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博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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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改外资[2012]1905号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意见通知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一)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

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境外投资的投向引导。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1•【字号】淄政发[2001]90号•【施行日期】200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1]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为促进新世界商业街的繁荣和发展,吸引更多的外地客商入驻经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新世界商业街的实际,就《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新世界商业街发展和繁荣的暂行规定》(淄政发(2001)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第一条进入商业街的经营业户,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费以外,开业后二年内免收经营户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条财政扶持政策(一)对入驻商业街经营国外知名品牌的企业、境外企业设立的专卖店、连锁店,自盈利之日起,前二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自开业之日起,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二)对入驻商业街经营国内驰名品牌的企业、专卖店、连锁店,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自开业之日起,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三)对入驻商业街经营著名品牌的企业、专卖店、连锁店、国内老字号及地方特色店,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博州招商局2012年重大工程项目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方案

博州招商局2012年重大工程项目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方案

郝青杰
吕先尧
综合科 园区办
主 办 博 乐市、精 河县, 协 办 州 经 贸 委 等
4
自 治 州 确 定
五台非金属 工业园区自 备电源建设 项目
开工建设装机 2 ×5 万千 瓦火 电 项目
4月
配合博乐市、精河县 1 月底前完成与曾 氏集团的对接,并正式签订建设协议。 计划总投资 40 亿元, 分三期建设,2012 年完成一期建设,4 月 1 日开工建设, 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吕先尧
刘志顺
综合科
主办温泉 县,协办 州经贸委 等
吕先尧
刘志顺
综合科 技改科
主办精河 县,协办 州经贸委 等 主办州经 贸委 主办州环 保局, 协办州经 贸委等
11
打破行政区域界限, 制定经贸、 招商、园区一体化管理和落地 3月 项目利益分享、税收分成的措 施办法 按照两个可持续的要求,加大 污染企业治理达标力度,加强 新引进企业的环评工作 12 月
3、 博圣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年产 6 万吨酒精生产线项目, 公司正在做搬迁方案,如方案得到政府批准,公司将 于 4 月初开工,计划今年完成土建部分。4-10 月完成 项目土建部分,为 2013 年公司设备搬迁打好基础,预 计今年完成投资 10000 元左右。 4、 博乐市华丰饮料有限公司华丰饮料扩建项目(年产果 酒、饮料 1000 吨)公司厂址已选定,计划 3 月开工建
配合州农业局、 畜牧兽医局做好博州特色农副 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工作,2 月 10 前以作全州 农业产业化项目新建、 续建和意向来博投资企 业调研工作。2012 年全州预计引进 8 家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预计总投资 29700 万元。 1、 博乐市引进湖北当代集团香料种植加工 项目,投资 3000 万香料初加工精油,该 公司已在博乐市小营盘镇、阿场和温泉县 落实部分薰衣草种植基地,目前该公司厂 址正在变更,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公司计 划 2012 年 3 月底开工建设薰衣草精油精 炼生产线。3-4 月进行厂房、办公室等基 础设施建设,预计投资 1000 万元,5-7 月进行设备订购、安装。8-9 月进行设备 联机调试,收购试生产。 郝青杰 2、 引进新疆恒泰畜产品有限公司羊毛加工 项目,计划投资 5000 万加工羊毛、羊绒 制品,公司正在做环评报告,公司计划 4 月开工建设,9 月建成投产。4-8 月完成 项目厂房、 宿舍、 办公室等基础设施建设, 预计投资 1200 万元, 月进行设备安装、 9 调试及试生产, 预计完成投资 5000 万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和招商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和招商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和招商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和招商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建设和招商项目实行以“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特事特办、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即:实行建设和招商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倡行“新疆效率”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建设和招商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推进自治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实施范围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民生工程和湖北省援博项目等,均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项目办理范围。

三、组织领导自治州建设和招商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博州政办发〔2011〕85号)负责指导和协调“绿色通道”运行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建设和招商项目审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并联同步审批工作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

凡涉及审批环节的工作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涉及招商引资落地项目服务工作由州经贸委(招商局)牵头负责。

四、审批方式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并联同步审批方式办理,即统一受理、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机制运行。

一是对进入“绿色通道”的投资项目,享有优先办理权,实行“特事特办”;二是将现行的串联审批调整为并联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三是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办理时限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尽可能压缩(涉及重大问题需另行召开会议议定的除外);涉及部门与部门间会签的,相关部门必须集中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会签答复。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在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二、优惠政策(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征地费用“先政后奖”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奖。

征地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属物、青苗赔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一类项目按50%,二类项目按30%,三类项目按20%,直到奖完为止。

2、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项目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返还税款的比例
返还税款的比例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产业类型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越高,企 业的税务负担越轻。
03
土地优惠政策
土地出让金优惠
土地出让金减免
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可能会对投资者减免土地出让金, 降低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减轻企业的资 金压力。
市场开拓补贴
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提供市场调研、参展费 用等补贴。
贷款贴息
01
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为企 业提供低利率或优惠贷款,并承 担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
02
贴息政策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帮助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提升市 场竞争力。
政府采购优先
在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优先购买本 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支持本地产业 的发展。
政府采购合同可为企业提供稳定的销 售渠道和市场,帮助企业扩大市场份 额。
05
服务保障政策
行政审批简化
减少审批环节
01
地方政府会尽量减少行政审批的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
批效率。
简化审批流程
02
通过优化审批流程,降低企业的行政成本,使企业能够更加便
捷地完成各项审批手续。
推行网上审批
03
地方政府会推行网上审批,实现审批事项的信息化和网络化,
土地租赁优惠
土地租金减免
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地方政 府可能会提供土地租金减免的优 惠政策,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长期租赁优惠
为了鼓励长期投资,地方政府可 能会提供长期租赁的优惠政策, 保证企业能够长期稳定地使用土 地。
土地使用权延长
土地使用权延长
对于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的项目 ,地方政府可能会提供土地使用权延 长的优惠政策,以满足企业的长期发 展需求。

博州五台工业园区园区简介

博州五台工业园区园区简介

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情况简介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是2012年2月,经博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州管园区,也是湖北省新一轮援疆工作重点打造的示范园区;同年10月,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区级园区。

园区位于博乐市区南6公里与精河县、兵团第五师交界处,有七大投资优势:一是矿产资源富集:区域石灰石、石膏、页岩、石英砂等矿产资源非常丰富,特别是石灰石资源储量大、品位高、易开采,地表保有量达37亿吨以上,氧化钙平均含量53%以上,为全疆品质最好、储量最大的石灰岩矿藏地。

二是交通区位优越:地处两个国家一类口岸——阿拉山口口岸和霍尔果斯口岸的交汇点,是天山北坡经济带的重要节点,毗邻奎赛高速公路(312国道)、205省道,距离博乐机场40公里、博乐火车站60余公里;规划建设的博乐火车站至园区铁路年内将完成前期工作;依托博乐市相对完善的城市配套服务功能,园区和博乐市形成产城良性互动,是投资者理想的宜业宜居之地。

三是能源供应保障:园区是博州电网重要的负荷中心,现有35千伏、110千伏和220千伏变电站各一座,完全满足高载能企业用电需求;西气东输二线博州段已建成运营,三线即将竣工,可为园区企业提供更为清洁、安全、环保、经济实惠的能源。

光热条件优越,500兆瓦光伏发电产业园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

四是水利资源丰沛:园区设计年供水能力为4500万方以上,其中一期供水水厂1500万方,供水管网已实现全覆盖,水资源供给丰沛。

五是土地资源丰富:行政区域面积344平方公里,其中规划建设面积50平方公里,地跨精河县、博乐市两个行政辖区。

六是基础配套完善:坚持规划引领,编制完成园区总体规划、供排水、防洪、道路等专项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完成园区水资源论证、环境评价等基础工作。

依托湖北援博资金,持续加大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完善了基础设施功能配套,起步区20平方公里范围内已形成“六通一平”的企业入驻条件。

七是政策环境优越:入园企业可充分享受中央、自治区赋予边境县市和少数民族地区一系列税收、用地优惠及差别化产业扶持政策;享受新一轮对口援疆和产业援疆的配套政策支持。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吸引内外资本进入本地,促进经济增长而实施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通过招商引资,可以引进外来投资、技术、人才和市场等要素资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一、财税优惠政策1.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政策。

通常会在企业创业初期实施税收优惠,逐渐递减,鼓励企业持续发展。

2.优惠税率政策:对于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的招商引资项目,可以享受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3.增值税退税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减免或退还增值税,降低企业成本,提升竞争力。

二、用地优惠政策1.用地补贴政策:对于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补贴形式可以是现金补贴或者租金减免。

2.用地招商优先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供应,保证企业用地需求。

三、资金支持政策1.贷款贴息政策:对于招商引资项目,可以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减轻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2.风险补偿基金:为鼓励招商引资,可以设立专门的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担保招商引资项目的风险,提高投资者信心。

3.资金补贴政策:对于新设立的企业或扩大产能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降低企业创业和发展的成本。

四、人才引进优惠政策1.人才补贴政策: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技术技能人才,可以给予一定的人才补贴,吸引人才来本地发展。

2.子女就学政策:对于招商引资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为其子女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教育资源,提高人才留住率。

五、市场准入优惠政策1.简化办事程序:对于招商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企业投资的便利化程度。

2.优先采购政策:对于本地招商引资项目,可以给予优先采购政策,提高企业产品的销路。

3.准入门槛降低:对于招商引资项目,可以降低相关的准入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吸引更多的项目入驻。

总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者来本地投资的重要手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2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的决定-宁政发[2013]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2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的决定-宁政发[2013]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2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的决定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2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的决定(宁政发〔2013〕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2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项目带动,大力实施大招商、招大商战略,全年共引进实施项目1009个,实际到位资金1280.23亿元,超目标任务180.23亿元,其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 8家,国内500强企业6家,招商引资工作实现了重大突破。

为表彰先进,推进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2012年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及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2012年全区招商引资完成任务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各奖励50万元;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红寺堡区、青铜峡市、同心县、盐池县、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各奖励30万。

二、2012年全区招商引资超额完成任务奖,银川市奖励53.38万元(其中:兴庆区10.02万元,金凤区10.34万元,西夏区5.12万元,永宁县3.78万元,贺兰县9.96万元,灵武市3.13万元,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11.03万元),石嘴山市奖励34.18万元(其中:大武口区11.06万元,惠农区11.29万元,平罗县11.83万元),吴忠市奖励43.76万元(其中:利通区9.16万元,红寺堡区3.43万元,青铜峡市7.17万元,同心县5.67万元,盐池县11.15万元,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管委会7.18万元),固原市奖励18.38万元(其中:原州区7.31万元,西吉县1.51万元,泾源县2.89万元,隆德县2.63万元,彭阳县4.04万元),中卫市奖励22.79万元(其中:沙坡头区6.17万元,中宁县11.5万元,海原县5.12万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奖励7.74万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奥曲尔州长在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2月7日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自治州州长奥曲尔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四年工作回顾2007年底本届政府组成以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州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州党委各项决策部署,紧紧依靠全州各族人民,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乌鲁木齐“7·5”事件和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解放思想,凝心聚力,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奋力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十一五”规划目标全面实现,“十二五”规划开局良好,经济社会步入了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时期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

一、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综合实力不断提升四年来,我们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抢抓政策机遇,破解发展难题,全力加快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进程,全州经济发展呈现总量增长、增速加快、结构优化的良好势头。

预计,2011年全州生产总值151.7亿元,较2007年的76.3亿元增长57.7%(按可比价计算,下同),年均增长12.1%。

地方生产总值118.7亿元,较2007年的61.1亿元增长55.2%,年均增长11.6%,其中第一产业36.8亿元,年均增长11.1%;第二产业24.8亿元,年均增长26.5%;第三产业57.1亿元,年均增长8.6%。

贵州省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贵州省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贵州省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贵州省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05月18日 00:00:00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作者:佚名>>对设在我省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两减半”优惠。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注⑴按国家规定可由省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按照最优惠的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技术服务所得按规定享受税收免征或减征政策。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必须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涉税项目外,其余涉税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各市(州、地)。

注⑷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当年新增所得20%以上的比例给予企业扶持;对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民营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注⑷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淄政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发〔2013〕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9日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多渠道吸引外来投资,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属于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领域并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三条财政奖励政策(一)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按照每亩不低于24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确定用地限额。

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元(或1000万美元,美元与人民币按照1:10同比例折算,下同)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全价后,扣除应缴省以上部分和对征地农民补偿款及国家、省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奖完为止。

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5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全价后,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奖完为止。

不新征建设用地和不愿意享受以上财政奖励政策的外来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年度起2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4•【字号】淄政发[2001]65号•【施行日期】200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01)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现将《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四日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淄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一)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比例,享受第(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招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招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博州政办发[2012]74号
【发布部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协
作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招商局(以下简称自治州招商局),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州经协办)牌子,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全额预算管理,为自治州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招商局2012年自治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招商局2012年自治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招商局2012年自治州招商引资项目区外到位资金及签约合同额任务计划
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2]25号
【发布部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12
【实施日期】2012.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招商局2012年自治州招商引资项目区外
到位资金及签约合同额任务计划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招商局《2012年自治州招商引资项目区外到位资金及签约合同额任务计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2012年自治州招商引资项目区外到位资金及签约合同额任务计划
(州招商局二〇一二年三月)
2011年,各县市、各部门深入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自治州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工作举措,抢抓机遇,扎实工作,不断提高招商引资的签约率、履约率,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奠定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博州政办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2〕8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2012年,州人民政府收到自治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73件,州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政协委员提案143件、委员来信来访12件。

为认真做好今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办理责任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是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快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强化措施落实,建立和完善制度,规范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三级负责制(即单位领导主管,专门机构主办,专人承办),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一抓到底的办理机制,确保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注重工作实效,提升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自治州中心工作,创新现场办理、面商办理、联合办理、并案办理、网上办理和公开答复等方式方法,注重“提”、“办”互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代表、委员之间的联系沟通,充分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意见,找准问题症结和提出解决办法。

同时,各承办单位要按照“先面商、后答复”的原则,在征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意签字正式答复前,将初步形成答复函样稿和所需填写的《各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初次见面征求意见表》(附件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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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博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索引号:EB150-3100-2013-00015 发布日期:21/2/2013 发布机构:招商局2012年博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2-7-13
一、土地政策
1、凡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产业政策的企业均可入驻博州阿拉山山口综合保税区(国家级)、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金三角”资源能源进口加工区及博乐边合区等园区。

2、博州园区内土地按基准地价优惠50%提供给投资者,并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计收土地评估费。

3、入驻园区的企业对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根据投资者实际情况确定分期缴纳。

首期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余额在三年内付清。

4、由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建设用地,按当年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减免50%。

5、入驻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的建设用地,按当年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减免20%。

6、企业在博州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对于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价款。

7、在博州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8、根据投资、产出和安置就业的不同情况享受差别化的用地政策,在博州落户并符合产业政策的大型企业,政府将承担所有的土地费用。

二、财税政策
9、对博州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10、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博州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11、进入各类园区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12、对在博州境内新办的内资企业,报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 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13、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州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一定期限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14、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

销售自产农产品或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15、鼓励投资者在我州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以及特色种养项目。

对其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培训、咨询、服务等技术性劳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6、创办矿山企业从事矿山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17、税收政策除享受国家、自治区级政策外,根据入驻企业的投资产出、就业和贡献,在实现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即差别化产业政策。

18、在援疆中期规划调整中安排湖北援建资金,用于产业园区建设,适量安排一定资金为入驻的重点企业贴息补助标准厂房建设。

19、凡是阿拉山口口岸综保区注册的总部经济和物流企业,都可以享受阿拉山口特殊扶持政策。

20、阿拉山口综保区及配套区投资的企业,同样享受政府的企业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
三、工商政策
21、投资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

22、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3、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以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

四、外经贸政策
24、在我州注册的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边境小额贸易权。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实行登记和核准制。

25、在我州从事进出口贸易,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以及进出口收、付汇和核销、退税等方面,视同州内企业同等对待。

五、金融政策
26、投资企业在我州设立分支机构,需要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银行和有关部门优先从快协助评定,享受州内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

对兴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和前景良好的成长型投资企业,积极推荐上市。

六、水、电政策
27、凡是阿拉山口落地加工、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落户的大型业企,如符合产业政策,允许企业同时建设自备电站,政府将保障企业与大网软连接;投资者生产生活所需供排水优先安排,园区内企业供排水等费用按成本价征收.
七、服务保障
28、在引资项目审批阶段,除工本费外,企业在本级财政所需交纳的费用执行零收费。

29、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为项目提供服务,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全程协调办理投资项目审批落地相关手续,
30、对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申办州内所在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就学的,到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31、严禁任何单位借各种名义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32、专门指定州级职能部门为入驻企业开展协调跟踪服务,实行一站式项目申报、审批、核
准。

八、附则
33、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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