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建设邢台南等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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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建设邢台南等500
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号】冀发改函[2009]110号
•【施行日期】2009.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建设邢台南等500千伏输
变电工程项目的函
(冀发改函[2009]110号)
河北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建设邢台南等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请示》(冀电发展[2009]22号)收悉。
经研究,本批项目建设符合河北南部电网“十一五”发展规划,原则同意建设邢台南等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
本批工程项目包括邢台南和沙河电厂送出2项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共计新增500千伏变电容量100万千伏安、新建500千伏输电线路2×71.1公里。
请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以上项目报国家能源局核准后开工建设。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