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房屋建筑与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元素的属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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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17版)2017628916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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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17版)关于发布《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17版)的通知新闻来源: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阅读数:2117 更新日期:2017/8/10 15:53:57闽建筑[2017]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信息化,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格式,提高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制订了《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17版)(以下简称“本导则”),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版同时废止。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推广应用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软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系统软件及其他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软件,应当按照本导则设置数据接口,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在相关软件之间相互交换。

本导则在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迳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17版)目录前言 (3)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基本规定 (8)第三章数据元素 (9)3.1工程信息描述元素 (9)3.2工程造价组成元素 (13)3.3通用元素 (33)附录A 元素属性 (39)附录B 元素属性的属性值 (56)附录C XML Schema (91)前言本导则采用国际上通用的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扩展标记语言)标准制订,仅对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文档的数据交换格式进行必要的定义和规范,形成标准化的数据接口,实现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与软件运行环境形式上的分离,工程造价相关软件所涉及的软件操作、运行环境等数据内容仍可保留原有的操作和特色,只要按照本导则设置数据接口,就能实现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在工程造价相关软件之间相互交换。

本导则中的元素分为必须数据元素和可选数据元素,必须数据元素和可选数据元素的属性值描述内容和工程造价要素价格编码按照建设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执行。

2018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2018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 1 -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闽建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价格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构建防范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工程造价风险管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工程概算造价中增加工程款支付担保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按照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乘以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再乘以担保期限(年)计算。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一般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担保机构确定。

二、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下称“防控指南”),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三、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充分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在合同中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

未按照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的工程项目,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和闽建筑〔2018〕41号文的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1)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施工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网址:)、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网址:)、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的监管需要。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工程报建系统且招标人已按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行政监督平台推送相关数据,招标人无需另行填报。

第五条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 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

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并应当为本单位人员且符合下列要求:(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经常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四、本《编制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则在编制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应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计算。

五、本《编制办法》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六、从事概算编制或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相关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对概算编制或审核质量负责。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完整反映编制时期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2020年版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投资项目统一代码: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招标文件编制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一、《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

二、《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及计价”、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三、《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原则上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四、《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我省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如果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五、《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

2、“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3.设计概算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 4.本办法是根据适应于我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文 件变更,概算的费用项目及计算方法、标准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 5.设计概算计价活动包括设计概算的计量计价、设计概算文件的编制、设计概算审查、概算调整。 6.设计概算计价活动除遵守本办法外,尚应遵守国家、省有关设计概算计价的其他规定。
5.1 建设用地费................................................ 10 5.2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10 5.3 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15
预备费计算方法及标准............................ 17
8.1 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 19 8.2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20
概算管理及调整.........................................21
9.1 一般性管理要求........................................ 21 9.2 概算调整.................................................... 22
· ·
术语
1.设计概算 以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本办法、概算定额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 进行计算,其结果表现为概算文件、概算价。设计概算简称概算,有时也泛指概算文件或概算价。 2.设计概算计价活动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为完成设计概算进行的计量、计价、审查、 调整等工作及概算文件的编制。设计概算计价活动简称概算计价活动。 3.概算文件 概算计价活动中形成的,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签署,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 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出具的反映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的成果文件。 4.概算价 概算计价活动中形成的,在概算文件中载明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包括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开始到 竣工投入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5.调整概算 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批复概算价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 和要求申请并批复调增(减)概算。 6.工程费用 是指建设期内直接用于工程建造、设备购置及其安装的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 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 7.工程建设其他费 是指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建设用地费、与项目建设以及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构成建设投资但不包括在工程费 用中的费用。 8.预备费 是指在建设期内因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9.专项费用 是指除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外的费用,包括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等。 10.建设项目 按一个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的,由一个或若干个互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的工程总和。 11.单项工程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12.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发稿时间:2008-1-2 15:31:27 阅读次数:5464)闽建筑[2007]5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经商省发改委同意,现予印发,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编制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rar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附录.rar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

闽财建[2007]15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2007-11-16闽财建[2007]15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审计厅二○○七年十月三十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计价文件规范格式标准

工程计价文件规范格式标准

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造价元素的属性值
(2016年第3次修订部分)
二○一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根元素的属性值 (2)
第二章工程描述元素的属性值 (2)
第五章单位工程元素的属性值 (3)
5.3措施项目元素的属性值 (4)
5.4其他项目元素的属性值 (5)
5.4.2 暂列金额元素 (5)
5.4.4 总承包服务费元素 (6)
第六章通用元素的属性值 (7)
6.5费用元素的属性值 (7)
第一章根元素的属性值
第二章工程描述元素的属性值
第五章单位工程元素的属性值
5.3 措施项目元素的属性值
1、<CSXM>(措施项目)元素不包含任何属性。

2、<CSFXGC>(措施分项工程)元素的属性值:
1) 单价措施元素的属性值
<DJCS>(单价措施)元素不包含任何属性。

2) 总价措施元素的属性值
1、夜间施工费: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未包括白天因保证交通无法施工而必须在夜间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2、交通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市政工程、地铁工程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5.4 其他项目元素的属性值
5.4.2 暂列金额元素
5.4.4 总承包服务费元素
第六章通用元素的属性值6.5 费用元素的属性值
1)费用项目元素的属性值
2)取费条件元素的属性值
注:缩短定额工期属性的值按照实际的百分比数值进行保留,如:实际缩短定额工期20%,输入的值即为“20”。

3)取费标准元素的属性值。

2018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2018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 1 -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闽建筑[2004]78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04]7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一、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可以在截标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经核实确有错漏的应予调整,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文件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标准,可提出不少于三个品牌供投标人选择报价,不得规定暂定材料品牌或暂定价格。

二、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审核,该预算造价即为招标最高控制价。

三、评标时实行资格文件、技术文件与报价文件分阶段评审的方法。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中工程造价类评委应占评委总人数的50%以上。

资格文件与技术文件的评审只作合格或可行与否的结论,不进行评分。

评标委员会应在每一个阶段评审结束并确定合格投标人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四、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总报价高于工程预算造价;(二)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逐项报价,减少或修改工程量清单项目与数量;(三)投标报价中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低于最低标准,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或未计取,预留金、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购置费未按招标文件明确的金额报价;(四)报价出现负数的;(五)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大幅度减少消耗量或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六)投标人存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情形,投标报价被否决的;(七)评标委员会认为应当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2018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2018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 )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1 -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17版)201762891649(2)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17版)201762891649(2)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17版)关于发布《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17版)的通知新闻来源: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阅读数:2117 更新日期:2017/8/10 15:53:57闽建筑[2017]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信息化,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格式,提高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制订了《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17版)(以下简称“本导则”),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版同时废止。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推广应用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软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系统软件及其他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软件,应当按照本导则设置数据接口,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在相关软件之间相互交换。

本导则在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迳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17版)目录前言 (3)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基本规定 (8)第三章数据元素 (9)3.1工程信息描述元素 (9)3.2工程造价组成元素 (13)3.3通用元素 (33)附录A 元素属性 (39)附录B 元素属性的属性值 (56)附录C XML Schema (91)前言本导则采用国际上通用的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扩展标记语言)标准制订,仅对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文档的数据交换格式进行必要的定义和规范,形成标准化的数据接口,实现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与软件运行环境形式上的分离,工程造价相关软件所涉及的软件操作、运行环境等数据内容仍可保留原有的操作和特色,只要按照本导则设置数据接口,就能实现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在工程造价相关软件之间相互交换。

本导则中的元素分为必须数据元素和可选数据元素,必须数据元素和可选数据元素的属性值描述内容和工程造价要素价格编码按照建设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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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造价元素的属性值
(2016年第3次修订部分)
二○一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根元素的属性值 (2)
第二章工程描述元素的属性值 (2)
第五章单位工程元素的属性值 (3)
5.3措施项目元素的属性值 (4)
5.4其他项目元素的属性值 (6)
5.4.2 暂列金额元素 (6)
5.4.4 总承包服务费元素 (6)
第六章通用元素的属性值 (7)
6.5费用元素的属性值 (7)
第一章根元素的属性值
第二章工程描述元素的属性值
第五章单位工程元素的属性值
5.3 措施项目元素的属性值
1、<CSXM>(措施项目)元素不包含任何属性。

2、<CSFXGC>(措施分项工程)元素的属性值:
1) 单价措施元素的属性值
<DJCS>(单价措施)元素不包含任何属性。

2) 总价措施元素的属性值
说明:
1、夜间施工费: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未包括白天因保证交通无法施工而必须在夜间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2、交通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市政工程、地铁工程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5.4 其他项目元素的属性值5.4.2 暂列金额元素
5.4.4 总承包服务费元素
第六章通用元素的属性值6.5 费用元素的属性值
1)费用项目元素的属性值
2)取费条件元素的属性值
注:缩短定额工期属性的值按照实际的百分比数值进行保留,如:实际缩短定额工期20%,输入的值即为“20”。

3)取费标准元素的属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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