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皖水建2016【110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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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说明

江苏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说明

江苏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说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完成了我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计税模式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

我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计税模式下计价依据调整后概(估)算编制费用标准执行《江苏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17年编制规定》)。

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未计价材料费及税金组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间接费的企业管理费中。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工程费(含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价差调整)、间接费、利润、未计价材料费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一)基础单价1.预算价格(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工时单价按江苏省水利厅发布的标准执行。

(2)材料预算价格调价材料原价、运杂费(含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仓储管理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根据调价材料的类别,增值税除税税率分别取17%、13%、3%。

材料价格除税时,保持采购及仓储管理费用不变。

其中:钢筋、木材、土工布、水泥、黄砂、碎石、块石材料为1%,其他材料为2%。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其他调价材料采用工程所在地有关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或市场信息价格。

水利部全国营改增办法

水利部全国营改增办法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正文】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数量不断增加,对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税制改革,推动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对《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进行编制和发布,旨在建立清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规范发展。

二、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根据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要求,对计价依据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增值税适用范围的调整根据新的税制改革要求,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到增值税的适用范围中,将原先的营业税进行改征,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按照统一的税制进行计税。

2:项目确认和税务登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确认和税务登记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项目方需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增值税计价依据的确定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增值税计价依据的具体方法和计算公式。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成本、合同金额、收入减去成本、按合同价值确定等。

4:增值税税率和优惠政策的适用根据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确定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和优惠政策。

对于投资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可享受适当的税率减免和优惠政策。

三、附件列表1:《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具体操作指南》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税务登记申报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增值税:一种以附加税形式征收的间接税,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征税。

增值税制度减轻了生产环节的税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2:营业税:一种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税收,对企业的营业收入进行征税。

营业税主要用于国家和地方提供公共服务和推动经济发展。

3:计价依据:指税收的计算和征收依据,是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用于计算税收金额的基础。

【全文结束】1、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列表已在正文的第三部分中列明,详见附件目录。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表1 主要材料基价表(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皖水建2016【1105】号文)

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皖水建2016【1105】号文)

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皖水建2016【1105】号文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宿松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水利部组织制订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以下简称《调整办法》),各有关单位按照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在编制我省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概(估)算投资时,请遵照《调整办法》规定执行。

按照我厅皖水建〔2008〕139号文发布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编制我省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概(估)算投资时,计价依据作如下调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工程费(含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按照我厅《关于调整安徽省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皖水建〔2014〕59号文)计算。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其中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 3.3%,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号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号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表1主要材料基价表(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2016]132号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2016]132号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表1 主要材料基价表(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背景介绍1.1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1.2 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目的二、改征增值税的范围和计税方法2.1 改征增值税的范围2.2 增值税计税方法及税率调整三、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计价依据调整3.1 水利工程施工服务的增值金计税依据调整3.2 水利工程修理、安装、试验等增值金计税依据调整3.3 水利工程设计服务的增值金计税依据调整3.4 水利工程咨询服务的增值金计税依据调整四、税款缴纳和发票管理4.1 增值税的缴纳和申报4.2 水利工程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要求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增值税法5.2 营业税法5.3 水利工程施工服务5.4 水利工程修理、安装、试验等服务5.5 水利工程设计服务5.6 水利工程咨询服务(根据具体情况添加其他法律名词及注释)六、附件(附件内容可以根据需要添加相应的文件、表格等)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水利工程施工服务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表附件二:水利工程修理、安装、试验等服务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表附件三:水利工程设计服务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表附件四:水利工程咨询服务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增值税法:规定了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征税对象、税率等内容的法律法规。

营业税法:规定了营业税的基本征税范围、计税方法等内容的法律法规。

水利工程施工服务:指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等相关服务。

水利工程修理、安装、试验等服务:指对水利工程的修理、安装、试验等相关服务。

水利工程设计服务:指对水利工程进行设计工作的相关服务。

水利工程咨询服务: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咨询、评估等相关服务。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2016]132号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2016]132号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表1 主要材料基价表(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皖水建

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皖水建

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皖水建2016【1105】号文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宿松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水利部组织制订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以下简称《调整办法》),各有关单位按照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在编制我省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概(估)算投资时,请遵照《调整办法》规定执行。

按照我厅皖水建〔2008〕139号文发布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编制我省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概(估)算投资时,计价依据作如下调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工程费(含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按照我厅《关于调整安徽省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皖水建〔2014〕59号文)计算。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其中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 3.3%,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办水总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办水总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表1 主要材料基价表(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改革政策,推进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征税范围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适用于下列水利工程项目:1:水库建设及运营管理;2:河道堤防工程及泄洪安全管理;3: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及管理;4:水力发电工程建设及运营;5:水文监测与调度管理;6:其他水利工程相关项目。

三、计价依据调整根据增值税征收政策和水利工程特点,对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进行如下调整:1:建设项目的增值税计价依据为建设投资额;2:运维管理项目的增值税计价依据为运维管理费用;3:水利服务项目的增值税计价依据为服务费用。

四、计税方法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如下:1:对建设项目,应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2:对运维管理项目和水利服务项目,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并可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征税管理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税管理,加强税收监督检查,确保税法执行情况。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

附件1: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申报表格附件2: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免申请表格附件3: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样本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营业税:指按照规定税率对纳税人从事商品销售、餐饮服务等营业活动应纳税额征收的税款。

2:增值税:指按照规定税率对纳税人在从事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餐饮服务等增值税税务事项中销售额扣除购进发票所列增值税后的残留额征收的税款。

八、结束语本文涉及附件详见附件,相关申报表格和样本发票请按需使用。

以上是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对相关工作提供帮助和指导。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表1 主要材料基价表(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2016]132号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2016]132号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表1 主要材料基价表(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浅述对《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

浅述对《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

水能经济浅述对《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文)的理解帅小霞【摘要】原水利工程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3.28%。

自2016 年5 月1 日起实行“营改增”之后,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

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将改变,增值税税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也将按新的计价规范进行。

本文浅述对《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理解,为水利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操作层面尽快适应税制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水利工程;造价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勘测总队 新疆省昌吉市 8311002016 年5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与此同时,水利部颁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文),以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此举势必对水利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竣工结算、项目核算等方面产生影响。

1、费用构成(1)水利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2、综合单价的计算综合单价=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材料价差+增值税销项税额。

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即全部以“裸价”计算,如果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是含税价格,那么,还得剥离其中的税额。

3、基础单价的编制3.1 人工预算单价的编制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按照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文的规定,人工预算单价按不同工程类别与地区类别进行计取。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

⽔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利⼯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
标准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利(⽔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现将《⽔利⼯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总〔2016〕132号)中的增值税计算标准调整如下:
⼀、⼯程部分
1.施⼯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

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机械,设备费采⽤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2.建筑及安装⼯程费的税⾦税率为9%。

3.以费率形式表⽰的安装⼯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3调整系数。

4.编制概(估)算⽂件时,材料价格采⽤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主要材料适⽤税率为13%,次要材料及其他材料计算⽅法暂不调整。

⼆、⽔⼟保持⼯程部分
1.施⼯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

2.税⾦税率为9%。

以上计算标准⾃2019年4⽉1⽇起执⾏。

各省(⾃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增值税计算标准。

⽔利部办公厅
2019年4⽉4⽇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6.07.05
•【文号】办水总[2016]132号
•【施行日期】2016.07.0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
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办水总[2016]132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武警水电指挥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我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制订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调整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表1 主要材料基价表(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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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皖水建2016【1105】号文
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宿松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水利部组织制订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以下简称《调整办法》),各有关单位按照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在编制我省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概(估)算投资时,请遵照《调整办法》规定执行。

按照我厅皖水建〔2008〕139号文发布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编制我省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概(估)算投资时,计价依据作如下调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工程费(含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1.基础单价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照我厅《关于调整安徽省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皖水建〔2014〕59号文)计算。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原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其中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 3.3%,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风、用水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4)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台时费中不计折旧费,设备费除以1.17调整系数。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并计取间接费、企业利润及税金。

自采砂石料按不含税金的单价参与工程费用计算。

外购砂石料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价70元/m3不变。

自行开采或采购的砂石料预算价格超过70元/m3的差价部分,计取税金后进入工程单价。

(6)混凝土(砂浆)材料单价
混凝土(砂浆)材料单价按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商品混凝土单价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7)未计价装置性材料价格
建筑及安装工程未计价装置性材料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2.其他直接费
计算标准不变。

3.间接费
费率按附件1标准进行调整。

4.企业利润
计算标准不变。

5.税金
按增值税税率11%计算。

6.其他
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暂不做调整。

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费率不做调整。

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变,材料费费率除以1.03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7调整系数。

计算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设备费。

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
(一)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执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规定,并按《调整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二)人工预算单价按照我厅《关于调整安徽省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皖水建〔2014〕59号文)中的初级工标准执行。

(三)其他编制方法和计算标准均按《调整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1.间接费费率表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
2016年9月12日
间接费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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