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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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涉密系统集成资质计算机公司(截至20080308)

全国涉密系统集成资质计算机公司(截至20080308)

分类序号 通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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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份 2 3 北京 4 北京 5 北京 6 北京 7 北京 8 北京 9 北京 10 北京 11 北京 12 北京 13 北京 14 北京 15 北京 16 北京 17 北京 18 北京 19 北京 20 福建泉州 21 广东 22 江苏 23 江苏 24 辽宁 25 陕西 26 上海 27 上海 28 广东深圳 29 四川 30 四川 31 天津 32 浙江 33 北京 34 北京 35 上海 36 北京 37 上海 38 福建 39 湖南 40 山东 41 北京 42 上海 43 山西 44 北京 45 北京 46 北京 47 重庆

华宇软件:2020年4月27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华宇软件:2020年4月27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华宇软件董事会秘书:韦光宇
华宇软件CFO:王琰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1、公司2020年一季度经营情况的介绍。
2、
报告期内,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在一季度的项目实施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项目验收进度放缓,收入和利润均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但公司业务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经营业绩更集中于下半年,一季度收入对全年业绩影响较小。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应对突发疫情,借助信息技术帮助客户应对疫情带来各方面工作的挑战,同时也探索了新的产品交付方式和服务模式,为有效提升客户价值创造打下了良好基础。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0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47.8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25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41.7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非净利润-0.30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49.39%。
萍乡万方资产
高瑒
千合资本
崔同魁
前海海运通
吕科
人保养老
李金阳
人保资产
孙秋波
睿峻资产
王磊
上海博道投资
高笑潇
深圳市景泰利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何少
世诚投资
陈家琳
泰康资管
陈恬、陈弘毅、黄成扬
天虫资本管理
许嘉诚
天弘基金
周楷宁
通晟资产
陈丰
西部利得
温震宇
新华基金
钟俊
兴业全球基金
陆士杰、任相栋、王品、王坚、陈锦泉、廖欢欢
陈平
汇添富基金
刘伟林
嘉实基金
王贵重、刘美玲、丁杰人、何鸣晓、姚志鹏、谢泽林、赖礼辉、张淼、刘晔
交银施罗德基金
何帅、沈楠
景领投资
邹炜
魁北克
李皛
乐正资本
杜位移
民生加银

华宇软件:关于联奕科技有限公司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减值测试报告

华宇软件:关于联奕科技有限公司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减值测试报告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联奕科技有限公司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减值测试报告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联奕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任刚、王莉丽、朱明武、瞿启云、戴力毅、金玉萍等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华宇软件公司与任刚、朱明武签订的《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相关要求,本公司编制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联奕科技有限公司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减值测试报告》。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395号《关于核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任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于2017年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

重组方案如下:根据本公司与任刚等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任刚等持有的联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奕科技”)100%股权。

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2017】第0080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联奕科技的股权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144,700.00万元,在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基础上,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联奕科技100%股权的股权作价为148,800.00万元。

本次交易中,本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转让价款的68%,即101,184.00万元,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60,661,865股;以现金方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转让价款的32%,即47,616.00万元。

本次交易的发股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决议公告之日。

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的均价18.58元/股的90%,即16.73元/股。

华宇软件: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华宇软件: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宇软件”)于2020年3月18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情况如下: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1. 变更原因: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 变更日期:公司将按照财政部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

3.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4.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17年7月5日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5. 审批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企业应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华宇软件: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华宇软件: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一)机构信息1.基本信息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2.人员信息首席合伙人:梁春目前合伙人数量:196截至2019 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58人,较2018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净增加150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99人;截至2019 年末从业人员总数:6119人3.业务规模2018年度业务收入:170,859.33万元2018年度净资产金额:15,058.45万元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240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收费总额2.25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16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1)、批发和零售业(13)、房地产业(9)、建筑业(7);资产均值:100.63亿元4.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风险基金2018年度年末数:543.72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紫光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5-29

紫光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5-29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广宁伯2号中国铁通集团东区七层 郵編: 100140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8日在清华大学东门外紫光大楼一层116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扬律师、郭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2010年3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2010年4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拟于2010年5月28日上午10:00在清华大学东门外紫光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广宁伯2号中国铁通集团东区七层 郵編: 100140大楼一层116会议室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44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风雅园二区7-10-202室。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9层A-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延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硕,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历通公司)与上诉人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三汛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弘历通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7日,同年10月10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以下简称“弘历V5.0”)的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鑫三汛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

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股票V1.0”(以下简称“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的内容与我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

而上述三个栏目的内容为两个软件的核心内容。

我公司“弘历V5.0”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的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的员工,有接触我公司“弘历V5.0”软件的可能。

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2020年法律科技龙头,信创产业领军华宇软件专题研究

2020年法律科技龙头,信创产业领军华宇软件专题研究
从收入的产品结构来看,应用软件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2018年占比为49%,系统建设服务和运维服务占比分 别为34%和17%。
图表5:2016-2018年华宇营业收入行业构成
图表6:2016-2018年华宇营业收入产品构成
30
30
25
4.90
25
4.79
20
3.77
3.78
20
3.75
3.39 15
2.22
• 信创业务成为公司新增长点,未来高度可期
公司在信创产业布局早,参与度高,是自主安全相关业务主要建设服务商之一,已形成了面向党政、金融等多个领域 的完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可信的整体解决方案,拥有自主创新的基础软件和通用应用软件。凭借公司在信创领域 的优势,公司有望获得不错的市场份额及较高的盈利水平,信创业务值得高度期待。
• 投资建议
我们维持2019-2021年净利润预测为5.82亿、8.48亿、11.19亿元,对应估值分别为47倍、32倍、24倍。参考可比公 司估值,综合给予公司2020年42倍PE,上调目标价至44.02元,维持“强推”评级。
• 风险提示:订单增速下滑风险;业务整合风险。
CONTENTS 目录
(一)公司概况:稳健成长的智慧信息服务专家 (二)法律科技市场依然广阔,创新驱动公司持续成长 (三)信创业务成为公司新增长点,未来高度可期 (四)教育信息化业务快速发展,在线教育迎新机遇 (五)投资建议 (六)风险提示
• 法律科技市场依然广阔,创新驱动公司持续成长
员额制改革到位后,法官办案压力巨大,而AI、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是提升审判效率的关键,智慧法院建设需 求依然强劲,同时监察委、政法信息化建设带来新的市场机遇,商业法律服务进一步拓展了公司业务边界与空间。公司 坚持自主创新,第三代法院核心业务系统 T3 将正式交付并开始部署,2020 年将在全国市场全面推进 T3 升级换代。商 业法律服务领域,华宇元典推出SaaS服务,为三万名律师提供业务软件和数据服务,用户数量同比增长超过200%。我 们认为公司法律科技业务有望保持持续快速增长。

华宇软件:2020年8月23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华宇软件:2020年8月23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300271 证券简称:华宇软件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华宇软件董事、CFO:王琰
一、公司2020年半年度经营情况的介绍。

面对突发“新冠”疫情,公司积极应对,全力恢复生产经营,帮助客户更好地服务社会,形成良好的品牌营销效应;公司长期坚持产品和解决方案创新,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助力公司更好应对产业市场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动产品服务创新,围绕智能和信创技术持续客户价值创造,引领行业发展。

受一季度疫情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的订单交付相关工作有所延后,收入同比下降,但二季度以来相关工作已逐步恢复,公司为下半年交付高峰做好了准备。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8.38亿元,同比下降39.0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17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2.70%。

公司二季度业务全面恢复且增长明显,当季。

最新华宇软件深度研究报告

最新华宇软件深度研究报告

华宇软件深度研究报告正文目录1.法检信息化是公司的主要业务 (4)1.1.公司简介 (4)1.1.1.公司简介 (4)1.1.2.发展历程 (4)1.1.3.股权结构 (5)1.2.主要业务 (5)2.持续巩固法检信息化龙头地位, (7)2.1. 智慧法院开启法院信息化3.0时代 (7)2.1.1.法官审案、结案效率不断提升 (7)2.1.2.法院信息化3.0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加速 (8)2.2. 公司是中国法检信息化领域的领军企业 (9)2.1.2.法检领域信息化领域产品有较高壁垒 (9)2.1.3.高研发投入保持公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9)2.1.4.新签合同数增长加快,未来收入增长可期 (10)2.2. 新业务有望成为新的增长点 (10)2.2.1.AI+法律重在解决法律领域的痛点 (10)2.2.2.华宇元典开启AI+法律的新起点 (11)2.3.收购联奕科技,切入教育信息化的蓝海 (12)2.3.1.教育信息化向软件和IT服务方向发展 (12)2.3.2.收购联奕科技,布局教育信息化 (13)3.财务分析 (14)3.1.营业收入 (14)3.1.1.年度营业收入 (14)3.1.2.前三季度营业收入 (15)3.2.营业成本及毛利率 (15)3.2.1.年度营业成本及毛利率 (15)3.2.2. 前三季度营业成本及毛利率 (16)3.3.销售费用 (16)3.3.1.年度销售费用 (16)3.3.2.前三季度销售费用 (17)3.4.管理费用 (17)3.3.1.年度管理费用 (17)3.3.2.前三季度管理费用 (18)3.5.归母净利润 (18)3.3.1.年度归母净利润 (18)3.3.2.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 (19)4.盈利预测 (19)4.1.收入预测 (19)4.2.绝对估值 (20)4.3.相对估值 (20)4.3.1.可比公司估值比较 (20)4.3.2.盈利预测 (21)5.风险提示 (21)[Table_yemei]图表目录图表1:2018H1参控公司情况(万元) (4)图表2:公司发展历程 (4)图表3:十大股东(2018Q3) (5)图表4:2017年公司的业务构成 (6)图表5:法院业务 (6)图表6: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审结案件 (7)图表7: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结案件 (7)图表8:2008-2017受理、审结案件(件) (8)图表9:法官人数 (8)图表10: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 (8)图表11:研发人员规模(人)、占比及增速 (9)图表12:研发投入金额(百万元)、占比、增速 (9)图表 13:公司近三年重要客户的销售额(万元) (10)图表14:年度新签合同规模(亿元)及增速 (10)图表15:半年度新签合同规模(亿元)及增速 (10)图表16:AI+法律 (11)图表17:华宇元典 (12)图表18:教育信息化市场规模 (12)图表19:教育信息化经费及占比 (13)图表20:信息化建设新增项目与更新项目的比较 (13)图表21:联奕科技收入和净利润情况(万元) (14)图表22:营业收入及增速 (15)图表23: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及增速 (15)图表24:营业成本及毛利率 (16)图表25:前三季度营业成本及毛利率 (16)图表26:销售费用及销售费用率 (17)图表27:前三季度销售费用及销售费用率 (17)图表28:管理费用及管理费用率 (18)图表29:前三季度管理费用及管理费用率(2018三季度已加回研发费用)18图表30:归母净利润及净利润率 (19)图表31:归母净利润及净利润率 (19)图表32:收入预测 (20)图表33:DCF估值模型(FCFF)的基本假设 (20)图表34:可比公司估值比较 (21)[Table_yemei]1.法检信息化是公司的主要业务1.1.公司简介1.1.1.公司简介公司成立于2001年,主要从事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及相关服务,特别是在法院及检察院信息化领域多年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2022年01月【华宇软件,300271】中国中标统计分析

2022年01月【华宇软件,300271】中国中标统计分析

2022年01月【华宇软件,300271】中国中标统计分析根据中招查的统计,2022年01月中国华宇软件中标事件量为42次,相对于2021年01月同比上升31.0%。

截至2022年01月月末,本年度中国华宇软件中标事件总量为672次,相对于2021年01月累计同比上升31.0%。

2021年02月到2022年01月在华宇软件中标事件信息中出现总次数排名前十的关键词为:信息技术、法院、人民法院、货物、软件、数据、学院、智慧、运维、信息化。

从地域角度看,2022年01月华宇软件中国的中标事件主要集中在:上海市、北京市、安徽省、云南省、河北省、湖南省、四川省、江西省、河南省、浙江省、贵州省。

2022年01月,华宇软件中标事件信息中出现总次数相比上月上升幅度最高的十个关键词包括:服务器、系统集成、广场、应用软件、主机、信息系统集成、国电、治理、软件开发、门户。

从金额角度来看以上数据统计:根据中招查的统计,2022年01月中国华宇软件中标金额为4558.0万元,相对于2021年01月同比上升8.0%。

截至2022年01月月末,本年度中国华宇软件中标金额为9.12亿元,相对于2021年01月累计同比上升8.0%。

2022.01 公开采购关键词热度上升排名(当月环比)关键词 频次 环比增速1、服务器 180 400.0%2、系统集成 108 200.0%3、广场 180 150.0%4、应用软件 144 100.0%5、主机72100.0%2021年02月到2022年01月华宇软件中标事件信息中包含以下关键词的中标事件总金额排名前十:信息技术、法院、人民法院、智慧、货物、软件、数据、信息化、运维、学院。

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山东省、河南省、贵州省、上海市。

2022年01月,华宇软件中标事件信息中出现总金额相比上月出现总次数上升幅度最高的十个关键词包括:会计、培训、财务、主机、定制、服务器、广场、银行、法庭、科研。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致: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所受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委托,作为华宇软件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陈京念、沧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金信”)49%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2015年4月30日出具了《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华宇软件就本次交易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对此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对本次交易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华宇软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2015年5月20日,华宇软件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名,代表股份10,915.114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133%。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3、《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4、《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5、《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利润承诺补偿协议>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6、《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7、《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经审核上述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所认为,华宇软件就本次交易所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的程序及作出决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华宇软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让所持下属子公司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让所持下属子公司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据此,紫光股份根据紫光华宇2002年审计报告和2003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未经审计)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未作评估),并召开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履 行内部批准,之后取得其控股股东清华控股的确认函,整个交易过程合法合规, 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亦获得了证监会的认可。
紫光股份转让所属紫光华宇50%股权事项所涉各主体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让所持下属子公司股权 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财达证券投资银行部 周曼 关于国有产权交易是否进场,长期以来都是国有产权处置中最有争议的话 题,笔者新历过诸多国有产权处置项目,几乎每个项目从立项之初都要充分论证 是否必须进场。本篇文章中,笔者重点分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让所持下属子 公司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 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 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 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 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那么,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如果要转让所持子公司的股权,是否亦必须进 场交易呢?现实操作中,可以找到许多进场交易的案例,也可以找到诸多未进场 交易的案例。笔者根据现有法规以及案例,分析认为,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 让其子公司股权,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不强制要求“进场交易”。具体分 析如下:
98.645% 河 北吉 藁
50.33% 湖 南拓 普
2. 2010年2月,上海电气(股票代码:601727)转让所持轨道交通公 司44.79% 股权 。
2010年2月,上海电气以协议方式将所持轨道交易公司44.79%股权转让给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该协议转让履行了如下审批程序:

华宇软件: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华宇软件: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CORPORATIONLIMITED
1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对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甘培忠朱恒源罗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Q3-CS-08-03-测试演练报告-最高法院灾备应用级容载演练执行手册

Q3-CS-08-03-测试演练报告-最高法院灾备应用级容载演练执行手册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THUNISOFT-[三级文件编号] / V[修订版本号] 测试演练报告-网络系统突发事件编制:编制时间: 2009年**月**日审核:审核时间: 2009年**月**日批准:批准时间: 2009年**月**日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变更记录目录1演练目的 (1)2演练范围 (1)3演练说明 (2)4演练方法及使用资源 (2)5演练过程 (4)6演练总结 (5)i1演练目的此次演练的目的是确保最高办公容灾系统的可用性、灾难恢复流程的有效性、灾备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进行验证与确认。

在启动办公系统灾备中心(北花市大街9号楼)接管业务时,收集容灾系统的技术指标;培训相关维护人员,优化容灾相关业务和技术流程。

通过此次演练确保最高办公系统在发生灾难情况下,办公主要应用系统能够迅速恢,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IT服务中断对业务产生的影响,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办公系统能够高效、有效地保持IT服务的持续运行。

演练执行主要有如下工作内容:●通过演练确认灾备系统可用,进而验证灾备项目已经完成建设,灾备数据有效;●收集演练过程数据对日后灾备恢复提供可靠数据。

●通过演练验证演练工作流程是否正确;2演练范围【演练方式】采用模拟灾难场景方式,整个演练过程不会影响最高办公生产系统的任何业务。

【演练范围】演练开始后,将最高灾备涉及的主要灾备系统完成灾备恢复,选择几台终端,完成基本业务操作,并对操作结果进行核查,以验证办公容灾系统的可用性。

【模拟灾难场景】最高人民法院机关中心机房发生灾难,导致生产环境无法承担生产任务,需要启用办公系统灾备中心(北花市大街9号楼)接管最高生产系统。

【演练业务操作环境】演练主要对办公系统灾备中心(北花市大街9号楼)进行操作,不对最高生产环境进行演练操作。

【演练业务数据选择】所有应用数据在演练恢复点之前的所有数据。

【演练约束】演练过程不对最高生产系统进行任何写操作,不影响最高办公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

华宇软件: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三期可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华宇软件: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三期可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三期可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涉及的633名激励对象对应可解锁股份数量为6,974,08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86%;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794,08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84%。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4月24日。

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本解锁事宜涉及的633名激励对象,解锁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公司为633名激励对象获授的6,974,08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

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暂时无法完成对其余部分激励对象的考核,待考核结果确定后,公司将另行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633名激励对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74,0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6%;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794,08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84%。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2016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16年12月16日,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7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向88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158.69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月24日。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18 5.11 股权冻结..................................................................................................................................................18 5.12 清算信息..................................................................................................................................................18 5.13 公示催告..................................................................................................................................................18 六、知识产权 .......................................................................................................................................................18 6.1 商标信息 ....................................................................................................................................................18 6.2 专利信息 ....................................................................................................................................................21 6.3 软件著作权................................................................................................................................................22 6.4 作品著作权................................................................................................................................................26 6.5 网站备案 ....................................................................................................................................................26 七、企业发展 .......................................................................................................................................................26 7.1 融资信息 ....................................................................................................................................................26 7.2 核心成员 ....................................................................................................................................................27 7.3 竞品信息 ....................................................................................................................................................29 7.4 企业品牌项目............................................................................................................................................31 八、经营状况 .......................................................................................................................................................31 8.1 招投标 ........................................................................................................................................................31 8.2 税务评级 ....................................................................................................................................................33 8.3 资质证书 ....................................................................................................................................................33 8.4 抽查检查 ....................................................................................................................................................34 8.5 进出口信用................................................................................................................................................34 8.6 行政许可 ....................................................................................................................................................35

300271华宇软件: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00271华宇软件: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就公司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回购价格调整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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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伟拓法意专字[2012]1079号
致: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刊登了《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会议登记方法以及联系办法、联系人等。

2012年1月5日下午14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北京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25层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邵学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全部会议议题逐项进行了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所持(代表)股份数为2273.7687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73%。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监事、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和《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201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张建明经办律师:张景轩
经办律师:牛燕琴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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