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工作各项制度
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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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制度定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定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定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定密工作制度。
一、定密工作原则1、法定原则定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2、精准原则确保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准确无误,做到既不遗漏应当定密的事项,也不随意扩大定密范围。
3、最小化原则在确定国家秘密时,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即只将与国家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确需严格保护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使国家秘密的数量控制在最小范围。
4、动态管理原则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二、定密工作责任1、定密责任人明确指定具备定密资格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定密工作。
定密责任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业务。
2、单位领导责任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三、定密依据1、保密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确定密级。
3、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定密规定遵循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定密规定和要求。
四、定密程序1、承办人提出定密意见承办人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依据定密依据,初步提出定密意见,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定密责任人审核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提出的定密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
3、单位领导审批经定密责任人审核后的定密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确定。
4、书面记录定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包括定密的依据、定密责任人的审核意见、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等,并存档备查。
五、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1、变更条件当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2、解除条件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解除。
定密工作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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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等级确定阶段
确定保密等级
根据涉密事项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相应的保密等级。
制定保密措施
根据涉密事项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密 措施,包括保密教育、保密检查、保密应急
处置等。
定密程序终止阶段
要点一
终止定密程序
在涉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或者涉密事项已经公开的 情况下,应当及时终止定密程序。
定密工作各项制度
2023-11-09
contents
目录
• 定密工作总则 • 定密制度体系 • 定密工作程序 • 定密技术保障 • 定密工作管理 • 定密工作实践案例
CHAPTER 01
定密工作总则
定密定义与原则
定密定义
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对特定事项或信息进行标记、识别和管理 ,以控制和管理国家秘密的一种措施。
保密工作的有效性。
保密技术培训与演练
1 2 3
培训计划
制定详细的保密技术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 时间、目标等,确保相关人员具备足够的保密意 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
包括保密法律法规、保密制度、保密技能等方面 的培训,提高员工对保密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
演练活动
定期组织保密技术演练活动,模拟真实场景,检 验涉密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保密技术的实际应 用效果。
制定定密方案
定密工作责任人根据涉密事项的具体情况, 制定详细的定密方案,包括定密范围、保密 措施、保密期限等。
定密责任人确定阶段
确定定密责任人
根据涉密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定密 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利。
建立定密档案
为每个涉密事项建立相应的定密档案,记录 涉密事项的详细信息,包括涉密事项的性质 、内容、保密措施等。
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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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规范定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有关国家秘密的定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密依据、定密程序、定密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秘密的定密应当遵循"谁定谁责"的原则,定密人员应当对其定密行为负责。
第四条定密工作应当坚持保密需要和便民利民的统一,合理确定定密等级,提高国家秘密利用效率。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定密工作制度,加强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定密范围和等级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定密范围包括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七条国家秘密等级包括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第八条绝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最高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九条机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十条秘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一般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三章定密依据和程序第十一条定密依据应当明确,确保定密依据合法、规范。
第十二条定密程序应当规范,依法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三条定密工作的程序包括定密前的审查、定密中的操作、定密后的保护等环节。
第十四条定密工作的程序还包括相关人员的定密申请、定密审核、定密备案等环节。
第四章定密责任和监督第十五条定密责任应当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确保定密工作的依法、准确进行。
第十六条定密责任主体包括定密机关、定密人员等。
第十七条定密机关应当制定定密责任清单,明确各个岗位的具体定密责任。
第十八条定密人员应当加强自律,树立正确的保密意识,确保定密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九条定密工作的监督主体应当建立定密工作的监督制度,确保定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等应当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监督,发现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定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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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定密工作,确保国家安全和重要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定密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使用秘密办案,阻止、揭露、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公安定密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保密、依规定使用的原则,依法履行定密、解密、保密检查等职责,构建健全的保密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安机关定密委员会是公安机关的保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安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定密第五条公安机关确定定密事项应当依据保守国家秘密的需要,按照保密等级、保密期限等要求,将其列为秘密。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按照保密需要和法律规定确定其保密等级。
第七条公安机关确定定密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时将事项报送定密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确定定密事项,应当及时制发定密文件,并告知相应单位和人员有关事项及保密要求。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定密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保密的原则,确保定密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定密档案管理制度,与其它保密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保密管理制度体系。
第三章解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确定的定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或者保密需求消失时,应当依法解密。
第十二条解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程序进行,确保解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解密后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存储、销毁或者归档。
第四章保密检查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定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对涉密人员和保密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定期保密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对定密工作有关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
定密工作各项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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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各项制度【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放心下载)定密工作各项制度目录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2)二、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6)三、定密工作制度 (10)四、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2)五、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17)六、涉密会议保密工作方案 (19)七、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22)八、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24)九、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25)十、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27)十一、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28)十二、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30)十三、保密承诺书 (33)- 1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标准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方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当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当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当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有关部门根据承当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知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单位领导- 2 -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七条单位对承当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记载备案。
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事业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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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定密工作,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部的定密工作,包括定密原则、定密权限、定密程序和定密责任等内容。
第三条事业单位定密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国家秘密保密制度,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定密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自觉执行。
第五条对于泄露国家秘密、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定密原则第六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保密需要与知情范围相适应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秘密级别,确定不同的知情范围,确保秘密信息的合理控制。
第七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最小知情原则,对于不需要知晓秘密信息的人员,不得进行泄露。
第八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谁定谁保的原则,定密工作由管理人员负责,保密工作由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
第九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平衡安全与便利的原则,在保证秘密安全的前提下,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定密权限第十条定密权限是指事业单位内部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工作职责,享有的定密管理权利。
第十一条定密权限分为一般定密权限和特殊定密权限两种,具体权限范围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一般定密权限包括对涉密文件、资料进行定密、解密、复制、传输等操作。
第十三条特殊定密权限包括对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等高级秘密的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安全培训等操作。
第十四条定密权限的行使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规定,不得超越权限范围进行操作。
第四章定密程序第十五条定密程序是指事业单位在进行定密工作时,按照一定的步骤和规定进行操作的程序。
第十六条定密程序包括文件起草、审核、定密、分发、利用和销毁等环节,具体步骤由事业单位定密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定密程序应当根据保密等级的不同进行区分,对于不同级别的涉密文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定密程序应当由全体工作人员共同遵守,对于违反程序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保密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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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定密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我国保密工作,规范保密定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密原则(一)根据事项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危害程度,准确确定国家秘密;(二)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开展;(三)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依法定密;(四)定密与管理相结合,确保国家秘密得到有效管理。
第三条定密范围(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科技、外交等领域安全的事项;(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资料、技术、产品等;(三)其他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定密主体(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二)公民个人。
第五条定密程序(一)拟定保密事项时,应当对涉及的国家秘密进行识别和判断;(二)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如需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级;(三)确定保密期限,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四)在保密文件、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五)对确定为非密的事项,可适当标注,便于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定密责任(一)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二)具体承办人负责对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识别、定级和标注;(三)定密审核人对定密工作进行审核,确保定密准确、合法;(四)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七条定密管理(一)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职责;(二)加强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储存、传输、处理、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三)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培训与宣传(一)定期开展定密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二)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保密意识;(三)利用各种渠道宣传保密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保密氛围。
第九条监督与检查(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定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二)上级机关、单位对下级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三)机关、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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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制度一、概述定密工作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需要,规范和保护信息的定密、存储、传输、使用、销毁等过程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制度旨在确保国家秘密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提高国家秘密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和遏制泄密行为的发生。
二、定密等级和范围1. 定密等级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定,定密等级主要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
绝密是最高级别的定密等级,适用于国家安全利益、经济建设、科技发展、人民生命安全等方面的绝密秘密;机密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秘密;秘密适用于需要保密的一般秘密;内部适用于对相关部门或人员有保密要求的内部文件和信息。
2. 定密范围定密范围涵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所掌握的或经国家授权、委托的涉及国家利益的秘密信息。
具体范围根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业务特点进行确定。
三、定密标识和管理1. 定密标识根据定密等级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定密标识。
定密标识应包括名称、定密等级、定密依据、定密期限等信息。
在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存储介质上,标注相应的定密标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 定密管理定密管理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责任部门需对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定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责任人需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证工作的有效性和保密性。
四、定密操作和控制1. 定密操作在定密工作中,任何人员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相关操作。
定密操作包括对文件、电子数据的定密、解密、变更定密等级等操作。
在操作过程中,要保证操作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和保密要求。
2. 定密控制定密控制是指对定密活动进行监控和控制,确保定密工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控制方式包括权限管理、访问控制、流程控制等,以确保定密信息只能被授权人员获取和使用,避免信息泄露的风险。
五、定密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定密教育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保密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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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加强保密单位定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密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依据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3. 严格执行定密程序,确保定密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4. 坚持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三、定密范围1. 保密单位内部产生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技术等;2. 保密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技术等;3. 保密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培训、咨询等活动中产生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技术等。
四、定密程序1. 保密单位各部门在产生、使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技术等时,应当立即进行定密;2. 定密责任人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技术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定密意见;3. 保密单位定密委员会负责审核、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4. 定密责任人根据定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技术等进行定密;5. 定密责任人将定密结果报保密单位定密委员会备案。
五、定密责任1. 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技术等进行定密,确保定密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 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掌握定密标准;3. 定密责任人应当对定密结果负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六、定密监督1. 保密单位设立定密监督小组,负责对定密工作进行监督;2. 定密监督小组定期对定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 定密监督小组有权对定密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保密单位定密委员会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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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制度一、定密工作的重要性定密工作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关键环节。
准确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定密不准确,一方面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另一方面,也可能将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定密,造成资源浪费,影响信息的合理利用和正常流通。
二、定密工作的原则1、最小化原则定密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即按照工作需要,将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和范围控制在最小限度。
只有在确实必要的情况下,才将相关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并严格限制知悉范围。
2、精准化原则要确保定密的准确性,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进行精准界定。
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也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密级。
3、动态化原则国家秘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以及工作的进展,国家秘密的性质和知悉范围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定密工作应当是动态的,及时对国家秘密进行调整和变更。
三、定密工作的流程1、确定定密责任人定密责任人是指具有定密权的人员,通常包括法定定密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指定定密责任人。
定密责任人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定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具备相应的定密能力。
2、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定密责任人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单位产生的工作事项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综合考虑事项的性质、作用、涉及的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因素。
3、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对于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定密责任人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知悉范围以及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拟定相应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密级的拟定应当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保密期限一般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
4、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后,应当在相关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清晰、规范,易于识别。
定密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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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定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规定了定密工作的组织、程序、标准和责任,以及对违反定密规定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定密,是指依法对涉密信息、涉密载体进行标定密级和设定定密期限,实施访问控制、保存同步、传输封装等安全措施,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漏的一种措施。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涉密信息是指对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从事涉密工作的单位、部门、人员,对这些信息的保密程度、控制管理和利用方式有专门的规定。
第五条定密工作的原则是:依法定密、科学定密、合理定密、严格保密。
第六条定密委员会(以下简称定密委)是本单位的定密工作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
定密委负责本单位的定密工作。
第七条定密工作(以下简称定密)是本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切信息、载体,必须依法设定密级,限定密期限,并加以严格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涉密信息分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秘密级别最低,绝密级别最高。
第二章定密工作的组织及职责第九条定密委是本单位定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实施;(二)审查和批准本单位的重大定密事项;(三)组织定密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监督落实;(四)对违反定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和追责;(五)负责本单位的定密检查、审核工作。
第十条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定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协调工作。
保密委员会每年对定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由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包括:(一)定密机构,负责制定、审核、批准和管理本单位内部信息资源的定密工作;(二)档案馆管理处,负责管理和保管档案员,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定密工作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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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制度的内容一、制度目的定密工作制度是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和机密信息的安全,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国家秘密和机密信息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密级分类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和涉及的范围,将国家秘密和机密信息划分为不同的密级,包括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
四、定密责任1. 单位领导负责对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和机密信息进行定密工作,并明确责任人。
2. 负责定密工作的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
3. 定密责任人应保证定密工作的高度保密性,不得将相关信息外泄或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五、定密标志1. 国家秘密和机密信息应在文件、资料、设备等上标注相应的密级标志,以便辨别和管理。
2. 密级标志应采用统一的标识和颜色,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注。
六、定密依据定密工作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并参照国家定密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
七、定密流程1. 单位领导确定定密事项,并委任负责人进行具体操作。
2. 负责人根据定密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归类、整理和标注。
3. 定密责任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定密申请,申请流程应包括申请、审批和归档等环节。
4. 有关部门根据定密申请,进行相应的评定和审核,并给予批准或驳回的决定。
5. 已批准的定密信息应进行备案和登记,并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八、定密管理1. 单位应建立定密档案和登记册,记录所有的国家秘密和机密信息,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2. 对于善后工作,包括废止、解密或销毁等,应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3. 定密责任人应负责保管好定密信息,严防泄密和盗窃行为的发生。
九、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定密制度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结语定密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对国家秘密和机密信息的保护意识,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企业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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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定密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业秘密的定义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第三条定密范围企业定密工作范围包括:(一)技术信息: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技术配方、研究开发资料、技术数据等;(二)经营信息:经营策略、市场计划、客户名单、合同标的、财务报表等;(三)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四条定密等级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泄露可能造成的损失,将商业秘密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秘密:泄露可能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信息;(二)二级秘密:泄露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信息;(三)三级秘密:泄露可能对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的信息。
第五条定密程序(一)产生商业秘密的过程,应当立即确定其密级,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二)涉及多个部门或人员的商业秘密,由主管部门或责任人确定密级,并通知相关各方;(三)对已确定的商业秘密,应当明确保密期限,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条定密责任(一)企业负责人:负责企业定密工作的总体领导,确保定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二)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商业秘密的确定、保密措施的落实和保密期限的调整;(三)员工:遵守企业定密制度,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七条保密措施(一)物理保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场所、设备、文件等进行物理隔离,限制无关人员进出;(二)技术保密:采用加密、身份认证等技术手段,防止商业秘密通过网络、邮件等渠道泄露;(三)管理保密: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八条保密期限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其重要性和泄露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一般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届满后,商业秘密自动解密。
第九条解密(一)企业自行解密: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或者企业认为该商业秘密已经公开,可以自行解密;(二)法院解密:在涉及商业秘密的诉讼中,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或职权解除对该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三)其他解密情形:依法应当解密的其他情形。
单位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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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定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定密工作,包括定密、解密、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定密工作程序,明确定密责任,提高定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定密责任第四条本单位定密工作由定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定密范围,明确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二)负责审核、确定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三)负责监督、指导本单位的定密和解密工作;(四)负责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定密责任(审核)人由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定密范围,明确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二)负责审核、确定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三)负责监督、指导本单位的定密和解密工作;(四)负责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定密程序第七条定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各部门在公务活动中产生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定密责任(审核)人报告;(二)审核密级:定密责任(审核)人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性质、内容、影响等因素,提出初步密级建议;(三)确定密级: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定密责任(审核)人的建议,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四)发布密令: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将确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五)登记备案:定密责任(审核)人将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情况登记备案。
第八条解密、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单位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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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定密工作,规范定密行为,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定密工作坚持以依法定密、科学合理、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定密责任体系、标准体系、管理制度,提高定密工作水平。
第三条本单位定密工作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单位产生的内部事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四条本单位定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定密权的确定、定密对象的识别、定密级别的判定、保密期限的设定、知悉范围的界定、定密文件的制定、定密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定密责任人制度第五条本单位设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责任人负责单位定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定密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业务;(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三)具有忠诚、敬业、保密意识强等特点。
第七条定密责任人的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定密工作制度;(二)组织确定和调整定密范围;(三)组织判定和确定密级;(四)组织设定和调整保密期限;(五)组织界定知悉范围;(六)组织制定和实施定密文件的管理制度;(七)组织定密工作的培训和考核;(八)组织定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九)及时报告定密工作中的问题和情况;(十)履行其他定密工作职责。
第三章定密对象识别制度第八条本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识别和确定定密对象。
第九条定密对象的识别应当依据以下原则:(一)根据事项的性质、作用和影响确定;(二)根据事项涉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定;(三)根据事项的保密程度和保密期限确定;(四)根据事项的知悉范围和传播渠道确定。
第十条定密对象识别的具体程序:(一)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了解事项的性质、作用和影响;(二)根据事项的性质、作用和影响,判断事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三)如果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确定事项的密级;(四)根据事项的密级,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五)根据事项的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定定密对象。
定密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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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国家机密的安全,规范定密管理工作,提高国家机密保密工作的效率和保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定密管理职责的机关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等。
三、定密管理职责1、机关和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定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机密不被外泄,并对定密机构负责。
2、定密机构负责制定定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国家机密的管理负责。
3、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密管理工作,确保相关人员持续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4、全员要维护国家机密,做到知悉且知行合一四、定密原则1、需要定密的信息应当具备国家秘密标识,明确其保密等级。
2、定密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积极防范泄密风险。
3、定密应当本着保密与公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公民和法人依法取得合法权益。
五、定密体系1、设立定密机构,负责定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指导。
2、建立定密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建立定密档案管理制度,对国家秘密的存储、利用、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4、建立定密培训制度,不定期组织定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
5、建立定密审批制度,确保定密决策科学、合理,并留下相应的凭证和记录。
六、定密流程1、定密申请:定密文件或信息的提请者向定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审查评估:定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对涉密信息进行评估。
3、定密决策:定密机构根据审查评估结果,确定定密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决策。
5、传递控制:定密机构对定密文件或信息进行传递和控制,并确保只有获得相应许可的人员才能查阅和使用这些信息。
6、定密存储:定密机构应当设立严格的定密档案管理制度,对定密文件或信息进行安全存储,确保其不被非法获取。
7、定密销毁:定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对不再需要保密的文件或信息进行销毁,以免造成信息泄露。
七、保密措施1、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库安全、设备安全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定密工作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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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我国的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定密工作制度。
第二条定密原则(一)依法定密原则:定密工作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
(二)必要性原则:只有当事项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确定为国家秘密。
(三)科学管理原则:定密工作应当科学、规范、准确、及时地进行,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条定密范围定密工作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公务活动、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国家秘密。
第四条定密职责(一)定密责任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明确定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定密工作。
(二)定密审核人: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设立定密审核人,负责对定密工作的审核和监督。
第五条定密程序(一)识别国家秘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开展活动中,应当识别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定密审核:定密责任人应当将识别出的国家秘密事项提交给定密审核人进行审核。
(三)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定密审核人根据国家秘密的性质和泄露后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标识国家秘密:对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在其载体上明显标识出密级和保密期限。
(五)管理国家秘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对国家秘密进行管理。
第六条定密解密(一)解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密:1. 该事项不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2. 该事项已经公开;3. 该事项泄露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4. 其他依法可以解密的情形。
(二)解密程序:解密工作由定密责任人或者定密审核人提出,报请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定密工作培训和考核(一)定密工作培训: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定密工作培训,提高定密工作水平。
县委定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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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委机关定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不泄露,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委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定密工作,包括文件、会议、资料、信息、物品等在工作、生产、学习、科研、国际交往等活动中涉及的机密事项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定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定密、依规定定密、依程序定密、依真实情况定密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保密责任第四条县委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责任制度,明确保密工作的责任分工,并将保密责任列入每个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条机关领导干部应当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传递、提供国家秘密给非授权人员。
如发现泄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加强保密学习,增强保密意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在知悉、接触国家秘密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除非取得授权,否则不得将国家秘密向外界泄露。
对发现的泄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章文件管理第八条县委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对提交的文件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文件的保密性。
第九条机关文件应当根据保密等级进行标注。
绝密级文件应当采取特殊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第十条机关文件的复印和打印应当在专门的办公区域进行,不得在非涉密区域进行复印和打印。
第四章会议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内部会议应当根据保密等级确定参会人员,并对参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机关外部会议应当先行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参会人员和会议文件的保密等级,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资料管理第十三条机关资料应当根据保密等级进行管理,对绝密级资料应当建立专门的保密区域,严格管理。
第六章信息管理第十四条机关内部的电子信息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保密机制,确保信息不被非授权人员获取。
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电子设备时应当加强信息安全意识,不得轻易泄露国家秘密信息。
定密工作各项制度
![定密工作各项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cd6dff9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06.png)
定密工作各项制度
保密制度
一、保密范围
1.所有有关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科研技术机密、工作秘密、企业经营、经济秘密及其他一切需要保密的事项和文件;
2.本单位的组织机构、运作规程、业务流程、技术结构及设备、经营
目标、工作计划、经济收入等信息;
3.因工作相关之间的探讨、讨论、往来和交流;
4.各类文件、资料、记录、图纸等资料;
5.计算机等科学技术设备及系统的使用方法、硬件及软件的安装、配
置及使用;
二、保密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要求,自觉承担保密责任,做到知其所需而保其不泄;
2.对保密信息实行“需要知晓者知晓、需具备者具备”的原则,只允
许触及保密信息的必要人员知悉,不得无故越级报送;
3.严格控制保密信息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必要时应采取技术措施和
物理限制,按照有关规定保障保密信息安全;
4.严禁在职谈、写信、发电子邮件等场合,泄露任何有关国家机密、
军事机密、科研成果、企业经营情况、新产品开发等的机密信息;
5.对因工作需要取得、掌握的保密信息负有永久保密责任,不准违规传递。
县定密工作制度
![县定密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402a641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8e.png)
县定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定密工作,规范定密行为,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保密日常管理实务指南》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定密工作,是指对我县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和个人的国家秘密进行确定、变更、解除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定密工作应当坚持保密法律法规、保密制度、保密技术和管理措施相结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动态调整、精准控制,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县保密工作部门是定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定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接受县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职责和权限第五条定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县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全县定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和个人的定密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定密工作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定密第一责任人,对定密工作全面负责。
定密责任人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部门或者单位的定密工作。
第七条定密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二)熟悉本部门或者单位的业务和保密工作;(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保密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四)经过定密培训并取得定密资格。
第八条定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或者单位的定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对本部门或者单位的涉密事项进行定密,并监督实施;(三)组织对定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及时报告定密工作情况;(四)组织对定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定密工作水平;(五)组织对定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定密工作制度落实。
第三章定密程序和标准第九条定密工作应当根据涉密事项的性质、范围、影响等因素,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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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各项制度目录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5)二、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9)三、定密工作制度 (13)四、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5)五、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20)六、涉密会议保密工作方案 (22)七、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25)八、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27)九、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28)十、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30)十一、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31)十二、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33)十三、保密承诺书 (36)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七条单位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记载备案。
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第九条单位按照各级政府有关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单位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涉密人员流动管理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
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单位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单位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
对不回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单位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四)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六)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七)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单位将进行查处,并根据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第一条定义1.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包括密件和密品两类。
2.密件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件,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物件,如:文件、资料、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3.密品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
这种设备或者产品通过观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条密件的制作及标定1.制定密件必须依照单位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件内容一经审核批准,密件内容原稿就不应再做文字和数据的修改补充,如需进行修改补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2.密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多留、私留。
3.密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包括草稿、废稿、讨论稿和审议稿等应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专用文件柜中保管。
不需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泄密。
4. 密件制作完成后,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机密级、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承办人员对密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识是否正确负有确认责任。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如配备密码文件柜等。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等保密措施。
6.需外部制作的密件应当在区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三条密件的收发与传递1.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清退等手续。
2.传递密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者派专人传送,派专人传送时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 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其包装信封或者袋子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4.采用现代通讯(密码传真机等)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并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非保密通讯设备中传递。
5.承办部门收发、传递密件要做到安全、准确、及时。
第四条密件的使用1.单位涉密人员借(调)阅本部门形成的密件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并填写登记表。
2.单位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阅非本部门和本人形成的秘密级(含机密级以上)密件,须征得本部门领导、密件产生部门和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并填写登记表。
3.借(调)阅密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密件动向。
4.阅读和使用密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密件的,必须填写登记表,履行审批手续。
5.密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
6.因工作需要对外单位提供和传递密件,由承办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填写登记表。
第五条密件的复制、汇编及摘录1.因工作需要复制密件,秘密级密件必须征得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批;机密级密件经保密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复制∕打印。
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
2.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复制密件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不准多印、多留。
4.复制密件过程中出现印有字迹的废页要按密件要求及时销毁。
5.复制密件必须及时履行登记、编号、签字手续,并等同原件管理。
6.汇编密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式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六条密件的保存1.密件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需由保存人员在涉密文件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登记,并使用必要的保密措施、设备。
2.密件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报告。
3.涉密人员、密件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密件全部核对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密件的销毁1.销毁密件,应经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并履行清点、登记、签字手续。
2.纸介质密件,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办法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工厂销毁,并应有两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3.严禁各部门和个人将密件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回收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本章节的密件管理仅适用于纸介质密件管理,磁介质、光介质等密件的保密管理按照有关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中有关条款执行。
定密工作制度第一条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
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第二条拟稿人必须在文稿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国家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本局定密后需报区保密局审批);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密”;如属内部事项,则定“内部”,不得使之处于空白。
区分的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公文,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 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 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
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如“秘密★5年”)。
第四条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
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
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第五条文件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
第六条对已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因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因为工作需要,原来接触范围需要作很大调整的;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变更或解密。
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交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
第七条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以后,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边标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用于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必须统一编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磁盘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降密、解密和销毁等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的保密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单位实行定密工作责任制。
谁发文,谁定密。
定密必须及时、准确,发现错定、漏定、滞后订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文、会议记录、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定密、变更、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