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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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管理办法

网吧管理办法

网吧管理办法网吧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网吧的运营和使用,以确保网络安全和用户的身体健康。

网吧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场所,必须遵循一定的管理办法,以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2. 网吧经营管理2.1 网吧的设立1. 网吧的设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网吧应设有充足的通风设备、灭火设备和紧急疏散通道,以保障用户的安全。

2.2 网吧的经营人员1. 网吧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能,并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 网吧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场所秩序和监控网络使用情况。

2.3 网吧的营业时间1. 网吧的营业时间应符合当地相关规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2. 网吧应定期进行技术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以保障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用户管理和服务3.1 用户登记1. 网吧应要求用户提供有效联系件进行登记,并保存用户上网的相关记录,以备查验。

2. 网吧不得为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同时应对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进行监督。

3.2 上网时间限制1. 网吧应设定合理的上网时间限制,以防止用户过度沉迷于网络游戏或其他上网活动。

2. 对于未成年人,网吧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上网时间进行进一步限制。

3.3 网络安全和内容管理1. 网吧应安装并更新有效的网络安全软件,并对网络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以防止和黑客攻击。

2. 网吧应过滤有害内容,如色情、暴力、赌博等,禁止用户在网吧内浏览或传播此类内容。

3.4 网吧的卫生管理1. 网吧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清洁和消毒计算机、桌椅等设备和场所。

2. 网吧应提供充足清洁用品,如纸巾、垃圾桶等,方便用户使用。

4. 处罚和监管4.1 违规行为的处理1. 对于未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网吧,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或暂停营业,并可根据情况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于网吧用户的违规行为,网吧可采取警告、暂停上网、终止服务等措施进行处罚。

4.2 监管和投诉渠道1. 网吧的经营者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网吧管理制度规定

网吧管理制度规定

网吧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管理网吧,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安全和文明网络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网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网吧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网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网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公布网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第五条网吧应当依法纳税,经营规范,诚实守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网吧应当配备合格的网络安全设备,保障网络信息安全,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设置非法网站或向用户提供非法信息。

第七条网吧应当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切断网络服务,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网吧应当配备公安机关要求的技术设备和软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网络安全相关工作。

第二章网吧的设施和服务管理第九条网吧应当配备合格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设备,保障用户上网畅通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网吧应当对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网吧应当保证网络连接稳定,禁止用户私自携带网络设备接入网吧内网络。

第十二条网吧应当设置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座椅排布,保障用户舒适体验。

第十三条网吧应当提供健康、清洁的环境,保持空气清新和卫生。

第十四条网吧应当提供必要的饮用水和饮用水设施,保证用户的饮水安全。

第十五条网吧应当提供标准的娱乐休息区域,方便用户就近休息。

第十六条网吧应当制定用户消费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公示在显著位置,不得乱收费。

第十七条网吧应当提供上网认证服务,严格按照实名制管理用户上网行为。

第十八条网吧应当配备监控设备,对用户进行录像录音,记录用户上网行为。

第十九条网吧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上网需提供监护人同意书。

第三章用户行为管理第二十条网吧用户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网吧管理规定,自觉抵制不良信息,不传播、制作、下载违法违规信息。

第二十一条网吧用户应当保护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吧进行非法行为,不得攻击他人网络,不得盗窃他人信息。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开展全省网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开展全省网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开展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4]17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3.09【实施日期】2004.03.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年—2010年)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开展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1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文明办、团省委《关于开展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九日关于开展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文明办、团省委2004年2月27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和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拟于2004年3月至8月在全省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一)各地、各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的所有网吧进行全面、彻底、反复地检查,不留死角。

贵州省互联网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互联网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互联网经营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经营秩序,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经营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互联网从事的下列经营活动:(一)发布商业广告;(二)以商品展销会、交易会等形式开设网上交易平台或网上交易场所;(三)直接从事网上销售、网上拍卖、网上租赁等经营活动;(四)人才培训、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五)网上证券交易委托、网上保险、网上电子汇兑等金融业务;(六)其他利用互联网从事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经营者,是指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经营者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互联网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到省通信管理部门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后,方能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

第六条互联网经营者在开展互联网经营后30日内,应当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网络经营备案。

互联网经营者可以在网上进行备案。

第七条互联网经营备案事项包括:(一) 网站名称;(二)域名;(三)IP地址;(四)电子邮件地址;(五)服务器设置地点;(六)接入服务提供商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互联网经营者备案申请后,应当为其提供备案标志。

互联网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正确安装备案标志。

互联网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第八条互联网经营者在互联网经营备案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互联网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盗用或擅自转让备案标志。

贵州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贵州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管理,整合组建连锁网吧,做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及《文化部关于印发<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9〕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网吧连锁企业是指在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以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形式,由企业总部全额投资或控股开设的直营门店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投资管理企业。

我省网吧连锁企业分为省级网吧连锁企业和县级网吧连锁企业。

省级网吧连锁企业指企业总部原则上设在贵阳市主要城区及各市州地所在地市、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企业;县级连锁企业指企业总部不在贵阳市主要城区及各市州地所在地市、区,只能在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县、市开展工作的企业。

第二条直营门店是指由网吧连锁企业总部全额投资或控股开设的网吧。

网吧连锁企业总部对其直营门店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1%。

第三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扶持和鼓励网吧的连锁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支持和引导非连锁网吧向连锁业态发展。

第四条网吧连锁企业应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服务管理体系,为促进网吧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我国社会信息化服务水平做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五条省文化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公布和年审工作;(二)将我省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名单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认定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四)对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在我省境内开展连锁网吧经营活动进行备案;(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六)监督检查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审批及管理情况。

贵州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9.01•【字号】•【施行日期】200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贵州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为促使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电子公告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ICP)分为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

经营性ICP主要指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等;非经营性ICP主要指政府网站、新闻机构电子版报刊、企事业单位网站等。

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ICP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条ICP的信息内容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在申办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前,须经有关主观部门依法审核同意。

第三条严格审批管理BBS,申办BBS的单位需提出专项申请。

(一)BBS定义凡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板、电子白板、电子论坛、聊天室、留言板新闻跟贴等交互形式,为上网提供信息发布的行为均属于BBS。

(二)BBS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综合类BBS是指涉及时事、政治、国内外重大事件等范畴的综合性、新闻性的跟贴和论坛、留言板等;专业类BBS指限于学术论坛、商业信息、行业信息、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范畴的电子公告服务。

(三)申办BBS必须建立如下制度并严格执行,否则不予批准,已开展BBS的勒令取缔。

1、栏目明确制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

2、版主负责制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

3、用户登记制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注册表格,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

4、规则粘贴制网站须在BBS网页的显著位置粘贴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点击编号应弹出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扫描图片;上网者点击BBS某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

网吧管理规定(3篇)

网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吧管理,规范网吧经营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网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网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网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具体分级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

第二章许可与备案第五条网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办理《网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网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等要求;(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设备,具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三)有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网络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网吧经营单位取得《网吧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网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网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确保网络安全。

第十条网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一)对用户身份进行实名登记,实行一人一机一账号制度;(二)对用户上网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三)加强网络安全设备管理,确保网络安全设备正常运行;(四)对用户信息进行加密存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网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一)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备消防设施设备;(二)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四)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消防安全。

网吧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网吧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网吧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吧管理,维护网吧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网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健康、文明的消费环境。

第四条网吧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查处结合的原则,加强对网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吧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网吧,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布局规划,具备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网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网吧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网吧经营者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网吧经营与管理第九条网吧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检查合格标志等证件,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第十条网吧经营者应当配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计算机设备,保证网络速度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网吧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实名制登记,并保存登记信息。

登记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上网时间等。

第十二条网吧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对进入网吧的消费者进行年龄审查。

第十三条网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四条网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营业场所的安全。

第十五条网吧经营者不得利用网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文化、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吧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筑工商[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筑工商〔2008〕36号)为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精神和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业经营秩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个字〔2008〕138号)和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黔工商电〔2008〕1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大对我市“黑网吧”的整治力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局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为期二个月的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整治行动。

为使专项行动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充分认清查处取缔“黑网吧”,进一步加强网吧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迫切期望。

各局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查处取缔“黑网吧”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希望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组织机构为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和协调等工作。

组长由市局杨帆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局市场合同处、注册处、电子商务处及各分局、县(市)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市场合同处。

各分局、县(市)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对工商所的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工作重点各局要根据辖区实际,确定此次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重点,进行集中整治。

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09•【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4.05.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保障文化娱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

第三条贵阳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文化部门搞好管理。

第四条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固定室内场地和必备的应急设施;(二)不影响市容,不影响学生的学习,不影响职工的工作,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三)距中小学校门200米以外;(四)室内光线充足,空气流通,环境整洁;(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申办营业性普通电子游戏活动,应向所在地的区文化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区文化局审批、发证、管理。

申办营业性有奖电子游戏活动,应向市文化局提交书面申请。

依照规章需报省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审批的,应经市文化局审查后报省,待审批后,由市管理。

营业性有奖电子游戏活动,只允许涉外星级宾馆、饭店开办,并只对住店宾客开放。

第七条申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应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地段和场地设置平面图;(二)电子游戏机的机种型号和磁卡资料;(三)上级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含本条所列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黔府办发〔1999〕10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9.28【实施日期】1999.09.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0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2.营业性电子游戏厅、游艺机娱乐场所;3.营业性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卡丁车、棋牌室等娱乐场所;4.营业性多功能娱乐场所;5.兼营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6.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7.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从事《条例》禁止的活动。

第四条娱乐场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调控布局结构,审核娱乐经营项目,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及专职稽查队伍应进一步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撤销;公安机关依法对娱乐场所的消防、治安工作进行审核,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违犯治安管理的依法进行处罚;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娱乐场所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娱乐场所登记注册,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

贵阳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贵阳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贵阳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坚持“保护与管理并重”和“谁主管、谁负责与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年度目标考核。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具体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密码、工商、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业和信息、监察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安机关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营、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的公共信息服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的安全测评等工作,发现公共信息中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信息的,应当通知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营、服务单位予以删除,必要时依法中止对发送者的网络服务;(三)办理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备案手续;(四)负责受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事件、案件的报告、举报,勘查现场并收集相关证据,依法查处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五)指导或者组织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营、使用单位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进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培训;(六)负责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七)发生计算机信息网络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发生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及重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要求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紧急控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贵阳网吧开业最新通知消息

贵阳网吧开业最新通知消息

贵阳网吧开业最新通知消息近日,贵阳市政府发布了一则重要通知,宣布贵阳市范围内的网吧将重新开业。

这是一则令人振奋的消息,标志着贵阳市正逐渐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贵阳市的网吧自今年初开始暂停营业,一度给广大游戏爱好者和上网用户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然而,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好转,贵阳市政府决定逐步解封,恢复正常的经济活动。

网吧作为重要的娱乐场所之一,也被纳入了解封范围之内。

据了解,贵阳市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开业标准和防控措施,以确保网吧的安全运营。

首先,网吧需做好防疫准备工作,包括对场所进行全面的消毒和清洁,确保环境卫生。

其次,网吧要严格控制人员流量,避免人员聚集,保证安全距离。

此外,网吧还要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定期检测员工体温,确保员工健康。

最后,网吧要加强对用户的管理,提醒用户佩戴口罩,勤洗手,并提供消毒液等防疫用品。

这些严格的措施将有效保障网吧的运营安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网吧开业的通知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广大网吧爱好者的热烈反响。

许多人纷纷表示,期待能够早日重返网吧,享受游戏和上网的乐趣。

网吧作为集游戏、社交和娱乐为一体的场所,对于很多人来说,是释放压力和放松心情的好去处。

尤其是对于年轻人来说,网吧更是他们社交互动的重要场所,可以结交志同道合的朋友,分享游戏心得和生活经验。

然而,我们也要提醒广大用户,在网吧开业后,仍要保持警惕,做好个人防护。

尽量避免人员密集的场合,佩戴口罩,勤洗手,减少不必要的外出。

只有每个人都做好个人的防护,才能共同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出贡献。

贵阳网吧开业的最新通知消息无疑给我们带来了希望和信心。

它标志着我们正逐渐迈向疫情胜利的彼岸,重返正常的生活轨迹。

让我们一起积极配合政府的防控措施,共同努力,共克时艰,相信很快我们就能够重回网吧,享受游戏和上网的乐趣!。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场所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场所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场所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筑府办发[2008]151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场所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筑府办发〔2008〕15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9·20”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关注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国庆节,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场所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监管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娱乐场所;网吧、迪厅、画廊、画店、营业性演出场所;有文化娱乐活动的酒吧、慢摇吧等经营场所;文物景区、景点,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检查时间2008年9月22日至28日。

四、检查内容(一)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场所工商营业执照、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二)是否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巡查和整改工作,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习,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三)是否违法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电器线路敷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违章用电行为;(五)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贵州省清理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通告

贵州省清理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通告

贵州省清理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4.27•【字号】•【施行日期】200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贵州省清理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通告(2001年4月27日)近年来,我省信息网络服务业蓬勃发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大量出现,对推动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管理混乱,经营无序,网上信息含有不少色情、暴力、赌博、愚昧迷信等内容,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起了很坏影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及“全省社会治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部署,从4月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清理整顿,现将清理整顿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这次集中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前,各地各部门不再受理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打击、取缔非法经营行为。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通信管理局、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分别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依法取缔:(一)无任何证照,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二)在国家法定节假日8点到21点以外的时间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或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或者接入线路,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四)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五)实施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六)经营含有色情、暴力、赌博、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脱网利用电脑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七)《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文化审核合格证》和《安全合格证》已齐全,但未按规定悬挂的;(八)超范围经营、擅自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或出租、转让营业场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九)有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网吧管理制度要求

网吧管理制度要求

网吧管理制度要求一、总则为加强对网吧的管理,规范网吧经营行为,保障网吧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经营许可1. 网吧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并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范围经营。

2. 网吧经营许可证应当张贴在显著位置,并确保可供公众查询。

三、设施要求1. 网吧应当具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确保用户能够顺利接入互联网。

2. 网吧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病毒等安全设施,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和环境安全。

3. 网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应急处置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四、营业时间1. 网吧的营业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营业时间。

2. 网吧应当在门口明显位置公示营业时间,并严格执行。

五、服务要求1. 网吧应当提供合法、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不得提供色情、赌博、暴力等有害信息。

2. 网吧应当配备专业的IT人员,提供用户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 网吧应当保证网络畅通,提供良好的上网体验。

4. 网吧应当合理安排用餐区、休息区等生活设施,为用户提供基本的生活服务。

六、管理要求1. 网吧应当建立并遵守消防、安全、卫生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网吧内部的安全和卫生。

2. 网吧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身份进行认证,并保存用户上网记录等信息。

3. 网吧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控,不得向未成年用户提供不良信息。

4. 网吧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网吧内部的管理工作。

七、经营规范1. 网吧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提供非法的网站和服务。

2. 网吧应当合法纳税,依法开具正规发票。

3. 网吧应当依法进行网站备案,不得提供未备案的网站服务。

4. 网吧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项检查工作。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网吧,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2. 网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用户进行处理,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程序暂行规定-

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程序暂行规定-

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程序暂行规定正文:---------------------------------------------------------------------------------------------------------------------------------------------------- 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程序暂行规定(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2月9日)为了规范对贵州省因特网网络经营行为的登记审核,加强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根据《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的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络经营标志及编号、网上公告。

一、申请贵州省网络经营登记统一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网络经营登记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或经营者个人签署的《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申请表》;(二)加盖原登记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经营者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四)因特网接入单位出具的接入证明文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申请表》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该表格可以在“贵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网站下载,也可以到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

受理的职责是检查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备,需填写的表格内容是否完整,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予受理。

受理后,根据其申请的网络经营方式,填写受理意见并将书面材料转递审查人员。

三、审查审查人员负责网络经营登记的审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的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填写审查意见并将书面材料转递核准人员。

四、核准核准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对受理和审查意见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签署核准意见。

贵州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

贵州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

贵州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试点管理办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试点管理办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试
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布部门】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11.08
【实施日期】2002.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8日)
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同意贵阳市开展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开放试点工作的批复》(信部电[2002]435号)我局决定从11月起,在贵阳地区组织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放开、管理的试点工作。

为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和服务朝着标准先进、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方向发展,根据《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信部电[2001]411号)精神及本省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贵州省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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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邮电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11.27
【实施日期】2000.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邮电管理局公告
为严格“网吧”的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贵州省邮电管理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网吧”的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相联,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网上商务等信息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网吧”业务属于利用互联网提供计算机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

“网吧”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其业务经营许可证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现贵州省邮电管理局,下同)负责审批发放。

第四条申请经营“网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要求:县城及县以下城镇达到15平方米以上;地、州、市所在地城市(遵义市红花岗区除外)达到25平方米以上;贵阳市和遵义市红花岗区达到30平方米以上。

(二)设备配置要求:县城及县以下城镇须配备5台以上计算机终端,地、州、市所在地城市(遵义市红花岗区除外)须配备10台以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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