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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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邮电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11.27
【实施日期】2000.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邮电管理局公告
为严格“网吧”的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贵州省邮电管理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网吧”的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相联,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网上商务等信息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网吧”业务属于利用互联网提供计算机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网吧”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其业务经营许可证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现贵州省邮电管理局,下同)负责审批发放。
第四条申请经营“网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要求:县城及县以下城镇达到15平方米以上;地、州、市所在地城市(遵义市红花岗区除外)达到25平方米以上;贵阳市和遵义市红花岗区达到30平方米以上。
(二)设备配置要求:县城及县以下城镇须配备5台以上计算机终端,地、州、市所在地城市(遵义市红花岗区除外)须配备10台以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