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居民参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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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5日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外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一)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二)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三)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一)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筹资水平相适应;(三)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县(市)区经办为主。

第四条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公安、民政、审计、物价、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乡镇(街道)、村(居)具体承担参保居民登记、信息采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基金利息收入、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为:(一)个人缴费:大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成年居民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30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00元,由本人自愿选择。

个人医疗保险最新政策2014

个人医疗保险最新政策2014

个人医疗保险最新政策2014个人医疗保险最新政策20142014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正式启动。

为完善本市医疗保障政策,让参保居民享受更大的实惠,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将进行新调整。

最新的调整政策如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健康保障问题,是涉及千家万户和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也是国家实施为切实减轻参保群众负担,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惠民政策。

这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以增加政府医疗补助,提高医疗保险待遇为目标,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武清区人力社保局城乡医保中心副主任于波向我们介绍:“今年做调整主要是从三个方面,一个是住院的报销比例,还一个住院的起步标准,再一个就是住院的最高支付限额这三个方面有了提高。

在现行的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将报销比例统一提高五个百分点,将普通住院的门急诊、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起步标准统一调整为伍佰元,将住院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七万元、九万元和十一万元,统一调整到十八万元。

”经过调整以后的医保政策将更加完善,提高了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了基金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

正在陪老伴住院的武清区富民里还迁小区的居民石树林告诉记者,自己的老伴有心脏病、肺纤维化等一些慢性病,每年都要住几次院,听到城乡医保再次调整的消息后,他高兴地说:“从明年开始,城乡医保政策改革,报销比例又提高一部分,对我们有病的病人和家属减轻了很大的负担,这是党的政策好啊。

”除此之外,对于已纳入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含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按照居民医保低档参保报销改为按照高档参保报销。

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结算期由学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解决。

深圳医保新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受关注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在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建议后,经昨天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小学校居民医保操作要点

中小学校居民医保操作要点

中、小学校居民医保操作要点一、参保资料1.《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2014年度)》:在校学生每人一份。

2.《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长回执及告家长书》:在校学生每人一份,由学生家长填写、签字后交学校统计汇总。

3.《常州市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及参保须知》:仅针对首次参保学生发放,家长填写,签字确认后交给学校。

4.《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家长回执统计表》:学校经办人员将家长回执汇总后填写,在申报时与《家长回执》、《学生参保登记表》一起报市社保中心。

二、参保缴费1.2014年度学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90元。

2.首次参保学生:将90元保险费连同上述参保资料一起交给学校。

根据部社保中心基金检查要求以及省中心今年重点工作要求,为了加强基金管理,必须取消基金现金收付,请各学校上缴2014年度学生居民医保费用时,将与社保中心核对准确的应缴金额直接缴存到交通银行各网点:收款人户名: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延陵支行收款帐号:324006260018010017117请凭银行现金缴款回单和社保中心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现金缴款单金额必须和缴费凭证一致),到社保中心服务大厅一楼22号窗口换取收款收据。

3.继续缴费学生:只需将90元保险费存入原有用来缴费的交通银行卡,由交通银行代扣代缴。

(为避免今后在待遇享受方面产生纠纷,请班主任老师重点提醒这部分学生到交通银行缴费。

)三、经办操作1.申报时间:2013年9月17日至2013年10月31日2.新参保登记录入前,先将原操作程序删除,重新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通知公告”栏中下载文件程序,进行解压缩到本地磁盘,保证了数据的更新。

3.打开程序“学生医保数据录入”,在“数据录入”栏中进行登记录入,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

如果该学生已参保,程序会自动提醒此人已参加过居民医保,不需要重复申报,请学校老师提醒家长按续保要求,到交通银行缴费。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4〕143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4〕143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4〕143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日通辽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8日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市级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第六部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发改医改字〔2013〕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通辽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都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第二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7日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医疗待遇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将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工作督查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和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说明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说明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说明
1、参保对象:我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要求学生全部参加,包括2011级至2014级全体同学。

此次参保与家中自行安排参保不冲突,如已在当地参保并不与本次学校组织一同报名的学生,以学院为单位,学生签名确认,出现事故与学校无关。

2、收取费用:每人每年共100元,学校补贴10元,各学院已经提交保险费20元,学生每人交70元。

3、收集材料:各班级填写《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各学院汇总为总表,学生需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填写时注意“户主姓名”填写学生自己的姓名即可。

4、参保优待:
(1)发放医保证,参保缴费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

(2)和往年不同的是交一次钱入两份保险双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两者报销不冲突。

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3)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5%(4)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5)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的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详细
有待说明请见文件《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5、上交时间及地点:各学院于12月25日下午16时(下周四)前将汇总表和剩余的70元以建行活期存单的形式交至大学生活动中心311教育科,联系电话4456701。

2014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4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全文2014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年满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3、新农保缴费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4、新农保养老金如何计发养老金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领取额,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2015年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2015年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2015年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延政办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2015年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4〕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4-2015年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2日2014-2015年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领域改革,巩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管理和医改成果,引导城乡居民优先选择门诊就医、优先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降低就医成本,促进城乡基本医疗服务一体化和均等化,根据中、省医改和医保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运行状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统一制度、城乡一体、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和自愿选择参保缴费档次,并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有利于基金筹集和收支平衡、有利于共担风险的原则,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一体化管理,业务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双重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指导;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指导;市、县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业务职能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和医保基金筹集及支付监督管理,统一征订参保居民医疗保险证、卡,综合管理“两定”机构,负责管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4〕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4〕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4〕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日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调整或制定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及基金收缴等工作。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4〕2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4〕2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4〕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市政府同意《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9日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坚持互助共济、公平享有待遇的原则;(三)坚持权利与义务对应、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四)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六)坚持市级统筹、属地参保、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和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缴费确认、信息录入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计、药监、审计、物价、教育、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居民应以家庭、在校学生应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国发〔2014〕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关于做好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并企养[2014]12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为了做好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就2014年参保单位缴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在我市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登记的所有参保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都要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凡与参保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用工,都要纳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范围。

包括单位在岗、内部退养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人员、农民工等都要作为参保人员一并申报缴费。

在异地参保的人员,在申报时须提供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证明。

二、缴费基数申报各缴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如实申报2014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1、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原则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即: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当单位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个人申报缴费基数之和时,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做为单位缴费基数,并按月随人员增减相应调整。

参保单位申报单位缴费基数时,要如实填报《太原市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

以集团或主管公司为单位向统计局报表的,由负责报表的单位提供《2013年度工资总额过录情况表》(见附件2),并负责组织下属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工资申报手续。

上海2014年社保方案缴费标准

上海2014年社保方案缴费标准

备注:1.刚进驻上海外省非城镇户口,社保基数有五年的过渡期,社保基数的计算是按照上一年的平均职工水准的40%,然后逐步5%增加,直到五年后按照60%计算。

2.住房公积金:1614-15114 比例为7%3.每年3月调整一次4.社保缴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2张、外地户口另需要个人信息采集表、1寸照片2张。

5.残疾人保障金:社保基数*1.6%。

6.社保申报时间:上月的26号到下月的6号代缴社保的对象(一)国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流动就业人员;(四)外国企业及台港澳企业常驻国内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雇员;(五)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合作流程1、洽谈,确定合作事项,签订代理协议2、准备相关的人员资料,填写增减人员名单3、根据贵司人数,我司做好付款明细,收取相关资料4、贵司确认没问题后打款。

5、款项到位,我司开始操作社保增员事项,备案等。

6、回寄票据等给贵司,提供相关信息给贵司随时查询社保业务。

有关社保代理、公积金代理方面的疑问都可以咨询上海邦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经验丰富价格合理欢迎有意者来电咨询或面谈!毋意,毋必,毋固,毋我。

____《论语·子罕篇》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

____《论语·季氏篇》君子不器。

____《论语·为政篇》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

____《论语·八佾篇》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____《论语·里仁篇》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____《论语·微子篇》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

____《论语·八佾篇》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

____《论语·里仁篇》君子泰而不骄,小人骄而不泰。

____《论语·子路篇》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

2014新型农村最新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2014新型农村最新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2014新型农村最新合作医疗保险政策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一、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一)参合对象1、凡本市乡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和城镇失地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长期居住在我市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及无稳定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农村户籍人员,可在居住地(务工地)参加新农合。

3、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提前缴费参合,婴儿在参合年度享受与一般参合人员的同等补偿政策。

对于错过缴费时限(2012年2月29日)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但其婴儿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额须与母亲合并计算,直至达到当地一人的最高封顶线。

4、资助农村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参合,确保将农村困难群众纳入新农合制度范围。

对于以财政补助资金为主的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能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医疗保障制度,不能同时重复享受两种以上医疗保障制度(不含商业保险公司医疗保险)补偿。

(二)缴费标准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自愿缴纳三部分构成: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73.8元,县级财政补助34.2元),农民个人参合缴费标准仍按筹资标准20%的比例缴纳,即60元/年/人。

(三)缴费时间2011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缴费时间,为方便当年复员退伍军人和外出务工农民及时参合,将零星缴费参合截止时间延长至2012年2月29日止。

(四)权利及义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二、主要补偿政策(一)门诊补偿1、普通门诊补偿实行“按比例,每日限额,年度封顶”的方式进行补偿。

2014上海社保缴费标准

2014上海社保缴费标准

2014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04月14日
【字体:大 中 小】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团体 等单位
有雇工 的个体 工商户
灵活就 业人员
非正规 就业劳 动组织 从业人

外来从 业人员
原参加 小城镇 社会保 险的从 业人员 失业人

缴费基 数
养老保险
单位
个人
医疗保险
单位
个人
失业保险
单位
个人
生育 保险
单位
工伤 保险
单位
3022-
15108元
21%
(注1)
8%
11%
2%
1.5%
0.5%
1%
0.5%
302215108元
302215108元
个体业主缴 付21%
个人(包括 业主自己)
缴付8%
个体业主 缴11%
个人(包 括业主自 己)缴2%
个体业主 缴付1.5%
1% (注3)
11% (注4)
2% (注4)
13%(注5)
1.5% ……
0.5% ……
1.5%
0.5%
……
1% …… 1% ……
0.5% 0.5% ……
注 1 : 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108元,下限为3022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 2 : 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 3 :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规定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经用人单位及其从 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注 4 : 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据规定至2014年3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缴费 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注 5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本 标 准 执 行 期 : 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致家长书: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通知新

致家长书: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通知新

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通知尊敬的家长:2015年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已开始,现就相关事宜予以告知:一、参保对象凡在我校就读且自愿参保者。

二、参保登记时间我校老生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31日,请自愿参保者将身份证号在规定时间内告知领事。

三、保费金额及缴费时间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是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障工作,今年按武汉市社保局文件要求,将学生的医保费用由以前的20元上调到60元;学校在上传资料成功后,再另行通知缴费。

四、居民医保待遇(2014年享受待遇标准,供家长参考)普通门诊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200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在起付标准以上、1000元及以下的,由医保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在10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400元。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设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但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住院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个人需先负担起付标准。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与个人按比例分担。

一个保险年度内,2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3万元。

以下内容请家长选择并填写:自愿参保者姓名身份证号家长签字………………………………………………………………………………………………………………………………………放弃在校参保者姓名放弃原因家长签字(请领事留存)武汉枫叶国际学校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2014年农村社保新政策全文

2014年农村社保新政策全文

2014年农村社保新政策全文【导读】:2014年农村社保新政策全文与旧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亮点还是在于它采取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外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根据我国最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2014年农村社保新政策全文与旧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亮点还是在于它采取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外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根据我国最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

最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筹集:第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来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纳的标准目前设定的是每年100、200、300、400、500,总共五个档次,地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增设另外的缴费档次。

参加保险的居民可以根据上述档次自行自由选择,多缴则多得。

国家也会依据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缴费的档次。

第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进行缴费补助。

补助的相关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的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积极鼓励其他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三:政府补贴政府对那些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进行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保险金,当中中央财政要对西部地区按中央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东部地区则是50%的补助。

同时,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给予一定补贴,补贴的标准也有了新变化,标准不能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哪些选择了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也可以给予适当的鼓励,具体的方法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对那些农村重要残疾人缴费困难群体,当地政府要为其代缴部分或者是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七海人力资源家人为您提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简介2014年6月30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简介2014年6月30日

(二)待遇计发标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 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两者合并计发。基础养老 金目前的标准为:60—69周岁每人每月60元;70—79周岁 每人每月7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 金每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139是计发月数, 是国家根据平均寿命测算出来的。
特别说明:①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明享 受: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最低 100元档次,政府全额补贴;三、四 级中轻度残疾人,按最低100元档次, 政府补贴50元,个人缴费50元;② 五保供养对象:从2012年3月实施, 必须参保缴费。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参保登记 所需资料: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②居民户口 簿的原件及复印件;③残疾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④近期2村免冠照片3张。 办理程序: ①本人携带以上相关资料到所在村委会(社 区)提出参保申请; ②参保人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 保登记表》,缴纳保险费。经村委会(社区)初审合格后, 填写《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上报镇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 ③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审 核后,将参保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上报县经办中心审 批;④县经办中心审批后,申报相应的财政补贴,建立个 人账户,并将资料归档。
五、目前我县的参保情况
截至2014年6月全县累计参保人数148646人,其中
缴费人数99173人;待遇享受42516人,已终止参 保3287人(包括死亡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 员),暂停待遇61人,关系转移81人(转出73人, 转入8人)。待遇领取额最低每月60元,领取最高 每月231.99元。
年养老金合计928.68元,不到2年就能收回全部个 人缴费,按人均75岁寿命计算,15年可领取养老金 13930.20元(个人收益12430.20元)。

2014最新社保政策

2014最新社保政策

2014最新社保政策2014最新社保政策今年,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将开始实施。

该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政策一: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政策二: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政策三: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

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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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须知
为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及时享受医保待遇,现将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整理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一、参保缴费
1、居民参保,须持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低保重残人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民政部门的证明信。

社区居民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乡镇劳动服务站)或户口管理所在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和儿童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缴费。

2、老年居民、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120元、220元、50元。

未成年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为10元,成年以上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为20元。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
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参保人员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1年内可随时参保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4、符合参保条件当年未参保,以后新参保的,应当补齐自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6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待遇。

中断缴费的,重新参保时必须补齐欠费,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待遇,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住院
1、参保居民住院,持《社会保障卡》可到我市及泰安市属的任一家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2、经治医师核对人、证相符后,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医护人员要向患者发放《住院须知》,并每天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

使用统筹外医疗项目时,须征得参保患者或家属同意。

3、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

4、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总额。

5、参保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市医疗保险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

三、转诊转院
1、因病确需转往泰安市以外医院住院的,应由市内就治的二级或三级定点医院医保科开据转诊证明,所在参保单位盖章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后,限转往泰安市及省公布的定点医院。

因病确需转往外省(市)医院的,限转往北京、上海市属三级公立医院。

因紧急抢救而转诊转院的,可先行转院,自转院之日起5日内凭急诊证明按上述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2、转诊转院或急诊住院,在泰安市外医院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8%,并执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患者出院30日内,由社区或学校经办人员带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主管科室盖章)、
有效报销凭证、费用明细清单、转诊转院备案表等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结算。

3、转诊转院或急诊住院,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门诊大病
1、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并发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结核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等20种大病需门诊治疗的,须于每年4月、10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学校携带《肥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补助申报表》、近一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须有医院病历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及能够证明所报病种程度的各项检查及化验报告单,报送市医保中心,经市医学专家鉴定小组鉴定合格后,发放《肥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其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门诊大病患者应选择我市住院定点医院作为其门诊大病定点医院。

《门诊大病医疗证》由定点医院门诊大病结算窗口集中统一管理。

参保居民每次就诊时凭《医疗证》,到结算窗口领取就医。

经治医师核对人、证相符后,按门诊大病补助用药、诊疗范围合理开具处方。

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结算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时,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市医疗保险处与定点医院结算。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为甲类病种;其他14种为乙类病种。

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600元。

甲类患者按相应定点医院住院报销的比例支付,统筹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4万元;乙类患者按65%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患两种以上慢性大病的最高补助限额4000元。

五、居民普通门诊统筹
1、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在本人选择的定点社区(乡镇)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支付限额统筹以内的,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2、在社区参保的居民由本人按照就近自愿的原则选择一家定点社区(街道、乡镇)医疗机构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在学校参保的未成年居民由学校统一选择一家定点社区(街道、乡镇)医疗机构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

六、意外伤害门诊
1、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其门、急诊费用,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10000元。

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0元、20000元。

2、学校出具伤害经过详细说明, 15日内由所在学校携带门诊病历、收费票据等有关材料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核,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结算报销。

七、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生育医院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

限额标准为:剖宫产1800元、顺产13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

在非定点生育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限额的60%支付。

肥城市社会保险事业处
二〇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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