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有四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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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有四项变化

教育部颁发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中,对艺术类专业招生的考试、录取等环节作了更为细致、周密的调整和安排,招生政策有四项新的变化。

变化一:鼓励省级招办组织艺术类专业统一测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艺术专业测试要求,2007年起,绝大多数省级招办将在春节前组织本省美术类专业统一测试,有条件的省还将组织其他专业测试。所有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将直接使用省测试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测试;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若需进一步考核,可由学校在省测试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相关测试。所有高校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相应专业测试且获得专业合格证书。省级招办未测试的专业,考生须参加有关学校组织的测试。

变化二:艺术类专业安排分省计划。

从2007年起,除36所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安排分省计划外,所有高校都要参考专业测试情况和生源情况,编制本校艺术类专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经省级招办向社会公示。

变化三: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招生在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

为了避免文化成绩较高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利益受

到影响,2007年起艺术类本科专业将继续安排在各地第一批次本科录取前录取,而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将调整在各地本科批次后、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前录取。

变化四:加大对作弊考生的处理力度。

教育部规定,省级专业测试中作弊的考生,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相关处理办法处理;高校专业测试中作弊的考生将被取消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所有违规事实要记入考生的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招生办法中规定,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两种形式。考生所报考专业属省统考专业范围内的,考生须参加省统考。专业考试后,省级招办和招生院校须分别向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发放省级统考合格证书和校考合格证书,作为填报相关院校(专业)的凭证。

报考统考专业,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报考省级统考未涉及的校考专业,考生须获得校考合格证后方能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即文化课考试。

为了进一步规范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办法中规定,凡生源所在地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均应

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也可在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

为了有助于艺术院校选拔、培养高水平艺术专业人才,教育部规定,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对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须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按顺序录取。

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

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鲁迅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吉林艺术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南京艺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山东艺术学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音乐学院、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四川音乐学院、云南艺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西安音乐学院、新疆艺术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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