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劳务合同-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电子版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6篇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6篇篇1一、前言本合同是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的总集体合同,旨在规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本合同遵循德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零售业实际情况,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零售业雇员的招聘、薪酬、工作时间、休假、解雇、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为双方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稳定的劳动环境。
三、合同主体1. 雇主:萨尔州各零售业企业。
2. 雇员:在萨尔州零售业企业工作的所有员工。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1. 招聘:雇主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能力和岗位需求为依据进行招聘。
2. 薪酬:薪酬结构、金额及支付方式需符合德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3. 工作时间:(1)标准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不超过XX小时。
(2)加班: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可安排加班,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 休假: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病假等法定休假权利,具体休假政策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定执行。
5. 解雇:解雇应遵循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无故解雇员工。
6. 培训与发展: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提升员工技能,为员工发展提供机会。
7. 保密义务:员工应遵守保密义务,对企业商业秘密及客户信息进行保护。
五、社会保障1. 雇主应为员工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用。
2. 员工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 具体保险种类及待遇按照德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违约责任1. 雇主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等。
2. 员工违反本合同规定,雇主有权依法处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等。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应协商解决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2. 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德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合同经雇主与雇员代表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24年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
2024年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____年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总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萨尔州零售业雇员的权益,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促进零售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合同。
第二章雇佣合同第二条雇佣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第三条雇佣期限应与合同一致,超过一年的雇佣合同需经雇员同意。
第四条雇佣合同应明确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三章工资标准第五条零售业雇员的工资应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条雇员加班工资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超过规定工时的工资应按照加班工资标准发放。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七条雇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八条雇员享有带薪年假和法定假期,具体安排根据个人工龄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健康保险和社会保险第九条雇主应为雇员购买健康保险,覆盖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
第十条雇主应按照国家规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第六章职业安全与健康第十一条雇主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设施,确保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第十二条雇主应组织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培训。
第七章福利待遇第十三条雇员享有带薪病假、产假、陪产假和婚假等特殊假期。
第十四条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时,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或提供替休假。
第八章终止合同第十五条雇员解除工作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雇佣期超过一年的需提前60天通知。
第十六条雇主解雇雇员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九章纠纷处理第十七条双方发生劳动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合同自____年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条本合同解释权归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联合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相关劳动部门寻求帮助。
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
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德国萨尔州甲方:萨尔州零售商州联合会与乙方:萨尔州贸易、银行与保险工会,德国职员工会莱茵兰――法尔茨――萨尔州分会签订如下总集体合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集体合同: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萨尔州。
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萨尔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雇佣和试用期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
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
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
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 .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短工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
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
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
《企业组织法》第8 7条不受此影响。
5.1991年1月1日起,可以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
短工雇员同意缩短周工作时间或同意对劳动合同作适当修改时,方可根据38.5与37.5 的比例缩减周工作时间。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2篇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2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公司名称)乙方(雇员):代表零售业所有雇员鉴于双方均希望规范零售业的劳动条件和员工待遇,现依据德国劳动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总集体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零售业雇员的基本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权益、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和谐。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需求,在指定的零售店铺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2.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陈列、收银、客户服务等。
三、工作时间与休假1. 标准工作时长为每周____小时,不超过法定每周最长工作时间。
2. 休假制度遵循法定规定,包括带薪年假、病假及特殊节假日等。
3. 加班及轮班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内部政策执行。
四、工资待遇1. 基本工资水平根据职位和工作性质确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工资支付周期、方式及增长机制按照公司政策执行,并遵循法律规定。
3. 奖金和津贴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公司业绩确定。
五、社会保险与福利1. 甲乙双方按照德国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2. 甲方提供员工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健康保险、员工培训等。
六、劳动条件与安全保障1. 甲方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工作环境及劳动条件。
2. 乙方享有法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的权利。
3. 甲方负责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七、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1. 乙方应对在工作中获知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 乙方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零售业内从事相关工作,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合同期限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____年。
2. 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或根据双方意愿提前终止。
3. 合同终止应遵守法律规定,并给予对方必要的通知期。
九、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 若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3篇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3篇篇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签署日期:[签署日期]签署地点:德国萨尔州甲方(雇主方):[雇主方名称]地址:[雇主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电子邮箱]乙方(雇员方):[雇员方名称]地址:[雇员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电子邮箱]鉴于:- 甲方为在德国萨尔州注册成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 乙方为代表在甲方工作的雇员的工会组织;- 双方希望就甲方员工的工作条件、薪酬福利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1.1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应具有以下含义:- “工作时间”指雇员每周的工作小时数。
- “最低工资”指雇员每月应得的基本薪资。
- “加班费”指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时间所应支付的额外报酬。
- “节假日”指法定的公共假日。
- “年假”指雇员每年享有的带薪休假天数。
- “病假”指雇员因生病而无法工作时可享受的带薪假期。
- “产假”指女性雇员分娩前后可享受的带薪假期。
- “育儿假”指雇员为照顾新生子女而可享受的假期。
第二条工作时间与休息2.1 雇员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为[具体小时数]小时。
2.2 每周至少安排一天休息日。
2.3 加班需事先获得雇主批准,并按照不低于正常工资的[百分比]%支付加班费。
第三条薪酬与福利3.1 雇员的基本月薪不得低于德国萨尔州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2 雇员享有年终奖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3.3 雇员享有年假、病假、产假和育儿假等带薪假期。
第四条培训与发展4.1 甲方应为雇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发展机会。
4.2 鼓励和支持雇员参加与岗位相关的外部培训课程。
第五条保密义务5.1 雇员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
5.2 离职后也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终止6.1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内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生效。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格式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格式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总集体合同合同编号:XXXXX本合同由以下参与方共同签署,并根据德国法律和德国零售业相关法规执行:雇主:(雇主名称)地址:(雇主地址)雇员代表组织:地址:(代表组织地址)背景:根据德国零售业相关法规,为了确保雇员的权益和福利,在雇主和雇员代表组织之间达成一致和谐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总集体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德国萨尔州零售业的所有雇员。
1. 定义与适用范围1.1 雇主和雇员代表组织同意,本总集体合同适用于在德国萨尔州雇佣的雇员,不论其职位、工作性质或合同类型。
1.2 排除:第1页/共4页本总集体合同不适用于雇佣高级管理层和其他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特殊职位人员。
2. 雇佣与合同条款2.1 雇佣条件:雇主应按照德国法律和零售业规定提供可持续雇佣的工作岗位。
雇主不得歧视或不公平地对待雇员,必须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
2.2 合同条款:除非有双方同意,雇主不得变更雇员的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和福利等。
任何条款的变更应按照德国法律和雇主与雇员代表组织协商一致的程序进行。
3. 工资与福利3.1 工资支付:雇主应准时付给雇员其合同规定的薪酬,支付方式和频率应在合同中明确。
工资支付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2 加班工资:对于加班工作,雇主应按照德国劳动法规定支付适当的加班工资。
3.3 社会保险和福利:雇主应依法履行雇员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相关义务,并按照德国法律规定与相关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4. 工作安全与健康4.1 雇主责任:雇主应提供安全、无害的工作环境,并保障雇员的工作安全与健康。
雇主应根据德国相关法律和指导方针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4.2 雇员义务:雇员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5. 工作时间与休假5.1 工作时间:雇主应根据德国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安排雇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合理的休息时间。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3篇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3篇篇1一、前言本集体合同旨在规范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的劳动关系,保障雇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雇员的共同发展。
本合同依据德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零售业实际情况,经雇主与雇员代表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零售业雇员的招聘、培训、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假、解雇等方面的规定,为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环境。
三、合同主体1. 雇主:XX零售有限公司2. 雇员:零售业员工四、合同条款1. 招聘与培训(1)雇主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员工,不得歧视任何符合岗位要求的应聘者。
(2)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确保新员工掌握岗位所需技能。
(3)雇主应定期为员工提供在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2. 工资与福利(1)工资标准:按照公司规定的薪资标准执行。
(2)支付方式:每月按时支付工资。
(3)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3. 工作时间与休假(1)工作时间:按照标准工时制执行,每周工作不超过XX小时。
(2)休假: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病假等休假权利。
具体请假制度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3)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4. 解雇与终止合同(1)解雇原因:员工因严重违纪、失职等行为,公司可依法解雇。
(2)解雇程序:解雇员工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合同终止: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5. 保密义务(1)雇员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资料、商业计划等敏感信息。
(2)雇员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仍需履行保密义务。
6. 争议解决(1)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2)协商无果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合同效力与修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修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德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甲方(雇主):[公司名称](全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乙方(雇员):萨尔州零售业全体员工代表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零售业的正常运营,根据德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总集体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与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萨尔州零售业雇员的雇佣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福利、劳动纪律及其他相关事宜。
双方遵循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二、工作内容与职责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岗位上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2. 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岗位而定。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甲方根据零售业的特点,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
2. 乙方享有法定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假等休假权利。
3. 加班、夜班等额外工作时间的安排及补偿遵循德国相关法律规定。
四、薪酬福利1. 乙方的基本工资根据岗位、资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2. 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为乙方提供奖金、津贴和补贴。
3. 甲方按照德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 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年假期间的工资。
五、劳动纪律与考核1.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履行工作职责。
2. 甲方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福利、晋升等挂钩。
3.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培训与提升1.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表现,提供职业培训和发展机会。
2. 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提供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七、合同期限与终止1. 本合同期限为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 月XX日止。
2.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3. 合同终止应遵循德国相关法律规定。
八、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按照德国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格式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格式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甲方:萨尔州零售商州联合会(已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址:萨尔布吕肯)与乙方:萨尔州贸易、银行与保险工会(地址:萨尔布吕肯),德国职员工会莱茵兰--法尔茨--萨尔州分会(地址:美茵茨)签订如下总集体合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集体合同: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萨尔州。
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萨尔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雇佣和试用期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
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
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
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相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短工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
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相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
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
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能够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
《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5.1991年1月1日起,能够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对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总集体合同——条款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该总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并适用于萨尔州的各个零售业企业。
第二条:定义本合同中的雇员指的是在萨尔州零售业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不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临时工。
第三条:合同标准与政策本合同中的规定为最低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加优厚的员工福利和待遇政策。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写明劳动关系的基本事项,包括工资、工作时间、休假等。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五条: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内,雇主有权解雇雇员。
第六条:工资雇主应根据雇员的工作能力和经验,支付合理的工资。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非货币形式支付。
第七条: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应符合德国劳动法的规定。
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八条:休假雇员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休假的具体安排应与雇员沟通,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三章:福利待遇第九条:社会保险雇主应按照德国法律规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十条:职业安全与健康雇主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采取措施防止工作事故的发生。
雇员应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培训和发展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雇员提高工作技能和知识。
第四章:雇员权益保护第十二条:权益保护机构萨尔州零售业雇员可以组织工会,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工会可以与雇主协商,并代表雇员参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十三条:工会活动保护雇主不得限制雇员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并不得因雇员参与工会活动而不公正地对待雇员。
第十四条:解雇保护雇主解雇雇员应符合德国劳动法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补偿。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机构雇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解决,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6篇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6篇篇1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是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的总集体合同,旨在规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本合同遵循德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零售业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诉求,力求实现公平、公正、合理。
二、合同主体本合同适用于在萨尔州从事零售业活动的所有雇主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
三、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1. 雇员应按照雇主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由雇主根据业务需要,在招聘时明确告知雇员。
2. 雇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3. 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工作时间按照德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雇主根据业务需要制定。
2. 雇员享有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
具体规定按照德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执行。
五、薪酬和福利1. 薪酬标准按照德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执行,确保员工获得合理薪酬。
2. 雇主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 雇员享有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如年终奖、节日福利、员工培训等。
六、劳动纪律和奖惩规定1. 雇员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
2. 如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雇主有权依据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解雇等。
3. 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七、解雇和终止合同1. 解雇和终止合同应遵循德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
2. 在合同期内,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 如发生争议,应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八、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 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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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萨尔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雇佣和试用期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
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
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
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短工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
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
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
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
《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5.1991年1月1日起,可以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
劳务合同-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
劳务合同-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1. 引言本文档为劳务合同的总集体合同,适用于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
该总集体合同旨在规范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务关系,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
2.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雇主和雇员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合同终止。
双方需遵守合同期间的各项规定和条款。
3. 雇佣关系3.1 雇主义务•雇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雇主应按照法定规定及合同约定向雇员支付工资、津贴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雇主应定期向雇员提供工作情况和薪资发放情况的明细报告。
3.2 雇员义务•雇员应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雇员应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和职业要求。
•雇员应保护雇主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4. 工作时间和休假4.1 工作时间雇员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工作时间应根据雇主的安排进行。
4.2 休假•雇员享有带薪年假,根据工作年限和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雇员享有病假、产假和其他法定休假权益。
5. 薪资和福利待遇5.1 薪资支付雇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规定,向雇员支付相应的工资。
工资支付方式和周期应与雇员协商一致。
5.2 福利待遇•雇主应按照法律规定为雇员提供社会保险和退休金等福利。
•雇主可根据业绩情况或外部环境变化,对福利待遇进行相应调整。
6. 终止合同6.1 解雇•雇主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雇雇员: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失职或经济困难等原因。
•解雇需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程序上的合法性。
6.2 辞职•雇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前通知雇主辞职。
•辞职需按照法定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程序上的合法性。
7. 纠纷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相关劳动部门或法院寻求解决。
8. 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应参照适用的德国劳动法律和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9. 合同变更合同的任何变更需经雇主和雇员双方书面协商,并签署变更协议后方可生效。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格式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格式合同编号:____签订日期:____签订地点:____甲方〔雇主〕:____乙方〔雇员代表〕:____一、前言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经过充分协商,就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零售业的安康开展。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续签进展协商。
四、工资和福利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乙方享有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德国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____小时。
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以及每年至少____天的带薪年假。
六、安康与平安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平安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乙方的安康。
七、培训与开展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需要和职业开展,提供相应的培训时机。
八、辞退保护甲方在辞退乙方前,应提早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或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辞退保护,甲方不得无故辞退乙方。
九、保密条款乙方应对在工作期间知悉的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十、违约责任如一方违背合同条款,应承当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一、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十二、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附加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增加或修改合同条款。
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受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表、工作时间表、培训方案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乙方〔盖章〕:____受权代表签字:____受权代表签字: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3篇)
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甲方:萨尔州零售商州联合会(已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址:萨尔布吕肯)与乙方:萨尔州贸易、银行与保险工会(地址:萨尔布吕肯),德国职员工会莱茵兰__法尔茨__萨尔州分会(地址:美茵茨)签订如下总集体合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集体合同: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萨尔州。
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萨尔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雇佣和试用期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
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
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
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短工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
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
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
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
《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5.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可以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
短工雇员同意缩短周工作时间或同意对劳动合同作适当修改时,方可根据38.5与37.5的比例缩减周工作时间。
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范本
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范本第一条适用范围本集体合同: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萨尔州。
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萨尔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雇佣和试用期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
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
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
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短工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
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
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
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
《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年1月1日起,可以根据小时降为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
短工雇员同意缩短周工作时间或同意对劳动合同作适当修改时,方可根据与的比例缩减周工作时间。
不能违反雇员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时间,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业保险义务。
6。
在配备非短工的岗位人员时,如不损害企业利益,雇主应首先考虑安排企业内愿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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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萨尔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雇佣和试用期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
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
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
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短工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
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
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
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
《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5.1991年1月1日起,可以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
短工雇员同意缩短周工作时间或同意对劳动合同作适当修改时,方可根据38.5与37.5的比例缩减周工作时间。
不能违反雇员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时间,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业保险义务。
6.在配备非短工的岗位人员时,如不损害企业利益,雇主应首先考虑安排企业内愿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雇员。
第四条临时工1.临时工是指在雇佣时申明只是暂时性雇佣且其劳动关系最长3个月后应予以终止的雇员。
如3个月后劳动关系仍未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在计算3个月的时间时,不考虑雇佣暂时中止的情况,但中止时间加起来总共不应超过1个月。
如在6个月之内雇佣临时工达4个月以上,则其劳动关系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2.在雇佣临时工的第一个月内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雇要求。
如雇佣临时工持续1个月,没有间断,且事先没有商定雇佣期限,则应在解除雇佣关系前一星期通知该临时工。
第五条受培训人(学徒)1.有关培训关系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条款。
2.支付培训津贴时应至少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数额为基础。
3.根据培训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及无资格参加考试者之申请,可以将培训关系延长至下一次复考,但最多延长1年。
以上也同样适用于出于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结业考试的学徒。
第六条职业学校时间为履行法定的职业学校的教育义务,应保证受培训人上职业学校所必需的时间。
职业学校听课时间应算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劳动时间及休息1.不包括休息时间的常规周工作时间为38.5小时,1991年1月1日起为37.5小时。
有关法律规定同样适用。
2.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企业协议,如企业无企业委员会,则通过劳动合同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规定:a.已事先协商好连续休息时间制(如流动休息制度或固定周休息日)。
这种情况下38.5小时周工作时间,1991年1月1日后37.5小时周工作时间在一个日历年中应以平均数达到。
b.在采用不进行年工作时间调整的劳动时间制度的情况下,由于周工作时间降到38.5小时,1991年1月1日起降到37.5小时后产生的休息时间已合并在一起,并以每6个星期或一个季度为间隔段事先予以调整。
1986年1月1日将劳动时间缩减到38.5小时,根据a和b所采取的调整须导致至少为1.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1991年1月1日起将劳动时间缩减为37.5小时,调整措施须再次导致至少1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二次调整总共应导致不少于2.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3.工作时有一半以上时间是等待工作的雇员,如汽车司机、门卫、勤杂工,如本人没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长工作时间,则在企业委员会同意下,可将每周工作时间延长到46小时,但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5小时。
4.缩减周劳动时间时不得延长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时间。
5.法定节日视为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时间。
6.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每天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15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7.收尾性操作、结帐及其它必要的结尾工作可以滞留必要的人员予以完成。
这种情况下如延长劳动时间只在有特殊理由时才能被允许,并将之计入加班时间。
8.在基本《企业组织法》第87条所进行的协商范围内,应考虑晚上雇员工作产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难。
如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企业内调解处作出决定。
对于雇员提出不愿意从事18:30以后的工作理由,雇主及企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考虑。
如雇员由于个人紧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后上班,则应予以准假。
9.雇员不能在连续两个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后的班。
有适当理由时一年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后的班。
其中要扣除4个星期四。
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
雇员同意时可以在单个情况下作出偏离于第1、2句的规定,并应通知企业委员会。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雇员,当日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个半小时,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业通常工作时间也同样超过8个半小时。
11.星期四晚上18:30以后仍然工作的雇员获55%的补贴。
这种晚班开业补贴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时间补偿。
根据可能和雇员的要求,结合企业惯常的休息时间制度应给予这种休息时间(参见2款)。
这点上可以与确定的企业工作时间规定有所偏离。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另外一种补偿方式。
第八条加班时间1.加班时间是指第七条第1、2款规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劳动时间。
2.加班应尽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允许加班。
如加班非个别特殊情况,则须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时应以月收入的1/167,自1991年1月1日起1/163,以及25%的补贴(这种补贴从当周工作时间的第41小时后才开始计算,1991年1月以后则为37.5小时)。
也可以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进行补偿。
4.其工作时间依第七条第3款调整的雇员,在周工作时间的第47小时后方可领取加班补贴。
第九条夜班、星期日及节日班1.如企业经营活动需要,法律允许,可以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节日班。
此类加班报酬每小时应为月报酬的1/167,1991年1月1日以后为月报酬的1/163以及有关补贴。
也可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补偿。
如对同一工作时间有多种补贴供选择,则应支付的一项补贴。
夜班自20点至6点50%星期日班自0点至24点50%节日班自0点至24点100%如节日覆盖某一工作日,则另外支付其法定报酬。
2.以上规定不适用于一般看守工作。
3.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4条,星期日开业工作的雇员除了领取第1款规定的报酬外,也应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7条第3款给予其休息时间。
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偏离本条款规定。
对于每一个这样的星期日,可给予雇员此星期日后下一个星期内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工资级别、报酬计算、报酬支付1.有关薪金、工资级别以及报酬数额由特别的集体合同予以规定。
2.根据雇员实际从事的工种将其列入相应工资级别。
如一雇员长期同时从事多种工资级别不同的工种,则依据工作时间上居多的工种确定工资级别;如不能确定工作时间居多的工种,则将其工资列为较高的工资级别。
3.如某一雇员替代别人从事4个星期以上,且工资级别较高的工作,则应支付其替代期间的协调报酬,数额为两工资级别之差。
4.曾受过商业的或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培训的职员计算职业工龄时,不受其以前从事工种所在的经济部分的限制。
2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一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3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二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训合同约定期限届满至结业考试通过期间支付薪金级别或工资级别的报酬。
6.没有通过职业培训结业考试的职员的薪金,依据有关薪金集体合同而定。
7.计算职业工龄时,劳动关系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不予以考虑。
如能证明因转业培训而中断了工作,则这一期间也应计算在职业工龄之内。
8.职业培训结束后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时间也应计入职业工龄。
如女职员因分娩中断其工作则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9.根据集体合同产生应予提高报酬的情况时,在产生该情况的当月第一日开始提高报酬。
10.雇员收入改变时,须交付雇员一份有关薪金或工资级别、收入构成及应扣除的各类款项的书面证明。
11.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时以月报酬的1/167,1991年1月1日起,以1/163为基础。
12.年满55周岁且在企业连续工龄为20年以上的雇员,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通过更正性解雇(注:雇主与雇员约定先解除,然后以一待遇较差的前提重新雇佣)被列入集体合同规定的较低的工资级别时,可在24个月内领取相当于原来工种和现在工种的薪金或工资级别差的协调数额作为报酬保险金。
集体合同规定以外的补贴不属此协调报酬额。
如雇员能申请法定养老保险规定的年老金或预支年老金,或因为丧失就业或职业能力可申请养老金,或能对造成损害(指就业或职业能力的丧失)的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请、要求已被满足,上述规定则不适用。
如雇员因为就业能力的降低从其它地方可以领取补偿,则他有义务向雇主报告这一补偿及其变动情况。
这些补偿应计入协调报酬额之中,在此种情况下雇员应首先申请其他地方的补偿。
13.如雇员领取不同形式的报酬(固定工资、回扣、计件或类似奖金除外),则每月固定工资应至少与集体合同规定的月薪金或工资相适应。
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资。
其细则由企业协议,在无企业委员会的企业由单个劳动合同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工龄1.所有在同一企业从事职业和工作的年份均计为企业工龄,但工作中断2年以前的就业时间不算在内。
由于雇员的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不适用以上规定。
2.因为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监禁、拘留而中断工作,则此期间也算为企业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