并对碟子沟监理处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管理监督不力。

4.物探单位存在的问题。

西安研究院在电法超前探测发现巷道前方有三处异常,现场技术负

责人明知“探测过程中巷道后方较长一段距离积水较深、对数据采集

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没有按照规定将探测结果报技术专家审查,

也没有按照规定建议对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而是作出富水性不强

的错误结论,并向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提出“总体上看,在探测区

段内可正常掘进”的错误建议。

5.设计单位存在的问题。

中煤西安设计公司在王家岭矿井首采工作面位置变更后,矿井安全

设施设计尚未进行修改、报批,且首采盘区三维地震勘探报告也未

提交的情况下,违规交付首采盘区施工图。

6.政府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作为煤矿基本建设监管部门,自2009

年以来,未按照要求组织对王家岭矿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对王家岭矿基本建设中存在的探放水措施不落实、违反施工建设程序、违规施工作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等问题失察。

四、责任追究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共9人)。

1.贾剑勇,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工程技术部部长,负责工程技术部

全面工作,分管地测、防治水等工作。2010年5月1日,因涉嫌重

大责任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批准逮捕。

2.吴东红,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工程技术部地测、防治水工作组组长,负责矿图、探放水、地质测量等管理工作。2010年5月1日,

因涉嫌重大责任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批准逮捕。

3.姜世杰,中共党员,中煤一建六十三处副处长兼碟子沟项目部经理。201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批

准逮捕。

4.张军伟,中共党员,中煤一建六十三处碟子沟项目部技术副经理。201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批

准逮捕。

5.曹奎兴,中共党员,中煤一建六十三处碟子沟项目部生产副经理。201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批

准逮捕。

6.常世坤,中共党员,中煤一建六十三处碟子沟项目部安监站站长。201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批

准逮捕。

7.邹达山,中煤一建六十三处碟子沟项目部地质水文负责人(副经理

待遇)。201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批准逮捕。

8.王益,中共党员,西安研究院电法勘探技术研究所职工,王家岭矿

井巷工程二、三期巷道井下电法与瑞利波勘探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201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批

准逮捕。

9.葛廷福,中共党员,康迪监理公司王家岭矿项目监理处碟子沟项目

监理部总监代表,负责碟子沟项目监理部的全面工作。2010年5月

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批准逮捕。

以上9人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

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共30人)。

1.张书国,中煤一建六十三处碟子沟项目部党支部书记、副经理,分

管项目部党务等工作。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炭政策、不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对项目部干部职工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对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

2.王国元,中共党员,中煤一建六十三处安监处处长,负责安全生产

监督监察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对碟子沟项目部安

监站上报的多头多面作业施工、2#老空水源不明等隐患,未及时研

究并提出处理意见;违规将新工人培训工作委托各项目部负责。对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吕志江,中煤一建六十三处总、处党委委员,负责工程技术管理、

职工培训等工作。对第六十三工程处及所属碟子沟项目部的技术管

理工作不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碟子沟项目井巷工程(三期)施工辅

助系统说明》并上报审批;对碟子沟项目部违规组织三期工程施工及20101回风巷未经审批即实施等问题未有效制止。对发生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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