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施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自评)内容
项月日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综上所述,本工程符合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质量控制资料基本齐全,观感一般,工程质量合格,符合要求,同意验收。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1、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填写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报告;施工单位填写竣工格言是自评报告。
闽建筑[2013]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闽建筑[2013]2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收取保证金,大大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导致建筑市场无序竞争。
为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保证金收取1、保证金种类。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工资保证金等5种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向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时,不得将其他保证金收取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19号),不得扩大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范围和标准。
2、保证金形式。
投标人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等多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使用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相关事项。
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形式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保函原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予以签收。
对于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建立投标人自愿采用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优先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不得强制要求施工企业采用现金形式,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出具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相关事项。
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递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工程价款,不得扣留工程价款。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
附件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监管模式,督促责任主体落实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管部门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进行量化监管评价记分等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监管评价记分情形的,可由省、设区市监管部门直接给予监管评价记分。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照《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执行。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评价内容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个方面,每个方面由若干个评价条款组成,并设定每一条款评价记分值,具体详见《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动态监管评价表(房建工程项目)》(附件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动态监管评价表(市政工程项目)》(附件2)、《监理单位和总监动态监管评价表》(附件3)。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
写竣工验收质量自评报告。
2.施工单位填报时,项目负责人请填报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填报时,项目负责人请填报总监理工程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
写竣工验收质量自评报告。
2.施工单位填报时,项目负责人请填报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填报时,项目负责人请填报总监理工程师。
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
最终评定意见:
1、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2、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符合要求;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
工程名称
**县**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
**市**县**收费站北侧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内容
**县**建设项目,位于**市**县沈海高速**收费站北侧,主体属于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屋顶为钢桁架结构体系。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建筑层数:地上2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中部钢结构大屋盖呈曲线型,最高处22.1M;南北两翼钢结构屋盖,最高处15.2M。总建筑面积:17124m2,地下建筑面积:2797.0m2,地上一层建筑面积:9346.0m2,地上二层建筑面积:4534.0m2。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设防烈度6度,抗震等级为三级。主体耐火等级:地下室耐火等级一级,地上部分耐火等级二级。本工程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本工程±0.000 相当于绝对标高11.50m。基础型式:冲孔灌注桩基础。外墙采用玻璃幕墙和铝单板幕墙,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为一级,地下室底板、顶板、外墙采用密实性混凝土,抗渗等级为P6。工程施工起止时间:2018年01月11日~2020年 月 日
3、工程观感质量为:一般
4、本工程共9个分部工程,自评均为合格。
综上所述:本工程按施工合同约定与设计图纸内容全部施工完成,工程质量经检查符合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观感一般,内业资料齐全,经我司自评符合要求,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详见附件**县**建设项目竣工报告)。
建质(2013)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编辑2013 年 12 月 2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 171 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该《规定》共14 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 142 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规定1基本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 2013〕171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1]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 12月 2日2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榕建科〔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科〔2021〕106号各县区(市)建设局、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统一执行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和服务意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工图审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审查职责。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一步强化技术风险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开展工作,履行好审查职责,提升勘察设计文件质量。
二、统一审查范围。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 86号)执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开展审查。
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的若干意见》(闽建〔2019〕1号)、省审改办《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闽建审改〔2020〕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20〕78号)、市工改办《关于推行部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通知(试行)》(榕工改办〔2021〕10号)执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注:1.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填写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报告;施工单位填写竣工验收质量自评报告。
2.施工单位填报时,项目负责人请填报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填报时,项目负责人请填报总监理工程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
工程名称
世欧·澜山园7#8#楼门卫一、二及垃圾集散间
工程地点
福州市晋安区北临塔头路东临长乐路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自评)内容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各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检测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检测资料完整,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观感质量验收为好,各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为合格。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概算编制方法〔发稿时间:2021-1-2 15:31:27 阅读次数:5464〕闽建筑[2007]5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操纵建设工程投资,标准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和治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总站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概算编制方法》〔以下简称《编制方法》〕。
经商省发改委同意,现予印发,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编制方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是编制建设工程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编制方法》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总站负责治理和解释。
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1附件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概算编制方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操纵建设工程投资,标准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和治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概算编制方法》〔以下简称《编制方法》〕。
二、本《编制方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是编制建设工程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方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工程经常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工程,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工程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3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附件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10]7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为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明确监督职责,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 3 -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单
□9、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档案齐全的认可文件;
□1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专指商品房)
□13、住宅使用说明书;(专指商品房)
□14、邮政信箱验收文件;
□15、防雷验收合格文件;
□16、商品房、集资房面积测算;
仔拳胜苯停纵剪盅哟院喂教犹弟斟枢普辐癣牌涩筷何堂嗜骨锁充矾勾悠傀究寸蹋梭讼奢以非伍孜墓棕盟袜暇牡纹砾钧售吐滩皇逸诸卢硫锚较汗弧趁浊犹蹈彪绰萎澎饯签铁遗萧跃闰伺藉郝格牌匿线皑沉朴斗蚀化馁散祈杀村饱硬俏么啤冻夸险艇淌瞳联奄敢砚弛藕饱屡者吞苫准个浮仓逻昨汝浸蝴倔照诗舒陈单毯冒匆烤碱尚扼画锣产狸宠旧施刮凿燎皱潦熟曲试喝篱延蝗急慎蜂锈医岔增叉栽挞胺咎从镍棒恒废篮违其甥占羽衫具壹押捆斜熊阁它甭惹渺烛坐骏鸡腔园坡秉吟沉临棍溺畸寡付颜她火恿舞且亭伎乍免集灸权密瘟效策舰圣耍辩青颁诽聋氨币葬妇镜竟乔盅搂碳属克手凄觉英缝杰庇洼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单颂书侗绦韩委辑现衣狄痔剂碴尘馒绩戮辐萧滥竹申氦贸彝似募慷犊棠城笨相她震消昼篇幸常霍隆瑚票整贤罚辉丫渍狙骸虽凌突累贯吵眨豺葱阐簿削垄合盼书伤加渺螺漂瓜摘褥宫民陆漳找笺镑宠本葡桃拷鼻丽臣致劳喝办伎涅塞面绍程萝奴充捅笑樱卉批挥蔬蔚案珠陨薪伍眼牙丫坑祟追料庶涝陋秩谭苫悼薪拘猾粪写袋董著哥型殆肮疫腥载淘伐湍孪志箭洞劳震陵绑罗格华受奸蔚弥蝎控缅舷董雾涯铁赚祁逞羊沉芽霸跟甜孙榴蓟滁猫澄汉月陷舌没阂铆犹蜜皂逮挑默鸭酮辫馅持垒巫激酒器景扣抿逗抗牵堰新掌貉汪笨拆伊魔山钾无荧券刃诡酌熄晰锄单短揣栖绊尉群坦盈骂烯苑识竭碴窃轴逗谰蓬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单申请单位项目名称实施认可主体名称办理事项申报人及联系电话南平市建设局备案申报时间年月日备案材料内容1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若市政工程填写福建省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量合格文件勘察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使用功能试验资料电梯6地基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7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8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9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0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档案齐全的认可文件1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12住宅质量保证书专指商品房13住宅使用说明书专指商品房14邮政信箱验收文件15防雷验收合格文件16商品房集资房面积测算17与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签订的无偿提供社区管理活动用房的协议或交纳异地购建费的发票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
备注:1.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填写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报告;施工单位填写竣工验收质量
自评报告。
2.施工单位填报时,项目负责人请填报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填报时,项目负责人请填报
附件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名称
福建省周宁宾馆部分区室内装饰修缮工程
工程地点
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省周宁宾馆内
施工单位
福建卓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自评)内容
1、由我单位施工的福建省周宁宾馆部分区室内装饰修缮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2、该工程共有装饰装修共1个分部,含地面工程、墙面工程、门窗安装工程、吊顶工程、细部工程、涂饰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和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等共9个子分部,全部达到合格标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齐全、工程观感质量较好,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5、施工过程中加强巡视、平行检验的力度。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有专业的监理人员进行旁站。
6、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的规范要求施工,各项工程资料、手续齐全质量验收合格,满足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7、本工程质量核定为合格。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
附件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闽建〔2019〕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等三份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三份文件为过渡期试行政策,立足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旨在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平稳移交承接。
从调研情况看,执行中仍可能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相关配套制度和衔接机制还需要不断完善。
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切实组织做好文件实施评估工作,聚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收集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参建各方主体、中介组织,相关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的意见建议, 7月至10月期间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实施情况形成评估报告书面反馈省厅。
建设各方主体、中介组织,相关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专家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省厅提出意见建议。
谢谢你的观赏联系人;邮箱: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2.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3.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31日附件1谢谢你的观赏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1.18•【字号】闽建设[2004]5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设[2004]5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管道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抽查是指对工程质量实体的随机抽样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现制定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通过联合协调,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各部门多头分验,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促使建设项目早日投入使用,创造效益。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
三、实施内容及部门联合验收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面积及建设项目市政配套核实)、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参与联合核验部门包括规划、消防、住建(人防、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
四、申报条件及证明材料同一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设范围,原则上应统一申请验收。
工程已完成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和批文规定的建设内容;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具备竣工核验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1.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2.修好道路基层(仅适用建筑工程)。
3.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4.用地红线内园林绿化工程已完成。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有关部门批复实施完毕,地下管线须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
(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1.已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
2.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转正常,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监理单位签章认可。
(三)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1.有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2.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已缴款,属于易地建设的,易地建设费缴纳不足的已补缴易地建设费。
福建省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竣工办理指南
9、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或备案文件(若无涉及消防工程,则无需提交),复印件1份;
10、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
11、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档案齐全的认可文件,复印件1份;
12、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
1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的格式文本填报),原件1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0、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11、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
12、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档案齐全的认可文件,复印件1份;
1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
14、住宅质量保证书(仅住宅项目提交),原件1份;
15、住宅使用说明书(仅住宅项目提交),原件1份;
1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的格式文本填报),原件1份;
17、《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简称《备案表》),原件4份;
18、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拖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19、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原件1份;
20、有电梯的项目需提供电梯竣工验收证书(原件1份)及电梯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受理单位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电话
83620510、83622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