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事立案制度的探讨
浅谈刑事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存在的问题 (1)(一)规范紊乱标准不一 (1)(二)次起不分混淆概念 (2)(三)治刑不分重刑轻行 (3)(四)理论匮乏缺乏共识 (4)二.关于当前刑事立案工作的建议 (4)(一)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 (5)1、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 (5)2、应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 (5)(二)检察机关应尽快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 (6)三.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的案源渠道 (6)(一)建立、建全立案监督案件的报备案制度 (6)(二)建立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 (6)(三)建立立案举报奖励制度 (6)参考文献 (7)浅谈我国刑事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 立案,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开端,没有立案则无所谓破案。
立案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标准问题。
有了规范的、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立案标准才能做到科学立案,统计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一地区某时间段的社会治安状况,反之则不然。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刑事侦查立案标准的制定工作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加强刑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督任务,既顺应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立身发展的需要。
查办案件在基层,问题处理在基层,对基层检察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及困惑加以调研,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由点及面,就能够找出有利于全局发展的工作思路。
[关键词] 立案标准刑事侦查备案制度引言立案,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开端,没有立案则无所谓破案。
立案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标准问题。
有了规范的、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立案标准才能做到科学立案,统计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一地区某时间段的社会治安状况,反之则不然。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刑事侦查立案标准的制定工作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当前的刑事侦查立案工作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浅谈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问题和出路
浅谈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问题和出路[摘要]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强化和完善法律监督的第一个环节,是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有力保障。
然而,由于在制度设计上过于简单粗略,刑事立案监督在近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运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其功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笔者根据工作实践经验,从影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发挥作用的社会根源和现实背景出发,提出一套完善方案。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问题;出路一、目前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缺陷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检察机关实施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写进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至此立案监督成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立法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首先,立案监督对象不完善,范围不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仅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行为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对现实生活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行为以及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行使立案监督权则仅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找到相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
其次,立案监督的法条规定过于简单、粗线条,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确保监督渠道的畅通,同时也直接影响了立案监督的成效。
再次,立案监督权的行使没有强制力做保障。
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过程中相应的权利,从而导致了公安机关立案后消极侦查、立而不侦情况的出现。
最后,违反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责任不明确。
刑事立案监督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不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对这类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定任何具体的法律责任,这种义务实际上也就是说成了软义务。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
LegaI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圜隧圆圈建鎏i.竺塑堕!f叁墨j查塾金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连昕鸣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当前,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和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实际困难等因素制约,使立案监督职能发挥不尽如人意。
本文认为必须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律权威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一046-02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刑事立案主体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不该立案而立案等违法问题,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各级检察机关经过这些年来的实践,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
据统计,2003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4766件,对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撤案18266件,为有效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法律权威j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以及司法机关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刑事立案监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诸多问题和障碍,亟待采取相关举措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上过于原则和简约,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开展监督’目前立案监督的范围过于狭窄,笔者认为不仅应当包括该立案未立案,还应当包括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立案后降格处理等情况。
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涉及刑事立案的哪些活动可以进行监督。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立案监督的范围只能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行为(违法消极立案行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形(违法积极立案行为)及“立案后又撤销或另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等情形”,则没有规定在立案监督范围之列。
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和缺陷,造成了检察机关对后两种立案行为实施监督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
浅谈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23-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7 期摘 要:2010年10月1日实行的《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更是将立案监督落到了实处。
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然而,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索、破冰,刑事立案监督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司法实践中亦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切实予以执行,这极大地影响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本文通过对刑事立案制度的系统分析并相对应地提出一些法律构想,以期对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一、刑事立案监督概述1.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2.刑事立案监督的性质在我国,刑事立案监督权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其与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相并列。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法律监督权的主体是唯一的,只有检察机关才有刑事立案监督权。
同时,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也是检察权的表现之一。
在我国的权力结构中,不论是从《宪法》的刚性规定上看,还是从我国权力运作的实际情况看,检察权都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存在的。
检察权的行政性质和司法性质有机结合,构成了法律监督权所特有的属性,使它不同于司法权,而成为国家权力分类中的一种独立的权力。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理论基础1.刑事立案监督的法理基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是基于“侦检分工制约理论”的法理理念所建立的。
“侦检分工制约理论”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制度,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具有检察监督的制约权。
豒司法实践中,侦查权过于强大而被滥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体现在刑事立案阶段就是不破不立,立而不侦,以罚(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代刑,非法干预民事经济纠纷,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现象时有发生。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制度问题及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制度问题及对策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
刑事立案监督权的确立,对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标签: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诉讼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
刑事立案监督权的确立,对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刑事立案监督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监督的力度与效果尚难以体现制度应有的价值。
一、目前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案监督立法方面存在缺陷1、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标准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立案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个环节予以纠正;二是控告人(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过控告的方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但是控告人(被害人)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可能导致人们在头脑中形成一个误区:如果个人利益受到侵害了,只要公安机关不管或者经过一段时间没有给予明确处理的,就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这样仅以控告人(被害人)主观的“认为”作为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前提的话,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将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2、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部门和审查部门分工不明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
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而针对这一问题,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的出台无疑是值得关注的一项举措。
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目的在于为更好地推动我国刑事立案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参考。
一、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简介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是为了深化对刑事立案工作的认识,精准掌握刑事立案工作现状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该报告的主要调查对象是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旨在探讨目前我国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以期促进我国刑事立案工作的改善和优化。
二、刑事立案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通过对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事立案工作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立案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各地区对于刑事立案的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地区的立案标准也有差异。
这不仅使得立案工作的效率降低,还让人们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2. 立案数量难以控制近些年来,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立案工作也变得愈加繁琐。
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导致刑事立案数量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3. 立案工作过程中尚存在诸多漏洞刑事立案工作过程中尚存不少问题,例如在案件调查、证据收集和视察调查等工作中,存在着诸多漏洞。
这些漏洞不仅影响了立案工作的质量,而且还会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建立有效的刑事立案监督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刑事立案监督措施,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刑事立案工作的优化。
下面是一些建议:1. 加强立案标准的统一各地区应该积极合作,加强立案标准的制定和沟通,提高立案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还可以组织专家开展一系列研究,为制定统一的立案标准提供支持。
2. 引入信息化手段通过引入信息化手段,对于立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可以得到更细致、更全面的开展。
例如,可以引进一些高度智能的立案管理系统,以提高立案工作的效率。
3. 健全立案工作流程为了避免因工作流程不规范而造成立案工作的失误,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立案工作流程体系,确保所有的立案工作都按照固定的流程、标准和规范进行。
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1、首先,立案监督的规定简单、粗略,缺乏相应的原则、制度予以保障,难保监督渠道畅通。
《刑事诉讼法》条87条是立案监督最为重要的一条规定,但是如果不解决下面三个问题,它就难以落到实处。
第一是检察机关要建立与立案监督相配套的立案监督机构及其制度;第二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行立案监督的协调原则和程序;第三是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拒不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拒不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变通及处理方法。
只有解决好上述三个问题,这一条规定才有可能较好的发挥作用,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关于这三个问题的规定,单独的87条难以解决。
2、其次,具体规定中缺乏对违反立案监督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表述,难保监督顺利进行。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立案即是其享有的权力,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当其排除其它机关的干预而依法独立行使权力时,对于义务,它也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类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作任何具体的承担责任的规定,这就使得没有责任作后盾的立案权难以监督,立案监督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二、完善对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立法。
从上述一系列问题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真正付诸实践是很困难的。
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既有强制力保障,又有具体*作规程可遵循的、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唯其如此,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规定上的不足,考虑到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监督的实际需要,国家权力机关应从立法角度研究制定一部单行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条例或细则,以解决刑事立案工作中产生的诸多问题。
对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立法,笔者认为:1、首先,应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的职权,它应包括:(1)对公安机关受案至侦查终结阶段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备案审查权;(2)对公安机关违法处理的刑事案件的了解及调查、核实权;(3)对公安机关受案案件的复查权;(4)发出纠正通知、行使纠正违法决定及行为权;(5)直接立案查处公安机关拒不纠正的违法处理的刑事案件权;(6)发出处理有渎职行为的公安干警的建议权。
浅议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 刑事立案监 督有 关问题 的规定( 试行 ) 》
刘 薇薇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8 9 5 (0 1O5 0 1 — 2 10 — 2 X2 1) — 28 0
关键词 立案 检 察权 利制约 立案监督 _ 权
由 于我 国法 律 和 制 度 方 面 的缺 陷 .刑 事 立 案 在 司法 实践 中
检察 院和 公 安 部 联 合 发 布 了 《 于刑 事 立 案 监 督 的 有关 问题 的规 关
暴 露 了很 多 问 题 , 对 此 现状 , 高 人 民检 察 院 、 安 部 开 始 试 定 ( 行 ) , 要 针 对 公 安 机 关 立 案 问题 作 了 较 为 具 体 的 规 定 , 针 最 公 试 》主 行 《 于 刑 事 立 案 监 督 有 关 问题 的 规 定 》 为 具 体 的 对 立 案 监 督 “ 措 施 、 程 度 、 关 较 有 有 有效 力 、 有 制 裁 喇 《 定 》 现 行 立 法 进 行 了 还 规 对 进 行 了规 定 。 这 说 明 了 立 案 监 督 确 实 需 要 具 体 完 善 的法 律来 规 多 方 位补 充 . 要 在 以 下几 个 反 面 主
摘要 事立案监 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 察院得・项 法 职权 前我 国 立案监督方 面还存在很 多的问题与争议。 于 案 阶 刑 定 肆 在 由 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段作为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 其正确与否事关重大,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颁布了《 关于刑事立案有关问题的( 试行) 规 定》 皋缓解目 前我国立案监督制度 中存在的漏洞, 具有十分重大的意 义。但是, 案监督还存在・些问题需要关注和完善。 立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方面 : 一方面是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 , 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进行 监督 。另 一方 面 , 对公 安 机 关不 应 当立 案 的 案件 而 公 安机 关 已经 立 案 的 是 进行监督。检察工作 中经常讲的立 案监督 , 是指前一种监督 , 主要解决有 罪 不 究 、 击 不 力 的 问题 。 打 1 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的监督必须依法进行 。检察机关 对刑事立案 的 . 3 监督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 、 法定 的程序进行 。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实施监 督 的 直 接法 律 根 据和 进 行 监督 运 作 的 程 序 主要 有 三种 情况 : 1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 ) 2 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 3 依法纠正不 应 当 立案 侦 查 的 案件 。 2 刑 事 立 案监 督 在 法律 保 障 上 的缺 陷 21 缺 乏 全 面 l 。如 前 所述 《 事诉 讼 法 》 对 公 安 机 关 的立 案监 督 作 了 . 胜 刑 仅 具 体 规定 ,而 未 对 人 民 法 院 和人 民检 察 院 自侦 部 门 的 立案 监 督 作 出 明文 规定。这样 ,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的刑事立案活动只能靠 A我约束 、 人 自 我 监督 , 然 产生 “ 必 自己 的 刀难 削 自己 的把 ” 问题 。 的 22 缺乏可操作性。一是对违法立案 问题发现难。根据《 . 刑事诉讼法》 第 8 条 的规定 ,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有 两个 : )人民检察 院通过办案 自己发 7 1 现 ;) 2 被害人向人民检察 院控告。这种对立 案活动有条件 、 有限度 的知情 权, 必然导致立案监督的局 限性 , 使立案监督的立法宗 旨无法得到充分贯 彻。 二是对违法立案问题纠正难。 刑事诉讼法》 8 《 第 7条规定 , 检察机关对 公安机关 “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实施监 督 , 个别 被监督机关 片面地认 为检 察机关无权对其 “ 不应 当立案而立案”等其他违法立案问题监督 不予配 合, 存在“ 监督者难 , 被监督者烦” 的实际情况。 同时, 按照《 刑事诉讼法》 发规定 , 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直接诉讼 手段仅有发 出《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 由通知书》 通知立案书》 和《 两种。由于 没有法律 上的强制效力 , 在实践 中, 对前者公安机关 或者不作答复 ; 对后 者 或者 不 予 理 睬 ,或 者 拖 延 立 案 时 问 ,甚 至 勉 强 立 了案 于 找 各种 理 由撤 案, 使立案监督形 同虚设 。这种监督方式 的效果 , 实践中几乎完全取决公 安机 关 对 立案 监 督 的认 可 程 度 。 3 刑 事 立 案监 督 法 律 制度 的 立 法 完善 31 完 善 刑 事 立案 监 督 法律 制 度 的 主 要 原则 。 1必 须 符 合 我 国检 察 制 度 . ) 的性 质 和 内在 要 求 。 中 国检 察 制 度 的法 理 基 础 从 来 源 上 看存 在着 两 个 脉 络 : 是 衡 平 的理 念 , 是 监 督 的 理念 。在 国家 权 力 结 构 中 独 立设 置 一 个 一 二 检察机关 , 其理论根据在于通过行使检察权来监督行政机关 、 审判机关切 实执行法律和一切公 民、 组织严格遵守法律 , 以保障国家法律 的统一正确 实 施 , 察 权 的这 种 功 能 , 分 体 现 了 检 察 权 在 性 质 上 是 法 律监 督 权 , 检 充 而 对法律监督的理解, 学术界有不 同的见解。法律监督作 为一个专门的法律 术 语 , 指 运 用 法 律 规 定 的 手 段 、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 对 特 定 的 对 象 是 依 针 进 行 的 、 产 生 法 定 效 力 的 监督 。法 律 监 督 与 “ 督 法 律 的实 施 ” 是 两 能够 监 , 个 不 同 的概 念 。法 律 监 督 的 主体 是 唯 一 的 , 律 监督 机 关 只 能 存法 律 规 定 法 的范 围 内 运用 法 律 规 定 的 手段 进 行 监 督 ;而 监 督 法 律 实施 的 主体 是 广 泛 的, 监督 的范 围 是全 方 位 的 、 段 是 多样 的 。另 外 , 督 并 不 是 只有 一 种 方 手 监 式、 一种 类 型 。在 现 代 汉语 中 ,监 督 ” 指监 察 和督 促 。从 监 督 主体 上 看 , “ 是 既 有 上 级 对 下 级 的 监 督 , 有 下 级 对 上 级 的 监 督 ; 监 督 方 式 上 看 , 公 还 从 有 开进行的也有秘密进行 , 有强制 的也有任意的 , 有靠 听取汇报 的电有靠主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已初步搭建起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框架,但其制度本身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监督标准不统一、范围过于狭窄、程序不健全、监督措施过于偏软等。
因此,必须在立法层面上,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线索来源、范围、程序、措施等各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完善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87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立案监督工作取得很大发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惑,制约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探讨当前开Ⅱ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对促进刑事立案工作的更好开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标准的不统一在实践中,不同的检察机关采取的立案监督标准并不相同。
有的检察机关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作为立案监督的标准,即《刑事诉讼法》第83条所规定的“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或第86条所规定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有的检察机关则按照《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十条所规定的“能捕、能诉、能判”的“三能”标准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标准。
不同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标准的认识的不统一,严重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发展。
(二)监督的范围过窄1.监督对象过于狭窄在我国,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有多个,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
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的对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进行监督,而未规定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具有刑事案件立案权的机关或部门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浅析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适用中的突出问题与对策
思想 理 论 双 月 刊
法 学 研 究
浅析刑事立案监督制 度 在适用中的突出问题与对策
● 龙 杰
( 剑河 县人 民检 察 院 贵 州 剑 河 5 6O ) 5 4 0
摘 要 : 在刑 事诉 讼 法适 用的 司法 实践 中, 事 立案监 督 制度 存在 大量 的 突 出问题 , 刑 它直接 导 致 了查明 违
匮乏 。
保 障人 权 是现 代法 治 社会 的标 志 ,也 是 必 须恪 守 的准则 。 律监督 的要 义 , 法 其根 本 目的之 一还 在 于 避免 执法 者利 用权 力 侵犯 公 民 的基本 人 权 。法 律 监 督 权 的确立 实 际上是 为 了保 障人权 而生 。目前 , 国 我 大力 发展 市场 经 济 ,更 为保 障人 权 提供 了坚实 的经 济基 础 。对 于刑 事立 案 监督 来说 , 障 人权 , 是 通 保 就 过 纠 正 刑 事 立 案 主体 在 刑 事 立 案 活 动 中 的违 法 行 为 , 止刑 事立 案 主体 以 国家名 义 侵犯 公 民 的人权 , 防 即防 止没有 实 施犯 罪行 为 的人 受到 刑 事追 究 ;另一 方面 , 使得 实施 犯 罪行 为 的人受 到 刑事 追究 , 以救 济 受 到侵 犯 的人权 。
中图分 类号 : 2 文献 标识 码 : D9 4 A
一
文 章编 号 :0 9 5 8 (0 9 0 一 O 9 一 O 10 - 3 1 2 0 )3 0 9 3
、
刑事 立 案监督 的 目的
1 维 护 公 平 正 义 .
法 律 监 督存 在 的价 值 和全 部 内容 就在 于维 护 公 平 正义 。 里 的公 平 正义 不是一 般 的公 平正 义 , 这 而是 法 的公平 正 义 。 就是 公平 正义 的尺 度 和标 准 。 法 法律 监 督也 不是 在 法外来 寻 求公 平 正义 。法 律 监 督就 是 要 维护 法 的正 确实施 和 统 一 。刑事 立 案监 督 是法 律 监 督不 可分 割 的一 部分 ,维护公 平 正 义也 是 其首 要 的任务 。对 于 刑事 立案 监 督来 说 , 维护 公 平 正义 , 就 是 监督 刑事 立 案 主体依 法 该立 案 的就 立案 ,不该 立 案 的就 不能 立案 。
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
文 章 编 号:0 90 9(000 -3-2 10-5 22 1)611 0
本应 有 的“ 公正执 法 ” 良好 形象 , 的 其危 害后 果与 “ 当立 案侦 查 应
、
我 国立案 监督 制 度的现 状 及存在 的 问题
我国《 刑事 诉讼 法》 八十 七条规 定 : 人 民检 察院 认为 公安 而不 立案 ” 第 “ 的后 果 同样 严 重 。可 是 由于立 法上 的疏漏 和缺 陷 , 造
案 , 安机 关接到 通 知后应 当立 案” 《 事诉讼 法》 公 ,刑 这一 规定 明确
了赋 予人 民检察 院对 公安机 关依法 享有立 案监 督权 , 但这一 立法 当检 察机关 就该类 案件 要求 公安机 关说 明不立 案理 由, 但公 安机 也 规定 解 决不 了司 法 实践 中存 在一 些 问题 ,影响 了立 案监 督 的效 关拒绝 按照普通 立 案监 督案 件的程 序说 明不立 案理 由时 , 没有
公正有着重要 意义。目前我 国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还不十分完善, 本文针对 司法实践立案监督 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
提 出建议 , 以求对 我 国立案监 督 制度 有所 裨益 。 关键 词 刑 事立 案监督 中图分类 号 : 963 D 2.
一
立案监 督权
司法 实践 文献 标识 码 : A
( ) 三 立案监 督手 段 乏 力 虽然法 律赋 予了检 察机 关 的立案监 督权 , 但是 法律没有 规定
求说 明不立 案理 由通知 书》 《 、 纠正违 法通 知 书》 的手 段进行 监督 ,
院认 为 公安机 关 不立 案理 由不能 成立 的 ,应 当通知 公 安机 关立 具体 监督 手段 和监 督程 序 , 如 当前 检察 机关 大多通 过发 出《 例 要
工作心得: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几点思考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既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也包括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既包括对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监督,也包括对行政执法机关管辖案件的监督。
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刑事立案主体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滥用权力、追究无辜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通过立案监督,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打击徇私枉法的行为,防止腐败,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有关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没有与其相配套的操作规则,以致在实际运作中还面临一些难点,加之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案监督的立法缺陷(一)立法缺失,导致立案监督工作缺乏保障对立案监督的问题,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都作了规定。
《宪法》第129条和135条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的原则性、宏观性、普通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通过第7条、第8条、第111条规定将其具体化。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对于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处理,仅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在上述时限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如果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通知立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报请本院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直接受理。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探析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探析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工作进行监督的一项全新的检察职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与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监督制度、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一起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使检察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
本文通过研究立案监督制度的概念、地位、理论基础,指出现状的不足,以期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得以修改完善。
关键词:立案监督;现状分析;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概述(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概念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它标志着刑事诉讼的开始。
为杜绝立案阶段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现象,规范和监督公、检、法三机关切实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置了立案监督程序。
对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理论上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不仅限于公安机关,还应包括检察机关自身、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监狱管理机关这些享有对特定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权的主体。
因为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对刑事诉讼的全部范围和过程予以监督。
可见,如果把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仅归结为公安机关,那么势必会出现不受监督的盲区。
建立完善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只有把上述机关和部门纳入立案监督的对象,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才是科学、全面的,刑事立案行为的合法性才能真正得到保证。
由此可见,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它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又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
(二)立案监督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依法得以确立,这必将对确保司法公正、及时惩处犯罪,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法制不断走向成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意义是重大的。
表现在:第一,有利于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
作为法律监督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立案监督,是确保刑事诉讼法得以实施的第一个环节,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第一道保障。
浅议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doc
浅议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既反映了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
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能,对于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问题,及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立案监督工作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1、首先,立案监督的规定简单、粗略,缺乏相应的原则、制度予以保障,难保监督渠道畅通。
《刑事诉讼法》条87条是立案监督最为重要的一条规定,但是如果不解决下面三个问题,它就难以落到实处。
第一是检察机关要建立与立案监督相配套的立案监督机构及其制度;第二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行立案监督的协调原则和程序;第三是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拒不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拒不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变通及处理方法。
只有解决好上述三个问题,这一条规定才有可能较好的发挥作用,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关于这三个问题的规定,单独的87条难以解决。
2、其次,具体规定中缺乏对违反立案监督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表述,难保监督顺利进行。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立案即是其享有的权力,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当其排除其它机关的干预而依法独立行使权力时,对于义务,它也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类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作任何具体的承担责任的规定,这就使得没有责任作后盾的立案权难以监督,立案监督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二、完善对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立法。
从上述一系列问题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真正付诸实践是很困难的。
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既有强制力保障,又有具体*作规程可遵循的、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唯其如此,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对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程序独立性的反思——以刑事初查制度为视角
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活动的产物 的初查制度, 其法律性质~直 处于模糊的状态。 这种立法的不 明确 , 又将 执法 带入 了困境 , 如:如果立案前 的审查就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 那么在这种非 诉讼活动 中收集到的证据便 不具有证据资格, 既然不具有证 据资格便无法进 入法庭进行审查 ?立案前采用非 法的侦查 手段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又应当排 除? 二 、初查制度 的出路与改革 从 以上 对 初 查 制度 理 论 困境 的分 析 中 我们 可 以看 出 , 这 些困惑并非完全初查制度本身的原 因所导致, 而主要是因为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将 立 案程 序 独 立 化 , 其 成 为 刑 事 诉讼 使 的启动程序这一不合理设计造成的 。因此,笔者 认为 ,根据 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刑事诉讼法作 出相应修改, 确立更为合理 的刑事案件启动程序, 有助于从根本 上解决初查制度的理论 困惑 。 ( )取消立案程序 一 从初查制度与立案程序的关 系来看 , 立案程序既是导致 初查制度产生 的直接原因又是初查制度 面临的难 以解 决的 理论 困惑 的根源之所在。 由此 ,笔者认为,取 消立案程序 , 借 鉴域外绝大 多数法治 国家将某种 事实性行为的存在作 为 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的设计, 使初查具备初步侦查的法律性 质,才能从根本上确认初查制度 的法律地位。 ( )对域外随机侦查型启动程序的考察 二 取消立案程序后, 初查应当 以何种方式存在于法律中以 使其积极作用得 以继续发挥, 以及对 初查行为尤其是期间采 用 的侦 查 行 为 如 何 有 效 的 规 制成 为 问题 的 关 键 。 此 ,笔者 对 认为, 域外 采 用 随机 侦 查 型 启 动 程序 的 国家 对 刑 事 诉 讼 启动 程序 的设计对我 国初查制度 问题 的解 决与建构有一定 的借 鉴意义 。 随机侦查型启动程序的国家对刑事诉讼开始的程 采 序规 定以法律 规定是否需要办理专 门的手续 为标准可 以分 为两 种 : 1无需办理专 门手续, . 刑事诉讼的启动 以侦查或某种侦 查 行 为 为 起 点 英 国 、美 国 、德 国是 这 种 程 序 设 计 的典 型 国 家 。从 英 国 和 美 国的 刑 事 诉 讼 理论 和 国家 立 法 来 看 , 认 为警 察 的侦 查 均 活动 可以在提 出正式的控告前 ,及刑事诉讼 正式 启动前进 行 ,通常从逮捕 或传讯嫌疑人开始。只要有公民的告发,包 括警察 自行 发现的案件 ,警察就可 以对犯罪进行侦查 。 在侦 查过程中,当警察认为需要时,即可对嫌疑人 实行拘 留和搜
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案管辖相关问题的几点质疑
诉讼 管 辖 的 内容 中有 9条 是讲 审判 管辖 的,并在 相 家和地 区是不 存在 的 ,它是 具有 中国特色 的一项 诉 关 条款 中 明确有 关 管辖 “ 照审判 管辖 的规 定 ” 按 。这 讼 制度 。 因而 也就很 难形成 与西 方 国家刑事 诉讼 管 种 “ 审判 管辖 , 立案 管辖 ( 重 轻 或称 ‘ 职能 管辖 ’” )的 辖制度之间富有价值性的比较研究。这也就决定 了
立法 不 均衡 , 然导 致立 案管辖 在 司法 实践 运行 中 这 一具有 我 国特 色 的诉 讼管辖 制度 没有 可供 借鉴 的 必 的种种难 题 , 到理论 和实务 界 的质疑 。 遭
划 分标准 , 必须完 全 由我们 来 “ 自行 解决 ” 。 我 国刑事 诉讼 法 用第 4条 和第 1 8条对 刑 事立 案 管辖 制 度进 行 了言简意 赅 的表述 。第 4条 规 定 : “ 国家 安全 机关 依 照法 律 规定 ,办 理 危 害 国家 安全
且 法律 、 司法解释 、 各部 门规定的内容不统一 , 缺乏协调性 ; 、 法三机关的刑事立案管辖权 划分不科 学、 公 检、 交叉管辖 、 互相扯皮的现 象时有发 生; 立法上未明确规定 国家安全机 关、 军队保卫部 门的刑事立案管辖权 限 , 理论界对 于监 狱是
否应该享有立案 管辖权也存在争议。 文章从 立案管辖的划分标 准等三个 角度对我 国现行刑事立案管辖制度提 出质疑 ,
20 0 9年第 4期 总第 1 2 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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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unl f ini miit t eC deC l g fP lisa dL w o r a o a j Ad ns ai ar ol eo oic n a T n r v e t
完善立案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刑事立案工作的再认识
《 北京 人 民鳌 察学 院 学报 》
年第
期 总第
期
999
对 刑 事 立 案 工 作 的再 认 识
李知 全
实事 求 是 地 立 案 既 是 国 家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内 在 要 求 又 是 客 观真 实 地 反 映 社 会 治 安 动 态 为科 学决 策提 供 依 据 的一 项十 分严 肃 的工 作 但 在 现实工 作 中
,
。 ,
掌 握 了 能 够证 实 犯 罪 事 实 存 在 的 一定 材料 需 要 追 究 刑 事 责任 而 又 没 有 法 定 不 予 追 究 的 情
.
因 此 对 刑 事案 件
,
形的 就 可 以 立 案 并 不 要 求 必 须 弄 清 全 部 犯 罪
事实 找 出犯罪嫌 疑 人 后才 能立 案
、 。
,
。
,
,
把立案 阶段的调查 与立 案后 的侦
,
等 负面效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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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从 根本 上 纠正 立 案不 实 这一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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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
为 因 素带 来 的 不 正 常 现 象 笔 者 认 为 必 须 端 正 三个 方 面的认识
、
应 当 坚 决 摒 弃 司 法 机 关 对 接 受 的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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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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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诉
讼 活 动 的 开 始 只 有 经 过 立 案 阶 段 其它 诉 讼 活 动 才能依 次序先 后 进 行 由此可 见 必须 准确把 握 立 案 条 件 和 程 序 严 格 遵 守 棒律 手 续 和 审 批 制度 实 事求 是地 依 法 立 案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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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立案制度的探讨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程序的规定,从逻辑上看是合理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刑事立案程序主要的功能就是对刑事侦查程序的控制,保障公民权利,但严苛的立案程序对于打击犯罪却起到抑制作用,不利于刑事诉讼整体功能的实现。
立足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对我国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有必要保留独立的立案程序、确立合理的立案标准、明确初查的法律地位、加强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关键词]立案制度;存在问题;观点评析;建议
一、我国刑事立案制度
立案是指公安、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①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制度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立案是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并列的独立诉讼阶段,也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启程序;第二,立案是特定机关的职权行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具体立案的职责;第三,立案必须具备一定的立案标准,即立案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手段,即在有权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二、我国刑事立案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程序的规定,从逻辑上看是合理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将立案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只有经过立案这个法定程序,侦查才能启动,但是,由于立案的标准要求要达到“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活动尚未展开之前,这一标准很难完成,“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等现象因此而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第二,为了立案而采取的一些调查行为如初查②和因此而获取的证据,在法律上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第三,现行法律仅规定了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情况下的当事人的救济方式,却忽略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下的救济手段,这在司法实践已经出现问题,比如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以刑事手段解决纠纷,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标志,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
由于刑事诉讼程序对人身、财产权益的影响远远大于一般的民事程序或者行政程序,谨慎、合理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至关重要。
刑事立案程序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其主要的功能就对刑事侦查程序的控制,保障公民权利。
但是,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一大重要任务,而过于严苛的立案程序对于打击犯罪却起到抑制作用,不利于刑事诉讼整体功能的实现。
因此,设立一个能够权衡打击犯罪与保障
人权的立案程序非常重要。
三、对立案程序改革的几点探讨
立足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对我国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想法:
(一)保留独立的立案程序
由于我国采取侦检分离模式,在职能管辖的规定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着独立的程序启动权。
同时,对于强制措施的适用,特别是对于人身具有限制的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
如果采取随机型启动的侦查模式将使得立案后的侦查行为更加难以控制,对于案件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将更加难以保障。
独立的立案程序具有刑事侦查控制功能,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没有立案,侦查机关就不能对任何人采取刑事追究措施。
即使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了临时强制措施,一旦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也能立即解除。
而只有在符合立案条件且立案后,侦查机关才可能进行刑事追究。
如果没有立案制度,侦查机关将可以随时启动侦查程序,在没有强制侦查的审查司法机制的前提下,将增加侦查机关采取侦查强制措施的随意性,无法进行有效的制约。
”③由于对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进行大改革所需的改革成本和改革风险都很高,要实现西方式的侦检一体化和法院司法审查在现阶段不现实。
为此,保留独立的立案程序在现阶段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下,从控制侦查权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是必要且合理的。
(二)确立合理的立案标准
保留独立的立案程序并不代表我国现行的立案程序是完美无缺的。
立案的标准偏高导致“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现象出现。
为此,确立一个合理的立案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国现行立案的标准是“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标准忽视了人类认识具有的渐进性,因为如果对于立案的标准要求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是说明了对于案件基本已经完成了定罪,这正是有些学者批评我国立案制度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理由。
为此,改革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立案标准首先应当以无罪推定原则为指导,取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立案标准确定为“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
由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的提法会给启动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必须严格解释犯罪事实,即必须具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否则无法启动。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④
(三)明确初查的法律地位
有学者认为,立案前的初查手段缺乏法律依据。
主要理由是:初查措施与侦查手段没有什么区别,实际上进行了侦查,这与立案是作为刑事诉讼的开端和标志相矛盾,初查中取得的证据缺乏合法性。
⑤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对于初查程序性质的认识和对于初查中取得证据的证据资格的把握上是存在偏差的。
首先,关
于初查程序性质的问题。
笔者认为,初查程序的性质应定位为为了确保实现刑事立案而进行的调查程序。
依据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73条规定,“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可见,初查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对私有财产的侵害并不如侦查中的强制措施那么严重。
侦查中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采取需要按照严格的程序,主要是因为它是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体现着明显的强制性,而人身自由和不受非法逮捕是各国宪法确立的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我国《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刑事诉讼法则依据了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对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强调强制措施的令状主义和相应的救济措施。
虽然在初查中会使用到《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委托鉴定书》等侦查中也会用到的文书,但是这并不代表初查程序就等同于侦查程序。
初查程序相比侦查程序的最大区别在于初查程序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有限的。
初查程序中的措施比照《刑事诉讼法》中侦查程序相应措施的规定,一方面是提高了初查措施的适用标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初查的具体措施也能够实现本文所确立“有犯罪事实发生”这一立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