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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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备案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管理主要人员(以下简称“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中“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栏,填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2),并下载纸质备案表按要求盖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最低标准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及数量应当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时承诺的一致。

三、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一)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必须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担任。

闽建建[2008]42号

闽建建[2008]42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8]4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参考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参考
注: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
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备案时间:
施工单位(盖章):
序号
工作岗位
姓名
职称
专业
注册证、岗位证或培训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
从业年限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参考
工程
类别
工程
规模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
配备最低标准(人)
备注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高度≥60米;群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单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高度≥120米;群体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大型
工程
11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福建施工现场人员(施工及监理)配备办法

福建施工现场人员(施工及监理)配备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8]4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备案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管理主要人员(以下简称“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中“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栏,填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2),并下载纸质备案表按要求盖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最低标准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及数量应当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时承诺的一致。

三、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一)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必须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担任。

福建省人员配备-施工许可等附件

福建省人员配备-施工许可等附件

附件1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2.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3.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由与工程项目施工相适应的工程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大型项目必须是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4.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在在建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附件2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注:1.可按工程实际进度需要分阶段、分专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2.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类、市政公用工程的市政工程类,以专监培训岗位证书为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其他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项目部监理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或其他在建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以上项目数的计算依据为项目监理合同。

- 2 -附件3编号:FJSGXK-059X-XX-XXXX-XXXXX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填表日期: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3 -填表须知1.编号说明,FJSGXK-XXXX-XX-XXXX-XXXXX(施工许可简称-区号-区县标识-年份-序号),例如FJSGXK-0591-MH-2012-00075表示2012年福州市闽侯县核发的第75份施工许可。

区县标识的代码为两个拼音首字母,由各设区市确定。

2.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可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填报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和提交申请要件,建设单位对提交的信息和要件的真实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5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
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备案时间:
施工单位(盖章):
序号
工作岗位
姓名
职称
专业
注册证、岗位证或培训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
从业年限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高度≥60米;群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施工人员备案表

施工人员备案表
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备案时间:
施工单位(盖章):
序号
工作岗位
姓名
职称
专业
注册证、岗位证或培训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
从业年限
1
项目负责人
市政公用工程
2
技术负责人
城市道路与桥梁工程
3
土建施工员
土建工程
4
市政施工员
/
市政工程
5
市政施工员
市政工程
6
质量员
土建工程
7
安全员
房屋建筑
8
安全员
/土建Biblioteka 程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年月日
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福建省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办理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告知

办理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告知

办理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备案告知
一、报备单位提供
1、施工管理人员备案:
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⑵、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配备表(投标文件复印件)
⑶、项目经理任命书
⑷、拟备案的施工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注册资证复印件
2、项目监理人员备案:
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登记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⑵、项目监理服务阶段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表
⑶、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投标文件复印件)
⑷、总监任命书
⑸、拟备案的项目监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注册资证复印件
二、备案标准
1、拟备案的施工管理、项目监理人员的最低资格和人数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或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2、拟备案的施工管理、项目监理人员的最低资格和人数符合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中施工管理、监理人员配备要求。

3、拟备案的施工管理、项目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相符。

三、备案要求
1、拟备案的施工管理、项目监理人员资格有效。

2、备案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带原件复核。

3、拟备案的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如与工程投标文件不符,应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住建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备案。

4、项目施工经理、总监理实施考勤管理,拟备案的项目经理、总监理本人应到场釆录指纹以便考勤。

备案办理:建筑业股联系电话:6324731。

福建省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现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标准、规范、顺利完成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确保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特做出如下决定:
一、安全经理对安全生产统一领导,安全科负责日常业务,安全科在安全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项目部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安全员、安全监督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机管员等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项目部和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项目部必须配备「2名责任心强、专业素质过硬的专职安全员,对配备的专职安全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项目部根据项目工程的规模,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机构,配备齐全女全目理人贝。

三、各级安全领导机构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在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所有生产班组均设兼职安全员,并在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采取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

各项目部每月组织两次安全检查,各项目工程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各班组每天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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