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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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7]45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25【实施日期】2017.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农业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济南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5日济南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农机修理工行业准入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农机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职责。

3.取消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的登记备案职责。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年审的职责。

2.承接进口种用水生动物免税审核的职责。

3.承接农村大型沼气工程设计方案核准的职责。

4.管理市畜牧兽医局。

(三)划出的职责。

将组织协调全市农民体育工作职责划出,具体工作由相应行业协会承担。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全市农业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2.加强农业保险工作。

3.加强农业产业化工作,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加强农高区管理工作。

5.加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农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涉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负责农业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3月16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对《济南市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等9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等9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济南市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二、《济南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三、《济南市实施劳动预备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第221号修订)四、《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五、《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附件2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经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修订)(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向水域、截渗沟内排放污水,或者向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济发〔2019〕2号(2019年1月2日)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基本原则,已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划定的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构建耕地保护新格局。

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3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444万亩,确保建成320万亩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保障粮食总产稳定提供资源支撑。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一)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启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试点工作,以土地用途管制为原则,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底数、底盘、底线”作用,协调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各类空间性规划的关系,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级衔接体系,明确不同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管控重点,探索完善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创新规划分区引导方法,针对不同分区提出差异化管制原则,探索分区引导与用途管制相互衔接的管理思路,探索空间部分留白和指标预留等调控方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号各市农业农村局:《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27日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效,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主要扶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扶持对象以农民为受益主体,包括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和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五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六条农田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三)集中连片,规模建设;(四)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五)综合考评,奖优罚劣;(六)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的意见【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发文字号】济政发[2008]39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27【实施日期】2008.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的意见(济政发〔2008〕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实施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是满足群众便利、安全消费,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为保证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通过政府引导、区街主办、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市场运作、规范实施,建设“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2009年至2010年,以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为主的全市主城区范围内,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5〕223号)和《济南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社区500米半径或3000人配建1处300-500平方米室内蔬菜副食网点,1万人配建1处1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的规定,在现有社区菜市场的基础上,至2010年新设市场64处,改造提升25处,总面积28.5万平方米,基本满足城区居民生活消费需求。

其中,2009年新设菜市场31处,改造提升19处,总面积17.7万平方米;积极引导大型农副产品加工配送企业设立社区生鲜肉菜连锁店;鼓励市内大型超市设立肉菜副食品专区,完成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的60%。

(二)具体目标。

1.历下区新设18处,改造提升7处,总面积7.2万平方米。

其中,2009年新设8处,改造提升2处,面积4万平方米。

2.市中区新设7处,改造提升5处,总面积4万平方米。

其中,2009年新设5处,改造提升5处,面积3.1万平方米。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1【实施日期】2022.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月19日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孙述清2022年1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对《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二、对《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经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修订)(一)将本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二)将本办法中的“发改、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城乡交通运输、安监、旅游发展、林业和城乡绿化”部门统一修改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应急、文化和旅游、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园林和林业绿化、应急、铁路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并结合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济南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济南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济南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1996年10月8日)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资源,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已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二)城镇及工矿区所必需的蔬菜生产用地;(三)高产、稳产农田和列入改造计划中的中低产田;(四)农业教学、科研的试验用地和农作物良种培育基地;(五)其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耕地。

第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三级:(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一级基本农田;(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二级基本农田;(三)一、二级基本农田以外,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其他耕地。

《济南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济南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济南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全文《济南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全文2012年1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济南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

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耕地日常保护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一)耕地保有量;(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三)新增耕地面积;(四)其他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一)耕地保有量;(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三)其他内容。

第八条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蔬菜产业的综合生产水平,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蔬菜产业的地位作用,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我市蔬菜业发展迅速。

2003年,全市蔬菜播种面积达到204万亩,蔬菜总产量765万吨,蔬菜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6.4%。

蔬菜业不仅成为农业的重要产业,而且成为出口创汇潜力大、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的支柱产业之一。

我市蔬菜生产有着良好的优势条件。

气温、光照、水土优势有利于蔬菜多品种和常年性生产;北靠京津,南临沪宁,东近日韩,具有良好区位优势和国内外市场空间;蔬菜生产的标准化和专业化的推进,提高了蔬菜质量安全水平,市场竞争能力增强,蔬菜产业发展的动力和潜力进一步增大。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全面认识蔬菜产业的地位作用,不断增强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明确生产目标,优化区域布局到2007年,全市蔬菜种植面积力争达到240万亩,其中保护地栽培120万亩,出口创汇蔬菜生产基地20万亩,食用菌栽培面积达到1.5万亩;蔬菜总产达到900万吨,实现产值82亿元以上,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0%以上,形成布局科学、结构合理并与生产、加工、流通配套衔接的蔬菜生产体系。

围绕上述目标,在生产基地布局上,要重点抓好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完善生产设施,提高蔬菜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抓好以历城区董家镇为重点的3万亩大棚草莓、以商河县杨庄铺乡为重点的3万亩大棚彩椒、以济阳县太平镇为重点的7.5万亩大棚西瓜和甜瓜、以济阳县垛石镇为重点的2万亩冬暖棚樱桃番茄、以章丘市水寨镇为重点的1.5万亩食用菌、以槐荫区段店镇为重点的5万亩出口圆葱等6大蔬菜精品园基地建设,形成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优、带动能力强、综合效益好的现代化蔬菜生产园区。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济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三章土地储备项目实施第四章土地收回与收购第五章土地储备与管护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以下统称“相关区”)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招拍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批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和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济政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5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及工作重点到2020年,全市建成470万亩高标准农田;到2022年,建成500万亩以上高标准农田,稳定保障56亿斤以上粮食产能;到2025年,力争建成530万亩高标准农田;到2035年,全市高标准农田数量、质量进一步提高,粮食安全保障基础更加坚实。

(一)优化规划布局。

组织编制区县“十四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构建上下结合、紧密衔接的规划体系。

围绕目标任务,优化项目布局,确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时序安排。

把高效节水灌溉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农田基础条件好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鼓励整区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和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任务均需各区县政府负责,不再逐一列出) (二)完善建设内容。

依据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结合省定建设标准、投资标准,因地制宜开展农田建设。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济政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明确维护粮食安全责任,加快构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市场有效供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9号文件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一)强化粮食安全责任意识。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我市作为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快速增长,主要粮食品种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在粮食增产压力不断加大、粮食需求刚性增长的情况下,保障粮食安全责任重大。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市政府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构建各县(市)区政府责任与市有关部门责任有机结合的粮食安全责任保障体系,牢固树立大食物理念,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切实维护粮食安全。

(二)强化粮食安全县(市)区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长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建立和管好地方储备粮,确保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单位菜地管理制度

单位菜地管理制度

单位菜地管理制度为规范单位菜地管理,保障单位菜地的良好利用和保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责任部门单位菜地管理工作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菜地管理小组负责。

第三章菜地规划1.单位菜地规划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范围、用途和规划方案,提出可行性建议。

2.单位菜地规划应与单位整体规划相衔接,满足单位员工的蔬菜需求和业余生活需求。

3.单位菜地规划应考虑土地性质、水资源供应、气候条件等因素,保证种植效果和资源利用率。

第四章菜地管理1.单位菜地管理应实行专人负责,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菜地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合理安排种植、施肥、浇水、防病防虫等工作。

3.菜地管理应根据季节和气候条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确保种植效果。

4.菜地管理应定期清理杂草、施肥、灌溉等,保证作物生长的需要。

第五章菜地安全1.菜地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外人进入,保护单位菜地安全。

2.菜地管理人员应注意防火安全,避免火灾发生,保护单位菜地和周边环境。

3.菜地管理人员应遵守环保法规,避免污染土壤和水源。

第六章菜地收益1.单位菜地收益应由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按规定收取。

2.单位菜地收益应用于单位内部公益事业,如员工福利、环境保护等。

3.单位菜地收益由菜地管理小组定期进行核算和汇总,报送单位财务部门。

第七章菜地处罚1.对违反菜地管理制度的行为,菜地管理小组应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等处罚。

2.严重违反菜地管理制度的行为,菜地管理小组应报告单位领导,由单位领导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须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2.未尽事宜,由单位财务部门解释并决定。

以上为单位菜地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必追究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济政发[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0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8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思路(一)指导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大力进行土地复垦,适度进行土地开发”的方针,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土地开发整理新机制,严格保护耕地,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二)总体思路。

1.坚持土地开发整理面向支持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向提高单产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力,面向优化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2.确保项目规模效益,确保粮食安全,确保农民增收,确保经济社会发展。

3.实现由分散布局向集中布局转变,由中小项目向重大项目转变,由粗放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单纯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向全方位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转变,由单纯依靠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转变。

4.坚持国家、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市、县(区)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新增耕地为主,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二、确立重点领域,实施重大工程根据省政府《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现状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我市今后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领域和实施的重大工程。

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2001修改)

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2001修改)

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2001修改)【法规类别】农业管理【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1.06.15【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06.15【实施日期】2001.06.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1996年5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管理,稳定和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市居民生活需要,维护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基本菜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市区人口对蔬菜的需求,按照本办法批准划定的长期生产商品蔬菜的菜地。

第三条市蔬菜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开发、利用、建设和生产管理。

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规划、环保、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菜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科学开发基本菜田的方针,严格控制占用基本菜田。

第五条市蔬菜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农业、环保、水利等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农业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划定基本菜田保护区,应当合理布局,保护蔬菜生产环境,有利稳定现有菜田和开发建设新菜田。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
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0.10
【实施日期】2006.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济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建设占用。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八届〕第16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30日经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5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年4月30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1996年5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济南市农业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商务局等关于印发《济南市保供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农业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商务局等关于印发《济南市保供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农业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商务局等关于印发《济南市保供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农业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城管执法局、济南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保供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国务院(2011年)10.8常务会议“关于部署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要求和《济南市蔬菜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5)》(济政发[2011]16号),提高城市蔬菜自给率,保障我市蔬菜保质保量供应,现将《济南市保供菜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济南市保供菜田建设实施方案济南市农业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城管执法局济南市监察局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济南市保供菜田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蔬菜等五大产业振兴规划指导意见》(鲁政发[2010]81号)以及《济南市蔬菜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5)》(济政发【2011】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高端、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理念,以保面积、保质量、保供给、提高城市自给率为目标,突出多品种和设施栽培,稳定市场供应,丰富市场消费,分期分批划定城市保供菜田,提高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整体水平。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夏季蔬菜生产管理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夏季蔬菜生产管理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夏季蔬菜生产管理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鲁农技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夏季蔬菜生产管理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技字〔2024〕19号各市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夏季蔬菜生产管理,提高全省蔬菜产能和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市场供应充足,我厅研究制定了《2024年全省夏季蔬菜生产管理技术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6月19日2024年全省夏季蔬菜生产管理技术指导意见夏季蔬菜生产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天气条件,要重点抓好病虫害防控、肥水调控、高温闷棚、集约化育苗、防灾减灾等关键措施的落实,有效提高夏秋蔬菜生产供应能力,满足市场需求。

一、加强越夏蔬菜田间管理(一)露地蔬菜1.及时进行植株调整。

瓜类、茄果类和豆类蔬菜要尽早搭架,及时整枝、打杈、摘心,确保通风透光。

根据植株长势,合理疏花疏果,摘除畸形果和病果。

整枝时,要在果实上部保留一定数量的叶片,避免阳光直晒,防止番茄、辣椒等日灼病的发生。

达到采收标准时要及时采收,保证产品品质。

2.科学水肥管理。

番茄、黄瓜、茄子等茄果类蔬菜,在初花期,要适度控水、浅中耕,进行蹲苗,促进坐果。

结果期,要遵循少量多次的原则,采用水肥一体化设备运筹肥水,节肥节水,促进产量形成。

可根据植株长势,叶面喷施氨基酸、磷酸二氢钾等叶面肥,防止植株早衰。

叶菜类蔬菜,要合理追肥灌水,以氮肥为主,薄肥勤施。

大雨过后要及时排除积水,以防沤根。

下热雨后,有条件的,可用凉井水及时浇灌1次。

3.做好病虫害预防。

要做好番茄潜叶蛾等重要害虫监测,提前做好防控措施。

提倡通过释放丽蚜小蜂、捕食螨、小花蝽等天敌防控害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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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管理,稳定和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市居民生活需要,维护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基本菜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基本菜田,是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市区人口对蔬菜的需求,按照本办法批准划定的长期生产商品蔬菜的菜地。
基本菜田开发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蔬菜部门负责使用,审计、物价部门对其征收、使用情况和效益实行监督。
第十二条 基本菜田必须用于蔬菜生产,不得擅自改种其他作物,不得抛荒。
基本菜田种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擅自将基本菜田改种其他作物或者抛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变更或者解除菜田承包合同,收回菜田承包经营权,并由承包者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0818(颁布时间)
20010818(实施时间)
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修正)
(1996年5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7月27日经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2001年8月18日经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罚没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盗窃、破坏基本菜田生产、基础设施以及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蔬菜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开发、利用、建设和生产管理。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规划、环保、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菜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科学开发基本菜田的方针,严格控制占用基本菜田。
第五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农业、环保、水利等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的工程;
(二)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水;
(三)在菜田上施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品;
(四)其他污染菜田的行为。
对原有危害基本菜田的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消除污染。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蔬菜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菜田采取保护、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菜田的生产、基础设施登记造册,落实管理责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当围绕蔬菜生产和消费,逐步建立和完善蔬菜市场,在技术、信息、优良品种和生产资料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损坏基本菜田的生产、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赔偿、修复。
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农业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基本菜田保护区,应当合理布局,保护蔬菜生产环境,有利稳定现有菜田和开发建设新菜田。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菜田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菜田,限期恢复蔬菜生产条件,并处以非法占用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并按照前项规定处罚;
(三)非法转让基本菜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后改作他用的,并责令限期恢复蔬菜生产条件。
第九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向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自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缴和拖欠。征收的具体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占用的基本菜田,由市蔬菜管理部门会同土地、农业、规划、水利等部门,依据基本菜田的总体布局和建设标准,占一亩补二亩,统一安排增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菜田开发基金。基金主要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其他收入。
基本菜田开发基金用于新菜田的开发建设、技术推广、老菜田的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七条 划定的基本菜田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由市蔬菜管理部门实地标定,设立保护标志,埋设界桩,建立档案,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基本菜田;确需占用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会同蔬菜管理部门,划定占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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